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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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化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化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赋税制度,是随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从本质上体现了对生产关系的调整。

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社会形态名称时间主要内容作用或影响奴隶社会贡赋制度西周受田的诸侯臣下作为义务向周王交纳的贡赋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相地而衰征春秋前期齐国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征税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转化“初税亩”春秋后期鲁国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按照田亩的实际数目收税封建社会编户制度两汉两汉时期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被称为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向国家的交纳赋税,即田租、更赋、人口税和承担徭役、兵役。

租庸调制隋唐隋朝:沿用了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比较短。

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缴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唐朝前期: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

其内容如下: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期间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

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两税法唐朝原因:唐玄宗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

国家的财政收入大为减少。

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目的: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内容: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开始以资产和土地为主,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缴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PPT课件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PPT课件
租庸调到两税法
11091207
2020/3/27
1
租庸调制度
租调制到租庸调制: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租调制度, 规定以一夫一妇作为交纳租调的单位,但对徭役的规定不详 (且税负沉重)
隋唐时期,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又发展出租庸调制.租庸调区 别租调,其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包含代役税,后者则无代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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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租庸调的意义
租庸调的实行使得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 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
使得国家税收稳定,国富民强。
2020/3/27
4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租庸调消失的背景:
租庸调不论土地、财产的多少,按丁纳税。这是建立在唐初自 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基础上的一种赋税制 度(租庸调的经济基础)。
4.两税法实施之后,赋税收入大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危机得到 缓解,(加强了中央财政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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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1.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价的变 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2.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3.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2020/3/27
1.赋税制度以人丁为主 → 以财产为依据,(这样一方面使税
负趋于合理,另一方面一方面使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来源)
2.原先那些享受免税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样 要缴纳税款。(课税主体的总量随之大量增加,纳税面得以 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实质性的增加 )
3.金钱谷粟兼而有之的征税方式开创了我国财政史上以货币缴 纳田赋的新局面(方便征收工作,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唐的相关规定
1.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 2.输绢2丈、绵3两( 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 3.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 为庸(也加“输庸代役”) 4.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 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 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 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 5.一些官僚贵族享受免税负的特权 (六品以上,六品及以下)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MG1002019 李乾佑西方经济摘要:法唐朝税制先后有两种,一是租庸调制,一是两税,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转变的,这两种税制都促进了唐经济的发展,而租庸调到两税法也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范式来解释。

关键词:租庸调制两税法均田制引言唐朝的税赋制度共先后共实行了两种,前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但是随着土地的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不能再实施,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两税法正式颁布实施。

对于从租庸调制到到两税法的变迁,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解释(王劲迄,2008),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还有一种观点是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解释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朱红琼,2008),认为唐中叶以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是,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衡各自的收益成本后做出的选择。

本文通过对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各自特点的分析,并结合唐朝当时的外部环境(其他制度、人口等)来说明问什么唐中前期实施租庸调制而在中后期实施两税法。

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均田制从北魏开始实施,唐代均田制相对北魏时期有了一些变化,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

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均田制主要内容为: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七、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

七、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

七、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七、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唐代的经济政策较汉代为积极,较具发展和进取精神。

唐代政府对人民亦较大方和宽容。

任由农家卖田地、盖大楼、办工厂,农民要弃农从工商,亦悉随尊便,政府无不欢迎。

不过不再给土地而已。

但后人又有批评,说唐代分给土地,又准出卖,岂不自相矛盾,破坏制度?其实田地既给了农民,任由农民处理,也非不合理。

唐代之100亩相当于汉代之200亩,唐代何以有如此多土地分人民?因分到地的有人卖出,故不愁无地可分。

如占田过多则受罚,但如在宽乡占田多则不罚,可见唐代政府用心颇深,且有意义。

汉高祖时,参与朝政者多非读书人,故初无制度,直到汉武帝时才有定制。

但唐太宗时,参政的多为读书人,懂得治理之道,所以订出好政策,好制度。

所谓“律”、“令”、“例”,三者有所分别:“律”是原定的,如唐高宗时禁止卖买口分田便是“律”;“令”是新出的,如唐代某帝下的“令”;至于“例”,如太宗时所订《唐律》,文字简洁而不能过多,于是在“疏”中说明之,如为了造船而卖田,须经政府按律制定准许,这就是“例”。

世上无十全十美之事,亦无十全十美之制度。

任何良好之制度难免会有些缺点。

综上所述,由于田地买卖持续地进行,普通民户虽占田不能过100亩,但由于公卿百官分田数量巨大,且有豪强兼并,再加上户口册之整理,要不断地长期保持准确无讹,实在相当困难,因时日一久,显出人之惰性,造成户口册人口登记之紊乱与缺失,在所难免。

