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改革对唐代农村社会的影响_张安福
简述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

简述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而强盛的朝代,而唐代的经济制度也是非常发达的。
其中,两税法是唐代征税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唐代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进行详细的阐述。
唐代两税法是一种农业税收制度,由个税和田赋两个部分组成。
个税是对个人财产和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包括钱粮税、手工业税、商业税等;田赋则是对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是对农田的耕种面积和产出进行征税。
具体的征税标准和税率因地区和时期变化而不同,但总体上,个税和田赋在唐代税收中处于平衡的状态,以维持朝廷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合理。
唐代两税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唐代两税法的实行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唐代经济的繁荣主要依靠农业生产,而农田是田赋的主要对象。
税收的合理征收可以激励农民增加耕种面积和农业产出,同时,通过对商业和手工业的征税,能够有效地拉动经济的发展,促进市场的繁荣。
另外,唐代两税法还实行了一种流转制度,即农田可出租、出卖,这也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种增加收入的途径。
通过尊重农民的产权和奖励他们的劳动,两税法使得农业生产得到了推动,经济出现了繁荣的景象。
同时,唐代两税法也意在稳定社会秩序,使得人民的生活相对稳定安宁。
最后,唐代两税法的实行为后世税收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经验。
唐代两税法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种农业税收制度,其合理性和稳定性让后世朝代在税收制度上有了很好的借鉴。
在后来的宋代和明清时期,两税法成为主要的税收模式,他们在财政收入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代两税法的实行为后世对税收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及其意义对于了解唐代的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实行不仅促进了唐代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也给后世的税收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经验,对中国历史乃至全球税收制度的演进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历史上的三次赋税改革及启示

试论历史上的三次赋税改革及启示自古以来,每一个朝代的变更替换莫不与赋税有关,赋税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紧密相连。
其中最有影响的三次农村赋税改革分别是“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这三次改革促进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探讨其中的成因和经验教训,对当前各地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有裨益。
1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唐朝中后期,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到处流亡。
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法再也无法维持下去,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维持财政收入和缓和阶级矛盾,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主要内容是:1.取消租庸调和杂税。
2.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
3.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照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多少征收地税。
4.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
两税法首开费改税的先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进步意义:1.简化了税制,将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
2.扩大了纳税面,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两税法按资产和田亩征收,实际上是资产税,弱化了人身控制,这比租庸调法按丁征收的办法合理。
两税法改革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反映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费标准以人丁为主向土地为主的转变。
