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摊丁入亩看我国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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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历史上三次重要的税费改革

简述中国历史上三次重要的税费改革

简述中国历史上三次重要的税费改革中央确定在农村实施税费改革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这是规范农村分配制度,遏制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历史上曾进行过若干次重要的税费改革。

深入研究历史上的税费演变和改革,探讨其中的成因和经验教训,对当前各地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有所裨益。

一般认为,唐朝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是历史上三次重大税费改革。

一、唐代后期杨炎推行的《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就是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合并为地税与户税两种税,所以叫两税法。

其特点是:将过去以人丁为本征税、征收实物(产品)的税制,改革为以资产为本按照资产多寡征税、征收货币(钱)的税制。

为了实施两税法,朝廷共采取了8条政策措施:一是按各户资产定等级,依率征税。

首先确定户籍,不管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照现在居住地点定籍;同时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客;然后按照各户贫富分别列入各等级(三等九级)依率征税;现任官吏亦按官品确定等级纳税。

二是为平衡负担,经商户也要在所在州县按照资产征课,税率三十分之一。

三是量出制入。

先计算出各种支出的总数,然后把它分摊到各等田亩和各等户头上,统一征收。

四是征税分夏、秋两委。

五是两税都以钱作为计算标准,折合实物。

六是田税以唐代宗大历14年(公元779年)的垦田数为依据。

同时保留丁额。

七是租庸调及其过去的其他税赋项目全部废除。

八是对多收滥征进行处罚。

凡“敢在两税外加一文钱,以枉法论”。

改革后,唐朝中央年财政收入由1200万贯猛增到3000万贯以上。

以今天的视角看,两税法改革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可取的:一是对混乱繁杂的税收进行了整顿,归并了税收项目,统一了税种,简化了手续,集中了缴纳税赋的时间。

二是扩大了税收面和税源,过去那些不纳租庸调的不课户和官吏也要纳税,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对发展农业生产、稳定社会有积极的作用。

浅析清代“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改革与启示

浅析清代“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改革与启示

浅析清代“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改革与启示作者:王心悦来源:《神州·上旬刊》2018年第03期摘要:中国历史上清朝雍正皇帝关于赋税制度改革所实施的“摊丁入亩”政策,废除了长期以来封建赋税制度中的“人头税”,纵使未能完全实现赋役的平均化和公平化,但却对当时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并对后世产生了深渊影响。

关键词:清朝;雍正;摊丁入亩;税收;土地一、“摊丁入亩”制度实施的背景早在康熙时期,清朝已经实行“盛世人丁,永不加赋”的赋税制度,这一制度与明朝的“一条鞭法”相比,虽然有一定的进步性,但是终究存在一定程度的赋役不均的现象。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的实行,忽略了现实实际可能产生的种种问题。

制度本身也是有很多缺陷的,如,对于60岁以上人免除赋役的规定,通常有是那种情况:首先,在一甲之内如果存在很多人丁,尤其是在顶补外尚且存在很多余丁的情况下,要根据丁税的原额,实现平均配置,这种情况下的人们的赋税负担较轻;第二,在一甲之内如果人丁很少,如果进行顶补后,这种情况下,人们的赋税负担较重;第三,在一甲之内如果人丁很少,在进行顶补后,如果用亲族的人丁进行顶补,那么赋税负担的轻重,要根据前两种的情况综合考虑;如果用同甲内粮食最多的人进行顶补,那么就容易出现“以粮计丁”的现象,赋税对象就由人转变为土地了,然而,丁税的形式是依然存在的,因此,就出现了丁税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矛盾,客观上造成了征税的障碍。

在实践过程中,地方行政基层组织如果想要将16岁的人丁,顶补年过60岁的人丁,就需要编制“实征册”以便进行统计,如果还有剩余的人丁,则编入“盛世滋生册”,当然也是要对人丁进行编审的,并且要实行负担丁税的平均计算。

然而,这种情况极易导致里书胥吏在编审程序中谋取个人利益,并且里书胥吏与地主沆瀣一气,对赋税进行改换截派,将赋税负担最终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

