生产类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国家职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资格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与国家职业资格相关的各类行为,维护设计院资质与信誉,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设计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人员,是指通过正规方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体系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职业资格)的设计院在职人员(含与设计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和设计院全日制用工的劳务派遣制员工)。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其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定义从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规定。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设计院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申报管理第四条职业资格申报应以岗位为导向,本着从事什么职业(工种)申报什么职业(工种)资格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凡属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与设计院资质相关的职业资格,设计院在职人员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均可按程序进行申报:(一)个人条件符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条件要求;(二)最近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相应等级及以上;(三)身体健康,并能在相应岗位坚持工作。

第六条职业资格申报人员,须经过设计院组织的审查程序。

审查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一)自上而下组织推荐的方式:由设计院完成院内人员初选、评审(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参评或者报名参加考试等工作。

(二)自下而上个人自行申报的方式:由在职人员本人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报设计院初选、评审(审批)同意后参评或者报名参加考试。

具体方式以所申报职业资格的制度规定为准。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遵照申报人员本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资格管理和从业(执业)管理第七条根据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职业资格人员中的执业资格人员以注册的方式进行管理。

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 项

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清单目录 项

已取消职业资格目录(272项)第一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国发〔2014〕27号2014年07月22日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其他共同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 房地产经纪人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取消2 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取消3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取消4 土地登记代理人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取消5 矿业权评估师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取消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取消7 注册资产评估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取消8 企业法律顾问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取消9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取消10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水利部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取消11 品牌管理师中国商业联合会无《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取消第二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4〕50号2014年10月23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 土地估价师资格国土资源部准入类《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5号)取消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取消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取消4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75号)取消5 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水利部准入类《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号)取消6 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准入类《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取消7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准入类《关于试行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诊断师证书的暂行规定》(84机质字242号)取消8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准入类《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机科标〔1994〕38号)取消9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准入类《关于开展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机科标〔1995〕93号)取消10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质检总局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11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证监会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2 保荐代表人资格证监会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3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保监会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取消14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监会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15 注册企业培训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无取消16 中国职业经理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无取消17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取消《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2004〕36号)18 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取消《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中机联人〔2006〕56号)1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5号)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号)20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审计署水平评价类《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内协发〔2003〕22号)取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21 特许经营管理师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特许经营管理师》协会标准(CGCC/Z0005-2007)取消22 QC小组活动诊断师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序号 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处理决定 1 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局准入类《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取消2 长途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取消3 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4 邮电业务营销员5 割草机操作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6 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7 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8 品种试验员9 水稻直播机操作工 10 植物组织培养员 11 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12 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卫妇社发〔2005〕11号) 取消 13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4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 15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安全监管总局 水平评价类《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取消 16 松香包装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 17 木材搬运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 18 挂杆复烤工国家烟草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9 不间断电源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取消20 测距设备机务员 21 电话交换机机务员 22 电讯材料员23 二次雷达机务员24 飞机(苏式)维护电气员 25 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26 飞机(苏式)维护仪表员 27 飞机电气修理工28 飞机机械附件修理工 29 飞机结构修理工30飞机气动、救生设备修理23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24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国家知识产权局 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5 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26 国际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工31 飞机维护电气员32 飞行计划处理设备机务员33 归航机/指点标机机务员34 航管计算机外围设备机务员35 航管计算机硬件机务员36 航空材料员37 航空电信报(话)务员38 航空发动机附件修理工39 航空发动机修理工40 航管内话通信机务员41 航空摄影测绘员第三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国发〔2015〕11号2015年02月24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准入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2001〕162号)取消2冶金监理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准入类《关于印发〈冶金工业部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994)冶建字第451号)取消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安全监管总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取消4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证监会 准入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5 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取消6 地面供暖工程项目经理7 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经理8 古建园林工程项目经理9 装饰(住宅)监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取消10 装饰项目经理 11 装饰材料管理师 12 装饰资料管理师 13 装饰施工管理师 14 装饰质量管理师15 建筑装饰设计师(含室内陈设、家具与厨卫、幕墙设计)16 建筑表现制作师17 民族(古)建筑维护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18 民族(古)建筑修缮师 19 中国古建营造师 20民族建筑设计师21 室内设计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重新印发〈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室协〔2007〕026号)取消 22 景观设计师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全国景观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中装协〔2007〕007号) 取消 23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职业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24建筑业企业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协〔2007〕16号)取消 25房地产置业法律顾问(咨询师)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 26 全国电气智能应用水平考试 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 27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 取消 28 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农村水电安全监察员制度和进行培训发证工作的通知》(电生字〔1994〕7号)取消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9项,均为水平评价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 航空摄影冲洗员 中国民航局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取消2 航空摄影照相设备员3 计算机系统及网络设备机务员4 空调设备机务员5 气象传真设备机务员6 气象电传设备机务员7 气象对空广播员8 气象雷达设备机务员9 气象填图员10气象卫星云图接收设备机务员11 气象无线电设备机务员 12 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机务员 13 气象自动填图设备机务员 14 全向信标机务员15 甚高频收、发信机务员 16 塔台集中控制机务员17 通用航空报(话)务员 18 无线电短波收、发信机务员 19 显示设备机务员 20 一次雷达机务员 21 仪表着陆系统机务员 22 油机机务员 23 有线机务员 24 着陆雷达机务员 25 自动转报机务员26 自动转报控制席报务员 27 飞机维护机械员 28 木地板导购员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 29 木地板工程监理师 30 化工操作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 31 化学清洗防腐蚀工32 旋涡炉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33 陈设艺术设计师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34 罐头封口技能师 35 罐头杀菌技能师 36 室内装饰材料师 37 室内装饰监理师38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39中国轻工业设计师第四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国发〔2015〕41号2015年07月20日1、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2、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第五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汽车营销师、咖啡师、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等61个事项。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证书的管理与使用,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维护公司和持证员工的正当权益。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书,系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书、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证书,及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它证书。

