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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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MG1002019 李乾佑西方经济摘要:法唐朝税制先后有两种,一是租庸调制,一是两税,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转变的,这两种税制都促进了唐经济的发展,而租庸调到两税法也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范式来解释。

关键词:租庸调制两税法均田制引言唐朝的税赋制度共先后共实行了两种,前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但是随着土地的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不能再实施,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两税法正式颁布实施。

对于从租庸调制到到两税法的变迁,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解释(王劲迄,2008),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还有一种观点是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解释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朱红琼,2008),认为唐中叶以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是,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衡各自的收益成本后做出的选择。

本文通过对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各自特点的分析,并结合唐朝当时的外部环境(其他制度、人口等)来说明问什么唐中前期实施租庸调制而在中后期实施两税法。

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均田制从北魏开始实施,唐代均田制相对北魏时期有了一些变化,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

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均田制主要内容为: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欢迎加入圈子:每日诗签「诗词美文」收录各类型优美诗句「诗词知识」收录诗词有关知识「诗词创作」收录各类型诗词作品期待您的加入~1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

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

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

武周时期开始到玄宗时期没随着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以及官僚集团膨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

加之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导致国家财政危机。

这样,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继续运转。

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

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

2唐朝初期,是以租、庸、调为主的人头税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的是定量的绢或布;庸是徭役,当然,农民不去徭役也可以,可以纳绢代役,这样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所以这项制度被称为租庸调制开国初期,土地一切从零开始分配,自然一切好说,但是前朝的土地兼并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唐初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之后,原始资本的积累开始发挥二八法则,土地兼并的趋势不可逆转为了避免重蹈秦汉的覆辙,唐朝从人头税——租、庸、调,开始逐渐向资产税——两税法进行改革“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以此为本,诞生了我们中华土地上第一个房产税——“间架税”“间架税”按房屋的等级和间数计征:上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中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下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每年每间两千文害人钱财如杀人父母,动了富人蛋糕的唐德宗没好过半年,就被5万哗变的兵丁造了反皇帝来革富人的命尚且如此,“小小”王安石,却敢去革官僚集团的命“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王安石变法要求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的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次突破性的变化,有了现代征税模式的雏形,以资产数决定缴税量(有点像个人所得税了)。

试论历史上的三次赋税改革及启示

试论历史上的三次赋税改革及启示

试论历史上的三次赋税改革及启示自古以来,每一个朝代的变更替换莫不与赋税有关,赋税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紧密相连。

其中最有影响的三次农村赋税改革分别是“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这三次改革促进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探讨其中的成因和经验教训,对当前各地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有裨益。

1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唐朝中后期,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到处流亡。

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法再也无法维持下去,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维持财政收入和缓和阶级矛盾,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主要内容是:1.取消租庸调和杂税。

2.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

3.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照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多少征收地税。

4.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

两税法首开费改税的先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进步意义:1.简化了税制,将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

2.扩大了纳税面,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两税法按资产和田亩征收,实际上是资产税,弱化了人身控制,这比租庸调法按丁征收的办法合理。

两税法改革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反映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费标准以人丁为主向土地为主的转变。

2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明朝中期,面临着严重的政治危机,由于土地兼并集中,豪强瞒漏,造成大批农民失地逃亡,加上统治集团腐朽,民贫财竭,阶级矛盾日益尖锐。

为了挽救日渐衰微的政局,公元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在清查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主要内容有:1.赋役合并。

把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

2.取消力役。

把原来按户丁征派的办法,改为按照丁银派役,差役都由政府用货币雇佣。

3.一律征银。

用征收货币的税赋制度取代了以往征收实物和力役的赋役制度。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本文导读:1.实施背景617 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 年李渊建国,到907 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 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另外一个层面看,其实,租庸调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一种与唐朝均田制相辅相成的赋税制度。

均田制最早出现在北魏孝文帝统治时期,此后为西魏、北周、隋及唐所沿用。

根据唐代均田制的规定,国家要为每一个成年男子授田100 亩,此外,笃疾、废疾及寡居的女性也都可获得一定量的土地。

丁男既然获得了国家所授予的土地,也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赋税方面的体现也就是所谓的租、庸和调。

