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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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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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欢迎加入圈子:每日诗签「诗词美文」收录各类型优美诗句「诗词知识」收录诗词有关知识「诗词创作」收录各类型诗词作品期待您的加入~1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

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

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

武周时期开始到玄宗时期没随着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以及官僚集团膨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

加之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导致国家财政危机。

这样,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继续运转。

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

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

2唐朝初期,是以租、庸、调为主的人头税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的是定量的绢或布;庸是徭役,当然,农民不去徭役也可以,可以纳绢代役,这样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所以这项制度被称为租庸调制开国初期,土地一切从零开始分配,自然一切好说,但是前朝的土地兼并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唐初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之后,原始资本的积累开始发挥二八法则,土地兼并的趋势不可逆转为了避免重蹈秦汉的覆辙,唐朝从人头税——租、庸、调,开始逐渐向资产税——两税法进行改革“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以此为本,诞生了我们中华土地上第一个房产税——“间架税”“间架税”按房屋的等级和间数计征:上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中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下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每年每间两千文害人钱财如杀人父母,动了富人蛋糕的唐德宗没好过半年,就被5万哗变的兵丁造了反皇帝来革富人的命尚且如此,“小小”王安石,却敢去革官僚集团的命“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王安石变法要求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的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次突破性的变化,有了现代征税模式的雏形,以资产数决定缴税量(有点像个人所得税了)。

唐朝的赋税制度

唐朝的赋税制度

唐朝的赋税制度唐朝的赋税制度有以下两种: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的前提下,将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受田农民对土地不得进行买卖,死后部分土地要交还国家。

要按规定交纳定量的租调(实物地租),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徭役(劳役地租),服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即庸)。

通过这一制度,封建政权既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又保证了赋役的征派。

两税法: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

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

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

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

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

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全国无统一税率。

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

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

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

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

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

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

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

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

“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租庸调,两税法,一条鞭制

租庸调,两税法,一条鞭制

調

租庸調制的徵稅項目/對 象
稅別 主要內容
戶稅
始於隋代開皇年間,是按照戶等徵收的稅項。 唐代初年,戶分三等,太宗時期,戶分九等, 向免課戶徵課,作為官員的俸祿,王公貴族 皆須繳納。
始於貞觀二年(586年) ,屬地方性稅項,鑒 於高門大族多有田無籍,不納租庸調,因此 規定他們據地畝數納粟,每畝稅二升,作為 義倉儲備。
徵稅對象: 役銀由人丁和田地分擔
一條鞭的課稅形式
一條鞭規定:「一概徵銀,賦役銀由地方 官直接徵收。」 即由徵收糧食改徵收銀兩,交納、儲存較 為方便,由地方官直接徵收,亦稱為「官 收官解」
租庸調法、兩稅法、一條鞭法比較表
土地產權: 政府對民授田, 土地不可 買賣。 徵稅原則: 稅額固定,人民較有預算。 徵收項目: 分田賦、力役和貢品,稅 項分明。 課稅對象: 有主戶、客戶之分,遷徙 後仍須向原籍繳稅。 徵稅次數: 每年徵收一次。 課稅形式: 以實物繳納。 土地產權: 政府不再授田,土地自 由買賣。 徵稅原則: 稅額不定,符合實際。 徵稅項目: 分戶稅和地稅,手續簡 化。 課稅對象: 無分主戶、客戶,一律 在定居地登記,按貧富 繳稅。 徵稅次數: 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 課稅形式: 以錢計算稅值,再折交 實物。 徵稅原則: 以田地多寡定徵收量 徵稅項目: 賦役合併。 取消力役,由政府雇 人代役。 徵課對象: 由丁、田分擔 課稅形式: 由實物改為徵銀
課稅形式: 由實物改為徵銀
一條鞭的徵稅原則
一條鞭:「役歸於地,計畝徵收。」 唐時,地租一向和力役分途,既交地租又服力役 一條鞭法不僅把各種徭役合併,又將賦役合一,以以 田地多寡來定徭役的辦法,是方便和公平的。
一條鞭的徵稅項目及對象
徵稅項目: 一條鞭:「賦稅合併,以丁田分擔役銀。」 一條鞭把原來的賦(兩稅)、役(里甲、圴徭、 雜泛)和土貢方物合而為一。 徭役一概徵銀,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代役。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
输绢2丈、绵3两( 或布 2丈4尺、麻3斤),为调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 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
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 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 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 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
以上,赋役全免。
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 为租
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 价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研究古代赋税制度的启示
赋税制度应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根据经济形势 的变化及时调整现有的赋税制度
合适的赋税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的进步,不合适的赋税制度会阻碍经济发展,不利 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研究土地税制度,并不应只局限于制度本身,还可以与 经济发展、国家预算、地方财政收支等方面相结合,研 究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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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政府筹军饷,也使农民大量逃亡,国家财税失控(安史之 乱)
显然税负制度与当时的经济状况严重不适应,建中元年(780年)两 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度。
两税法
背景:同租庸调消失原因
两税法主要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入为出,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 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 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 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 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名称 来源)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死後还田。

