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二、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关于房地产公司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一、目的为实现房地产公司整体年度计划,加强各部门工作衔接与配合,提高执行力,使工作计划能更加准确的体现绩效目标,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和调整,及时汇报,确保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职责项目公司:以满足公司年度经营指标,保证开盘销售为依据,组织编排整体工程项目施工计划(整体施工、售楼处),定期分解制定项目周、月、年工程计划与总结,负责计划的实施、协调与分析。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房地产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 资质管理的目的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的目的在于:•确保房地产企业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和能力;•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保障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 资质管理的法律依据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4. 资质管理的主体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的主体包括:•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协会或行业协会等。

5. 资质管理的分类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规模,资质管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代理经纪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评估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

6. 资质管理的程序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的程序如下:6.1 申请资质房地产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企业资金实力证明;•资质证书等。

6.2 审核评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的合法性和信誉度;•经营管理能力和经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等。

6.3 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核评估合格的房地产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以确认其合法经营资格和能力。

6.4 资质管理监督主管部门对已发放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合规性。

7. 资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房地产企业在资质管理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定期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该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7 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等级不同规定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其拥有注册资本、条件划分为几个等级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二)二级资质(三)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四)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在城市建设中,我们所看到的高楼大厦,有名的建筑。

都是通过开发商建筑完成的。

离我们生活最近的就是我们居住的房屋。

房屋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完成后,通过销售服务商进行售卖,最后才到我们。

而并非所有人都可以建设房屋,所有开发商都必须有相关资质才建造,而且建筑过程中,必须按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来进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____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____月____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____月____日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____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3.近____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___%;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____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____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____年以上;3.近____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___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___%;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____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____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____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____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资质管理规定(3篇)

房地产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物业管理等活动的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条件第五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六条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10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二)具有5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1年以上房地产开发经营经验;(三)近3年内连续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四)拥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企业的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建设,并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确保纳税合规。

第八条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处罚,并由相关部门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资质等级为最高级别,具有最高的综合能力和较高的信誉度。

二级资质等级为中级水平,具有相对较高的综合能力和较高的信誉度。

三级资质等级为基础水平,具有一定的综合能力和信誉度。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应当按照相关市场主体评定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评定应当依据企业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项目经验、技术能力、市场竞争力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资质等级评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企业公示,并将结果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提升自身的综合能力和管理水平来申请更高的资质等级。

第三章资质证书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等内容。

第十七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并可以续展。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90天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的续展审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 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 体。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 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 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 100%, 优良品率 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20 人(高级职称的 8 人),持有岗 位资格证书 15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 5 人;会计 4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 售经理 5 人;统计 1 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 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 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 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 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 100%, 优良品率 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高级职称的 6 人),持有岗 位资格证书 14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 5 人;会计 3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 售经理 5 人;统计 1 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 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 100% 。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18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 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8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 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 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 100%, 优良品率 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高级职称的 3 人),持有岗 位资格证书 12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 4 人;会计 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 售经理 5 人;统计 1 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 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 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 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 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 100%, 优良品率 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 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8 人(高级职称的 2 人),持有岗 位资格证书 10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 4 人;会计 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 售经理 3 人;统计 1 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 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 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 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 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8 人(高级职称的 2 人),持有岗 位资格证书 10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 4 人;会计 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 售经理 3 人;统计 1 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 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 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 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 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 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房地 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 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1 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 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 超过 2 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不得延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 1 个月前向建设 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 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 总数。 第十五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 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 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 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 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 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 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 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 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