在接受授田的诸多群体中,只有丁男需要承担租庸调。

这一方面反映了官员和方外人士享受到了特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
输绢2丈、绵3两( 或布 2丈4尺、麻3斤),为调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 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
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 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 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 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
以上,赋役全免。
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 为租
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 价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研究古代赋税制度的启示
赋税制度应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根据经济形势 的变化及时调整现有的赋税制度
合适的赋税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的进步,不合适的赋税制度会阻碍经济发展,不利 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研究土地税制度,并不应只局限于制度本身,还可以与 经济发展、国家预算、地方财政收支等方面相结合,研 究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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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政府筹军饷,也使农民大量逃亡,国家财税失控(安史之 乱)
显然税负制度与当时的经济状况严重不适应,建中元年(780年)两 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度。
两税法
背景:同租庸调消失原因
两税法主要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入为出,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 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 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 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 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名称 来源)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投稿领域:经济史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摘要:本文试图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重新解读这段土地赋役制度变迁史,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

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关键词:均田制租庸调两税法产权制度变迁引言新经济史代表人物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在西方有很大的影响,传入中国后很快为中国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当代经济分析。

但在经济史领域,诺思的理论至今仍未能成功进入中国古代经济史殿堂。

大概因为学术传统的影响,许多原本学经济学而后从事经济史研究的学者,大多也恪守历史的方法而很少用到规范的经济学方法。

为了使经济史研究方法多元化,笔者试图用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范式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

唐代中期由租庸调转向两税法的制度变迁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大变革,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其高度重视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还没有用新经济史范式研究过,故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尝试一下,希望可以从一个全新视角加以诠释。

本文主要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国家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去研究均田制、租庸调和两税法,全文结构如下:(一)对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作一概述,介绍了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三大基石: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

(二)用产权理论分析北魏的均田制。

通过分析表明,均田制的实质是国家统治者从宗主手中接管了土地产权的界定权,统治者为了租金最大化不让土地自由转让,而这样的产权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

(三)对唐朝初期的租庸调制进行了经济分析,并通过对两份性质不同契约的比较,证明了在授田不足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宁愿放弃自耕农身份转而去做佃户的经济动因。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

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

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1.实施背景617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年李渊建国,到907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月 .即 在 十 一 月 底 前 完 成 征 收 。 税 收 总 额 分 为 留
州、 留使 和上供 三部分 , 有 中央和地 方分 成 , 是为
两税 法 。 两税 法的征税原 则是 “ 户 无 主 客 , 以 见 居 为
簿: 人无丁 中 , 以贫富为差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货 志上》 ) 。不再 只按 丁征税 , 也不再 区分本地 土户 、 流亡客户或者课户 、 不课户 , 一 律按照 每户田亩 和
规定 : “ 水 旱霜蝗 耗十 四者 . 免其租 ; 桑 麻尽者 . 免 其调 ; 田耗 十之六者 , 免租调 ; 耗七者 , 课役俱免 。”
( 《 新唐 书》 卷 5 1 《 食 货志一》 ) 不过 , 租庸 词制属 于 上 层建 筑范畴 的法 律税 制 . 在 实 行 中 又 有 其 独 立
盐业 私 营和 政 府 优 先 条 件 下 的矿 业 私 营 . 私 营 生 产
可视具体情况 变通折纳 , “ 置两税使 以总之 .量 出 制人 ” ( 《 新唐 书》 卷5 2 ( 食货志二》 ) 。不过 , 两税不
是 中央 直 接 税 ,而 是 一 种 以 州 为计 税 单 位 的 定 额 税, 唐 中央 并 不 握 有 独 立 完整 的 征 税 权 , 配税 权 和
中大量消失 , 使 国家的财政 危机 日益严重 。
两 税 法 是 唐 朝 后 期 随 着均 田制 瓦解 , 农 民大 量 逃亡 , 为解 决 财 政 困难 而 推行 的新 税 制 。两 税 法 简
齐 民已经以资产为征税依据 . 为什么说两税法改变
了战 国 以来 以 人 丁 为 主 的赋 税 制 度 ? 其 实编 户 齐 民 虽 然 有 以资 产 作 为征 税 标 准 的成 份 , 但 资 产 在 赋 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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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摘要:本文试图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重新解读这段土地赋役制度变迁史,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关键词:租庸调两税法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 K2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唐代中期由租庸调转向两税法的制度变迁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大变革,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其高度重视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笔者希望尝试用新制度经济学视角重新诠释这段变迁史。

