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层屋面的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
房屋出租时的维修责任与费用分担

房屋出租时的维修责任与费用分担房屋出租是一项常见的交易活动,在租房过程中,维修责任和费用分担是租客和房东之间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房屋出租时的维修责任和费用分担进行探讨。
一、维修责任在房屋出租的情况下,房屋的维修责任通常分为两种情况:日常维修责任和重大维修责任。
1. 日常维修责任日常维修责任是指那些由正常使用和保养所产生的维修责任,一般由租客承担。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轻微的墙体涂料破损、门窗玻璃的磨损、水龙头漏水等小问题。
租客在使用过程中应尽量保持房屋的整洁,并合理使用设备设施,以减少日常维修的发生。
对于这些日常维修问题,租客有责任及时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
2. 重大维修责任重大维修责任是指那些由非正常使用和意外事件所产生的维修责任,一般由房东承担。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屋顶漏水、水管堵塞、电路故障等大问题。
对于这些重大维修问题,房东有义务及时维修以保证租客正常使用房屋,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二、费用分担在确定维修责任后,费用的分担也是双方需要协商明确的问题。
一般来说,费用分担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1. 维修费用全权由房东承担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房东可以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这意味着租客在租住期间内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只需按时支付租金即可。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租金相对较高的高档住宅或商业物业。
2. 租客与房东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和房东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维修费用。
比例的分配可以是按照租期比例,也可以是按照责任大小进行分配。
例如,如果维修费用为1000元,租期为1年,租客和房东约定按照7:3的比例进行分担,那么租客需承担700元,房东需承担300元。
三、协议书为了明确双方的维修责任和费用分担,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协议书的形式详细约定。
协议书中应包括以下要素:1. 维修责任的具体事项,包括日常维修责任和重大维修责任的界定。
2. 费用分担的具体约定,包括是由房东全权承担还是由租客和房东共同承担,如果由租客和房东共同承担,则需明确具体的分摊比例。
物业费的维修范围

物业费的维修范围《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行等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之中。
但是,特别指出,物业费中所包含的公共设备设施维修费用,专指小修和日常保养。
中修、大修以及更换主要部件等等,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费用。
一、物业管理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范围的界定1、大修工程:(1)大修工程的定义:凡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
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2)大修工程的要求: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 25%以下。
2、中修工程(1)中修工程的定义: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 ,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
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2)中修工程的要求:中修后的房屋 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中修工程一次的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 20%以下。
3、小修工程(1)小修工程的定义:小修工程亦称零星工程或养护工程,是为确保房屋正常使用,保持房屋原来的完损等级而对房屋使用中的正常的小损小坏进行及时修复的预防性养护工程,这种工程具有很强的服务性,要求经常持续的进行。
(2)小修工程的要求: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 1%以下。
二、具体范围1、小修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1)、屋面补漏 ,修补面层、泛水、屋脊等。
(2)、钢、木门窗的整修 ,拆换五金 ,配玻璃 ,换窗纱 ,油漆等(3)、修补楼地面面层 ,抽换个别楞木等。
(4)、修补内外墙面、抹灰及粉刷天棚、窗台腰线等(5)、拆砖挖补局部墙体、个别拱圈、拆换个别过梁等。
(6)、抽换个别木梁、屋架上下正弦、木柱脚、修补木楼梯等。
(7)、水、电、暖、气等设备的故障排除及零部件的维修等。
房屋维修费收费标准

房屋维修费收费标准房屋维修费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因日常磨损或意外损坏而需要进行维修和保养所产生的费用。
为了规范房屋维修费的收费标准,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维修费用范围。
1.日常维修费用,包括墙面刷新、管道维修、电路检修、门窗维护等日常维护费用。
2.意外维修费用,指因意外事件导致的房屋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如水管爆裂、墙面开裂等。
二、收费标准。
1.日常维修费用,按照维修项目的不同,收费标准不同。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2.意外维修费用,意外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根据维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向业主报备。
在得到业主同意后,进行维修并收取相应费用。
三、费用结算方式。
1.日常维修费用,日常维修费用可由业主在物业费中预留一定比例作为维修基金,也可以采取按次收费的方式。
2.意外维修费用,意外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按照实际维修费用进行支付。
四、费用公示和监督。
1.物业公司应当将日常维修费用的收费标准公示于小区内显著位置,并向业主进行说明。
2.业主有权对维修费用进行监督,如对收费标准有异议,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并有权要求公开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维修费用的合理性。
1.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合理收取维修费用,不得随意提高维修费用标准。
2.业主有权对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费用不合理,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六、维修费用的使用。
1.物业公司应当将收取的维修费用专门用于房屋维修和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2.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公开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七、结语。
房屋维修费的收费标准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环节,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合理收取维修费用,并将费用用于房屋维修和保养。
同时,业主也应当对维修费用进行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希望本收费标准能够为房屋维修费的收费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促进良好的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保障。
业主专有部分维修法条