第二章考试、培训、注册管理及费用第四条公司的证书管理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会计师、质量工程师等各类注册证书,特种作业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统一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从业资格证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后由员工个人管理。

第五条凡由公司组织培训或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报考、评审取得的各类证书,必须在公司注册(使用),并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公司根据证书的种类,决定是否报销其考试费、书本费、培训费,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持证人员必须参与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或考试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七条公司员工自行在外获得的各类证书,不能在公司之外使用或注册。

须交公司审核确认后,纳入公司证书管理体系中。

第八条各单位因投标、现场履约检查等工作原因需使用证书时,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证书,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给证书所有人。

证书使用完毕后,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十条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使用证书时,持证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排。

因工作原因需派本人亲自前往办理相关业务,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积极配合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持证人员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证书交付公司人力资源部代管,自证书交付之日起(需要注册的自通过注册之日起),公司将给予一定程度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党政联系会讨论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制表,公司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

公司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公司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公司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员工不断提升专业技能水平,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操作序列的技术工人,分为通用工种技术工人和公司特有工种技术工人。

(一)社会通用工种技术工人(如维修电工、钳工、焊工等、巡检员、调度员、集控员等)自行或由公司统一组织参加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技能等级鉴定。

(二)特有工种技术工人(如现场管理员、设备管理员、筛分管理员、司磅员)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技能等级鉴定。

第三条本办法的施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四条生产类职业资格认定评审小组设置及职责(一)生产类职业资格认定评审小组构成:由机关及分子公司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部门及公司各专业资深技术人员或专家组成。

(二)生产类职业资格认定评审小组职责:1.负责各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课件、考试试题库的编制;2.负责制定公司特有工种技术工人技能等级鉴定中的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3.负责技能等级鉴定中实际操作考核工作。

4.负责技术工人技能等级鉴定结果的综合评审;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生产类职业资格日常事务负责部门。