2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明朝中期,面临着严重的政治危机,由于土地兼并集中,豪强瞒漏,造成大批农民失地逃亡,加上统治集团腐朽,民贫财竭,阶级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挽救日渐衰微的政局,公元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在清查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主要内容有:1.赋役合并。
把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
2.取消力役。
把原来按户丁征派的办法,改为按照丁银派役,差役都由政府用货币雇佣。
3.一律征银。
用征收货币的税赋制度取代了以往征收实物和力役的赋役制度。
唐朝两税法 故事

唐朝两税法故事摘要:一、唐朝两税法的背景与意义二、两税法的具体内容与实施三、两税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四、两税法的演变与历史评价正文: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唐朝是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其中,两税法是唐朝的一个重要税收政策,对当时的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唐朝两税法的背景与意义唐朝初期,沿袭了隋朝的赋税制度。
但随着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原有的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诸多弊端。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唐德宗时期推出了两税法。
这一改革举措对于调整国家财政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税法的具体内容与实施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废除原先的丁税、庸税、调税等税种,合并为田赋和户赋两大类;二是田赋以土地面积为征收标准,户赋以家庭人口为征收标准;三是税收额度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土地肥沃程度、农业产量等因素确定;四是税收期限分为春秋两季缴纳。
这一改革举措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和调整。
例如,对于贫困家庭,政府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于地方官员,加强监管,防止他们在税收过程中作弊。
三、两税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两税法的实施,对社会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其次,税收制度的简化,降低了税收征收的成本,提高了政府财政收入。
最后,两税法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巩固封建统治。
四、两税法的演变与历史评价尽管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它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税收负担不均、地方官员作弊等问题。
为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后来又推出了各种调整措施。
总的来说,唐朝的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税收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简述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

简述唐代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唐代两税法,指的是唐朝时期实行的一种以田赋和户赋两种税制为基础的财政制度。
具体来说,田赋是指按田地数量和种类征收的税款,户赋是指按户口数量征收的税款。
这两种税制结合起来,构成了唐代的主要财政来源。
唐代两税法的实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种税制明确了农村和城市的税收关系,加强了中央财政的控制力度,推动了唐朝的国家财政稳定和经济发展。
其次,唐代两税法还规定了各级官员的管理责任和权力范围,有效地防止了贪污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唐代两税法还规定了免税的对象和情况,对于减轻农民和贫困人口的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即便如此,唐代两税法还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由于田赋和户赋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日益扩大。
其次,在实行过程中,一些官员常常利用权力,滥用职权,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权益。
此外,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发展,一些商人和财富家并不顶替应缴纳的税款,导致了财政收支的不平衡。
总的来说,唐代两税法虽然存在问题,但是对于唐朝的经济和政治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它为后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为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民众视角审视唐代经济发展——评《唐代农民家庭经济研究》