由于人口之流动性大,造成户籍之不实。

如戍边之军人,政府照例免其租庸。

戍边六年后还乡,户口便有变动。

玄宗时,戍边者死亡,而边将并不呈报。

天宝年间,户口使王鉷竟按旧户籍册免除6年租庸外,向其家征收30年之租庸。

或有误会人民逃庸重罚之,使家属惟有逃亡。

由于历经安史之乱与荒年,或屯兵地区之赋税不上交中央,使国家府库匮乏。

天宝十四年,已报之户890万有奇,至肃宗乾元三年,仅190万户有奇而已,户籍顿减,更难整理。

于是租庸调制不得不废弃而以两税制代之。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的赋税制度

唐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再度统一中国,经武德贞观之治,重行均田制,并建立了唐代的新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制。

唐代的农民生活,可以分做光明的和黑暗的两面来说。

唐代的农民,在安史之乱以前,生活相当安定而富庶。

最重要的是租役的负担很轻,譬如唐初所实行的“租庸调”制,这种制度,都是减轻负担,给人民以方便。

当时除了“租庸调”之外,地方上也没有什么苛捐杂税,唐初不征收盐税、茶税,不禁酒,只要国家太平,没有战事,一般农民的生活是安定而富裕的。

所以史称贞观之治是:“外户不闭,行旅不贲粮。

”这种安居乐业的生活,到开元、天宝之际,达到一个最高点。

因民生之安定,而人口繁荣,物价低落,贞观四年的米价是一斗三钱,开元十三年东都米价每斗十钱,安史之乱后,代宗时的米价上涨到每斗一千钱以上。

各地仓储皆满,一个小小的州城,户口就有十几万人,想见其民生之富庶,所以杜甫诗说:“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事,稻米流脂粟米百,公私仓廪俱丰实。

”元结也有诗咏当时的农村生活:“昔岁逢太平,山林二十年,泉源在庭户,洞壑当门前,井税有常期,日晏犹得眠,,”当时人民不仅平日生活安居乐业,旅行也很舒适。

四处路边都有酒肆旅店待客。

杜甫描写秦州通西域的驿亭说:“今日明人眼,临池好驿亭,丛篁低地碧,高柳半天青。

”不过这种繁华和舒适,经安史之乱而全面破坏。

以后农村便日益艰难,民生也日益凋敝了。

(一)均田制甲、XX的规制唐代成丁之年的规制凡三变,逐次缩短其年限。

丁年即役龄,唐时最初为四十年的役龄,缩短为三十八年,在缩短为三十年。

唐初至开元时,二十一岁为“成丁”;天宝三年更定二十三岁为“成丁”;广德元年更定二十五岁为“成丁”。

乙、授田的规制1、唐初规定,一般百姓,丁男给田一百亩(即一夫一妇),一百亩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

年老及残疾者,只给四十亩,守寡的妻妾给田三十亩,如改嫁,增加二十亩“永业田”。

总之,以二十亩为“永业”。

“永业田”作为固定的私人财产,死后传授与承户人(继承者),口分田则收入官府。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税制变化欢迎加入圈子:每日诗签「诗词美文」收录各类型优美诗句「诗词知识」收录诗词有关知识「诗词创作」收录各类型诗词作品期待您的加入~1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

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

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

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

武周时期开始到玄宗时期没随着商品经济繁荣发展以及官僚集团膨胀,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

加之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导致国家财政危机。

这样,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无法继续运转。

780年,唐政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

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

2唐朝初期,是以租、庸、调为主的人头税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的是定量的绢或布;庸是徭役,当然,农民不去徭役也可以,可以纳绢代役,这样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所以这项制度被称为租庸调制开国初期,土地一切从零开始分配,自然一切好说,但是前朝的土地兼并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在唐初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之后,原始资本的积累开始发挥二八法则,土地兼并的趋势不可逆转为了避免重蹈秦汉的覆辙,唐朝从人头税——租、庸、调,开始逐渐向资产税——两税法进行改革“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以此为本,诞生了我们中华土地上第一个房产税——“间架税”“间架税”按房屋的等级和间数计征:上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中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下等房子每年每间交多少,每年每间两千文害人钱财如杀人父母,动了富人蛋糕的唐德宗没好过半年,就被5万哗变的兵丁造了反皇帝来革富人的命尚且如此,“小小”王安石,却敢去革官僚集团的命“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王安石变法要求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的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中国古代税制的一次突破性的变化,有了现代征税模式的雏形,以资产数决定缴税量(有点像个人所得税了)。

唐朝的赋税制度

唐朝的赋税制度

唐朝的赋税制度唐朝的赋税制度有以下两种: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的前提下,将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受田农民对土地不得进行买卖,死后部分土地要交还国家。

要按规定交纳定量的租调(实物地租),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徭役(劳役地租),服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即庸)。