所以,“盛世人丁,永不加赋”的赋税制度不仅没有解决赋役不均的问题,反而将问题加重了。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

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

下面,本文拟从产生、内容、意义以及相互联系等方面对三者略做简要的叙述和分析,希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帮助。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

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

后来,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

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

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

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

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

一律上籍征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清朝前期的财税改革摊丁入亩

清朝前期的财税改革摊丁入亩

清朝前期的财税改革摊丁入亩“摊丁入亩”之概况“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是清代赋役制度改革的两个重大步骤。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玄烨颁发了谕旨:“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

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

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

..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不在加征钱粮也。

今国帑充裕,屡岁蠲免,辄至千万,而国用所需,并无遗误不足之虞。

故将直隶各省见(现)今征收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

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实数另造清册具报。

”①“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②这就是所谓“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谕,意思是将康熙五十年(1711)政府所掌握的全国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名人丁应征的三百三十五万余两丁银,基本加以固定,作为今后每年征收丁银的常额依据,以后新增成丁被称为“盛世滋生人丁”,永远不再征税。

五十五年(1716),户部针对已固定的人丁因死亡、开除等缘故而出现的缺额,又制定了具体的抵补办法,即“按人丁派者,一户之内开除与新添互抵;不足,以亲族丁粮多者抵补;又不足,以同甲丁粮多者顶补”①。

从而将历来因变动频繁、最难控制的丁额和丁银,基本上给固定了下来。

这一措施,虽未取消丁税,但把全国丁税总额基本固定,不再随人丁增长而加重,对于少地或无地的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来说,还是有一定好处的。

因为他们实际上承担着全国丁税的绝大部分,丁税不增,其负担相对稳定,有可能安心生产;其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对于那些尚在苦于增丁的州县地方官来说,因清政府放松了对户丁的编审要求,也可稍得喘息。

康熙五十六年(1717)政府宣布废除对“增丁州县官员议叙”的制度,便从反面说明了这点。

当然,由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目的在于,因其旧的户丁编审制度和增收人丁税的做法,已经陷入绝境,为保证赋役来源与缓和阶级矛盾,不得已而为之。

论清代“摊丁入亩”赋役制度改革

论清代“摊丁入亩”赋役制度改革
三 、 丁入 亩赋 役制 度的历 史意 义 摊
关键 词 摊 丁入 亩 赋役制 度 中 图分类 号: 99 D 2
制度 改革
文献标 识码 : A
清朝初年 的“ 丁入亩” 摊 的赋役改革 , 在地 丁征收 方法上 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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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清代 “ 摊丁入亩” 赋役制度 改革
常 隆 陆小 明 王江 明
摘 要 ‘ 【 摊丁入亩” 政策是清朝初年重要的财税制度, 又称地丁合一 , “ 是 两税法” “ 和 一条鞭法” 的基础上 实行的一种赋役 制度, 即将应 出徭役之数折成银两, 平均摊入土地之 中, 与田赋一 同缴纳。它取消了人头税 , 减轻了人 民的人身依附关系,