业主专有部分维修法条业主专有部分,是指在一个住宅小区或者公寓楼中,业主独自享有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内墙、地板、天花板、门窗等。
在维护和修缮这些业主专有部分时,需要遵守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几个常见的与业主专有部分维修相关的法条。
《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四章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物业共有人对共有的物业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共有权利,负有保护共有的物业的责任,有权对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共有和共用的费用由各权利人按照各自权利份额负担。
” 这意味着业主对于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有权利也有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同时,其他权利人也有权利对共有的物业进行维修,但需要尊重业主的权益。
《住宅区业主大会规约》根据《住宅区业主大会规约》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大会对小区的公共设施和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事宜有决定权。
业主大会选派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受业主大会委托的组织进行维修。
” 这意味着在小区中,业主大会具有对业主专有部分维修的决策权。
他们可以选派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和费用的合理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建筑物维修资金应当按照维修基金制度建立,并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物业主准时足额支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物业主应当依法使用维修基金,保证建筑物的正常维修、维护。
” 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等有义务确保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和维护工作,并按时足额支付维修资金。
业主可以依靠这个法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责任:(一)负责物业设施、设备以及小区配套工程在规定范围内的维修工作。
” 这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在规定范围内负责物业设施的维修工作。
当业主专有部分需要维修时,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
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1、由于业主使用或装修施工不当所致质量问题,发展商将不负责维修。
管理处
将尽力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2、保修期满后,业主房屋室内部分及自用阳台或自用平台,属住宅所有人自修
部位维修费由业主自己承担:房屋本体内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
日常维护维修、大中修或更新,费用由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支付,不足部
分由业主分摊;房屋本体外的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费用
从管理费中支付;大、中修或更新由公共设施专用基金支付,不足部分
由业主分摊。
3、房屋的公区部位、公共设备以及公共设施人为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
偿。
4、房屋的使用
4.1 业户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拆动、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楼道、公共走道、阳台、围墙内和屋顶上私自违章搭建、占地围栏;未经许可不得在涉及
房屋外立面上进行任何施工,对不听劝告强行施工的,管理处为维护大
多数业产权益,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直到恢复原样。
4.2 要爱护和正确、安全的使用各种设备,不得将杂物倒入水池及马桶内。
因保护不善、使用不当及人为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管道堵塞,除需
承担维修费用外,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共同使用的下水道总管道堵塞维修费用由使用者共同承担,相关业主应主动配合和给予管理处维修上的方便。
4.4 任何业户聘请的施工队进入小区施工都要先到管理处申请、登记并将施工图交于管理处审核认可,按规定缴交押金并接受施工期间的监管。
4.5 本规定未涉及的房屋管理与维修的内容,应参照国家、省、市及管理处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
房屋合同中的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

房屋合同中的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房屋合同作为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房屋合同中,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双方的权益保障和履行合同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房屋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进行详细探讨。
一、维修责任的界定在房屋合同中,房屋维修责任是指在租赁或购买房屋后,房屋及其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时,由何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应的费用。
房屋维修责任的界定在不同的情况下也有所不同。
1. 出租房屋的维修责任对于出租房屋而言,一般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
在租房期间,若房屋或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房东有义务及时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但如果租客的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则由租客负责维修和承担费用。
2. 购买房屋的维修责任购买房屋时的维修责任一般由买方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买方在收房时应仔细检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卖方修复。
若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则买方可要求追溯维修或降价赔偿。
二、维修费用的承担维修费用是房屋维修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房屋合同中,维修费用的承担也有一定规定。
1. 出租房屋的维修费用出租房屋时,如果房屋或设备设施的损坏属于正常磨损,房东应承担维修费用。
然而,如果损坏是由租客不当使用或故意破坏造成的,则由租客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2. 购买房屋的维修费用购买房屋时,房屋的维修费用一般由买方承担。
买方在购买前应了解房屋的状况,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承担维修费用的责任。
如果在交房时发现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费用。
三、特殊情况下的维修责任及费用承担除了一般情况下的维修责任和费用承担,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考虑。
1. 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由于无法预见和防止,维修责任及费用一般由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解决。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共同承担、由一方负责全额维修等。
2. 外部原因导致的损坏如果房屋或设施出现损坏,原因是来自外部因素而非使用方的过错,由造成损坏的责任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关费用。
修缮费通常由谁来承担和支付?

