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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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化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化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赋税制度,是随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从本质上体现了对生产关系的调整。

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社会形态名称时间主要内容作用或影响奴隶社会贡赋制度西周受田的诸侯臣下作为义务向周王交纳的贡赋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相地而衰征春秋前期齐国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征税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转化“初税亩”春秋后期鲁国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按照田亩的实际数目收税封建社会编户制度两汉两汉时期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被称为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向国家的交纳赋税,即田租、更赋、人口税和承担徭役、兵役。

租庸调制隋唐隋朝:沿用了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比较短。

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缴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唐朝前期: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

其内容如下: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期间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

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

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两税法唐朝原因:唐玄宗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

国家的财政收入大为减少。

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目的: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内容: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开始以资产和土地为主,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缴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

唐代税赋制度的变迁研究——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MG1002019 李乾佑西方经济摘要:法唐朝税制先后有两种,一是租庸调制,一是两税,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转变的,这两种税制都促进了唐经济的发展,而租庸调到两税法也有必然性,这种必然性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范式来解释。

关键词:租庸调制两税法均田制引言唐朝的税赋制度共先后共实行了两种,前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但是随着土地的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不能再实施,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两税法正式颁布实施。

对于从租庸调制到到两税法的变迁,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解释(王劲迄,2008),在对均田制、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分析时,都是用经济学特有的研究方法,先列出初始约束条件,然后在此基础上求得制度均衡解。

将一些经济史的问题内生到新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去研究,从而用全新的视角加以审视和诠释,揭示出均田制下的土地产权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的残缺产权,随着人口、战争等外生变量的变化,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出现了制度危机,此时必须引入新的两税法赋税制度,才能使制度结构重新恢复稳定均衡。

还有一种观点是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解释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朱红琼,2008),认为唐中叶以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是,是一种“帕累托改进”,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权衡各自的收益成本后做出的选择。

本文通过对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各自特点的分析,并结合唐朝当时的外部环境(其他制度、人口等)来说明问什么唐中前期实施租庸调制而在中后期实施两税法。

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均田制从北魏开始实施,唐代均田制相对北魏时期有了一些变化,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

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均田制主要内容为: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对百姓授田的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

唐朝赋税制度变化说明了

唐朝赋税制度变化说明了

唐朝赋税制度变化说明了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化说明了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活跃的相应反映。

唐初户等沿袭隋朝制度,武德初,行三等户制。

武德七年(624年)四月,唐朝颁布均田令和租庸调。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朝的财政制度由租庸调发改委两税法。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1、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

2、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

3、西晋实行“占田法”,北魏实行“租调制”。

4、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

5、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6、北宋实行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7、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8、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

一、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

一、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

一、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一)奴隶社会“贡赋制度”实施背景:奴隶主建立国家政权后,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力量确保国家机器的运转。

目的: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

内容:部落(夏、商)或受封的诸侯(周)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品(物)。

评价:巩固了奴隶制国家政权,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奴隶社会国家的分裂,年年战争不断。

(二)鲁国“初税亩”实施背景:1.铁器的使用,使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

2.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

3.私田主人控制私田的产品,不交纳给国君。

实施目的: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内容:不论公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照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

评价: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三)西汉赋税制度实施背景:恢复社会秩序,巩固统治。

实施目的:增加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编户农民向封建国家交田租,即土地税,交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评价:将农民尽可能地固定在土地上,以确保封建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剧Do(四)北魏新租调制实施背景:1.民族大融合趋势的出现。

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砌有的财政收入。

内容: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

评价: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

同时,加速了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进程,促进了北方民族大融合。

(五)唐朝初期租庸调制实施背景:1.唐太宗即位后,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

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作“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

评价:农民依旧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

但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六)唐朝中期两税法实施背景:1.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严重。

2.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

实施目的:解决财政上的困难。

内容: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本文导读:1.实施背景617 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 年李渊建国,到907 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 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从另外一个层面看,其实,租庸调并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一种与唐朝均田制相辅相成的赋税制度。

均田制最早出现在北魏孝文帝统治时期,此后为西魏、北周、隋及唐所沿用。

根据唐代均田制的规定,国家要为每一个成年男子授田100 亩,此外,笃疾、废疾及寡居的女性也都可获得一定量的土地。

丁男既然获得了国家所授予的土地,也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赋税方面的体现也就是所谓的租、庸和调。

在接受授田的诸多群体中,只有丁男需要承担租庸调。

这一方面反映了官员和方外人士享受到了特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

唐朝的赋税制度

唐朝的赋税制度

唐朝的赋税制度唐朝的赋税制度有以下两种: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在均田制基础上的赋役制度,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的前提下,将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受田农民对土地不得进行买卖,死后部分土地要交还国家。