统一 折银 征收 。 分地把 丁银 摊入地 部 康 熙年间 , 实施“ 盛世 人丁 , 不』赋 ” 永 J 的政 策, 明代 一条鞭 鞭 法是 将 田赋余 徭役 合并 , u 与 而摊 丁 入亩 却是把 丁银 完全 摊入 地亩 中 , 据地 征收 。两者 法 比较 , 然是 一个进 步 , 虽 但是 并不 能消 除赋役 不均 的现象 。如 亩 中 , 就 制度 本身而 论 , 规定 滋生 的 l 6岁人丁 , 顶补 年过 6 O岁 的免役 基本 精神 相 同, 就是摊 丁入 亩: 同的是 征收原 则, 不 一条鞭 法实施 和 死亡人 丁纳 丁税 这种 顶补 办法 , 产生三 种情 况 : , 将 一是 一 甲 摊, 负担 较轻 ; 是一 甲之 内, 生人丁 不多者 , 补后 丁税平 均 二 滋 顶 丁多 者” 抵补 , 其负担 丁税轻 重, 视前两 种情 况为转移 ; 以“ 甲 若 同 时 , 丁和 丁税 不固定 , 人 年年 不 同, 因而不 可能完 全彻底地 将丁银 两项 上 。 凡 土地肥 沃 的地 区 , 役多 从地起 派而 以丁 为辅 。 大 差 土 时, 丁数 和丁 税额 早在 康 熙盛世 人丁 永不 加赋 时就 固定 了下 来 , 之 内滋 生人丁 多者 , 除项 补外 , 尚有 余丁 , 再按 丁税 原额 , 均分 滩入地 亩 中 , 能是根 据丁数 和 田粮摊派 , 平 只 即把差 役摊派于 丁 、 田 负担 较重 ; 是一 甲内滋 生人丁 少的人 户 , 补不足 , 以“ 族 地 贫 瘠 的州县 , 三 顶 若 亲 差役 多论 丁起 派 , 以田亩 为辅 。而摊 丁入亩 施行 粮多 者” 来顶补 , 势必 出现 以粮计 丁情况 , 丁税 的客体便 由人丁 转 在 征 收上 有可 能把 丁银 摊入 地亩 , 使地 丁完 全彻底 的合 而为 一。 移到 地税 , 丁税 的形式 尚保 留, 而 于是产 生 了丁税 的形式 与 内容 史 称 : 自后 丁徭和 地赋 合而 为一 , “ 民纳 地丁 之外 , 别无徭役 矣” 。 的矛盾 , 给丁税 的征 收带 困难 。在实施 的过程 中, 方行 政基层 “ 条鞭 之 法 , 益简 明 ” 。 由此 可见摊 丁 入亩是 明代 一条鞭 法 地 视 愈 组织为 了把滋 生的 1 岁人 丁 , 6 顶补 年过 6 O岁免役 和死亡 人丁纳 丁税 , 需要编 制“ 实征册 ” 尚余丁 口, , 另编入 “ 世滋 生册 ”仍 旧 盛 ,

摊丁入亩在中国古代赋税演变中的意义

摊丁入亩在中国古代赋税演变中的意义

摊丁入亩在中国古代赋税演变中的意义摘要:摊丁入亩作为清王朝赋税改革的主要成果,并不是偶然的。

从魏晋南北朝的户调到唐朝的租庸调制,再到唐后期的两税法的巨大变革,以至明朝的一条鞭法,有一个明显趋势,便是由按人头征税为主逐渐演变为以土地田亩数征税为主,以至于到清代的摊丁入亩则完全废除了人头税。

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从而简化了税收的原则和手续,减少了户口隐漏,使国家的丁银收入有了保障。

同时,它导致了与古代赋役制度相联系的人丁编审制度失去意义,农民不再被强迫束缚在土地上,大量剩余劳动力可以流动,从事租佃、佣工、经商、手工业等,这显然对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活跃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关键字:地税;地丁合一;历史必然;一元化康熙、雍正朝的“摊丁入亩”政策被称为“良法美政,归于大同而无业贫民永沐”,作为中国田赋制度改革的典范而载入史册。

故各种文献如清三通、清会典等都有记载,对其大加赞扬。

它在我国历次赋税改革的实践中有着划时代的地位。

因而本文将从实施的背景,实施的步骤,尤其是实施的意义等几个方面来对其做一探讨。

一、摊丁入亩推行的背景首先,从其实施的历史背景来看,“摊丁入亩”政策,萌发于“一条鞭法”之中,普及于雍正初年的全国各省,是明代差徭改革的继续和发展。

这次税制役法的改革,其中心内容是将过去的丁役银、人头税合并到田税银里,一起征收。

早在明代中期,由于官府对徭役的横征暴敛,再加之自然灾伤,使得农民大量逃亡,从而造成多达万石税粮的损失。

向称耕田不足的福建省延平等府也形成了“千里一空,良民逃避,田地抛荒”的局面。

浙江省的金华府、台州府所属各县,也因人口逃散而生机顿减。

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

到嘉靖年间,国内各地形成了所谓“客户多,主户少,流窜人口遍地”的局面,使得官方屡屡遇到差丁不足,工役难兴的困难。

在此形势逼迫下,赋役的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论摊丁入亩

论摊丁入亩

探究清朝赋税制度改革“摊丁入亩”一、何谓“摊丁入亩”“摊丁入亩”政策是清朝初年重要的财税制度,又称“地丁合一”、“摊丁入地”、“丁随地起”,它是上承唐朝“两税法”下启“一条鞭法”的一种赋役制度,据说将应出徭役之数折成银两平均摊入土地之中,与田赋一同缴纳。