修缮费通常由谁来承担和支付?一、政府出资修缮公共设施政府通常会出资修缮和维护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水电站等。
这是因为公共设施的损坏会对整个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政府具有保障公共利益的责任。
政府出资修缮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税收或者政府的财政预算。
政府对公共设施的修缮和维护有助于提升城市的形象,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企业负责维护生产设备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负有维护和修缮生产设备的责任。
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通常会设置专门的设备维护部门或者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设备维修。
维修费用通常由企业自身承担,这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
三、个人负责维护住宅和私人资产个人拥有的住宅和私人资产需要经常进行维护和修缮,以保持其使用价值和美观度。
个人通常会自行承担维修费用,或者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维修。
修缮费用的大小取决于维修的范围和项目的复杂程度。
个人对于自己的住宅和资产的维护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生活品质的追求。
四、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维护对于住宅小区而言,通常会聘请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维护和修缮。
物业公司会定期巡查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和建筑物,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小区维护的费用通常由小区内的业主根据房屋面积或者使用面积按比例支付。
物业公司的维修服务对于小区内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共同承担费用的方式在一些情况下,修缮费用会由多方共同承担。
比如,对于一些公共设施的修缮费用,政府、企业和个人可能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摊。
对于小区维护的费用,业主们可能会形成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修缮事宜,并根据楼栋或者房屋面积来确定每个业主应承担的费用。
总结起来,修缮费通常由政府、企业、个人和物业公司承担和支付。
不同的修缮项目和不同的场景下,费用的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
政府承担公共设施的修缮费用,企业负责维护生产设备,个人负责维护住宅和私人资产,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维护。
而在一些情况下,费用会由多方共同承担,通过共同商议来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比例和金额。
房屋租赁中的物业费与维修费用解析