从民众视角审视唐代经济发展——评《唐代农民家庭经济研究》作者:杨敏来源:《江西社会科学》 2018年第10期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进程中,唐代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研究古代历史的目的是为解决当前社会问题提供有益借鉴,但传统的唐史研究,多从片面单一的政治视角或社会发展的某个角度来认识,忽略了对民众与国家经济体制影响力的合理、有效研究。
中国封建社会最大的特点是整个国家经济的基础是以自给自足为主要形态的小农经济,农民是社会的基石,家庭是整个社会化发展中的最基本组成,因此,家庭就成了我们研究古代历史的重要“因子”。
张安福《唐代农民家庭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一书,无疑为认知唐代农民家庭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基于该变化下的唐代经济发展规律提供了重要指导。
在研究国家经济赋税与农民关系时,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国家在统治过程中,更多是对农民进行剥夺,却忽略了国家利用经济赋税制度对农民家庭的经济救助等。
如果我们从民众视角审视唐代经济体制的构建与应用状况,无疑为唐代经济史研究找到了合适的立场,有助于我们更好、更理性地认知唐代经济体制的本质真相。
长期以来,史学研究总是围绕“社会上层”这一群体来具体实施,忽略了民众的影响力。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三农”问题依然是社会的焦点问题,以史为鉴,通过深度研究封建历史,将帮助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中,探寻到解决当下问题的具体建议。
作者将农民作为研究的核心,使得我们对唐代农民家庭经济与国家经济的内在规律与互动关系形成合理认知。
书中的民众视角,实际是指农民视角。
在唐代,农民与地主并非对立的,地主与农民都是从事农业劳动的群体。
在传统的民众与封建朝廷关系研究中,多数人认为两者是“压迫”关系,但作者通过大量、细致的研究后,得出农民经济与国家经济发展之间所具体呈现的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的结论,无疑是一种创新性提法。
通过分析唐代经济政策对农民家庭经济的本质影响,“为民制产”是唐代经济体制的主线,朝廷注重维护民众的权益。
两税法改革对唐代农村社会的影响

、
两 税 法 对 农 村 户 口和
农 民 家庭 结 构 的 影 响
安 史之 乱后 , 唐代 农村 经济 陷入 萧条 , 为税 作
收主体 的租 庸 调 已不 适 应 变 化 了的社 会 现 实 , 既
无法 拯 民也无 法 救 国。在 这 样 的 背 景下 , 以税 资 产为 收税 标准 的两税 法 开始 实行 。两税 法 实施 的 是 “ 无 主客 , 见 居 为 簿 ; 无 丁 中 , 贫 富 为 户 以 人 以
社会 的影 响是 多方 面 的 。本 文拟 对两税 法 后农 民
统一 了税 目 , 化 了征管 手续 , 简 将过 去各 种征科 色 目和租庸 调一 起并 入两税 , 变 了过 去农 民 “ 输 改 旬 月送 ” 的局面 , 有利 于农 民安 心生 产和生 活 。 两税 法对 唐代 户 口增长起 着 积极 的作用 。首
① 李 志 贤 在 其 著作 《 炎 及 其 两 税 法 研 究 》 , 目前 “ 税 法 的 影 响 及 评 议 ” 杨 中 对 两 的研 究 概 况 作 了 综 述 , 中 未 见 两 税 法 对 农 村 及 农 其 民 家 庭 影 响 的 相 关研 究 成 果 。具 体 内容 参 见 该 书 23 2 6 —3 6页 , 国社 会 科 学 出版 社 20 中 02年 版 。 胡 戟 等 编 著 的 《 十世 纪唐 研 究 》 有 类 二 也 似 综 述 , 体 内 容 参 见 该 书 30 3 1 , 国 社 会科 学 出版 社 20 具 8 8 页 中 0 2年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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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张 安 福 两税 法 改 革 对 唐代 农 村 社 会 的影 响
的不 足三 百万 户 , 大历 年 间甚 至只 有一 百多 万户 。 由于 战乱 和不 合理 的赋 税 负 担 , 村 人 口减 耗 尤 农 为严 重 。元 结做 道州 刺史 时认 为 : 道州 旧 四万余 “ 户 , 贼 以来不 满 四千 , 经 大半不 胜 赋税 。 []卷 21 ”2 ( 4 《 陵行》 p29 ) 结 对 农 村 人 口 的 判 断 较 为 客 舂 ,.65 元
税制改革对唐代经济发展的影响

税制改革对唐代经济发展的影响作者:吕虹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09期[摘要] 两税法改革在我国古代赋税史和农民负担史的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宋、明等朝代的税收和农民负担状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税法改革是当今众学者关注的焦点,取得了大量的成果,本文拟通过对两税法改革的农民经济背景及其改革实况的分析,探讨两税法改革对农民的赋税负担、农村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以期更为全面地了解两税法后农民家庭经济所发生的变化。
[关键词] 唐代经济税制改革两税法一、唐代税制改革的历史与经济背景我国唐代为何要实行两税法,或者说,促使唐政府进行赋税改革的动力是什么?要说明这个问题,就要从分析两税法改革的唐代农村经济背景入手。
唐初实施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适应了唐初户口锐减、荒地较多的现实需要,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唐代繁盛局面的出现,但是,从土地产权看,农民对土地拥有不完整的产权,或者说只是部分产权,尽管“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永业田可以传为家业,农民拥有产权,甚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也不追”,但是永业田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其80亩的口分田的产权是在变化之中的。
