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
简述中国历史上三次重要的税费改革

简述中国历史上三次重要的税费改革中央确定在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这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历史上曾进行过若干次重要的税费改革。
深入研究历史上的税费演变和改革,探讨其中的成因和经验教训,对当前各地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有所裨益。
一般认为,唐朝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是历史上三次重大税费改革。
一、唐代后期杨炎推行的《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就是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合并为地税与户税两种税,所以叫两税法。
其特点是:将过去以人丁为本征税、征收实物(产品)的税制,改革为以资产为本按照资产多寡征税、征收货币(钱)的税制。
为了实施两税法,朝廷共采取了8条政策措施:一是按各户资产定等级,依率征税。
首先确定户籍,不管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照现在居住地点定籍;同时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客;然后按照各户贫富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依率征税;现任官吏亦按官品确定等级纳税。
二是为平衡负担,经商户也要在所在州县按照资产征课,税率三十分之一。
三是量出制入。
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等户头上,统一征收。
四是征税分夏、秋两委。
五是两税都以钱作为计算标准,折合实物。
六是田税以唐代宗大历14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为依据。
同时保留丁额。
七是租庸调及其过去的其他税赋项目全部废除。
八是对多收滥征进行处罚。
凡“敢在两税外加一文钱,以枉法论”。
改革后,唐朝中央年财政收入由1200万贯猛增到3000万贯以上。
以今天的视角看,两税法改革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对混乱繁杂的税收进行了整顿,归并了税收项目,统一了税种,简化了手续,集中了缴纳税赋的时间。
二是扩大了税收面和税源,过去那些不纳租庸调的不课户和官吏也要纳税,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对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有积极的作用。
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的异同点

一条鞭法与摊丁入亩的异同点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这两个名词乍一听,似乎有些晦涩,但其实它们之间的关系可大有文章。
说到一条鞭法,大家都知道,那是古代中国的一种税制,简单粗暴,直接把农民的负担压缩到极致。
就像是你跟朋友AA制,最后每个人都只分到了一条鞭子,既能保证大家都能打到,也能省得麻烦。
这样一来,国家能收集到更多的税款,老百姓则是心里有点不满,但生活还是得继续,毕竟生活不易,谁不想过得好呢?再说说摊丁入亩,这可是个颇具人情味的。
它的核心思想是把税收分摊到土地上,大家根据自己的地亩来交税。
想象一下,农民们在田间忙活,手里拿着锄头,额头上冒着汗水,心里想着“哎呀,这一年辛辛苦苦,交完税还剩多少呢?”其实摊丁入亩就像是把一大锅饭分成了几碗,大家吃得均匀,至少心里有个底,不用担心被“坑”了。
虽然也有不满,但这种方式让人觉得公平多了。
这两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都是为了国家的财政,但一条鞭法显得比较狠,而摊丁入亩则显得温和很多。
用通俗的话来说,一条鞭法就是“来者不拒”,无论你富有还是贫穷,都得交同样的税,像极了你去外面吃饭,最后结账的时候老板不管你点的是什么,直接给你算了个总账。
而摊丁入亩就像是朋友聚餐,大家根据各自的消费来付钱,谁多谁少心里都有数。
再来聊聊它们对百姓生活的影响。
一条鞭法实施的时候,很多农民的负担加重,生活压力山大,基本上是“吃不饱,穿不暖”,而摊丁入亩的实施则让他们稍微松了口气,毕竟只要田里有收成,就能按亩来交税,心里也有了希望。
毕竟“人心向背”才是最重要的,大家心里有了底,才能更好地去耕作、去生活。
有趣的是,这两种在历史上各有起伏。
比如,一条鞭法在某个时期被广泛推行,很多地方的农民就开始纷纷抗议,认为这根本不符合实际。
而摊丁入亩虽然看似温和,但也不是一帆风顺,遇到天灾人祸,农民的负担依然重。
可以说,历史的舞台上,这两者的表现各有千秋。
两者之间的异同还在于的灵活性。
一条鞭法那是死板,能让农民喘不过气来,想想就让人心慌。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征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征赋税制度是我国经济史上的一个重要内容。
赋税是田赋与其他税收的总称。
中国最初的赋税是统治者向下属征取土产、劳役和其他实物。
稍后渐变为按丁口征收军役、徭役称为“赋”;按土地及工商经营征收财物称为“税”。
夏商周时期,我国赋税制度主要是贡赋制。
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即周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得财物作为贡赋。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的多寡肥瘠征收贡税;鲁国的初税亩,对公私土地一律按亩征税,土地逐渐私有化,封建化。
而既然赋和税都依田土作为征收的依据,赋和税也就逐渐趋合一了。
以初税亩为标志,向国王纳贡逐渐过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
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汉代,实行编户齐民制度,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对封建国家的主要赋役负担有田租,人口税,更赋,徭役,兵役等,另外统治者还征收各种田亩附加税和征发杂税等。
汉代的田租税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很重。
西汉赋税制度的特点是人头税比田赋重。
地主阶级的负担减轻了。
大量赋税通过人头税直接摊派到农民身上。
北魏均田制,均田制是按户口来分配土地,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就是租调制,即受田者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租调和服徭役兵役等。
在尽量不触动抵住阶级的基本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均田制和租调制的实行,把更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的编户,以保证政府的租调收入和力役征发。
调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唐朝是我国赋税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
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后期实行“两税法”。
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
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调是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在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徭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庸。
隋朝的庸有年龄限制,唐代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
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中国古代经济史一、复习建议:1、目标要求:(1)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古代中国经济包括农业、手工业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主要成就、特点、规律及其对我国古代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贡献。
(2)帮助学生牢固掌握中国古代重要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的演变或调整及其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2、重、难点;(1)我国古代社会主要经济成分尤其是封建社会主要经济万分,特点及其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2)古代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反映。
(3)古代封建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及其影响以及古代有识之士对该政策提出的异议或批评。
