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知识竞赛部分题

2023年环保知识题库一单选题(共80题)1. 绿色建筑的基本要素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 A )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室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
(A) 光与光能(B) 核与核能(C) 节能与能源(D) 节电与电能2. 大量氮、磷等植物性营养元素进入水体后,藻类大量繁殖,水质恶化,水生生物死亡,一般称为( A )。
(A) 富营养化(B) 重金属物质污染(C) 湖泊氧化(D) 湖泊酸化3. 以下( B )中所含致癌物质最多?(A) 水煮鱼(B) 烤羊肉串(C) 煎饼(D) 炒面4. 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电能,请问我国发电主要靠( D )?(A) 核能(B) 水力(C) 石油(D) 燃煤5. 禁止乱倒垃圾和随意焚烧垃圾是什么基本原则?( D )(A) 减少污染(B) 节约资源(C) 健康生态(D) 保护环境6. 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有哪些具体举措?( D )(A) 厨余垃圾单独收集(B) 可回收垃圾单独收集(C) 有害垃圾单独收集(D) 以上都是7. 空气污染指数值在101-200围时,空气质量为( A )级。
(A) 三(B) 四(C) 一(D) 二8. 下列哪一项是可以分类回收,循环再生的垃圾。
( D )(A) 回收剩饭(B) 回收废塑料(C) 回收生物垃圾(D) 回收废纸9. 大自然中口香糖的分解约需要( C )年。
(A) 44322 (B) 44198 (C) 44259 (D) 4441810. 按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A )类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等。
(A) Ⅱ(B) II (C) Ⅳ(D) I11. 减少“白色污染”我们应该自觉地不用、少用( A )。
(A) 难降解的塑料包装袋(B) 一次性用品(C) 纸制品12. 以下哪种不属于可回收垃圾?( D )(A) 废弃螺丝帽(B) 废旧衣物(C) 旧手机(D) 食物残渣13. 以下哪个行为是不良的环境习惯?( C )(A) 类似茶叶渣、废纸等轻松变成笔记本的日常生活小妙招(B) 劝导他人保护环境(C) 随地吐痰(D) 倡导低碳生活14. 世界环境日是每年的( A )。
中国水环境监测行业监管体制、应用场景及未来发展空间分析

中国水环境监测行业监管体制、应用场景及未来发展空间分析一、行业监管体制纵观我国的环境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已初步建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连续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并已逐渐形成网络。
1、《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颁布实施)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3、《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控制的排放污染物单位应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设备,所安装的监测设备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质量检测机构的考核认可。
4、“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为了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可靠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管理。
为环境执法管理服务和向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的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经检测合格、通过认定并列入合格产品准入名录后,方可使用。
5、《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按照下列规定安装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仪器,并使其按规范要求正常运转。
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 明确了四类适用对象: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排放医疗污水的医疗卫生机构、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其它应取得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20); 明确了两项基本要求:禁止无证排污,禁止违证排污(20);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新增) 专设第6章规定了水污染事故处置要求:
* 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66);
* 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事 故中产生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排水体(67);
* 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68);
明确授权立法,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
关于规范排污行为的规定: 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排污口的,还应遵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它规避监管方式排污;
违法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 除的,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 ~ 50万元罚款;
私设暗管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同意在江河、 湖泊建排污口的,按规定处罚(75)
禁止超标、超总量排污制度(新增) 第9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的2~5倍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 完成任务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74)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02•【文号】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号《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一年七月二日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控制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所辖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向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其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污染物,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水污染物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的其他主要水污染物。
第三条国家在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重点水污染物。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论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

