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解释:经济补偿月工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解释: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解释】本条是关于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的计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是指依照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工资。
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主要是考虑:(一)企业内部分配放权后,企业内部工资情况比较复杂,统一规定按照基本工资或者标准工资计算经济补偿,不合时宜,也不合理;(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报酬的确定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下的劳动报酬以及最低工资保障都作了规定,上述规定使得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成为可能。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是确定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主要依据;(三)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避免了经济补偿计算上的随意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一、引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制定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1. 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签订。
除了书面形式外,其他方式的劳动合同应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并保留相应书面记录。
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劳动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酬、工作时间等。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劳动合同还应包括特定的内容,如劳动保护、休假等。
3. 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十年,超过期限仍继续工作的,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实施条例还规定了以下情况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技术人员;其他规定由国家确定的情况。
1. 工资支付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者有权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将相关信息报送社会保险机构。
2. 劳动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劳动保护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 工作时间和休假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四小时。
对于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带薪年休假和其他法定休假。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双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向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5条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5条第五条【一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条文注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提出,实践中也有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当如何处理,是否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本条例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段规定了处理办法。
本条是对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2)程序之一是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本条并没有要求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拒绝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既可以以口头形式不同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同意,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在劳动者一方。
(3)程序之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这主要是为了使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
(4)结果之一是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后,为维护劳动者在失业之后的基本生存需要而由用人单位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
本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5)结果之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实际工作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10、14、82条文章来源:律伴网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学习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学习解读a.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背景①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② 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以指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b.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①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具体规定。
② 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措施。
③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c.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与监督①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③ 劳动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a. 劳动合同的订立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
b. 劳动合同的履行①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③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
c. 劳动合同的变更①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a. 劳动合同的解除①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b. 劳动合同的终止①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② 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
c.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①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详细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明确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即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解读本条强调了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国家关于劳动用工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读本条要求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劳动用工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事项外,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以适应双方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目录版

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除前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XX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XX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20XX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
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
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细则性法规,其中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程序。
本文将从实施条例第条的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1. 特定内容的书面合同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一)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期限超过三十日的;(二)非全日制工作的。
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待遇。
”该条规定了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更准确地界定雇主和雇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未来的工作中显得更加明确和规范。
此外,如果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他应当将其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工人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
2. 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将变更劳动合同是一个比较常见的事情。
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表明双方的同意,并明确新的权利义务。
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不需要再次经过工会或者代表的批准。
但是,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涉及薪资、工作制度等较大的变动,最好还是与工会或代表进行沟通,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3. 合同变更不得损害劳动者利益实施条例第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劳动者利益。
”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该谨慎对待,尊重劳动者合法的权益。
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保证达成的新协议不会给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在变更中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照劳动合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立即和雇主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联系,向他们说明所发生的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按照公司规定的投诉和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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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答
相信大家对劳动法这部条例都存在很多疑问吧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意义解答大家的疑问吧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xx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答”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何义务?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何义务?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应包括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试用期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怎样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