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一、土地部分1. 土地出让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出让双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2. 土地租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租赁双方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储务3.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综字[1999]117号文、冀财综[1999]/100号文、财综字[2002]93号文、冀财综[2003]85号文、财综[2004]85号文、冀财综[2005]1号文征收部门: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市、县政府征收标准:5—40元/平方米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重点区及有关耕地保护工作4. 耕地开垦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征收标准:10—15元/平方米使用范围:补充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5]农土字第11号文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使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菜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1-4万元/亩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6. 土地闲置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出让金的5-20%,其它的为5-10元/平方米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业务7. 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冀价经费字[1991]32号、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计价费字[1997]2257号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标准: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住房建设按原标准的70%征收使用范围: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工具、福利费、借用人员的工资、旅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改善办公条件等8. 土地出让业务费收费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冀财综字[1993]1号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征收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土地租金的2%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业务9. 土地登记费收费依据:冀土字[1992]24号、中发办[1993]10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冀价经费字[2001]33号征收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城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征收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个人5-10元;单位200-40000元;(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包括农村宅基证);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使用特制证的每证20元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人员培训,检查验收,购置图件资料,印刷费,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临时人员工资等二、地矿部分10.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依据:国务院令150号、国务院令222号、财建[2001]809号文、河北省政府110号令、河北省政府令[2002]16号征收部门: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矿业权人征收标准: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1.探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探矿权人征收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2.探矿权价款收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探矿权人收费标准: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3.采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财综字[1999]74号;特急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采矿权人征收标准:1000元/年。
土地测绘国家收费标准

土地测绘国家收费标准土地测绘是指对地球表面及其下部进行测量、记录、分析和绘制,以获取地球表面及其下部空间位置和形状的科学技术。
土地测绘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是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土地测绘行业的收费标准,保障测绘质量,国家对土地测绘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土地测绘国家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土地测绘国家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编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这些文件对土地测绘的内容、程序、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土地测绘收费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撑。
二、土地测绘国家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土地测绘国家收费标准主要包括测绘成果费、测绘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测绘成果费是指土地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成果产品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地形图、地籍图、地貌图等成果产品的制作费用;测绘服务费是指土地测绘单位为用户提供的测绘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测量、绘图、数据处理等技术服务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出差费、材料费、劳务费等与土地测绘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土地测绘国家收费标准的执行原则。
土地测绘国家收费标准的执行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理、透明、便民。
公平是指土地测绘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单位或个人;合理是指土地测绘收费应当合理确定,不得设置过高或过低的收费标准;透明是指土地测绘收费应当公开透明,用户有权了解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便民是指土地测绘收费应当方便用户,减轻用户的办事负担。
四、土地测绘国家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
土地测绘国家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国土资源部门和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测绘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收费标准合理合法;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测绘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障用户权益,防止不合理收费行为的发生。
国土局收费标准

因建设需要新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苏价涉[1995]155号、宁价房字[1995]282号、 苏价服[2001]281号
六、土地用途变更费 1、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 2、乡镇以下(农民部分除外) 七、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平方米 平方米 年、平方米 2元 1元 0.5元 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城区范围内。 县城以下、新征用土地(农民部分除外) 。
本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
由个人自愿选择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涉[1995]155号、宁地办字[1995]35号
平方米 平方米 平方米
30元 7.5元 15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二、土地出让业务费
计算单位
土地出让金
收费标准
2%
平方米 平方米
4.5元 3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按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规定执 行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苏国土资发[2002]405号、苏国土资发 [2004]284号、宁政发[2004]278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宁价房[2005]116号
(1)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
宗
2000元
(2)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
宗
4000元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单位名称: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收费项目
用地申请书收费情况

