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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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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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度
租调制到租庸调制: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 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 (且税负沉重)
隋唐时期,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又发展出租庸调制.租庸调区 别租调,其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包含代役税,后者则无代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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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的意义
租庸调的实行使得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 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
使得国家税收稳定,国富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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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租庸调消失的背景:
租庸调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按丁纳税。这是建立在唐初自 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 度(租庸调的经济基础)。
4.两税法实施之后,赋税收入大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危机得到 缓解,(加强了中央财政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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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1.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价的变 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2.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3.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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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赋税制度以人丁为主 → 以财产为依据,(这样一方面使税
负趋于合理,另一方面一方面使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来源)
2.原先那些享受免税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样 要缴纳税款。(课税主体的总量随之大量增加,纳税面得以 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实质性的增加 )
3.金钱谷粟兼而有之的征税方式开创了我国财政史上以货币缴 纳田赋的新局面(方便征收工作,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唐的相关规定
1.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 2.输绢2丈、绵3两( 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 3.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 为庸(也加“输庸代役”) 4.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 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 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 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5.一些官僚贵族享受免税负的特权 (六品以上,六品及以下)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MG1002019 李乾佑西方经济摘要:法唐朝税制先后有两种,一是租庸调制,一是两税,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转变的,这两种税制都促进了唐经济的发展,而租庸调到两税法也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范式来解释。
关键词:租庸调制两税法均田制引言唐朝的税赋制度共先后共实行了两种,前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但是随着土地的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不能再实施,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两税法正式颁布实施。
对于从租庸调制到到两税法的变迁,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解释(王劲迄,2008),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还有一种观点是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解释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朱红琼,2008),认为唐中叶以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是,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衡各自的收益成本后做出的选择。
本文通过对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各自特点的分析,并结合唐朝当时的外部环境(其他制度、人口等)来说明问什么唐中前期实施租庸调制而在中后期实施两税法。
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均田制从北魏开始实施,唐代均田制相对北魏时期有了一些变化,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
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均田制主要内容为: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中国古代史厦门大学 第五讲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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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新唐书》五一《食货一》: [唐初]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
随乡所出,岁输绢二匹,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 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 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 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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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4)、两税法的利弊 a)各州人民负担之税率,轻重不一致;
b)折纳的问题; c)非法苛取之无法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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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参考文献