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

不再另外征收人头税,简化了税收的程序、减轻了人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同时对国家税收的保证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使中国的赋役制度又前进了一步。

二、“摊丁入亩”的发展(一)源于“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没有颁布之前,缴税都是米、牲畜等等,在它之后统一用货币税替代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限制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轻;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条鞭法”明朝中叶以后逐渐推广并实施的赋役制度,主要是劳役方面法律政策的改革,但也涉及赋税。

明代原来的徭役是分别为三等九则,作为征劳役的依据。

这种徭役制的实行是以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广泛稳定存在为条件的。

明朝中叶,贵族大地主兼并农民土地的情况相当严重,官吏贪污,地主兼并,引起“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全国纳税的土地,约有一半为贵族大地主所侵占,拒不缴税,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收入,社会矛盾激化,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承受不了沉重的劳役而逃亡。

而导致明朝当时严重的统治危机,不合理的税收制度不能不说是主要原因之一。

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首辅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将编征劳役的中心由户丁转向田亩的改革措施。

主要是将一部分户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减轻户丁征派,加重土地负担,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

在地主制经济高度发展的明清时期,土地绝大部分在地主手里,户丁绝大多数在农民一边。

把户丁银转入土地摊派,也就由农民一边转移到了地主方面。

清初赋役制度基本上根据明末的一条鞭法征收地银、丁银两项。

一条鞭法已实行了部分的摊丁人亩,为清初完全的摊丁人地奠定了基础。

浅析一条办法和摊丁入亩及其相互关系

浅析一条办法和摊丁入亩及其相互关系

浅析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及其相互关系摘要:凡历代初期和中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现象严重,社会动荡,导致国家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

为了解决国家财政困难,促进封建生产力的发展,以巩固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无不进行税制改革。

本文列举了中国古代两次意义重大的税制改革——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对其利弊一一作出了评价,并找出其相互关系。

关键词: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相互关系引言纵观历史,历朝历代,税赋都是国家财政的核心支柱。

税赋的改革与变迁推动着政权的交替,生产关系的变化和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税赋制度在历史上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角色。

而在明清相继施行的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在众多税赋改革中,尤为突出的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

一、一条鞭法实施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利弊(一)一条鞭法实施背景明朝中期出现了严重的政治危机,土地兼并,多数土地集中在豪强手中,农民因贫苦而逃亡,甚至起义,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此外,因为统治阶级的腐败,国库亏空,财政紧缩。

在这样的统治危机下,公元1581年,首辅张居正在清丈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以挽救明朝的政治统治。

一条鞭法占据着税制改革中上承两税法,下启摊丁入亩的重要历史地位。

(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张居正“一条鞭法”的内容为:“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

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半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总体来说可概括为:“条鞭之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总结起来即为三点:1.征收名目:将税制化繁为简,将田赋和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为一条征收。

2.纳税方式:取消力役,把按丁、按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

赋税一律征银,用货币取代实物和力役。

差役由政府雇佣。

3.征收方式: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从征收到押运均有官府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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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摊丁入亩看我国税制改革
摊丁入亩是清王朝实行的一项财政改革措施,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盛行。

“摊丁入亩”即“地丁合一”,这种赋役制度将本应出的徭役数折成银两,平均摊入土地之中,与田赋一并缴纳。

通过改革,延续中国历史千百年的“人头税”终于彻底被取消。

实行摊丁入亩,究其原因是明清时期的土地兼并愈演愈烈,为了逃避赋税,人口的数量大量减少,作为当时的主要财政来源之一――税收难以稳定,危及了清王朝的统治,统治者为了挽救本已经走向没落的封建王朝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自救之术,但是这样依旧是避免不了清王朝逐步走向崩溃的命运。