唐代早期由于地广人稀,土地的供求关系平衡,农民有大量的可耕之地,对土地产权要求并不明显。
因此,均田制是建立在国家掌握大量可供支配的土地基础上的。
随着人口增长和官僚、贵族队伍的扩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其对土地的产权开始受到侵夺。
安史之乱前,农村的土地兼并状况己经非常严重,杜佑甚至认为“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已经达到了“有逾朴汉成哀之间”的程度。
安史之乱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减员,同时还要负担远远高于租庸调所规定的赋役量。
农民生活困苦,被迫大量逃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实施两税法是挽救农村经济颓亡的必然。
二、唐代税制改革的前后变化随着唐代经济不断的发展,唐代农民的家庭负担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税制改革对唐代经济发展的影响

税制改革对唐代经济发展的影响两税法改革在我国古代赋税史和农民负担史的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宋、明等朝代的税收和农民负担状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两税法改革是当今众学者关注的焦点,取得了大量的成果,本文拟通过对两税法改革的农民经济背景及其改革实况的分析,探讨两税法改革对农民的赋税负担、农村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以期更为全面地了解两税法后农民家庭经济所发生的变化。
标签:唐代经济税制改革两税法一、唐代税制改革的历史与经济背景我国唐代为何要实行两税法,或者说,促使唐政府进行赋税改革的动力是什么?要说明这个问题,就要从分析两税法改革的唐代农村经济背景入手。
唐初实施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适应了唐初户口锐减、荒地较多的现实需要,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唐代繁盛局面的出现,但是,从土地产权看,农民对土地拥有不完整的产权,或者说只是部分产权,尽管“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永业田可以传为家业,农民拥有产权,甚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也不追”,但是永业田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其80亩的口分田的产权是在变化之中的。
唐代早期由于地广人稀,土地的供求关系平衡,农民有大量的可耕之地,对土地产权要求并不明显。
因此,均田制是建立在国家掌握大量可供支配的土地基础上的。
随着人口增长和官僚、贵族队伍的扩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其对土地的产权开始受到侵夺。
安史之乱前,农村的土地兼并状况己经非常严重,杜佑甚至认为“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已经达到了“有逾朴汉成哀之间”的程度。
安史之乱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减员,同时还要负担远远高于租庸调所规定的赋役量。
农民生活困苦,被迫大量逃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实施两税法是挽救农村经济颓亡的必然。
二、唐代税制改革的前后变化随着唐代经济不断的发展,唐代农民的家庭负担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在唐代前期,吏治清明,农民还能得到一定数量的土地,因此家庭负担较轻;到开元、天宝时期,土地兼并盛行,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因而负担增加;安史之乱给农民带来了灾难,赋税繁多,政出多门,上下盘剥,农民生活更为困苦;实行了两税法后,由于税额有了制度上的规定,农民的家庭负担相对减轻,但是随着唐后期吏治的腐败和政局的混乱,农民的负担又出现了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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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api tal Normal University2006年第2期(Social Sciences Edi tion)(总第169期)古史考辨两税法改革对唐代农村社会的影响张安福(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 北京100089)摘 要: 以两税法为主体的赋税制度变革,对唐代农民家庭和农村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新的赋税制度下,农民的家庭结构、经营模式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商品性农业和农产品的商品化迅速发展,商品交换的场地如草市、墟市等也开始向城市转化。
这些变化对唐代农村生活、城乡经济以及国家税收结构等等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 唐代;两税法;农民;农村;影响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6)02-0014-06收稿日期:2005 01 14作者简介:张安福(1972-),男,山东临沭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李志贤在其著作 杨炎及其两税法研究 中,对目前 两税法的影响及评议 的研究概况作了综述,其中未见两税法对农村及农 唐代建中年间的两税法改革,对唐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往研究者的有关研究大都集中于两税法对农民赋役负担的影响、两税法对古代赋税体系的革新等方面,而对两税法给农村生活及农民家庭经济所带来的积极影响研究不够。