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2、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第二卷,《魏晋南北朝隋唐部 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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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均田制、租庸调与两税法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 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 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 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 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 九品以上官,不课。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输绢2丈、绵3两( 或布 2丈4尺、麻3斤),为调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 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
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 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 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 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
以上,赋役全免。
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 为租
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 价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研究古代赋税制度的启示
赋税制度应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根据经济形势 的变化及时调整现有的赋税制度
合适的赋税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的进步,不合适的赋税制度会阻碍经济发展,不利 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研究土地税制度,并不应只局限于制度本身,还可以与 经济发展、国家预算、地方财政收支等方面相结合,研 究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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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政府筹军饷,也使农民大量逃亡,国家财税失控(安史之 乱)
显然税负制度与当时的经济状况严重不适应,建中元年(780年)两 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度。
两税法
背景:同租庸调消失原因
两税法主要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入为出,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 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 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 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 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名称 来源)
第9课 隋唐时期的经济、科技与文化(教学设计)【中职专用】《中国历史》(高教版2023基础模块)

第9课《隋唐时期的经济、科技与文化》教学设计【课标要求】了解隋唐时期的社会经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对外关系和科技文化的基本史实。
【重点难点】学习重点:隋唐时期的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的发展学习难点:隋唐时期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原因【授课环节】第一章隋唐经济1、从租庸调到两税法(1)在北魏均田制基础上,隋唐的田制有了新发展。
唐朝官员按品级占有土地,百姓成年男子可占田百亩。
(2)唐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唐后期实行两税法。
(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征税基准从“以丁身为本”演变为“以资产为宗”,在我国古代赋税史上是一种进步。
名词解释1、均田制(485年-780年)是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是孝文帝改革中的开创性举措。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2、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租即田租,每年要纳粟二石。
庸则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劳役,可用物品折抵役期。
调是户调,男丁随乡土所产而纳。
3、两税法: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制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二、农业发展(1)曲辕犁的推广提高了耕作效率。
(2)水车的使用扩大了灌溉区域,水利事业迎来高峰。
(3)垦田数量扩大,精耕细作使单位面积产量提高。
(4)总体上,江南有后来居上的趋势。
三、手工业发展1、唐朝的官府、私营和家庭手工业都有新发展。
(1)官府直接管理的工匠多达数万人,主要服务于朝廷和军队。
(2)私营手工业以小型居多。
(3)从事家庭手工业的人数众多。
2、唐代纺织业发达,纺织技术和工艺还引进了波斯风格和手法,纺织品色彩绚丽,图案新颖。
3、陶瓷制造有显著进步,越窑青瓷和邢窑白瓷尤为有名,唐三彩是釉陶工艺最有代表性的作品。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投稿领域:经济史从租庸调到两税法制度变迁的经济分析——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摘要:本文试图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重新解读这段土地赋役制度变迁史,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
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关键词:均田制租庸调两税法产权制度变迁引言新经济史代表人物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在西方有很大的影响,传入中国后很快为中国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并广泛应用于当代经济分析。
但在经济史领域,诺思的理论至今仍未能成功进入中国古代经济史殿堂。
大概因为学术传统的影响,许多原本学经济学而后从事经济史研究的学者,大多也恪守历史的方法而很少用到规范的经济学方法。
为了使经济史研究方法多元化,笔者试图用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学范式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
唐代中期由租庸调转向两税法的制度变迁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大变革,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其高度重视并取得了许多成果,但还没有用新经济史范式研究过,故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尝试一下,希望可以从一个全新视角加以诠释。
本文主要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国家理论以及制度变迁理论去研究均田制、租庸调和两税法,全文结构如下:(一)对经济分析的理论框架作一概述,介绍了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三大基石: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
(二)用产权理论分析北魏的均田制。
通过分析表明,均田制的实质是国家统治者从宗主手中接管了土地产权的界定权,统治者为了租金最大化不让土地自由转让,而这样的产权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
(三)对唐朝初期的租庸调制进行了经济分析,并通过对两份性质不同契约的比较,证明了在授田不足的情况下,作为理性人的农户宁愿放弃自耕农身份转而去做佃户的经济动因。
唐朝杨炎的两税法

唐朝两税法对中国赋税制度的影响雒健云摘要:唐朝实行的两税法,被看做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两税法作为唐朝中后期基本的赋税制度,其成功实施无论对当时的唐朝统治,还是对中国的整个赋税史,以及后来整个中国的经济重心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反映出的税制设计思想和设计原则,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确定原则、简化原则及低税率原则等,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均田制;租庸调制;两税法一、唐两税法的主要内容两税法由唐德宗时期的宰相杨炎提出,并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实施。