在这里不得不提一点的是中国的小农经济。

它是中国历代封建社会传承的经济形式,其安分守己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决定了自耕农对土地有极强的依赖性,但是由于土地兼并的日趋严重,再加上人头税的征收,无疑是极大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于是造成了人口的大量逃亡,人口急剧减少、内忧外患严重、贪官污吏盛行无疑对清王朝的垮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影响。

可以说,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施这一政策,使“盛
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人头税一直是束缚人丁、加强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的一项重要的举措,可以说通过“摊丁入亩”,国家减轻了对无地农民的直接控制,同时,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也逐渐在减弱,农民的自由迁徙使得无地农民可以有足够的机会从土地上解脱出来,去从事手工劳动和商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古代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大潮,可结局还是被扼杀在了摇篮里。

可以看出,摊丁入亩并没有撼动封建经济、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总而言之,此政策还是为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而服务的。

摊丁入亩的改革是以拥有土地数量的多寡为征税的依据的,首先,拥有土地数量较多的地主就要承担较高的税负,在严格的征收政策下,地主阶级的特权被取消,面对巨额的税收负担,地主可能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而减少了对于土地兼并的数量。

其次,使得全国的赋税负担处于一个较为合理、平均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毕竟从人头税向财产税的转换使得税制在逐渐变得高效、简洁。

这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收入,进而稳定了财政收入的一
个来源;随着征收程序的简化,也减少了在征收的过程中的官吏贪污、中饱私囊的现象,可以说这是摊丁入亩这一改革较为成功之处。

但是这一政策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的自救政策,在一开始就被打上了封建主义的烙印,因而无法从根本上来解决社会和赋税的根本问题,虽然统治者宣扬的是“永不加赋”,但是在当时税收的基数下,对于自给自足的小农来说,仍然压得他们透不过气来,根据黄宗羲定律来看,历史上每一次赋税改革,都把附加税、杂税、供纳等并入主税,步步加重,更不可能起到减少小农税收负担的作用。

在政策实施后,王朝的人口数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增加,但这不一定是由政策的实施而导致的人口隐匿户口的现象有所减轻,因为处于康乾盛世时期,政治相对清明,也是人口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这点上也看不出此政策的直接好处。

摊丁入亩这项赋税政策的实施,是在“两税法”和“摊丁入亩”的基础上结合清王朝的社会现实而总结出来的较为合适的一项政策,虽然遭到了一定的反对,在最后并未能力挽狂澜扳回清王朝已去的大势,但是对于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国家的税收还是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总体基本符合
社会的发展趋势。

放眼当下,我国正在围绕着“低税率、简税制、宽税基、严征管”的十二字目标而进行税制的改革。

早在2003年,党中央便已经提出了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方向,即围绕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较快增长的前提下,适应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分步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改革。

目前,不论是2011年在上海试点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还是2014年“两会”所提出且正如火如荼实施的推进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政策,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放眼未来,税制的改革也必然是要以一种“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由浅入深、一直持续实施下去。

随着全国的经济改革进入了“深水区”,税制的改革也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那么改革必然是要总结前人的经验和外国的先进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政治制度和经济背景而进行。

就“摊丁入亩”而言,作为封建赋税制度改革的结晶,自然是少不了封建社会的烙印,但是总体上而言,本制度依旧是顺应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大势的代表。

就税制改革来看,不论从古到今,改革的目的是在稳定税收的基础上逐渐减轻税收的负担,而且努力
使税制朝着的公平、简化的方向发展。

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说,“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

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

”那么在今后,该如何下决心推动财税体制的改革,让人民的钱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则是摆在改革者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摊丁入亩虽是落末封建王朝的自救之术,但我们也应当在去其糟粕的同时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稳定的同时兼顾税制的公平、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利益。

制定健全额财税体制,在历史的前车之鉴下不再重蹈覆辙则是未来很多年改革者需要共同努力的目标。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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