通过这一制度,封建政权既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又保证了赋役的征派。

两税法: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

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

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

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

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

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全国无统一税率。

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

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

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

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

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

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

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

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

“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租庸调制度到两税法
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
输绢2丈、绵3两( 或布 2丈4尺、麻3斤),为调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 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
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 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 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 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
以上,赋役全免。
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 为租
两税法的不足之处
物价的变动对纳税人的负担就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币值与物 价的变化,从而使农民又蒙受一层剥削。 “量出为入”导致“横征暴敛” 德宗不断开新税,提高两税税额。
研究古代赋税制度的启示
赋税制度应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要根据经济形势 的变化及时调整现有的赋税制度
合适的赋税制度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和 社会的进步,不合适的赋税制度会阻碍经济发展,不利 于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研究土地税制度,并不应只局限于制度本身,还可以与 经济发展、国家预算、地方财政收支等方面相结合,研 究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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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乱,政府筹军饷,也使农民大量逃亡,国家财税失控(安史之 乱)
显然税负制度与当时的经济状况严重不适应,建中元年(780年)两 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度。
两税法
背景:同租庸调消失原因
两税法主要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入为出,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 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 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 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 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名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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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
变迁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

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

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1.实施背景
617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年李渊建国,到907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
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
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另外一个层面看,其实,租庸调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一种与唐朝均田制相辅相成的赋税制度。

均田制最早出现在北魏孝文帝统治时期,此后为西魏、北周、隋及唐所沿用。

根据唐代均田制的规定,国家要为每一个成年男子授田100亩,此外,笃疾、废疾及寡居的女性也都可获得一定量的土地。

丁男既然获得了国家所授予的土地,也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赋税方面的体现也就是所谓的租、庸和调。

在接受授田的诸多群体中,只有丁男需要承担租庸调。

这一方面反映了官员和方外人士享受到了特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

租庸调制的实行不仅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普通百姓也可以通过经济赎买的方式来抵消劳役,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对他们的人身束缚,对唐朝前期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唐朝是在收拾隋末乱局之后所建立起来的朝代,所以唐朝初年,政府
手中掌握了大量的无主荒地,从而保证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顺利实施。

虽然唐代均田制中也有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但对于高门大族来说根本就是一纸空文。

所以,随着局势的日益稳定,权势之家开始利用手中的特权侵夺小农的田地。

此外,虽然均田制里也有为官员授田的规定,但由于唐代官员数量可观,而土地资源却又相对有限,所以并没有真正施行。

当时的官僚贵族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兼并或抢夺的方式,来剥夺农民土地。

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减少,但租庸调的负担却丝毫没有减轻,无力承担赋税的农民只能逃离家乡以避税。

此外,在均田制下,普通百姓承担的义务并非仅限于租庸调,还包括加入府兵,行军作战等等。

府兵除了前往京师宿卫之外,还要前往边疆作战或戍守,是唐前期主要的武装力量。

府兵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战时出征,具备了兵和民的双重身份。

唐朝初年,府兵的地位还比较高。

府兵不仅可以通过战功获得荣誉性的勋官,还可以藉此进入官僚系统。

但随着普通士兵上升的渠道被权贵之家所堵塞,府兵的地位出现了下滑的趋势。

此外,随着均田制的破坏,作战所需的物资和装备成为府兵难以承受的负担。

为了逃避兵役,农民纷纷逃到免除军役的地区,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农民的逃亡。

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大批农民或因逃避租庸调而成为流民,或因为躲避兵役而逃亡,使得唐政府所掌握的人口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渐枯竭,因而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了。

3.两税法的颁布施行及优越性
安史之乱爆发后,为了平定叛乱并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唐政府新增
加了很多新的税收项目,从而形成了“科敛之名凡数百”的混乱局面。

但唐政府的苛政暴敛并没有能解决经济困局,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在赋税制度方面进行了新的尝试,将此前的租庸调制调整成为两税法。

杨炎将此前的租庸调和名目繁多的杂税合并为地税和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征税的主要标准也由人头税改为财产税。

两税法最重要的原则也就是量出制入,唐政府根据每年的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按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以往,只有本地的土著才编入州县的户籍,承担租庸调。

而在两税法下,外来户也需按照现居地登记造册,并按照家庭财产多少及户等高下,向国家交纳税额。

此外,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也不能逃避税收,而由所在州县,按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两税法相对于租庸调制来说,优势非常明显。

首先,在租庸调制之下,国家征收赋税的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财产的多少征税,意味着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减轻。

此外,租庸调制下,尽管农民家庭的条件各不相同,但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显然并不合理。

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

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有,租庸调制下,不入户籍的流亡客户不用纳税。

而两税法只以财产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也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的范围,使得国家的收入大幅度增加。

在两税法施行之初,唐政府宣称此外不再加税,税外加征会被以枉法论处。

但实际上,在“量出为入”的旗号下,唐政府经常会在两税之外巧立名目,百姓的负担并没有减轻。

此外,两税法实施后,百姓所需
缴纳的由此前实物变成了货币,从而出现了“物轻钱重”的现象。

在由物向钱的转化过程中,百姓不但要承受物价下跌的损失,而且往往还要遭受到商贾的盘剥,负担进一步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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