(4)古代重要的土地制度和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顽症——土地兼并问题。
(5)古代重要的赋税制度及其演变。
(6)明清时期,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缓慢发展及其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的积极影响。
3、复习思路:中国古代经济史历来是高考的的重点,其命题复现率几乎为100%。
然而,古代经济史内容枯燥无味,繁多而又琐碎,既不便识记,又难于理解。
因此复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用综合归纳法,将不同历史时期同一类型的经济史基础知识,按照其内在联系,进行条理化、板块化,形成知识框架体系。
这样做,既便于识记,又容易理解,“一记一大串,一懂一大片”,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2)根据近年高考命题趋势,在复习本专题时,一定要注意四个结合。
第一:经济史与政治史相结合,以社会经济发展为切入点,分析古代经济发展对当时政治统治的决定作用和古代政治统治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二:经济史与思想文化史结合,以古代经济发展为切入点,考查古代经济发展与思想文化发展的相互作用。
第三:中外经济史相结合,以中国古代经济发展为切入点。
比较分析同时期世界经济发展的异同及原因。
第四:古代经济发展与当代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古代经济发展为切入点,总结古代经济发展为当代经济发展提供的经验与教训。
一、土地制度(一)、知识梳理:农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我国古代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是构成封建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引言:在中国古代,农田耕作方式有许多种,其中最主要的包括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这两种方式在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特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和比较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农耕方式的不同之处。
一、定义和起源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古代农田耕作方式的代表。
一条鞭法指的是将农田按照标准长度一鞭进行划分,每一鞭的长度是一定的,而宽度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摊丁入亩是指将土地按照亩量进行划分,每一亩土地的面积是一定的,而长度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土地利用方面的区别在土地利用方面,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条鞭法更注重土地的长度,在土地面积有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土地的宽度,以适应各种不同的农作物种植需求。
而摊丁入亩则更注重土地的面积,将土地按照亩量进行划分,无论土地的长度如何变化,亩量始终保持不变。
三、农业生产方面的区别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在农业生产方面也有一些明显的区别。
在一条鞭法中,农民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地划分农田的宽度,以种植不同的农作物。
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更好地发挥土地的利用效益。
而在摊丁入亩中,农民则需要按照亩量来种植作物,这种方式相对固定,无法根据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四、农民生活方面的区别在农民生活方面,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条鞭法可以使农民更加灵活地安排种植作物的时间和顺序,从而更好地平衡农务和生活的需要。
由于一条鞭法的灵活性,农民可以有更多的闲暇时间,提高生活质量。
而在摊丁入亩中,由于种植农作物的方式较为固定,农民的生活则相对比较规律和有条不紊。
结论:综上所述,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作为古代农田耕作方式的代表,在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区别。
一条鞭法更加注重土地的长度和灵活性,在土地利用和农业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而摊丁入亩则更加注重土地的面积和稳定性,在规划和管理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明朝一条鞭法和清朝摊丁入亩

明朝赋役制度的变革1.“金花银”的出现——是明朝田赋货币化的开始,在中国封建赋役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1436年,明朝政府在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等省田赋改成折色,规定米麦四石,折银一两)史料:“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2.一条鞭法——(是张居正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内容:(1)将赋役合并,摊部分力役于田亩之中(将丁役摊入田亩的趋向是一致的)(2)合并各种徭役项目,在法定意义上,以“雇役”取代“力役”,应役者可以出钱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3)一条鞭法规定:(田)赋、(力)役均以银两折纳,也即“一概征银”,这就从法定的意义上肯定了银在赋役征收中的主要地位(4)赋役的催征、收纳与解运由民办改成为直接由政府统一办理(赋役的征收、解运,由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意义:(1)一条鞭法的推行,将长期以来中国古代社会的赋、役分征制改为赋役合征制,简化了名目和征收手续,减少了各级官吏巧立名目、任意勒索的机会。
(2)将丁役摊入田亩,使田亩的纳税者部分地承担了原来的丁役,田多则赋税重,这多少限制了豪强地主对于国家赋税的争夺,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3)实行赋役征银,并由政府统一雇工应差,削弱了应役者对于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了人身依附的控制),使其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
(4)实行田赋征银,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
清代赋役制度的变革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制度)的背景:(1)清初的赋役制度总体上仍然十分混乱,同时存在许多弊端;(2)清初在正赋之外,同样有各种名目的附加税,(“百姓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3)百姓赋役负担不均,官吏在征收中营私舞弊;(4)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土地日益集中,丁税越来越成为百姓的负担,从而不断引发逃亡和反抗斗争,进而影响清政府征收丁银(政府财政税收减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熙皇帝决定进一步改革赋役制度: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全国丁册为常额,即人丁24621300余丁,丁银335万余两,今后的增丁不在加征,所谓“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内容:把丁银数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这一政策到乾隆年间最后完成)意义:(1)“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次赋役制度。
高中历史教材精解: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高中历史教材精解: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基本上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
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简要的表达和分析,盼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关心。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差不多上沿用隋制。
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
