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院解释第十四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 该 条进 行 文义解 释 , 该 条赋 予 了第 三 人 提起 执行 异 议 和启 动再 审制 度 的 主体适 格 , 对 再 审程 序 的提
体却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利益主体多元化和既判力 效力扩张的不可调和的一面 , 使第三人未获得前诉
诉讼程序的保障的前提下 , 承受判决上的实体不利 益, 相悖与现代 的法治精神。从完善第三人 的事后
2 0 1 3年 8月
山西 煤 炭管理 十部 学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C o a l - Mi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C o l l e g e
Au g . , 2 01 3
第 2 6卷
人申请再审制度。 《 民事诉讼法} 2 4 条, 0 首次赋予 了 第三人 为实 体权利 可 以通过诉 讼撤 销原判 决 。基 于
立法上 的规定第三人可以依照再审程序对损 害 自 己利益进行事后救济 。笔者在北大法宝检索后 , 在 司法实务 中法官也是多依 照该种程序保护第三人 的权益 。 2 . 《 民事诉讼法} 2 0 4 条第三人执行异议和再审 制度的不足。 2 0 4 条赋予了第三人启动再审, 但对具 体制 度架构 没有 明确 的规定 。第 三人 适用执 行异 议
这样就排 除了在执行程序前或程序结束后适用该 制度 的可 能 。同时 第三人 提起 撤销 之诉 的形式 只能 是给付之诉 , 因为只有给付诉讼才有执行力 。这样 就 把 原诉 是 确 认 诉 讼 或 形 成诉 讼 的诉 的类 型 排 除 在外 , 缩小 了第 三人 寻求救 济 的范 围。 适 用该 制 度 的 条件 是 第 三 人 向法 院 提 出执 行
第 3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行程序

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为防⽌债务⼈通过放弃第三⼈的债权,来侵害债权⼈的利益我国设⽴了撤销权。
我国对于第三⼈撤销权之诉是有⼀定的规定的。
那么,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是如何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第三⼈撤销权之诉的审理运⾏程序,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为⼤家答疑解惑。
⼀、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运⾏程序新民诉法未明确规定第三⼈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
因第三⼈撤销之诉对于案外第三⼈⽽⾔是⼀项独⽴的新的诉讼,但对于原诉的当事⼈⽽⾔是针对其已经完成的诉讼结果的撤销之诉,是⼀种纠错程序,对于第三⼈撤销之诉既不能完全等同于再审程序,也不能完全等同于⼀般的民事诉讼。
考虑到第三⼈撤销之诉是对错误裁判的有限纠正,与再审制度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为此可参照当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构建第三⼈撤销之诉的处理程序。
(⼀)起诉第三⼈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1、当事⼈及代理⼈。
第三⼈为原告。
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期间的证据。
此外第三⼈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审查1、审查形式。
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式。
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以下四种⽅式:⼀是书⾯审查提起材料;⼆是调阅原审案卷;三是询问当事⼈;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
第三⼈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主张在于撤销已经⽣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效裁判的既判⼒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相应的调查取证。
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期限的规定。
民事再审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

以将其分为形式上 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 前者是指 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
人进行原则) 。 0 当今各 国民事诉讼法基本上都采用 了辩论
①参见[ 日】 中村英 郎著, 陈刚、 林剑锋 、 郭美松译: 《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t 年版, 第2 2 5 . 2 2 6 页。 ②参见[ 日] 高桥宏 志著, 林剑锋译 : 《 民事诉讼法—— 制度 与理论 的深层分析》 , 法律出版社 2 0 0 3 年版 , 第4 7 7 页。 ③参见江伟主编 : 《 民事诉讼法专论》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5年版 , 第1 0 1页。
一
、
第 三 人撤 销 之 诉 概 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当某一生效判决使案外第三人的利 益受到损害或不利影响时, 第三人请求撤销判决或变更判 决的诉讼制度 , 是对我 国民事再审程序 中原生效判决侵害 第三人利益而进行的救济的一种补充和完善。 我国现行 的
关 于 案 外 第 三 人 保 护 的 规 定 主 要 是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2 0 0 8
年 1 1 月1 0日通过的《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该解释在第 5 条和第 4 2条对案外人 申请再审作出了相关规定 , 明确提 出
了“ 案 外 人 申请 再 审” 的概念。 虽 然 目前对 案 外 人 申请 再 审
原则为由不予受理或驳 回起诉 , 而且 自身也受此约束 。
( 二) 弥补 既 判 力相 对 性 的 弱 化
既 判 力相 对 性 的弱 化 、 当事 人主 义 的潜 在 损 害 、 第三 人 的 程
下只涉及 当事人双方。 这种相对性可确保案外第三人不受 裁判不利影响 的约束。 既判力的作用范 围可 以分为既判力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和思考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研究和思考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由来诉讼程序基于制度设计将参与诉讼主体限制在当事人,按照该设定,诉讼本应具有相对性。
然而,虽然程序限制在当事人,但裁判效力却可能突破诉讼相对性,使得裁决的事实认定或者裁判结果对他人产生约束,从而可能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对案外人的保护,我国有事前参与和事后救济两种途径,其中,事前参与主要是赋予部分案外人“第三人”身份,让其直接参与原案过程,而对于事后救济,此前我国仅设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而前者适用范围过窄,后者法律地位一直存有争议且程序启动较为严苛,因此,为弥补已有的两种事后救济制度对案外人利益保护的不周延,我国赋予了部分案外人可针对原判提起撤销诉讼的权利。
作为一种全新诉讼,国内学者对撤销之诉性质众说纷纭,如张卫平教授提出,撤销之诉是以民诉法赋予案外第三人请求权基础,其实质是一种程序请求权,改变生效裁判已确定的法律关系是撤销之诉本质所在[1]。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将撤销之诉界定为形成之诉,但笔者倒是更为赞同将其认定为混合之诉,因为第三人可在撤销请求之外独立提出新的实体请求,该实体请求可能是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虽然将其命名为撤销之诉,但实质上实体请求才是撤销原判的内在基础和依据,因此,将其界定为混合之诉更为适宜。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现状及问题撤销之诉设立于2012年《民诉法》,多年过去,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多次修正,但该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遇冷,价值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原告主体问题我们将案外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独三和无独三;第二类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第三类是其他第三人。
目前撤销之诉仅将第一类主体纳入原告主体范畴,对于有独三的界定司法实践一般较好把握,难点在于对无独三的认定,无独三以“法律上利害关系”为判断标准,而对此的理解和关系程度的把握是实务审查难点。
关于第二类必要共同诉讼人,此类主体现已由立法明确排除在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范畴之外,对此,我们将不再做讨论。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解适用一、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民诉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本规定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制度,这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新增的内容。
本应作为案件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非因本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可以对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错误裁判导致利益受到损害的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身份条件。
根据本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具备三个法定条件:1、主体资格要件: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
(1)有独三和无独三有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作为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利,他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
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
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无独三:根据民诉法第56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无独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一、三种程序的区别区别一针对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区别二提出主体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区别三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区别四提出时间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异议之诉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的: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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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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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撤……号原告:×××,……。
……
被告:×××,……。
……
被告:×××,……。
……
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尚未审结。
××××人民法院(××××)……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于××××年××月××日,由本院/××××人民法院(××××)……民监/申/抗……号裁定再审,再审案号为(××××)……民再……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写明当事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对原告起诉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依法应当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