论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发布时间:2021-05-18T06:09:31.35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0年20期作者:王丽云[导读] 从1979年排污许可制度的前身—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产生。
到2021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利用新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规范更好地推动排污许可、环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王丽云郑州市新郑生态环境监测站 451150摘要:从1979年排污许可制度的前身—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产生。
到2021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利用新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规范更好地推动排污许可、环境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关键词:排污许可;发展一、排污许可的发展1996 年,《水污染防治法》中首次规定了排污申报登记制,这是排污许可制的前身第一次写入法律。
2001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国家制定的第一部重点流域许可证专项规章。
2003 年,《行政许可法》出台,确立了排污许可属于行政许可。
2008 年《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 国家试行排污许可制度”,由此开始,排污申报和排放许可证制度改为排污许可制度。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表明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为落实《实施方案》,2021年1月2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二、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2020年4月底前完成已发证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对(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依法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六)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11.19•【文号】•【施行日期】1991.1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的决定(1991年11月19日)淮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和能源基地,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
今年,淮河和太湖两流域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党政军民团结奋战,取得了抗洪救灾的重大胜利。
在抗洪斗争中,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建设的大量水利工程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也暴露出两流域治理中的问题,主要是防洪除涝标准低;河湖围垦、人为设障严重,排水出路不足;流域统一管理比较薄弱;有些城镇、企业及交通等设施建在低洼地,防洪能力低。
为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和太湖,国务院决定,从今冬起,用十年和五年时间,分别完成治理淮河和太湖的任务。
一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五年,国务院两次治淮会议确定的流域治理总体布局及建设方案,仍然是进一步治理淮河的基础。
要坚持“蓄泄兼筹”的治理方针,近期以泄为主,用十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以下工程建设任务:(一)加强山区水利建设,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搞好水土保持。
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修建板桥、石漫滩等重点水库。
(二)扩大和整治淮河上中流干流的泄洪通道。
“八五”期间,铲除经常行洪的行洪区堤防,退建蒙洼、城西湖等行、蓄洪区堤防并迁移堤内人口,加固淮北大堤等重要堤防及蚌埠、淮南等城市圈堤,加强行、蓄洪区建设,兴建怀洪新河。
“九五”期间研究建设临淮岗控制工程。
以上工程完成后,淮北大堤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三)巩固和扩大淮河下游排洪出路。
“八五”期间,疏通和加固入江水道,行洪能力达到一万二千立方米每秒;续建分淮入沂工程,行洪能力达到三千立方米每秒;加固洪泽湖大堤。
“九五”期间建设入海水道,使洪泽湖大堤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四)续建沂沭泗河洪水东调南下工程。
环境监理依据1

—— 浪费立法资源、造成执法困难、 增加修订难度 —— 对环境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弱 * 如:行政处罚偏轻;民事赔偿范围 过窄;刑事制裁乏力等。 造成“两高一低”( 法成本 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 低); * 难以起到有效惩罚、威慑作用。
—— 约束政府环境行为的法律 制度不完善 * 对政府的环境行为规范不够; * 对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制约制度不够完善。
(五)海洋环境标准 1、《海水水质标准》; 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3、《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 标 准》; 4、《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 5、《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控制标准》 等;
(六)放射环境标准
1、《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2、《核电站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3、《辐射防护规定》; 4、《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5、《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等。
四
环境监理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环保法规
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 法》(辽环发【2011】22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 定》(陕环发【2011】93号)等。
五
环境标准
—— 环境标准:1300多项
(一)水环境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4、《噪声污染防治法》( 96.10.29 颁布,97.3.1生效); 第13、14条规定:(环评、“三同 时”)。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95.10.30 颁布,2004、12、29修订案,2005、 4、1起施行); 第13、14条规定:(环评、“三同 时”)。
6、《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6.28 颁布,2003.10.21施行); 第18、21、29、30、34、35条规 定:(环评、“三同时”)。 7、《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颁 布,2003.1.1施)。 第18、19条等规定:(环评、“三同 时”)。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部分标准清单

47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1998-12-25
1998-12-25
48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1995
49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1984-9-27
1984-9-27
国发[1984]135号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6-05-15(修改)
1984-11-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12-4
1982-12-4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91-6-29
1991-6-29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12-25(修改)
2000-4-1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97-03-14(修改)
1998-12-27
1999-1-1
国务院令第256号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1-29
2000-1-29
国务院令第278号
5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12-27
1999-1-1
国务院令第257号
53
森林防火条例
1988-1-16
1988-3-15
国务院令
54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1986-1-12
1999-12-30
经贸部第16号
29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1999-11-1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30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7.02
【实施日期】2001.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1号)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00一年七月二日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控制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所辖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向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其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污染物,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水污染物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的其他主要水污染物。
第三条国家在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重点水污染物。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日排废水100吨以下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下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地)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具体受理申请机关的
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排污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