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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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以及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办理典当行设立许可。

第六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七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典当业务管理第八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九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与当户签订书面典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当物、当金、当期、利息、费用、赎当、续当、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典当行收当时,应当查验当户的身份证件、当物所有权证明等文件,并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典当行开展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开展机动车质押业务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三篇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三篇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XX典当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XX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典当行的名称和地点第四条典当行全称: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大稿村经营范围第六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九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典当行财务规章制度

典当行财务规章制度

典当行财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运作效率,保障典当行的财务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典当行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典当行应设置财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典当行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五条典当行应定期对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六条典当行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典当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财务记录、报表和账目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典当行应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财务预算,以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典当行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典当行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第三章财务监督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监督机构,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机构应独立于财务管理部门,对典当行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三条财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典当行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合理建议和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财务监督机构应及时报告典当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财务风险防范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六条典当行应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管理和防范。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财务风险事件。

第五章财务信息披露第十八条典当行应依法及时公布财务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九条典当行应加强对内外部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典当行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六章财务督导第二十一条典当行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督导部门,负责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典当工作制度

典当工作制度

典当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典当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1.3 典当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关于典当行业的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典当物范围与鉴定2.1 典当物范围典当物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等可以转让的财产。

以下财产不得典当:(1)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2)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3)权属有争议的财产;(4)赃物、赝品、残次品等不符合典当品质要求的财产;(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典当的财产。

2.2 典当物鉴定典当机构应当对典当物进行鉴定,确保典当物的真实、合法、有效。

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

典当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档案,保存典当物的鉴定报告和相关资料。

三、典当合同与登记3.1 典当合同典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典当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典当期限、典当利率、费用、还款方式等。

典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3.2 典当登记典当机构应当将典当合同向当地典当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典当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典当期限、典当利率等。

四、典当期限与还款4.1 典当期限典当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2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延期还款等方式。

典当人在典当期限内按时还款的,典当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典当权,将典当物归还给典当人。

五、费用与利息5.1 费用典当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2 利息典当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六、风险管理与保险6.1 风险管理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典当业务的安全、合规。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第一条定义典当行是指依法经营的,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主要从事典当业务,接收和解除典当物品,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机构。

典当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市民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借贷和资产变现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经营范围典当行可以接受市民留抵押品典当,提供短期资金借贷服务,进行典当物品的评估、保存、拍卖和处置等业务。

典当物品包括贵金属、珠宝、钟表、艺术品、古董、文物、名贵书画、名牌包包、高档家具、汽车等质押物品。

第三条业务规范1. 典当行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取得典当业务经营资质。

2. 典当行接收典当物品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价值。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典当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4. 典当行应当对接收的典当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保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第四条资金安全1. 典当行应当合理配置资金,确保典当行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2.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和担保管理制度,确保典当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五条客户权益1. 典当行应当依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客户抵押物品的提取和赎回事宜。

2. 典当行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市场秩序1. 典当行应当依法开展典当业务,不得从事违法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 典当行应当合法纳税,遵守相关财务会计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七条监管要求1. 典当行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检查和审计工作。

2. 典当行应当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处罚规定1. 典当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2. 典当行应当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工作,检查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典当行进行查验和调查。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

典当行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典当行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在典当行业实施的各项规则,均应依法实施。

第三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操作,维护行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典当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不得违法经营,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五条典当企业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典当业务规则第六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典当业务,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典当企业应当依法收取当物或其他抵押物,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利益。

第八条典当企业应当对当物或其他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第九条典当企业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和抵押物的相关信息,规范合同内容。

第十条典当企业应当在办理典当业务时,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第三章典当行业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运营合规、有序。

第十二条典当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准入机制,严格审核典当业务经营者的资格。

第十五条典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典当企业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行业政策、新闻动态等信息,引导市场发展。

第十九条典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典当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本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典当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天津市典当规章制度

天津市典当规章制度

天津市典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务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天津市典当业经营活动应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从事,依法纳税,依法取得典当业务执照。

第三条天津市典当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天津市典当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第五条天津市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确保典当业务的保密性。

第二章典当物品第六条典当物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典当业务经营者可以受理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

第七条典当物品应当是当事人的合法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

第八条典当物品应当具有清晰的权属证明和鉴定价值。

第九条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严格的鉴定和评估,确保其价值和真实性。

第十条典当物品应当保存完好,不得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

第三章典当手续第十一条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确保其合法身份。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就典当物品提供真实资料,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典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当事人明示典当物品的质量、价值、典当期限、典当利率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是否典当物品,如有强迫或欺骗行为的,应当予以处罚。

第四章典当利率第十五条典当利率应当合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标准。

第十六条典当利率应当在典当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典当业务经营者不得随意变更典当利率,如有必要变更的,应当经过当事人同意。

