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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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

为规范典当行的
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典当行的设立
1. 典当行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2. 典当行拟开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典当物品的收取与评估
1. 典当行接受当事人抵押物品时,应当进行实物清点,并出具
收据。

2. 典当行应当对抵押物品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在合同中载明。

四、典当合同
1.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借款金额、抵押物品描述、当事人基本信
息等内容。

2. 典当合同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五、典当利息及期限
1. 典当行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典当利息。

2. 典当合同应明确还款期限,逾期将产生相应违约金。

六、抵押物品处理
1. 当事人未按时赎回或续当抵押物品时,典当行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

2. 典当行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品。

七、典当行管理
1.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隐私信息。

2. 典当行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监督与处罚
1.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典当行,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2. 典当行有权就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内容为典当行管理办法,如有违规行为请依法处理。

典当收当业务规则

典当收当业务规则

收当业务规则一、民品典当的操作程序1、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典当受理①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③赃物和来历不明的物品;④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⑤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⑥国有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务文件;⑦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的身份证件;⑧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2、审查当户的合法身份证件(1)出资人属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经办人非法人的,应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出资人属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共有人的,应提交共有人证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所有的复印件均需出具原件核对。

3、审查当物人真假,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是否在禁止典当之列,某些当物需提供发票;4、当产、当物名、证照一致;5、经专业人员评估并确定当金及综合费用;6、确定当期(本行当期50-60天不等),制作发票,支付当金:当金支付一般按评估价的50%支付,变现率较高的财务,当金可支付至评估价的85%;7、将当物入库保管。

二、房产典当的操作程序1、房产典当需审验当户提供的下列文件资料: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②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③契税证(原件)④房屋产权共有人(夫妻)身份证明及统一典当的证明(⑤房屋所在地户口薄上年满18周岁以上居住人的身份证明及同意典当的证明;⑥安置家庭其他成员保证函;⑦其他居住地证明文件;⑧如非房产所有权者来办理,需执产权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2、实地看房;3、与当户签订一式三份的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4、到房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5、有关证明文件交由典当行收存;6、发放当金。

三、机动车辆典当的操作程序1、机动车辆典当需审验当户提供的下列文件资料:①《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③车辆购买原始发票或过户发票(需留存复印件);④附加费凭证;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⑥交通规费查验证;⑦排污检验证⑧车辆保险单;⑨出典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需留存复印件);⑩当物是夫妻共有财产的,需出具有夫妻双方同意抵押的典当确认函;、⑪如果单位车辆出典,还需提交: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需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b、盖有单位公章的同意出典承诺书及还款承诺书;c、属股份公司的需董事会同意出典的决议书;d、单位介绍信(6,其中两需加盖财务章);2、核对牌照号、车架号(拓印)、发动机(拓印)、标牌号;3、专业人员试车检测,并根据车况、市场价格变现率、风险率等因素评估作价。

典当利率法律规定(3篇)

典当利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金额的当金,取得当金收据,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利率作为典当业务的核心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当户和典当行的利益。

因此,我国对典当利率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典当利率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以下简称《典当法》)《典当法》是我国典当行业的根本大法,对典当业务、典当行、当户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典当利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十六条:典当行对当物的估价,不得低于其拍卖价值的三分之一。

(2)第二十七条:典当行对当物的保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当物损毁、灭失。

(3)第三十条:典当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当金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典当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典当利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利息。

(2)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利息支付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利率进行了规定,对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率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中,关于利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2)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三、典当利率的法律规定1.典当利率的确定根据《典当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当金利息。

这意味着,典当利率应当由当户和典当行在典当合同中约定。

在约定典当利率时,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典当利率应当体现公平,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2023年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2023年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行业是一种古老的金融服务业,其主要业务是接受个人或企业的有价物品作为抵押品,提供临时性的贷款。

为了确保典当行业的正常运营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需要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2023年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内容,总结为2000字。

一、典当行业准入和注册管理规定:1. 典当行业准入审批: 所有新设立的典当机构都需要向相关的监管部门申请准入审批,提交必要的材料并接受审查。

准入审批主要包括对典当机构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和合规能力的评估,以确保其具备正常开展业务的条件。

2. 典当行业注册管理: 准入获得批准的典当机构需要向相关的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和信息。

注册管理主要是为了建立行业信息库,方便监管部门对典当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二、典当行业经营行为规范:1. 抵押物品的收取和登记: 典当机构在接受抵押物品时,需要对抵押物品进行详细的收取登记,并为每个抵押物品发放统一的标识或编号。

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抵押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监管部门对抵押物品进行监管和管理。

2. 典当贷款的价格评估和利息费用: 典当机构在提供贷款时,需要进行对抵押物品的价格评估,确保贷款金额与抵押物品价值合理对应。

典当机构还需要明确贷款的利率和费用,并向消费者清楚地告知,确保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3. 典当机构的经营范围和业务限制: 典当机构需要在经营范围内开展合规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同时,对于某些特定行业、领域的抵押物品,典当机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相关业务的开展或进行风险防控。

