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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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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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篇一:杭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杭财基〔20xx〕380号各主管部门、各国有建设单位: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细化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国有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2.20xx年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标准(定期调整)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4.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5.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二○○四年六月六日附件1: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凡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立项批复或预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期间所实际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为适应项目委托建设改革的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分为项目前期管理费和建安工程管理费。

前期管理费是指项目前期管理部门从事征地拆迁安置、技术前期(指从项目立项批准开始至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止)以及项目工程招投标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建安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从施工图设计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管线保护和迁移、工程实施、工程决算、组织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等费用。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以项目批准概算数,下同)为基数,并按项目预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杭财基【2009】922号文件

杭财基【2009】922号文件

附件1: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概念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立项批复或预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期间所实际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为适应项目委托建设改革的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分为项目前期管理费和建安工程管理费。

前期管理费是指项目前期管理部门从事征地拆迁安置、技术前期(指从项目立项批准开始至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止)以及项目工程招投标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建安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从施工图设计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管线保护和迁移、工程实施、工程决算、组织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等费用。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以项目批准概算数,下同)为基数,并按项目预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在经费列支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管理费标准的70%予以控制。

3.列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标准应同时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规定的控制标准。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

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萧政发[2003]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五月五日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规范性和高效廉洁性,根据《预算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1、区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补助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负债的公共建设项目;3、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4、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本条规定包括政府性资金全额安排的项目和部分安排的拼建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建设、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区政府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

组织对工程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立项和计划审批,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管理。

包括工程概、预(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涉及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前期及后期配套项目支出、列入基建投资支出的设备和日常经费支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设立、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专项资金主要领导负责制。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杭州代建取费

杭州代建取费

杭财基[2010]77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适用范围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杭州市政府投资墓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根据分阶段代建(含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期代建)和全过程代建确定不同的总额控制标准。

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实施代建的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三、代建的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1 、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 、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 、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 、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5 、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6 、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杭政办函[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73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
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7
•【字号】杭政办函〔2017〕149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杭政〔2001〕1号等86件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7〕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6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的要求,我市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等86
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附件。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试行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试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科学安排政府投资,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通过前期调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附后),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12月31日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预算,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资金综合效益,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初步设计由市级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初步设计由区、县(市)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城乡建委作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概算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初步设计审批职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参与概算审查并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参与概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包括概算编制、概算审查和批复、概算执行和调整等环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概算管理,履行概算审批手续,实现概算管理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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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杭财基〔2004〕380号
各主管部门、各国有建设单位: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细化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国有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2.2004年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标准(定期调整)
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4.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5.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二○○四年六月六日
附件1:
杭州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凡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立项批复或预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期间所实际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

为适应项目委托建设改革的需要,建设单位管理费按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可分为项目前期管理费和建安工程管理费。

前期管理费是指项目前期管理部门从事征地拆迁安置、技术前期(指从项目立项批准开始至初步设计审查通过止)以及项目工程招投标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建安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建设单位从施工图设计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止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施工及监理招投标、管线保护和迁移、工程实施、工程决算、组织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等费用。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控制标准
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预算(没有项目预算的以项目批准概算数,下同)为基数,并按项目预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3:《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上述方法计算
的管理费标准的40%予以控制。

3.实行委托建设的项目,项目前期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以批准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不含管线迁移费等),没有预算的以批准项目概算中的前期费用为基数,并按前期费用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见附件4:《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建安工程管理费以批准的工程费用预算(含管线迁移费等)为投标基数,由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单位参照《建安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自主报价竞争,但投标单位工程管理费报价超出最高限率的作废标处理(最高限率见附件5:《建安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分类及内容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一般公用支出、经常性业务支出以及其他公用支出四部分的内容(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2)。

1.人员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以及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计提的各类费用等。

2.一般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交通费(国内部分)、劳动保护费、印花税、劳务费、办公设备维修费等。

3.经常性业务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国外部分)以及党员教育经费等。

4.其他公用支出:包括工程图纸复印晒图费、专家咨询(评审)费、交通工具购置费、机动车燃修及保险费、房租费、办公场所
装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规定
1.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包括承担项目前期管理的建设单位),其管理费用应根据管理费控制数和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分年编报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未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在管理费控制数内,分年度按标准据实列支。

上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管理费与按批准的项目预算计算的管理费控制数相比有结余的,可按结余部分的20%提取节约奖,统筹用于单位职工奖励福利等支出。

3. 实行委托建设的项目其建安工程管理费,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工程决算为基数,按工程建设单位所中标的费率,参照《建安工程管理费控制费率表》算例的方法,分档计算实际的建安工程管理费。

对工程建设单位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和减少工程内容的条件下)而节省工程投资的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以优化方案比原方案的节约额为取费基数,按工程费用额所对应档次的费率(不实行超额累进办法),加倍计提管理费(加倍倍率详见附件5)。

六、对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
批准后,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预算及分年度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各建设单位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管理费控制数额内合理安排和使用。

要严格按照管理费支出内容和标准列支管理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各建设单位应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支出执行情况报表。

对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财政部门将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附件2:
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控制标准(定期调整)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参照部门预算编制方式核定管理费支出标准。

未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其聘用、借用人员支出标准应参照执行。

(一)人员支出
1.在职职工经费:
按国家确定的工资标准、国家及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标准等进行编制。

2.聘用人员经费:
经劳动或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聘用人员一般每人每月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福利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400元,中级技术人员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600元,
高级技术人员实行年薪制,控制在每人每年3至5万元;
夏令用品、清凉饮料费等每人每年320元;
下工地的临时聘用人员特殊补贴每人每月平均不超过150元,并与工程难易程度和业绩考核挂钩。

3.借用人员经费:
借用市本级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其工资、补贴、奖金、福利费原则上由原单位发放。

借用企业人员的,工资按原单位档案工资发放,奖金、福利等享受现单位在职职工待遇。

下工地的借用人员特殊补贴每人每月平均不超过150元,并与工程难易程度和业绩考核挂钩。

4.节假日值班、加班工资补贴:
对国家、省重点项目,确因工程管理需要值班或加班的,每人每天值班工资或加班工资25-40元,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二)一般公用经费:在每人每年6000元(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定额内按实列支。

其中纳入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填报《政府采购申购表》,待项目分管业务处室审批后,由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三)经常性业务费:在每人每年7000元(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借用人员)定额内按实列支。

其中: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的10%范围内控制使用。

(四)其他公用支出:
1.专家咨询(评审)费用按项目投资大小和工程复杂程度确定。

一般项目为每人/次(日)200—300元,省重点项目每人/次(日)300—500元,国家级专家每人/次(日)800—1000元。

2.建设单位配置的车辆,每辆车每年费用控制在2万元以内(含车辆保险费)。

3.房租费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单独列出。

4.办公场所装修费用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出。

附件3: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附件4
项目前期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附件5:
建安工程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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