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

合集下载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总结
10
•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适用除外的类型: • 01.经营者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
反垄断法。若经营者滥用,则适用。 • 0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
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这里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渔业。)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讲:冯炳纯
1
第一节 反垄断法
• 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 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具有两个特征, 违反法性、危害性。
2
• 2、垄断的分类: • 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 • 独占垄断:在该企业所在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 寡头垄断: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状
16
• 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豁免,采用的是规定豁免类型的方式,具体见以下: ① 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②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 专业化分工的; ③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的; ④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的; ⑥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正当利益的; ⑦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7
• 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二者同属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 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 01.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不直接保护特定的竞 争者,解决市场中没有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doc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doc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限制竞争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协议所涉及的市场具体情况、协议实施前后的 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协议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后,确认该协议确实排除、限制 了市场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n (四)垄断协议的豁免
n 利大于弊,予以豁免
n 1、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n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n (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n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推定制度,即反垄断执法机构仅根据该法规定 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n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n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n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n 有上述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
五、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n (二)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
n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
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1)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
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
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
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3)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
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PPT文档演模板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五、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论文报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一、引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法律。

两者均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但具体执行的方式有所不同。

本篇论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比分析这两种法律,同时列举五个案例进行分析。

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的目标。

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中少数企业通过掌握垄断地位来操纵市场,壮大自己的利益。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着眼于维护企业之间的竞争,防止从商业行为、价格策略等方面损害公平竞争。

三、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垄断行为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执行。

四、适用范围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大型、国际化的企业,因为他们更容易垄断市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大小。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了对于个人商业行为的管制,因此更加广泛。

五、法律追溯性由于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会出现法律追溯性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加容易执行,也比较容易解决此类问题。

六、案例分析1、反垄断法案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指控在天然气市场上有垄断地位,在天然气价格上没有足够的公正竞争。

该集团被处以50亿元的罚款,并要求其重新调整价格策略。

这个案例表明,在垄断形式中,反垄断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罚款这一方式,强制企业遵守法律规则。

2、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造假广告进行宣传,声称其产品拥有惊人的功效,但事实上并无法达到其宣传的效果。

该公司因此被控告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被判处罚款及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反垄断法案例:欧盟对谷歌开出了多笔罚单,称其利用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运营能力。

这个案例表明,反垄断法不局限于国内经济领域,而是具有全球性的效力。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重点六反垄断调查机制
思考题:为什么横向垄断协议危害程 度远高于纵向?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
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 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 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 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 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 。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垄断是指单独的市场主体,没有其他的人能够销售他的产品和 替代品。不正当竞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不正当竞 争包含垄断,泛指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相违背的行为和状态;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仅指在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商业道德相背离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有的立法 时并不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如美国。两个概念其主要不同: 1、垄断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场,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通过一 段时间较为曲折地表现出来;不正当竞争直接目的就是经济利 益。 2、垄断可能涉及到整个产业、行业等较为宏观的层面,而不 正当竞争仅涉及到具体交易行为,较为微观。 3、垄断行为是与主体的市场地位相关,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竞 争,故又称为限制竞争行为,如协议限制竞争的 卡特尔行为, 滥用独占地位的排斥竞争行为,谋求垄断的购并行为;不正当 竞争行为则是在竞争非常充分的情况下,采取不道德的手段进 行"过火"的竞争,总是与欺诈性相关,如仿冒他人的商品标识, 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反垄断法重点回顾总结
荀月
重点法条记忆


四大垄断行为 适用范围2、 知识产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适用除外情形55 56 垄断行为的种类3 实施机构9.10 垄断协议的禁止和认定13-1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7-19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申报审查程序20.21.25.28.31; 行政垄断行为8.32-37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51;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析《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摘要: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文试图从立法理念、法律属性、调整机制、调整行为、保护对象、执法机关、适用X围所遵循的原则及关注的重点八个方面论述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期对二者有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X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对此,分别立法的国家较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制定反垄断法在后;另一则反之。

前者如德国、日本等国。

德国于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制定于1934年,而其《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制定于1947年。

后者如韩国。

韩国在1980年制定《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这两种情况自然不属于简单的孰先孰后排列顺序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家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相联系,中国其实也不例外。

1993年9月2日,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背景下,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由此填补了我国竞争法立法的空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竞争法的姊妹法――反垄断法确迟迟未能出台,14年之后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XX国反垄断法》,该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竞争法立法体系,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X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同属竞争法的X畴,因此二者之间联系密切,互为补充,其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和保护竞争,禁止市场主体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国家经济技术发展。

尽管如此,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为了更好的领会二者的立法意图和目的,笔者就其区别分析如下,以期对竞争法有个清晰的认识。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1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1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异同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许多国家已经受到应有的重视。

但是在我国竞争法制与国外相比尚属“年幼”,反垄断法却是刚制定,还未实施。

所以对二法的研究,于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而且国内学者在二法的异同方面的比较研究较少,所以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通过对二法在概念、特征等方面的比较,来分析二法的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

他们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一)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共同点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行政措施;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行政措施;3.均是以(大部分)国内相关产业受到损害为起因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保障措施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的损害是由于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反补贴的损害是由于一国给予某种产品补贴而造成的。

(二)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不同点1.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2.当一成员方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受到影响的其他成员方相应的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受影响的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方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方进行磋商;反倾销、反补贴无此规定。

4.WTO允许成员在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限制产品进口,以便使其国内遭受损害和损害威胁的特定产业有一个合理的调整和适应过程,逐步恢复竞争力,或是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同点:
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竞争法范畴。

2.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调整的对象都是市场竞争关系。

二:区别。

1.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从而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

两部法律所立足的角度不同,一个是立足于防止市场垄断,一个是立足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2.所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规范的是市场上各企业在竞争时的具体违法行为。

而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问题
1.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2.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