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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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市政公路管理管[2010]148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公路管理管〔2010〕148号)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园林)局、环城四区建(容)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维护好综合整治成果,确保城市道路完好,提高设施服务水平,现制定《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二○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维护好本市综合整治成果,保护城市道路完好,提高设施服务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挖掘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总量控制和积极推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原则。

第四条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报各道路管理单位,各道路管理单位应优先安排计划内的工程。

第五条各道路管理单位须在每年的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掘路申请须到市(区)行政许可审批中心办理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审批大厅外进行审批。

第七条已批准的掘路项目必须按照计划的工期组织施工,无故超过批准开工日期30天以上不开工的,需重新办理因工掘路申请手续。

第八条破路施工方案周密,工期安排合理。

禁止拖延工期,施工工期超出计划工期的,要在有效期满5日前补办延期手续,延长的工期不得超过申请工期的20%。

第九条施工要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范围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超范围施工,施工现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版面尺寸不小于1.5m*1.0 m。

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内容概述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文件 市政公路管理 规费 〔 2010 〕 19 号 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局、新四区建委:近几年来,随着市政道路设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一些旧有市政道路设施相继淘汰。国家制定了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市政道路设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50条“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原(1995)市政局定字250号、市政局规费[1998]54号、市政局规费[20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其它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五、接此文件后,请各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六、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2、道路、桥梁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二○一○年元月十九日 主题词: 财政 收费 标准 通知 ( 共印80份 ) 抄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公路行业管理办公室, 局财务处、管理处、审计处、法规处,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9日印发

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

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

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1.引言1.1 概述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概述部分旨在简要介绍该主题,并提供一些背景信息。

高速公路作为现代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发展和经济繁荣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然而,在使用高速公路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事故,这给广大司机和乘客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和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维护高速公路设施的良好运行状态,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实现受损设施的修复或更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赔偿,以减轻他们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将介绍高速公路设施赔偿的背景和意义。

然后,我们将详细讨论这些标准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最后,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通过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为公众提供更全面、准确和有用的信息,以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并进一步促进高速公路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让我们在接下来的文章部分深入探讨这一重要的课题。

1.2文章结构在本文中,我将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通过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该地区的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机制。

本文将从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在概述部分,我将简要介绍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背景和意义。

这部分将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其对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作用进行阐述。

其次,文章结构部分将详细说明本文的整体结构安排和各个章节的内容安排。

通过明确文章的结构,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本文的逻辑脉络和内容安排,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本文的核心观点。

最后,在目的部分,我将明确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赔偿标准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方向,以期对该领域的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单位: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已纳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收取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规范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工程建设建设项目(包括施工、设备、监理、设计、勘察和桩基检测)的交易服务费一律按中标金额。

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四、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五、规范统一收费政策。

根据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的性质,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公益一类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各级公益二类、三类服务机构确需收取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的,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行成本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并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除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7日——结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 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四、原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原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的标准追缴占路费,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损坏路名牌、标志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十)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倾倒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道路上的窨井井口,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路面十五毫米,发生窨井塌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冬季除外。
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一)在桥梁上下游20米的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
(二)在桥梁下停泊船只;
(三)船只通过桥梁时,碰、撞或者用篙杆点触桥桩,或者拴拉桥桩和纵横架;
跨越河道的城市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天津市政公路管理局下属单位基本情况

天津市政公路管理局下属单位基本情况

为公路畅通提供养护与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道路养护与维修;道 (河东)卫国道108号 路养护质量监督检查;道路灾害抢修与保通。 负责河东区市政产(国有)楼群、里巷、甬路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维修;负责移 (河东)上杭路 交我单位公产房屋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负责区内防汛排涝工作。 承担区管市政产权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承担区管市政产权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河北)富强道9号 (河北)三马路118号
坐落地点
(和平)营口道241 号增1号 (河东)八纬路105 号
联系电话
27835045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 天津市市政工程建设公司(天津市 市政公路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办公 室) 天津市市政工程学校
全额拨款
24308873
自收自支
(南开)二纬路18号 (河东)红星路107 号
58695683
全额拨款
24385574
市政公路管理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单位性质
自收自支
主要职责
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工程规划;承担市政工程、建设工 程、公路工程、岩土勘察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咨询、项目管理与总承包 承担市管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承担市管道路桥梁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市 管道路占路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等规费的收取管理;监管新建、扩建、改造道桥 项目的规划建设过程;负责对城市桥梁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技术现状评定。 负责市政公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建设管理、利用外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和 项目执行管理;承担推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甲方工作,负责市政道路、桥梁、 公路、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 负责市政公路及城建系统职前、职后学历教育;负责市政公路行业技能等级培 训、考核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起草我市高速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参与高速公路规划工 作,负责组织高速公路前期工作;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联网收费管理; 组织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后评估;负责全市高速公路运行情况的监控、信息 采集与发布及应急处理;负责全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 负责高速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对高速公路大中修项目及 组织、实施并管理公路及附属设施大、中修养护工程和专项工程。 承担区管市政产权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按照市、区分工,主管区管道路、里巷(楼区)道路设施的新建、翻修、养护管 理工作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

天津公路赔偿标准公路赔偿标准是指在公路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需要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依法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天津是中国的直辖市之一,公路赔偿标准对于城市的交通安全和保障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一、天津公路赔偿标准简介天津公路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公路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二、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在天津,对于因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赔偿:1. 医疗费用赔偿:根据被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这包括住院费、治疗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2. 丧葬费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根据亲属的请求以及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可以赔偿其丧葬费用。

3. 误工费赔偿:如果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可以根据其工资水平和误工的时间进行赔偿。

4. 赔偿康复费: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残疾,可以按照被害人不同的残疾程度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残程度、年龄和职业失能等因素进行评定。

三、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在天津,对于因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赔偿:1. 损坏车辆修理费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可以通过修理费的方式进行赔偿。

修理费的金额将根据车辆实际受损程度和修复费用等情况进行评估。

2. 财产丧失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可以按照被害人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3. 交通费用赔偿:如果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被害人的额外交通费用(如拖车费用、停车费用等)增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四、天津公路赔偿标准的最高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天津公路赔偿标准的最高限额是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具体金额将根据事故情况的严重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以及被害人的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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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汇法网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规费〔2010〕19号)
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局、新四区建委:
近几年来,随着市政道路设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一些旧有市政道路设施相继淘汰。

国家制定了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市政道路设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50条“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原(1995)市政局定字250号、市政局规费[1998]54号、市政局规费[20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

收费收入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其它区、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五、接此文件后,请各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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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一○年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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