要按规定交纳定量的租调(实物地租),同时还要承担国家的各种徭役(劳役地租),服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即庸)。

通过这一制度,封建政权既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又保证了赋役的征派。

两税法:第一、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

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的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课税依据。

主户和客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出户等。

第三、课税主体。

不分原住民和移民,一律按现行居住地立户籍,于所在地纳税。

租庸调和所有其他税费全部废除,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否则以“枉法”论处。

流动商人在其经营所在地,收1/30的税(后改为1/10),鳏寡孤独者免征。

第四、全国无统一税率。

贯彻量出为入原则,所以,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九个等级的户,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多少土地,征收“地税”。

各地田亩数字,大致以代宗大历十四年(779)的数字为标准,进行征收。

从按“丁”课征的租庸调改为以资产定户等,按户等征两税。

第五、纳税期限。

每年分夏、秋两次纳税,“夏税”在六月之前缴纳,“秋税”在十一月之前缴纳。

正因如此,所以名为“两税法”。

这也与南方农业生产的特点相适应的。

第六、纳税形式。

两税法规定,按户等征钱,按田亩纳粟。

实际征收时,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

“两税”一律用钱缴纳,个别情况也可以折收实物。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完整版)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完整版)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

一、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赋税的种类: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二)概念:赋役:在古代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

(三)历代的赋税制度:1、先秦时期(夏商西周):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

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

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此外,还有军赋。

2、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

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

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秦朝: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

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

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

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

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3、汉朝编户齐民: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

[租庸调制名词解释]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的变迁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

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

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

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1.实施背景617年秋,隋炀帝杨广的姨表兄弟李渊,在太原扯起了反隋的大旗,并很快占领了关中地区。

次年五月,李渊废掉了自己此前所立的傀儡隋恭帝杨侑,自立为帝,建国号为唐,定都长安。

自618年李渊建国,到907年朱温篡唐,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令人神往的朝代之一,唐朝走过了289年的漫长历程。

期间,唐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而作为唐王朝核心政策之一的赋税政策,随着历史形势的变化,经历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巨大转变,在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中占据了极为重要且特殊的历史地位。

2.租庸调制的实施与崩溃唐朝初年,由于群雄割据,所以唐朝统治者尚能励精图治,爱惜民力,但随着天下一统局面的出现,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往往会征发百姓大兴土木。

所以,在租庸调制中不仅为人民的负担赋予了专门的名号,而且还额外增加了人民的劳役负担。

同唐初相类似,成年男子仍然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每年需向国家缴纳粟二石,称作租;每年需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此外,按照规定,他们每年还需要为政府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