第十八条典当利率的计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结算。

第五章典当期限第十九条典当期限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典当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如约履行典当合同,缴清典当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一条若当事人未能及时赎回典当物品,可续典一次,续典期限不得超过原典当期限,应当支付相应的续典费用。

第六章典当处置第二十二条典当物品到期未能履行典当合同或续典的,典当业务经营者可以依法处置典当物品。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引言典当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为人们提供金融服务,十分重要和必要。

为了维护典当行行业的合法权益,确保顺利运营和提供优质的服务,本文将详细介绍典当行的规章制度。

一、行业背景典当行是一种提供抵押贷款服务的机构,承接质押物并给予贷款。

典当行不仅在金融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也是社会经济的支柱之一。

因此,制定规章制度是保障典当行安全稳定经营的基础。

二、典当行的基本职责1.承接质押物:典当行接受客户的质押物,并对质押物进行评估。

2.审核贷款:典当行根据质押物的评估结果和客户的资信情况,审核是否给予贷款。

3.存储质押物:典当行负责妥善保管客户的质押物,确保其安全。

4.回购质押物: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贷款本息,典当行将返还质押物。

三、规章制度典当行为了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和管理,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1. 基本业务规定•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典当行应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原因进行歧视。

•典当行应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妥善保管,不得侵占客户质押物。

•典当行应按时返还客户质押物,不得擅自转让或出售。

2. 客户权益保护•典当行应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信息和费用标准。

•典当行应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客户有权要求典当行提供质押物鉴定和评估的相关证明文件。

•客户有权要求典当行提供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

3. 人员管理•典当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管理体系,确保员工具备从业资格和必要的业务培训。

•典当行应对员工进行监督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挪用、侵占行为。

•典当行应建立员工奖惩制度,激励优秀员工,惩处违规行为。

4. 风险管理•典当行要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估体系,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典当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

•典当行要建立完善的质押物估价制度,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四、执法监管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将对典当行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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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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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规章制度
【篇一:典当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公司行政管理及规定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录用规定
第1条本公司各部门人力需求申请经总经理及执行董事批准后,交行政部门作招聘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前准备。

第2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3条新进人员经考试、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4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门送交以下证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5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因品性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6、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6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7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二节工作管理
第1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2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干部交付的工作任务。

4、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它不得带入工作场所。

5、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6、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7、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办公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8、员工在工作期间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9、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0、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11、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12、各级领导应加强自身修养,引领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13、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3条公司实行每周五天三十七小时工作制,具体时间为上午8 00—12 00;下午14 30—18 00;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4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亲自签到,不代人签到,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5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旷工或脱岗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
1.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1.2、工作时间下班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1.3、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累计每三次或一次达15分钟(含)以上者,作缺勤一日处理。

2、旷工
2.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处理。

2.2、委托或代人签到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处理。

2.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2.4、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三日者,予以除名。

2.5、工作时间十五分钟后仍未到且未向主管领导请示的,按旷工处理。

2.6、员工因公外出,公务处理完成后,超过正常返回公司60分钟以上者,视为旷
工。

3、脱岗
1.1、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达20分钟以上的,按脱岗处理。

1.2、员工因公外出,公务处理完成后,超过正常返回时间30分钟以上者,视为脱岗。

第三节待遇制度
第1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进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2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生活补贴等。

第3条工资在当月发放,由员工签名确认,按流程发放。

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4条公司根据员工每月出勤天数,按照10元/天的标准给予午餐补助。

补助据实支出,不发放到个人。

工作日加班至晚上7 00以后以及休息日或国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可申请加班餐贴,按10元/餐标准计算。

第5条总经理办公室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效益提出奖金发放方案,报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6条员工试用期满后,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各项保险。

第四节休假管理
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六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国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节假日休息天数与当日前由总经理办公室另行发布通知。

第五节请假管理
第1条员工需要请事假的,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主管领导申请;未经批准而离岗者,视为旷工。

第2条员工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天,因特殊原因需超过2天的,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3条员工因特殊原因请事假超过7天(含7天在内)的,该月工资、福利、社保等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第4条员工因病需申请病假的,应在0.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

病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含2天),超过2天的须由总经理批准,且要出具医疗机构证明。

第5条员工病假超过5天,需开具当地正规医院所出诊断证明,报由部门主管、
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第6条员工病假超过7天(含7天),该月工资、福利、社保等按当月实际工作日数进行发放。

第7条违反上述规定的,降视为事假,进行处理。

第六节加班管理
第1条在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合理安排加班,有加班安排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经主管批准者外,应当服从工作安排。

第2条加班报酬的计算,以公司薪酬制度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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