4. 典当机构的信息公开和透明: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经营信息、财务状况、服务标准、典当利率等相关数据,方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了解和监管典当机构的经营情况。

5. 典当机构的责任保险和风险防控:典当机构需要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降低因业务风险导致的损失和纠纷。

民法关于典当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关于典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典当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一种重要形式。

为了规范典当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典当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典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典当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交付典当行占有,典当行支付一定典当费用,双方约定在典当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当户按约定的方式偿还典当费用并赎回当物的行为。

2. 特征(1)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典当的标的物限于动产、权利凭证或其他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2)典当行为具有融资性。

典当行通过占有当物,为当户提供融资服务。

(3)典当关系具有附期限性。

典当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当户应当按约定的方式偿还典当费用并赎回当物。

(4)典当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典当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三、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1. 典当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典当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典当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典当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等。

(2)典当金额及利率。

(3)典当期限。

(4)当户的权利与义务。

(5)典当行的权利与义务。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3. 典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典当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典当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四、典当物的处理与返还1. 典当物的处理(1)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或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未按约定偿还典当费用,典当行有权处置当物。

(2)典当行在处置当物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考虑当户的合法权益。

2. 典当物的返还(1)当户按约定偿还典当费用后,典当行应当返还当物。

(2)当户未按约定偿还典当费用,典当行处置当物所得款项,扣除典当费用、利息、保管费等费用后,余额返还给当户。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典当行业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业,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3年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应当制定如下:一、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典当行业的监管和管理,并对典当机构的设立、经营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

主管部门要健全典当机构的准入机制,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行业发展。

二、典当机构的设立和准入条件1. 典当机构必须合法注册,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展典当业务。

2. 典当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确保能够承担典当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3. 典当机构应当设立充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机制,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价值评估的准确性。

三、典当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1. 典当机构应当明确标明典当合同的利率、期限、费用等相关信息,并对消费者进行明示和告知。

2. 典当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开展典当业务,如私自转让、倾销抵押物,擅自变更典当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

3.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典当业务的稳健经营。

4. 典当机构应当加强对典当物品的管理和保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四、典当业务的审批和监督1. 典当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营业。

2. 典当机构应当向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3.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典当机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典当行业投诉和纠纷处理1.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2.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典当行业的投诉解纷机制,促进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3. 典当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典当行业内部纠纷,确保行业的稳定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典当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典当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典当费用,典当行在典当期限内拥有该资产的使用权,典当期限届满,当户可赎回典当物,如不能赎回,典当行可依法处分典当物的行为。

典当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为了规范典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典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典当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1. 典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典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1)典当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特征等;(2)典当物的价值;(3)典当期限;(4)典当费用;(5)典当物的保管方式;(6)典当期限届满后,当户赎回典当物的条件和程序;(7)典当期限届满后,当户不能赎回典当物的处理方式;(8)争议解决方式;(9)其他约定事项。

2. 典当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典当合同为有效合同:(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典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典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但是,变更典当期限、典当费用等影响典当合同权利义务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对方同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三、典当物的法律规定1. 典当物的范围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典当物的范围包括:(1)动产:金银饰品、珠宝玉石、文物、艺术品、古董、工艺品、家电、家具、汽车、船舶、飞机等;(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3)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4)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全文典当行业是指以财产抵押贷款为主要经营内容的行业,通常通过典当担保方式,为借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同时接受财产作为抵押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对典当行业进行了相应的监管。

本文将全面探讨典当行业的监管规定。

一、典当行业准入与从业资格要求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确保典当企业的合法性和信誉度,典当行业的准入与从业资格要求严格。

在我国,从事典当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并合法经营:典当企业必须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营。

2. 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典当企业必须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能够按照业务需求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3. 专业管理人员:典当企业需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以确保业务操作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4. 安全保障措施:典当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财产保险、内部监控系统等,以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5. 信息公示与透明度:典当企业需要向社会公示其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信誉评级等,以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以上是从业资格的一般要求,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

二、借贷利率和财产估值典当行业的借贷利率和财产估值也受到严格的监管。

在我国,典当行业的借贷利率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方式通常采用年利率。

财产估值需要由具备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

监管部门对典当企业的借贷利率进行监控,以防止行业出现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同时,对财产估值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典当物品的估值公正合理。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当行业的监管规定也着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要求典当企业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前,对其进行相关解释和告知,明确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等重要内容。

借款人在明确理解并同意合同内容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此外,典当企业还需要告知借款人的权益和义务,以及贷款到期未能如期归还的后果。

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法还款,典当企业有权处置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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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迁移住所、注册资本由低于1000万元达到1000万元或者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第十七条内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重新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证收回,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办理换证手续。典当行需持批准文件和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典当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清算。

典当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公告典当行终止。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质押典当业务; (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四)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 (三)发放信用贷款; (四)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当票 第二十六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第二十九条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条 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十一条 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 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典当行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应当为质押当物购买保险;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要求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 第四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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