用地申请书收费情况一、收费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审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发〔2017〕47号),以及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对用地申请书的审批收费如下:二、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用地类型和申请范围大小,收费标准如下:1. 工业用地•申请范围小于5000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申请范围5000平方米及以上: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2. 商业用地•申请范围小于3000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
•申请范围3000平方米及以上: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3. 居住用地•申请范围小于2000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
•申请范围2000平方米及以上: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
4. 其他用地•根据具体申请用地性质和规模,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三、收费流程1. 缴费准备•申请人需根据用地申请书的审批范围和类型,计算相应的收费金额。
•申请人准备相应的缴费材料,包括用地申请书、缴费凭证等。
2. 缴费方式•支付宝:申请人可以通过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费。
•银行转账:申请人可以将相应的费用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
3. 缴费确认•申请人在完成缴费后,需将缴费凭证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将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缴费情况记录在用地申请书中。
四、收费说明1. 收费时间•申请人在提交用地申请书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手续。
2. 退费规定•若申请人在用地申请书审批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撤销申请或被驳回,可申请退费。
•退费金额将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和审批进度进行相应的退还。
3. 其他费用•除了用地申请书审批收费外,申请人还需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如土地测量、环境评估等费用。
五、合规性说明本文档所描述的用地申请书收费情况,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涵盖了工业、商业、居住用地等不同类型的收费标准。
申请人在进行用地申请时,应按照本文档所述的要求进行缴费,并遵守相关的合规规定。
国土局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年、平方米 年、平方米
九、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 位
宗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 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
宗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
宗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 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
宗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 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
宗
6、职工购买公房(含非成套住房)
户
国土资源规费项目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
1.5元 3元
10元 110元 160元 90元 18元 20元
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开征时间
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免收。
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宁 价房[2002]224号
2、金属矿产
0.8-1.2%
3、非金属矿产 十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1、矿区登记面积5000-30000平方米 2、矿区登记面积30000-100000平方米 3、矿区登记面积100000-300000平方米 4、矿区登记面积300000-500000平方米 5、矿区登记面积500000以上 十九、采矿权出让价款
1.2元/平方米
宁价房[2004]247号、宁价房[2005]116号
按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宁价房[2004]247号 宁价房[2004]247号
由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交易双方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
宁价房[2004]247号
4、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300元/宗 13元/宗 3000-5000元/
5元/证 10元/证 20元/证 以征地费为基 数计收 1.10% 1.60% 2.10% 2.6-3.1% 见文件
300元/套 500元/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房地字[2001]300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 煤
1%
(二) 金、矿泉水
4%
石墨、磷、硫铁矿、硅石、重晶石、石
(三) 灰岩、砂石、页岩、砖瓦用粘土、橄榄 2%
岩、花岗岩、铁矿、铜矿
二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一) 一、二类勘查项目
100元/个
(二) 其他项目
50元/个
三 采矿登记收费▲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鄂政发[1995]52号 价费字[1992]251号
(一) 大型矿山
500元/个
(二) 中型矿山
300元/个
(三) 小型矿山
200元/个
(四) 变更登记
100元/个
四 土地复垦费▲
(一) 建设用地
15000元/公顷
(二) 林果用地
17000元/公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 种植用地
18750元/公顷
(四) 水产养殖用地
22500元/公顷
五 土地闲置费▲
见文件
六 土地登记费▲
(二)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00元/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三)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四)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五) 县级市、县城关镇 七 土地证工本费▲ (一) 普通证
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件

征拨费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具体分类标准详见表注七 2、申请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此费。<1>建设项目施工 临时用地;<2>石油、地质勘探临时用地;<3>经营性项目临时用地 <4>其他 临时用地。 采挖深度1米之内,在农用地上取土0.7元/平方米:沙石0.5元/平方米;其它 地类0.3元/平方米。农牧民兴修水利及自采自用不收费。
出资或
3、土地使用权作价 土地人股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
1、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 1、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 计收 20%收取(其中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标定地价 2、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间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收取出让金 。 1、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租赁范围主要包括:<1>除依法以划拨、出让、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 租金按实际成交价计收 使用权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2>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改变 用途等情形的,含石油、铁路等用地; <3>划拨目录以外的原建设用地;<4 国家以国有土地地使用权作价人股的,其土地 按国土资发[20013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 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核备案的 知》执行。 1、各县市标准详见附表八 2、该项收费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缴款。 5-32 3、收费范围.:<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新增建设 用地; <2>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实行有偿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元/亩 元/年·平 方米 1000-10000 0.1—6.00 具体征收标准见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新财综字[1990]32号文件。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一部分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3类2l项)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宁第93号)第一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中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l、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海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3)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lo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lo 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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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违法种类违法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改造土地复垦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7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6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48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9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1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11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12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条;《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13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14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1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序号违法种类违法依据处罚依据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3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律法规依据违法性质一、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并处罚款;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处罚款;罚款标准:(按占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30元;占用其它耕地,每平方米10元---20元;占用其它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标准未批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拨土地使用权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并处罚款;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处罚款;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罚款额为违法所得10%---50%;无无违法所得,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10元---50元罚款。
一、限期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20%;无违法所得,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50元罚款。
一、责令交还土地;二、处以罚款: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30元罚款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城市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七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或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江西省依据和处罚标准处罚标准一、 没收违法所得二、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拆除违法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违法建筑物三、 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罚款额为违法所得10%—50%?无违法所得,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10元—50元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或视情节,每亩每年200-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拆除违法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违法建筑物二、 并处罚款:(按占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30元?占用其它耕地,每平方米10元—20元?占用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一、责令交还土地。
二、处以罚款: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30元罚款。
一、 限期改正二、 没收违法所得三、 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20%?无违法所得,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50元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其违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处罚标准一、 没收违法所得二、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拆除违法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违法建筑物三、 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罚款额为违法所得10%—50% ?无违法所得,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10元—50元罚款一、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拆除违法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违法建筑物二、 并处罚款:(按占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30元?占用其它耕地,每平方米10元—20元?占用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一、责令交还土地。
二、处以罚款: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30元罚款。
一、 限期改正二、 没收违法所得三、 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罚款额为违法所得5%—20% ?无违法所得,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