后来,武那么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峻,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如此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
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峻,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
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峻的财政危机。
为了解决那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
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
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要紧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
一律上籍征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依照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如此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温故知新:中国古代几种重要的税收制度

温故知新:中国古代几种重要的税收制度一、春秋战国时的初税亩二、汉代的编户制度三、北魏的租调和徭役制四、隋唐的租庸调制五、唐后期的两税法六、明后期的一条鞭法七、清朝实行摊丁入亩制一、初税亩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
从字面上来看,初,就是“开始”,税亩是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
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
”原来“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
背景:在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
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
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二、编户制度编户制度是一种赋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户口登记制度(行政管理制度)。
西汉政权建立后,为加强对劳动人民的管理、控制和剥削,下令进行人口登记,把民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土地财产等情况,详细登记在户籍上,建立周密的户籍制度。
根据土地和人口多少征收赋税和徭役,这种造册登记户口的办法称为编户制度。
编户农民对国家的负担主要有三项:一是田租,即土地税;二是算赋口赋,即人口税;三是更赋,即徭役和兵役的代役税。
一般来说,编户制度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很重。
编户制度对西汉的经济恢复起到过重要作用。
背景:西汉政权建立,统治要进一步加强;统一后,人口众多,不利于管理和控制。
三、租调租调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期和均田制配套的税收法令。
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
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背景:北魏前期租调很重,每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每人又征税帛一匹二丈,以供调外之费,农民负担相当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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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
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
下面,本文拟从产生、内容、意义以及相互联系等方面对三者略做简要的叙述和分析,希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帮助。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
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
后来,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
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
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
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
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
一律上籍征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三、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
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
明朝中期,在镇压了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
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旨在挽救明朝统治的张居正改革。
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
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
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
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其实早在嘉靖十年(1531年)在江浙、福建、广东等地区就出现了一条鞭法,以后“屡行屡止”。
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①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②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③“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
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
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
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
总之,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
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改革。
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
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
后来清廷也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
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
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摊丁入亩”造了有利条件。
第二步即实行地丁合一。
这种办法先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此后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
雍正帝继续并完成了康熙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
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
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的状况。
据记载,我国自西汉至清初,每次人口统计数字最多时在五六千万之间,这显然是人口不实的缘故。
地丁合一后,人口数字急剧增加。
乾隆十四年(1794年)为一亿七千万,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三亿六千万,这显然与实行地丁合一之后,人丁负担从法律意义上说取消了是有密切联系的。
另外,摊丁入亩的推广导致与古代赋役制度相联系的人丁编审制度失去意义,农民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大量剩余劳动力可以流动,佣工、经商、从事手工业等,这显然对商品经济的活跃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摘自:《历史学习》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