有关两税法的记载。
见《旧唐书·杨炎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
户元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
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从古书中可以看到,两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即不分本地人,还是外来户,以居住地为标准,只要在当地有居所的人都是纳税人。
无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要缴纳1/30的税收。
(2)课税对象。
“以资产为宗”,这就是说,两税法的课税对象就是纳税人所拥有的资产。
这里的资产指田亩,而不包括货币资产这种动产和房屋这种不动产。
(3)课税依据。
“以贫富为差”,就是以居户的户等及其占有的土地和财产多少为依据。
(4)纳税期限。
由“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可知,夏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六月底以前,秋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十一月底以前。
(5)税率。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税率与大历十四年的税率相同。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有什么不同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死後还田。
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调。
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
那么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规定丁男(2160岁)、中男(1820岁)受田一顷(百亩)。
疾病残废者受田40亩。
寡妇30亩,如为户主则为50亩。
所授民田2/10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
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棵,榆、枣各10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
8/10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
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
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
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诗〕各二丈,绵三两。
如果缴布,则加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
规定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年22天。
如果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15天免调,加役30天,租调全免。
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
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
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
(《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769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4000文,上中户3500文,上下户3000文;中上户2500文,中中户2000文,中下户1500文;下上户1000文,下中户700文,下下户500文。
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
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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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之一,其政治、经济、文化在我国历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土地税方面,唐朝先后出现了租庸调制和两税法这两种比较完善的土地税制度。
公元775年唐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即是租庸调制向两税法转变的转折点,也是土地税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过渡的重大转折点。
尽管唐朝时期的土地税制度的演进形式并不复杂,但其制度内涵变换却极其丰富。
征税对象由人丁向土地转移,征税形态从以物定税到货币定税,此外还包括土地税税附加税的扩张和整合、土地税地域差异的加剧以及土地税征收管理的调整。
因此,研究唐朝时期土地税制度的变迁对于认识中国古代土地税制度乃至整个赋役制度的演进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土地税制度的变迁也对唐朝时期的国家财政、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这一研究对理解唐朝时期的社会发展也不无裨益。
唐朝初期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
史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
若不役,则收其佣(同庸),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①“安史之乱”之后,随着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也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于是开始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改革。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将各种苛杂加以整理,依据户税和地税的范式制定了两税法。
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费,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恳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②唐初租庸调的实行使得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收入又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
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这些都使国家变得富强了起来。
尽管在唐朝前期,租庸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唐朝初期的繁荣昌盛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需注意的是,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其征收单位是人丁,即“系之丁身”。
人丁相同,不论土地多少,所交田租是相同的,这表明田租的实质是丁税。
而庸调就是人口税。
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就使得租庸调制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再加上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均田制一旦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会随之出现问题。
这些都说明了租庸调制是无法长期实行下去的,它必然会被一个更加完善的制度所代替。
在均田制的情况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私有土地是合法的,这使得土地大量兼并成为可能。
史载“武周以后,事实上已无田可授”,“开元之际,均田制已等同瓦解”③均田制的瓦解,使得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租庸调制也难以继续实施下去。
安史之乱爆发之后,政府为筹集军饷,又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于是农户大量逃亡。
由于唐代有“摊逃”(农户逃亡之后,该户所承担的赋役,就分摊于其他农户,国家赋役不减)的规定,农户的逃亡使得每一课丁的负担额更重,结果又造成了更多农户的逃亡,如此恶性循环,唐朝政府掌握的户口越来越少,赋役却越来越多,人民负担越来越沉重。