房屋租赁中的物业费与维修费用解析在房屋租赁中,物业费与维修费用是租赁合同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双方都应该清楚每个费用的责任和义务,以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对物业费与维修费用进行解析,并介绍一些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物业费解析物业费是指租赁房屋所在小区或大楼管理的费用。
根据不同的区域和管理标准,物业费用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通常物业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物业管理费:用于小区或楼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如清洁、绿化、保安等。
物业管理费的金额一般按照房屋面积的比例计算,由房屋所有者或租户支付。
1.2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于小区或楼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消防设施等。
公共设施维护费的金额通常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维护费用计算,并由房屋所有者或租户支付。
1.3 储备金:用于小区或楼宇维修基金的积累,以应对未来的维修费用。
储备金通常按照房屋面积的比例计算,并由房屋所有者或租户支付。
物业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次性支付和按月支付。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支付方式。
二、维修费用解析维修费用是指租赁房屋中发生的维修与维护费用。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维修费用的责任一般由以下几方面承担:2.1 租赁期内小修费用:租户通常对于一些小范围的维修责任,如更换灯泡、修理自来水管道等。
这些费用由租户自行承担。
2.2 租赁期内大修费用:大修费用一般由房屋所有者承担,因为房屋的建设和结构问题通常超出了租户的控制范围。
2.3 自然损坏费用:当房屋因自然原因(如地震、暴雨等)导致损坏时,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者承担。
2.4 人为损坏费用:当房屋因租户的不当使用或疏忽导致损坏时,维修费用由租户承担。
三、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3.1 物业费是否合理?当租户对物业费产生疑问时,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示相关费用清单,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如果均衡费用存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3.2 维修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如何确定的?双方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维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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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层屋面的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
吕淮波[案情简介]
2003年6月间,某住宅小区140栋202室的住户王先生发现其住宅卫生间顶隔层屋面有裂缝,并向下渗水,即找到楼上的住户王先生,要求其维修屋面,解决渗水问题。
王先生以造成隔层屋面渗水的原因系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房屋开发商解决为由,拒绝了秦先生的要求。
于是秦先生又找到房屋的开发商,得到的答复是房屋已过了保修期,其只能有偿维修房屋。
无奈秦先生只得以开发商和王先生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维修房屋及维修费用的责任。
案件开庭审理前,三方当事人根据主审法官的建议达成了先由王先生出资维修房屋,并在维修中由三方共同聘请法定机构对造成屋面裂缝的原因进行鉴定,再由法院在开庭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维修费、鉴定费的承担作出判决的协议。
据此王先生垫付了维修费,三方垫付了鉴定费,对屋面进行了维修和鉴定。
经鉴定屋面裂缝是自然形成。
基此法庭在开庭查明了本案相关事实后,认定本案所涉房屋的保修期已届满,据此驳回了秦先生要求房屋开发商履行无偿保修房屋义务的诉求;认定隔层屋面裂缝系自然形成,王、秦两家对隔层裂缝的形成均无过错,据此未支持秦先生关于应由王先生单方承担屋面维修费用的要求;认定隔层屋面为上下为邻的王先生、秦先生两家共有,据此判决由王先生、秦先生各按50%的比例分担本案发生的维修费、鉴定费、诉讼费。
秦先生不服此判,欲以楼上的王家用水是导致向下渗水的直接原因,其对本案的发生显然存有过错,法院关于隔层屋面为其和王先生两家共有的认定无法律依据为由提起上诉。
上诉前秦先生就二审胜诉的可能向律师咨询。
接待律师在得知秦先生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房屋保修期已过、隔层屋面裂缝系自然形成的认定并无异议后,向其讲解了
有关法律规定,劝阻其上诉。
秦先生接受了律师的建议,未提起上诉,并履行了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遭受楼上住家渗水殃及的秦先生何以还要分担隔层屋面的维修费用,本案一审判决的依据何在呢?这涉及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笔者现对本案应适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作如下分析。
1、“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在作为购房方的王、秦两先生和作为售房方的房屋开发商的关系中,确定房屋开发商是否负有无偿对房屋进行保修的义务,主要依“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来判断。
所谓“法定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情形。
所谓“约定责任”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就“法定责任”而言,如本案所涉房屋隔层屋面出现的裂缝发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内,且房屋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裂缝系住户的过错造成的,该开发商即应履行法定的无偿保修的义务,即承担“法定责任”,反之开发商无此项义务和责任。
建设部2000年6月30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案所涉的住宅于1998年1月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距王、秦两家隔层屋面出现裂缝时的2003年6月已达5年又5个月,已过法定的保修期限,据此显然不能要求本案的开发商承担此法定的保修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是对房屋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的最低期限要求,即开发商对所出售房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此法定的期限,但法律并不禁止房屋开发商与购房户之间约定更长的保修期限。
因此本案中的房屋开发商和王、秦两先生如果曾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有长于法定期限的保修期,则对开发商仍有约束力,其应当依约承担此“约定责任”。
但在本案中王、秦两先生分别与开发商订立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并未长于法定的期限,故依“约定责任”本案的房屋开发商同样无需承担无偿保修本案所涉房屋的义务。
2、“过错责任”。
在本案所涉房屋的保修期已过,既不能要求房屋开发商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又不能要求其承担约定的保修责任的情况下,本案涉及的房屋维修费应由谁承担的争议只能在相邻的王先生、秦先生之间解决,并应首先按“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责任的承担。
所谓“过错责任”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依此原则归责前,应首先查明责任方。
即应在对房屋进行维修的过程中,查明上下为邻的王先生、秦先生谁对造成隔层屋面裂缝存在过错(如装修、使用不当等),并由过错方承担本案涉及的房屋维修费用,一方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单方过错责任”),双方均由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大小由双方分担(“混合过错责任”)。
在无法查明过错方,或者相邻各方均无过错,裂缝是自然形成的情况下,就不能依此原则归责。
本案正属这种情形。
笔者认为秦家卫生间顶隔层屋面渗水虽与楼上的王家用水有关,但在正常用水的情况下很难说王家用水有何过错,即用水和渗水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可追究责任的因果关系。
据此,秦先生不究隔层屋面裂缝形成的原因,仅以王家用水致向其家渗水为由,要求王先生对本案承担“过错责任”是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3、“公平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
这一原则通常是在无法用“过错责任”归责的情况下,法院应予考虑适用的归责原则。
就本案而言适用该原则应先行确定上下为邻的王、秦两家隔层屋面的所有权归属,并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该隔层屋面渗水的维修费用。
建设部1989年月11月16日发布、2001年7月23日修改后施行的《城市异产毗连区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分别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的处理原则是“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据此,本案所涉房屋的隔层屋面应属王、秦两家共有。
鉴于该隔层屋面的裂缝系自然形成,作为屋面共有人的王、秦两家对裂缝的形成均无过错,因此,依据“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上述建设部的规定,本案所涉该屋面修缮发生的维修费用理应由王、秦两家分担。
可见一审法院对此所作的认定和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指出的是维修费用的承担和维修的先予实施是不同的义务,通常相邻隔层屋面渗水,应由顶层的住户先予履行维修的义务,然后再依据在维修过程中查明的屋面致损的原因,确定维修费用的最终承担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的受案法院,正确适用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本案讼争事项进行的审理和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