笔者无意于用本文观点取代以往的研究成果,而仅仅是多提供一个视角得以丰富这段制度变迁的研究。

国内经济史学界不少人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只能应用于西方市场经济而不能用来研究我国古代社会,其实这种观点是完全没有理由的,新制度经济学应用范围极广,这方面的经典文献都是从上古、中古一直分析到现代,原始社会都可以利用产权框架去研究,更何况是中国古代文明社会了。

由于本文着力点在于借助于基本史料进行理论分析,从宏观分析入手,没有纠缠于微观的细节,肯定会存在许多不严密的硬伤,会存在视域上的偏差,但本着百家争鸣的精神,特别是近期吴承明先生在《谈百家争鸣》一文中,提到“历史研究还必须借助于抽象思维,借助于理性判断。

在百家争鸣中,不要企图用资料这个硬件来统一所有不同论点。

保留不同观点,对推进经济史学科的发展是永远有益的。

”1[1]所以笔者也就试着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框
架来分析这段制度变迁。

本文主要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国家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去研究均田制、租庸调和两税法,全文结构如下:
(一)对本文所采用的经济分析框架作一理论概述,介绍了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三大基石: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

(二)用产权理论分析北魏的均田制。

通过分析表明,均田制的实质是国家统治者从宗主手中接管了土地产权的界定权,统治者为了租金最大化限制土地自由转让,而这样的产权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

(三)对唐朝初期的租庸调制进行了经济分析,并通过对两份性质不同契约的比较,揭示出在授田不足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宁愿放弃自耕农身份转而去做佃户的内在原因。

(四)对租庸调走向两税法的动因作了分析,将两税法的经济效应分解为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并指出前者是财富转移效应,后者是财富创造效应。

一、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
诺思教授成功地将产权理论运用于经济史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史作了重新解释。

随后诺思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对新经济史研究范式作了全面总结,并最终形成了一个以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为三大基石的制度变迁理论2[2]。

制度变迁理论以产权为核心,所谓产权是指附在有形物品或服务上的一组权利束,正是这组权利束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物品的价值。

E·G·菲吕博腾和S·配杰威齐对产权的定义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关系。

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事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

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3[3]”。

如果仍觉得过于抽象,可以采用张五常的最简单定义,“所
谓产权,就是三种权利的同时占有:使用权(或者是决定使用权)、不受干预的收益享受权和自由转让权4[4]”。

有了以上的产权定义,就可以为以后的分析奠定了逻辑起点。

国家土地制度实质上是国家界定土地的产权属性,其属性直接决定了各博弈方其后的博弈策略,并最终决定了社会整体效率。

这时很自然地要提出这样的问题:作为产权界定者的国家,它是超然的吗?它根据什么原则来界定产权?既然国家掌握了产权属性的界定权,要研究产权就先需要一个明确的国家理论。

在诺思的国家理论之前,关于国家的存在有两种解释:新古典经济学家的契约论和马克思主义学派的掠夺论。

契约论在逻辑上拓展了交换定理,认为国家在其中起了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作用。

而掠夺论则认为国家是某一集团或阶级的代理人,是统治阶级压迫其他阶级的工具,掠夺性国家将界定一套产权,使自己集团收益最大化而无视它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

诺思对国家理论作了新的描述,诺思的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正是凭此优势使国家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特殊地位,离开产权,人们很难对国家作出有效分析。

诺思通过国家“暴力潜能”分配理论可以将契约论与掠夺论统一起来,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国家。

国家有两个目的:一是能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

然而,这两个目的是相互冲突的,也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冲突导致矛盾乃至对抗的出现,国家才由此兴衰。

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就是“诺思悖论”。

这里的“租金”是经济学早就有的一个概念,是指某种资源由于供给弹性不足产生的稳定的超额利润,在国家理论中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国家税赋收入。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诺思所说的租金最大化其实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在现有初始条件约束下的租金最大化,默认在现有条件约束下去求均衡解是经济学家的共识,所以诺思没有专门强调这个前提条件。

当国家界定了产权属性之后,还要研究此产权结构的稳定性,这时就还需要一个意识形态理论。

产权结构建立之后,统治者还要继续投资大量成本去维护。

诺思认为,意识形态也是一项投资,而一种成功的意识形态如果可以证明现存的产权结构是合理公正的,那么就可以大量节约维护产权结构的费用。

反之,在产
权结构变迁中先发展一种抨击现存结构的意识形态,则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搭便车问题,还可以节约制度变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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