但如果政府当年正好不需要其服役,丁男就可以采取“输庸代役”的方式,也就是缴纳一定数量的绢或者布,以获得免役的权力。

从征税的数额上看,租庸调制下唐朝农民的负担要比隋朝减轻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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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余万缗 , 米 四百万 斛 , 以供 外 ; 钱 九百五 十余 万缗 , 米千六百余万斛 , 以供 京师” ( 《 新唐 书》 卷5 2 《 食 货志二》 ) 的显著成效 , 使 两税成为 中央和地方
政 府 的 重要 财源 。两 税 主要 征 收 谷 物 和铜 钱 . 也 均
因为桑 蚕很少 。 丁调 可折 纳米 、 粟; 一 些地 方的 丁 调还可折纳金银 、 铜铁 、 宝货、 绫罗等 : 唐前期允许
唐王朝建立后 . 继续推行北朝 隋代 以来的均 田
制. 在 承 认 现 实 土地 所 有 状 况 的基 础 上 , 授 予 广 大 租庸 调 制 是 以均 田制 的 推 行 为 基 础 的 赋税 制 度 。 它 规定 : “ 每 丁 岁 人 租粟 二石 。调 则 随 乡 土 所 产 , 绫绢 施各二丈 , 布 加 五 分 之 一 。输 绫 绢 施 者 , 兼 调 绵 三 两: 输布者 . 麻 三斤 。 凡丁 . 岁役 二 旬 。 若不役 , 则 收
者可以食盐 、 矿物或轻货折纳丁租。
因地 制宜 、变 通 完 税 的折 纳 形 式 多 种 多 样 , 反
映了租庸调制的变通 性和灵活性 . 但大体不改变纳 税总量和折纳总值 , 每丁负担的数额基本 固定 。租 庸调及其折纳形式是唐前 期最 主要 的税收 . 是 国家 财政收入的支柱 ,即所谓 “ 国计军防 .并仰 丁 口” ( 《 新唐书》 卷1 2 3 《 李峤传》 ) , 长期维系 了唐王朝的 财政命 脉。但 自高宗 、 武周 以后 , 土地兼并 愈演愈 烈, 土地 私有化趋势难 以遏 止 , 国家 掌握的授 田土 地越来越 少 , 均 田制 到玄宗朝 已全 面废 坏 , 广 大均 田民户 的土地被 吞并 , 丧失 基本的生 产资料 . 纷 纷 逃 亡或者成 为贵族 、 官僚 、 地主 的隐户 . 在 籍丁 口 大幅减 少 , 租庸 调征收 日益困难 , 税 额 锐减 , 财政
中大量消失 , 使 国家的财政 危机 日益严重 。
两 税 法 是 唐 朝 后 期 随 着均 田制 瓦解 , 农 民大 量 逃亡 , 为解 决 财 政 困难 而 推行 的新 税 制 。两 税 法 简
齐 民已经以资产为征税依据 . 为什么说两税法改变
了战 国 以来 以 人 丁 为 主 的赋 税 制 度 ? 其 实编 户 齐 民 虽 然 有 以资 产 作 为征 税 标 准 的成 份 , 但 资 产 在 赋 役
全 国税 收 的 混 乱 局 面 , 简化和统一税 制 . 保 障中 央
实 ,标志着我国赋税史上计 丁征税从此基本结束 , 具有划时代 的历 史意 义 ( 张泽成 : 《 唐五代赋 役 史
草》 , 中华书局 , 1 9 8 6年 , 第6 4页 ) 。 为宋 代 以后 的
税制改革理顺 了头绪 。 明代 的一条鞭法和清代 的摊 丁人 亩均 与唐代 的两 税法一 脉 相承 ( 宁可主编 :
开承认 , 标 志着封建 国家土地所 有制的衰退 , 封 建
土地 私 有 制 进 入 到 一 个 以地 主 土 地 所 有 制 为 主 导
因此编户制度中人丁 占主体地位 . 资产 的比例微乎
其 微 。 以人 丁 为 主 的 征税 标 准 加 剧 了土 地 兼 并 , 引
的新 时期 。两税法只维持了很 短时间. 却奠定 了唐
在实际执行过程 中。 根据各地物产情况和政 府 具体需要 , 租庸调征 收采取灵 活变通 、 形式多样 的 折纳制 。 遵循定量折纳 和等价折纳的原则。江南地 区的丁租可折 纳稻米 , 也 可折纳 布 匹 ; 河南 、 河北
不通水 运之处 , 丁租可折 纳绢或 米 、 豆; 关 中地 区
出现 了加征 、 摊派、 科配、 纽配等附 加税 , 并未减 轻 广大纳税户的实际负担 , 相反在唐后期 日趋严重的 钱重物轻 的通货 紧缩形 势下 ,税 负不 断加重 。但
是 ,两 税 法 的 实 施 适 应 了社 会 经 济 巨 变 的 发 展 要
求, 适应 了舍人税地 的税制变革趋 势 . 是对社会 财 富进行再分配的财税制度改革 ,是 “ 适时之令典 , 拯弊之 良图” ( 《 通典》 卷7 《 食货七 ・ 丁中》 ) , 符合 了
月 .即 在 十 一 月 底 前 完 成 征 收 。 税 收 总 额 分 为 留
州、 留使 和上供 三部分 , 有 中央和地 方分 成 , 是为
两税 法 。 两税 法的征税原 则是 “ 户 无 主 客 , 以 见 居 为
簿: 人无丁 中 , 以贫富为差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货 志上》 ) 。不再 只按 丁征税 , 也不再 区分本地 土户 、 流亡客户或者课户 、 不课户 , 一 律按照 每户田亩 和
分配 中的地位及作用与两税法有天壤之别。
编 户 制 度 指 西汉 王 朝 为 加 强 对 人 民 的 控 制 和 征 收 赋税 . 把农 民的人 1 : 3、 年龄 、 性别 、 财 产 登 记 人 册. 作 为 征 收 租税 、 征 发 徭 役 和兵 役 的 凭 据 。 编 户
齐 民不能无故迁移 、 丢掉户籍 . 否则将被罚 为官家
三旬 则 租 调 俱 免 。 ” ( 《 旧唐 书》 卷4 8 《 食 货 志上 》 ) 又