在讨论两税法给农民赋税负担带来的变化时,主导的结论是农民受剥削程度加深了,农民的家庭负担加重了。
实际上,两税法对农民家庭及农村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本文拟对两税法后农民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两税法对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更为全面地了解两税法对唐代农村经济和农民家庭带来的影响。
一、两税法对农村户口和农民家庭结构的影响安史之乱后,唐代农村经济陷入萧条,作为税收主体的租庸调已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既无法拯民也无法救国。
在这样的背景下,以税资产为收税标准的两税法开始实行。
两税法实施的是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的征税原则[1](卷48 食货 ,p.2093),客观上解决了国家征税的税基和税负之间的矛盾关系,达到了 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 [1](卷118 杨炎传 ,p.3422)的目的;在征税方式上,两税法统一了税目,简化了征管手续,将过去各种征科色目和租庸调一起并入两税,改变了过去农民 旬输月送 的局面,有利于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
两税法对唐代户口增长起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由于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有利于人口恢复和增长,大量脱籍户的重新入籍也使政府控制的户口迅速增加。
其次,两税法以货币为主要征税方式,改变了租庸调下的僵化体制,农民家庭经营方式逐步多样化,对其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起了促进作用,唐后期联合家庭明显多于前期,这与农民经营方式的改变有很大的关系。
首先看唐代户口的增长。
唐代建国之初,人口损耗非常严重,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恢复和发展,在开元、天宝年间达到唐代人口最高峰。
但从安史之乱后到大历年间,人口一直呈萎缩趋势,户口从天宝年间的近九百万户,减耗至代宗广德年间的不足三百万户,大历年间甚至只有一百多万户。
由于战乱和不合理的赋税负担,农村人口减耗尤为严重。
元结做道州刺史时认为: 道州旧四万余户,经贼以来不满四千,大半不胜赋税。
[2](卷241 舂陵行 ,p.2695)元结对农村人口的判断较为客观,对其减耗原因也做出了理性判断,即不合理的赋税负担是农户逃亡、户籍减少的重要原因。
由于人口与土地兼并程度的矛盾增长,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已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农民家庭人多地少甚至无地成为社会普遍现象。
为逃避赋役,逃匿人口的现象大量出现。
据杜佑估计,即使在唐代繁盛的开元、天宝年间,虽然人口达到近九百万户的高峰,但仍有逃匿户口至少四五百万户之多[3](卷7 食货七 ,p.157)。
安史之乱后,战争损耗了大量人口,不堪重负的农民家庭又大量逃亡,因此大历年间户口降低到一百三十多万户也就不足为怪了(见附表一)。
两税法明确规定 户无主客 、 人无丁中 都是纳税对象,纳税数额的标准在于 以贫富为差 ,农民和官僚贵族同是两税的税户,而且对农户承诺不随意增加税额, 两税外辄别配率,以枉法论 。
对苦于安史乱后农村中杂税、摊派多如牛毛的农民来讲,这一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原来脱籍的农民又纷纷成为政府的课户。
两税法实施的建中元年,农民归附政府户籍的数量激增,户口总数达到了3,805,076户,比肃宗乾元三年(公元760年)的户口数增长近一倍。
虽然增长的户口未必全是农户,但农户是唐代户口的主体,这是毫无疑问的。
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自然增殖速度加快。
此后,政府控制的人口虽因种种原因有所反复,但总趋势是增长的,到会昌年间达到了唐后期户口的最高峰(见附表一)。
附表一:唐代后期的户口数年代户数口数资料来源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8,914,70952,919,309 通典 卷七 食货广德二年(公元764年)2,933,12516,920,386 旧唐书 卷一一 代宗纪 大历中(公元766~779年)1,300,000 通典 卷七 食货建中元年(公元780年)3,805,076 唐会要 卷八四 户口 元和二年(公元807年)2,440,254 旧唐书 卷一四 宪宗纪上 长庆元年(公元821年)2,375,80515,762,432 旧唐书.卷一六 穆宗纪上 宝历年间(公元825~827年)3,978,982 唐会要 卷八四 户口 大和年间(公元827~836年)4,357,575 唐会要 卷八四 户口 会昌五年(公元845年)4,955,151 资治通鉴 卷二四八附表二:两税法前后户口增长示意图(单位:万户)根据附表一的数据,笔者绘制了两税法前后唐代户口增长的示意图(见附表二)。
唐代户口之所以在会昌年间达到唐后期的最高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人口自然增殖的成分,有两税法后脱籍户重新入籍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所带来的人口增长。
在我国古代农业社会中,户口多寡是社会治乱的反映。
