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订)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强化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如果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工作队伍,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患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救治。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的需要,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监测和职业病调查等工作。
同时,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同时,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意识和水平。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的措施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产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的风险。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范围是指由于工作环境和职业因素引起的、能够导
致疾病的一类特殊职业性危害。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文件的规定,职业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高温、低温、辐射、噪声等作业环境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2. 化学物质、毒物、粉尘、气体等有害物质引起的职业病;
3. 动力、振动、静电、电磁辐射等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4. 运动、姿势、劳动强度等作业方式引起的职业病;
5. 心理、社会、职业压力等心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
6. 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化工、建筑、农业、交通
运输等特定行业的职业病。
对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
件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预防措施:工作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如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监测有害因素、提供个体防
护用品等。
2. 职业病鉴定: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申
请职业病鉴定,确认是否患有职业病,并确定与工作环境
和职业因素的因果关系。
3. 医疗保障:职业病患者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医疗
保障待遇,包括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和住院医疗费用
报销等。
4. 伤残赔偿:对于因职业病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或伤残,
患者可以向工作单位或相关部门申请职业病伤残赔偿,获
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5.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作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以上是就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一般规定,具体的详细规定和执行细则还需参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5篇)

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种类,根据国家《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划分。
第三条职业病确诊程序:首先由本厂职工医院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阳性体征者,要结合职工自我感觉症状,以及年龄、工龄,工作环境等,做出初步诊断,然后,由职工医院介绍至“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一步检查,由该委员会确定为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及职业中毒及职业中毒的预防和管理,由公司职工医院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负责。
疑难重大问题报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查体(一)凡从事粉尘、有毒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应严格进行查体,禁止不适宜从事粉尘、有毒作业人员流入该区。
(二)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自查体时开始建立基础档案,作为后期健康查体的参考资料和诊断依据。
(三)为了及时掌握接触粉尘作业和其它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状况,便于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按照国家规定,在“潍坊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公司职工医院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工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严格控制查体对象和查体范围,凡符合查体条件和查体范围的员工,要动员其参加健康查体,及时掌握其健康状况。
(五)对所有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都要建立健康档案和卡片。
(六)凡大批量集体查体,其结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意见。
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管理(一)认真做好各种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使患者安心工作和治疗。
(二)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定期组织复查,积极防止并发症。
(三)按规定做好各类职业病患者的安置工作。
凡己确诊的职业病患者,由职工医院提出书面建议,综合管理部负责将其调离原岗位,适当调整工种,对劳动能力有轻度减退的患者,可酌情使其从事适当的轻体力工作;对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安置在劳动条件较好的环境,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作康复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上中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 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前期预防(续)
建设项目管理
可行性论证 职业危害预评价
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
初步设计
施工
三同时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建设项目业主
政府监管
竣工验收
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劳动过程中获的得防职护业卫与生管防理护 (续)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 疗、康复服务
用人单位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 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劳动者
批评、检举、控告
法定职业病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年月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
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
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
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
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
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
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
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
法的规定的通知
背景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了一份通知,对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颁发。
修订内容
一、职业病范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新修订的职业病范围增加了以下疾病:
•电离辐射诱发的肿瘤和其他疾病
•亚硝胺类化合物接触所致的肝癌、膀胱癌和其他疾病
•人体免疫系统损害致敏所致的疾病
•镉和其化合物接触所致的骨骼病变和肾脏损害
•黑色金属尘肺和其他间接接触尘肺
新加入的职业病范围将更加全面地保护工人们的健康安全。
二、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办法
对于已经确诊为职业病的工人,新修订的规定也做了一些调整:
1.公司无论大小,都需要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并且提供相关检查、治疗、康复和评估的服务。
2.对于职业病患者,公司需要提供免费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3.对于有职业病的工人,公司不得随意解雇或者降薪处理,必须保障其就业权益。
4.对于职业病患者的抚恤金和赔偿,将根据职业病的程度和影响程度而有所不同。
影响
此次规定的修订和颁布,对于建立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公共政策的推动,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加强对职业病患者的保护和救助,维护工人的权益和利益,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结论
这份通知的发布是对职业病防治机制的完善,也是对职业病患者权益的保障。
希望各地政府和企业能够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实现对职业病的全面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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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
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序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
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
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职业病名单
(一)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
10.砷化氢中毒
11.氯气中毒
12.二氧化硫中毒
13.光气中毒
14.氨中毒
15.氮氧化合物中毒
16.一氧化碳中毒
17.二氧化碳中毒
18.硫化氢中毒
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0.工业性氟病
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2.四乙基铅中毒
23.有机锡中毒
24.羰基镍中毒
25.苯中毒
26.甲苯中毒
27.二甲苯中毒
28.正已烷中毒
29.汽油中毒
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1.二氯乙烷中毒
32.四氯化碳中毒
33.氯乙烯中毒
34.三氯乙烯中毒
35.氯丙烯中毒
36.氯丁二烯中毒
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38.三硝基甲苯中毒
39.甲醇中毒
40.酚中毒
41.五氯酚中毒
42.甲醛中毒
43.硫酸二甲酯中毒
44.丙烯酰胺中毒
45.有机磷农药中毒
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47.杀虫脒中毒
48.澳甲烷中毒
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二)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炭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三)物理因素职业病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局部振动病
6.放射性疾病
(1)急性外照射放射病(2)慢性外照射放射病(3)内照射放射病(4)放射性皮肤烧伤(四)职业性传染病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五)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六)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烧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七)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八)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九)其他职业病
1.化学灼伤
2.金属烟热
3.职业性哮喘
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5.棉尘病
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7.牙酸蚀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