户部 ) 总而领焉” ( 《 大唐 六典》 卷3 《 尚书户部》 ) 。 又 为均 田民户建立起详 备的档案 资料。通过 这些制
度 . 既 可 实 现 著 民于 田 .稳 定 耕 织 结 合 的小 农 经
发 了社 会 矛 盾 , 少 地 和 无地 的农 民为 逃 避 难 以承 受 的赋役 . 或托 庇豪 门 , 或 沦为流 民 , 从 政 府 的 户 籍
人教社 2 0 0 3年 版 《 中 国古 代 史 》 第3 6页 这 样 解 释 西 汉编 户 齐 民制 度 : “ 编 户 齐 民 具 有 独 立 的 身 份. 依 据 资 产 多 少 承 担 国 家 的财 税 和 徭 役 、 兵役。” 同书 第 7 8页对 唐 朝 两 税 法 的 解 释 是 : “ 唯 以 资 产 为 宗. 不 以 丁身 为 本 。” 许 多 学 生提 出 疑 问 : 既然编户
济 .又可适量调节贫富分化 。保障封建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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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并不完全依托和建 基于均 田制 , 并不取决 于每 户和每丁实际授 田是否 足额 ,在没有优 免 、复除 、 竭免情 况下 , 只要是在 籍均 田课户 , 户 内有成年男 丁 .就要按照每 丁每年相 同的数额负担 租庸 调, 被 称 为丁租 、 丁调 、 丁庸, 实际 上是按 丁征 收而不 计 田产的 , 即计丁课税 , 执行统一 的长期稳定 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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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术 茶 座
浅 议编卢舞。 采 : l 及_ l 两j 税 法征_ 税≮ 标r 准l l 牛
. .
资。 产 韵l | 地: 啦 和 作 用 _ l _ _
● 程仁武 雷 鸣 湖 北省房县第一中 学( 4 4 2 1 0 0 )
化 了赋税 . 特 别是 只问丁身 、 不问财 产 、 官僚 贵族
享 有 蠲 免 特 权 的 租 庸 调 制 被 中止 , 只保 留户 税 和地 税 。户 税 是 按 户 等 高 低 征 收绢 帛 和钱 , 划 分 户 等 是 根据 财 产 主要 是 土 地 的 多 少 :地 税 是 履 亩 征 粟 , 即 按 田亩 收 取 谷 物 。 无 论 户税 和 地 税 都 分 夏秋 两 季 征 收。 “ 资产 少 者 税 少 ” , “ 资 产 多者 税 多 ” 。 由此 可 见 , 土地 和财 产 在 两 税 法 中 具 有无 可 替 代 的地 位 。 两税 法 的 推 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放 松 了 对 农 民 的 人 身 控 制. 改 变 了社 会 贫 富 负 担 不 均 的 现 象 , 国 家 的收 人 大 大增 加 。 同 时 也 表 明 土地 和财 产 差 异 开 始 得 到 公
土 地 占有 严 重 不 均 和社 会 财 富极 端 分 化 的 经 济 现
覆诸使 , 诸 使不能覆诸 州……有 重兵处 . 皆厚 自奉 养, 正赋所 人无几 ” ( 《 唐 会要》 卷8 3 《 租税上 》 栽扬 炎奏疏) , 租庸调制已是徒存虚名 , 几无实际意义。 唐 德宗建 中元 年( 7 8 0年 ) 。 为了适 应均 田制 、 租庸调制全面废坏的经 济形势 , 整顿安史之乱 以后
标准 , 仍 是 人 头 税 。这 表 明唐 王 朝 依 旧 采 取 了 通 过 分 配 一 定 数量 的 国有 土 地 以 固着 民 户 . 并 对 民 户 进 行 超 经 济剥 削 的 土 地 制 度 和 赋 税 制 度 .承 继 了 北 魏、 北齐 、 北 周 和 隋 代 以 来 的 田制和 税 制 。
地 位 急 剧 下降 。安 史 之 乱 后 . “ 纲 目大坏 . 朝 廷 不 能
征税权均 由地方政 府拥有 , “ 每州各取 ( 代宗 ) 大历
中一年科率钱谷数 最多者 , 便 为两税定额 ” ( 《 陆宣
公集》 卷2 2 《 均节赋税恤百姓》 ) 。所 以两 税法 在 实
行 中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 ,各地税额轻重不均 , 并
的奴 隶 。编 户 农 民 对 国 家 承担 四项 负 担 : 田租 , 即
土地税 : 算 赋和 1 : 3 赋. 即人 头税 ; 徭役 ; 兵役 。其 中 田租 按照资产 的重要组成 部分—— 土地的数 量征
收, 较轻 ; 人头税 、 徭役 、 兵 役 以人 丁 为 指 标 , 较 重。
后期 至 明朝 中 叶 中 国古 代 赋税 制 度 的基 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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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玉 峰 山 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历史学博士( 2 5 0 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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