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调。

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那么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

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

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

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

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

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

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

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

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

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

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

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

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

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

(《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

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

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

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

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1.实施背景617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年李渊建国,到907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之一,其政治、经济、文化在我国历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土地税方面,唐朝先后出现了租庸调制和两税法这两种比较完善的土地税制度。

公元775年唐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即是租庸调制向两税法转变的转折点,也是土地税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过渡的重大转折点。

尽管唐朝时期的土地税制度的演进形式并不复杂,但其制度内涵变换却极其丰富。

征税对象由人丁向土地转移,征税形态从以物定税到货币定税,此外还包括土地税税附加税的扩张和整合、土地税地域差异的加剧以及土地税征收管理的调整。

因此,研究唐朝时期土地税制度的变迁对于认识中国古代土地税制度乃至整个赋役制度的演进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土地税制度的变迁也对唐朝时期的国家财政、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这一研究对理解唐朝时期的社会发展也不无裨益。

唐朝初期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

史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

若不役,则收其佣(同庸),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①“安史之乱”之后,随着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也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于是开始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改革。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将各种苛杂加以整理,依据户税和地税的范式制定了两税法。

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费,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恳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月 .即 在 十 一 月 底 前 完 成 征 收 。 税 收 总 额 分 为 留
州、 留使 和上供 三部分 , 有 中央和地 方分 成 , 是为
两税 法 。 两税 法的征税原 则是 “ 户 无 主 客 , 以 见 居 为
簿: 人无丁 中 , 以贫富为差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货 志上》 ) 。不再 只按 丁征税 , 也不再 区分本地 土户 、 流亡客户或者课户 、 不课户 , 一 律按照 每户田亩 和
规定 : “ 水 旱霜蝗 耗十 四者 . 免其租 ; 桑 麻尽者 . 免 其调 ; 田耗 十之六者 , 免租调 ; 耗七者 , 课役俱免 。”
( 《 新唐 书》 卷 5 1 《 食 货志一》 ) 不过 , 租庸 词制属 于 上 层建 筑范畴 的法 律税 制 . 在 实 行 中 又 有 其 独 立
盐业 私 营和 政 府 优 先 条 件 下 的矿 业 私 营 . 私 营 生 产
可视具体情况 变通折纳 , “ 置两税使 以总之 .量 出 制人 ” ( 《 新唐 书》 卷5 2 ( 食货志二》 ) 。不过 , 两税不
是 中央 直 接 税 ,而 是 一 种 以 州 为计 税 单 位 的 定 额 税, 唐 中央 并 不 握 有 独 立 完整 的 征 税 权 , 配税 权 和
中大量消失 , 使 国家的财政 危机 日益严重 。
两 税 法 是 唐 朝 后 期 随 着均 田制 瓦解 , 农 民大 量 逃亡 , 为解 决 财 政 困难 而 推行 的新 税 制 。两 税 法 简
齐 民已经以资产为征税依据 . 为什么说两税法改变
了战 国 以来 以 人 丁 为 主 的赋 税 制 度 ? 其 实编 户 齐 民 虽 然 有 以资 产 作 为征 税 标 准 的成 份 , 但 资 产 在 赋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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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
唐朝租庸调和两税法
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

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

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

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

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

租庸调法既以均田制为存在的依据,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证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加上安史之乱以后的动乱局面,均田制至大历年间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

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

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

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

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

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沼公布。

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

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

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

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

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

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

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

以后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

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

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

首先是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
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
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再次是两税制下十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无法交纳,只有逃亡。

于是土地集中达至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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