再加上当时藩镇割据严重,国内局部战争不断,边境外敌骚扰连续,社会动荡不安,使得国家财政失控,租庸调收入锐减,国家财政收入捉襟见肘,赋役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国家必须做出抉择。
建中元年,两税法实施之后,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了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
相对于租庸调制来说,两税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进步。
首先,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提倡并课征财产税。
两税法废止了过去“以丁身为本”的赋税徭役制度,实行完全以资产(即土地和财产)作为纳税依据的财产税制度。
即将税收负担从丁身转移到资产上,这样一方面使税负趋于合理,令一方面使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来源。
两税法规定主户、客户都要纳税,同时原先那些享受免税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律要缴纳税款。
课税主体的总量随之大量增加,纳税面得以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实质性的增加。
但是陈昭桐、洪野在《中唐财政政策对复苏社会经济的作用》一文中论述从租庸调制至两税法的变革时指出,在两税法之前,天宝以后的给付租庸就已经体现出了赋税征收标准由“以丁身为本”到“以贫富为差”的转化。
其次,两税法中的货币赋税思想,适应了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了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征收形式从实物赋税到货币赋税的转移。
两税法规定除了极少数的税种仍以谷物缴纳外,其他税种的税款均以货币缴纳,这种金钱谷粟兼而有之的征税方式开创了我国财政史上以货币缴纳田赋的新局面。
这样的征税方式方便了征收工作,在货币稳定的情况下能够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再次,两税法制定了一个公平高效的税收制度。
亚当·斯密在他着名的《国富论》中第一次明确地把“公平、便利、确定、经济”四大原则作为国家制定赋税制度的财政原则。
而实际上,杨炎在两税法改革中就运用了这些原则。
两税法不再以丁、户来计算征收,而是以资产来计算,即“以贫富为差”,这样平均了纳税的负担,具有其合理性,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同时,两税法将名目繁多的各种租税统一征收,税目的减少减轻了人们的纳税负担,纳税时间的统一便利了税款的征收与缴纳,这样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纳的工作效率。
此外,两税法实施之后,赋税收入大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危机得到缓解,加强了中央财政集权。
特别是有效地削弱了地方政府和州刺史在“安史之乱”中得以膨胀起来的财政,规范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形式。
两税法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种进步的税法。
马端临评价两税法时说“:盖当大乱之后,人口死徙虚耗,岂复承平之旧,其不可转移失陷者独田亩耳。
然则视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以定两税之法,虽非经国之远图,乃救弊之良法也。
”④据记载,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起唐政府每年的两税税收为3000万贯,而元和二年(公元807年)到开成二年(公元837年)每年两税税收则为3500万贯。
尽管两税法的实施对于进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两税法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其本身也有一定的漏洞。
首先,两税法的税负不合理。
两税法的实施本来就不是为了减轻人民的负担,而是为了缓解国家的财政危机,确保赋税收入总额,故而只是简单地把一切征敛总括在两税之内,并以大历十四年的恳田数为基准,各道各州按照旧有数额进行摊派征收,根本就没有斟酌过地区之间的经济状况、税负的平衡调节,各个地区长期存在着税负不平衡这一问题。
其次,立法犯法,法外加征。
建中元年颁行《两税法》时,德宗的诏令中有“自艰难以来,征赋名目颇多;今后除两税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⑤可是,下诏令者正是毁诏令者,建中二年(781年)两税法颁布的次年,财政入不敷出,德宗违背了自己“枉法”禁令,不仅提高了两税税额,还开征了新税。
贞元八年(792年),又一次准奏将两税钱的税率提高五分之一,等等。
立法者犯法,既有政府命令加征,又有地方非法苛敛,各种苛捐杂税,犹如洪水猛兽,纷至沓来。
苛捐杂税越废越兴盛,两税法不能贯彻到底。
再次,折钱纳物,额外盘剥。
初定两税法时,以货币计税缴纳,百姓必须以钱币纳税,但由于受到形势发展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实际纳税时,却采取定税计钱,折钱纳物的课征方式。
如此,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
初行两税法,钱轻物重,才有计钱纳绢的规定。
但贞元后,物价迅速下跌,则为钱重物轻,百姓就得负担更多的实物以满足赋税的货币额,由于币值与物价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此外,“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两税法第一次明确地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立法原则,这是财政史上的一大突破,具有不容忽视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
然而,杨炎只是简单的提出这个原则,却没有深究实施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制约这一原则的劳动者的负担能力,以及具体的实施规定和细则。
那么,“量出为入”原则就自然转变为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需要而无限制地加征赋税的手段。
如“德宗借军兴用度不足为名,而行间架、陌钱诸色无艺之征敛”⑥;又借常平本钱为名“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十分税一,以充常平之本”⑦。
这样的史料举不胜举,一个很有价值的财政原则完全被扭曲了,支出毫无节制,收入日趋扩大,直接导致横征暴敛。
总之,两税法的实施,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存在严重的问题,但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唐中期后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唐代着名政治家、文学家陆贽认为,两税法的立意就有违古制,实施又过于仓促,是旧弊未除又加新弊。
他认为,租庸调制原本是一项很好的制度,租庸调制之所以难以实行下去不是因为其本身的弊病,而是因为时局发生了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两税法,相当于对时局的弊病未加治理,却对无弊病的租庸调制进行了改革,是废除已成熟的规章制度,实行有违古制的新税法。
而对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什么情况,又没有充分的研究,以致百姓的赋役负担越来越重。
在陆贽看来,实行两税法是在旧弊端的基础上又加了新弊端,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两税法。
《中国财政思想史》(上)一书中写道“陆贽的认识显然是违背事物客观发展规律的,是一种保守、僵化的认识”,“时局的发展变化是客观存在,而法是一种主观行为,只有不断修改主观行为去适应变化的客观存在,而不能让客观存在适应主观行为,否则就是刻舟求剑、削足适履”。
这一点确实如此,既然租庸调制已经无法适应当时的社会状况了,那就应该用一个新的、能够适应当时社会状况的制度来代替它,而两税法无疑就满足这一点。
如果因循守旧,坚持租庸调制不肯改变,那么最终结果肯定是国家财政严重入不敷出,最终走向灭亡,人民生活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尽管两税法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但是它的实施显然是阻止了这一情况的发生,并且使得国家和社会状况开始向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
在没有更好的制度之前,两税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而且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也没有哪个例子是一蹴而就的,所有的事情都是在不断的改进中一步一步地完善的,没有那种制度是最初提出时就是完美无缺的。
对于两税法的具体内容,陆贽历数七大罪状,归纳起来有以下六点:一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这一规定,他说:两税法“总杂征虚数,以为两税恒规,悉登地官,咸系经费,计奏一定,有加无除”。
二是对“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按资产征税这一规定,他说: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