建中初年人口的增长,反映了两税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马端临赞扬两税法 使人安之 [4](卷3 田赋 ,p.46),保证了农村经济的正常运转,缓和了贫富不均的矛盾,从而使国家控制人口的能力增强了。
两税法对唐代农民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在籍户数增加,而且农民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
唐前期农民家庭主要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体的小户型,后期则出现了大量的联合家庭。
根据梁方仲先生统计,唐前期家庭人口仍然保持着北魏均田制以来的小户制,贞观十三年全国户均口数只有4.31口,天宝十四年为5.94口。
如果除去官僚、贵族、地主等大户人家外,农户家庭人口数应该更少。
安史之乱期间,户均人口曾有过8.79口的记录。
这个记载即使真实,也是农民家庭处于战乱时期的特殊情况,而非常态。
两税法后全国户均口数比唐前期激增,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激增到6.63口(见附表三)。
太平广记 中关于唐前期农民户口的材料很少,但有大量唐代中后期农民家庭的材料,几乎都体现了家庭人口较多的特点。
如贞元初年,广陵人冯俊为道士做佣工,道士问其家里有几口人,冯自言有 妻儿五口 [6] (卷23 冯俊 ,p.156);元和年间,虢州阌乡县长寿乡天仙村田家女阳敬真,年仅二十四岁已 生三男一女 [6](卷68 阳敬真 ,p.422),这两个家庭最少也是六口之家。
附表三:唐代户口数(根据梁方仲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 制)[5](pp.69~70)年度户数口数户均口数太宗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3,041,87112,351,681 4.31玄宗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8,914,70952,919,309 5.94肃宗乾元三年(公元760年)1,933,17416,9903868.79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2,933,12516,920,386 5.76宪宗十五年(公元820年)2,375,40015,760,000 6.63穆宗长庆元年(公元821年)2,375,80515,762,432 6.63敦煌地区的户口资料也体现了这一家庭人口结构的发展趋势。
从唐耕耦、陆宏基所著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第一辑至第四辑有关资料看,其中包括家庭结构情况基本完整的唐代家庭共106户;两税法前有83户,共434口,平均每户5.2口,核心家庭占总户数比例为56.6%,其他类型家庭、主干家庭及联合家庭所占比例列居其后;两税法之后的家庭有23户,计218口,平均每户9.5口,联合家庭比例占51.2%,主干家庭、核心家庭、其他类型家庭分列其后。
资料中虽有个别家庭人口数字不甚精确,但这并不影响统计结果(见附表四)。
附表四:敦煌地区的家庭状况类型比例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其他家庭总计两税法前(公元701~769年)两税法后(公元820~876年)户数471391483百分比56.615.710.417.3100户数3612223百分比132651.29.8100农民家庭人口数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与国家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变化有很大关系。
在均田制下,唐前期农民家庭普遍授田不足。
据估计,即使贞观年间,全国农户(以五口之家计算)平均授田也只有三十至四十亩[7](p.99),关中狭乡的农民授田就更少了。
因此,要保证基本生活所需和劳动力合理使用,只能是保持小规模家庭。
从唐前期的赋役制度看,户等和丁口是征收赋税和征发劳役的主要依据。
唐律疏议 卷13 户婚律 云: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8](卷13 户婚律 ,p.251);政府征发府兵的根据是 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 [8](卷16擅兴律 ,p.302)。
征发府兵要求服役者自备武器和衣粮,这自然又是一项非常沉重的开支。
因此,在唐前期农户普遍授田不足的情况下,赋税和徭役是促使农民分家析产、保持小规模家庭的主要原因。
两税法以户等高低和资产多少为收税标准,一改过去以 丁身为本 的税收原则,实行 不分丁中,以贫富为差 的标准,因此农户隐瞒户口的现象减轻了,家庭规模扩大了。
此外,由于国家对人丁的控制开始松弛,更多的小农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同时也开始兼营手工业和商业,甚至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专门从事非农业经营。
农民经营模式向多样化发展,也需要较多的劳动人手共同合作,这也是促使农民家庭由核心家庭向联合家庭整合的重要原因。
二、两税法对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固定的收税模式,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 ,货币成为税收的主要方式。
政府征发徭役也以和雇为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
正如陆贽所说: 变征役以招募之名,换科配以和市之名。
[9](卷465 均节赋税恤百姓 ,p. 4750)同时,唐后期一些统治者也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甚至将其与农业同等看待,如德宗就认为 通商惠人,国之令典 [10](卷502 邦计部 平籴 ,p.6014 );陆贽也云: 商农工贾,各有所专,凡在食禄之家,不得与人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