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申报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人员的基本信息;(二)负责技能等级鉴定考试的准备和组织;(三)负责技能等级鉴定相关人员、设备、场地等协调工作;(四)负责技能等级鉴定中理论考试卷的批阅;(五)负责技能等级鉴定考试结果的汇总并提交公司生产类职业资格认定评审小组评审;(六)负责公示公司技能等级鉴定评审结果并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申报条件第六条社会通用工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等级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准,培训及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以公司内部鉴定结果为准,特有工种等级级别划分:(一)初级工(二)中级工(三)高级工(四)技师(五)高级技师第八条公司特有工种申报条件:(一)初级:通过所在工种岗位独立上岗操作考评人员,直接认定为初级工。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4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4篇)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认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为了证明个人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而由有资格的机构或组织颁发的文件。

第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性地对待申请者。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第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实行“急、特、重、严”的原则,即急缺领域、特定职业、重大工程、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工作必须认证。

第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遵循“从业经历、培训学习、考试评价”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认证工作。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申请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试或评价。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范的原则,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颁发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或组织应当及时对证书进行管理和更新,确保证书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私自涂改或转让证书。

第四章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和推广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相应的工作和活动。

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积极宣传证书的重要性和作用,推广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负责认证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协会可以委托专业的考试服务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执行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约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资格考试设《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2个科目。

《公共基础》包括“合格评定通用知识”和“审核通用知识”单元,每个单元考试时间为2小时。

《专业基础》包括“管理体系认证通用知识”、“产品认证通用知识”、“服务认证通用知识”单元’每个单元考试时间为2.5小时。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相关单元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类别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符合《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第八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协会在考试前3个月发出具体的考试通知。

第十条考试成绩由协会在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协会不得组织、指定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及培训课程。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新农科[2014]203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科〔2014〕20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局: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农业厅2014年9月22日附件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加快工作步伐,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将农业作为主业来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

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达到自治区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自治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分级认定。

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6至55岁之间;(二)初级职业农民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高级应具备农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职业特征鲜明、经营规模大、主体地位明确、从业稳定性高,是名副其实的农业继承者;(三)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初级职业农民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中级达到5-10倍,高级达到15倍以上;(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类人员职业资格认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企业发展,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评鉴管理体系,培育高素质的生产技术人员队伍,制定《内部职业资格认证生产技术类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生产类的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权责
第四条评定原则
(一)公平原则。

对所有申请人员应该一视同仁,不能有所偏私。

(二)公开原则。

对考评过程中的一切信息均应公开,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实事求是原则。

对员工的工作实践及工作业绩应该实事求是,客观看待,不应夸大或贬低。

(四)逐级申请原则。

评定中不鼓励越级申请;建议由低到高,逐级申请评级。

(五)创新能力和业绩优先原则。

对于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生产技
术人员,经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同意,可越级评定其技术职等。

第五条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
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的专门操作机构,其组成人员主要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业务单位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本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日常运作及委员会成员的召集。

第六条评定频度
1.集团内职业资格认证频度为每年一次,每年3月份提出评定申请,经资格审查后,4月份组织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进行考评,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进行内部职业资格认证。

2.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资格评审,并根据本办法召集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成员组织职业资格认证实施。

第七条评定级别以及薪酬福利
1.生产技术人员的薪酬福利由其评定的职等确定,参考上表;
2.以上所产生技能津贴纳入制造费用项目。

第八条评定程序
(一)申请
职业资格认证可有两种申请方式,分别为个人申请和单位申请。

(二)评定办法
1.职等分类
2.评定方式
3.复核
1. 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在每年4月份组织对上年度通过内部职业资格认证的生产技术人员进行复核评定;
2.复核合格方能享受当年度对应的薪酬福利,不合格则取消当年度对应薪酬福利;
3.考核结果记入生产技术人员业绩档案,作为生产技术人员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解释申诉
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集团人力资源部;
2.员工对生产技术人员评聘管理事项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及监察审计部咨询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备注
本办法于2019年4月试行。

第十一条附表
1.职业资格认证记录表
职业资格认证记录表
学习培训经历(包括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国内外进修等,获何种证书)
主要工作业绩
附注:
1、工作业绩可附页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