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法上的纳税人诚实推定权_王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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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的诚信原则

税法中的诚信原则
的同时应充 分 尊重 他 人 的 利益 和 社 会 利益 , 不得 滥
背诚信 原则 , 必然要 受 到法律 的制裁 。从 内容上 看 ,
该原则要求人们 善意真诚、 守信 不欺 , 讲求公 平合
理 。诚 信 原 则 被 称 为 是 现 代 私 法 的 “ 王 条 款 ” 帝 。
进 入 2 纪 以后 , 0世 随着 公 法 、 法 相 互 交织 、 透 、 私 渗
用权 利 , 害于他 人 ; 加 当事人在 法律 和合 同规定 不 明 确或 未作规 定 时 , 以诚实信 用 的方式履 行义务 。 应 综合有 关学 者 理论 , 我认 为诚 信 原 则应 具 有 如
下 3个功 能 : 1 均衡 当事人 之 间 、 () 当事 人 与社 会 之
融 合 , 信原则 开始 大规模进 入 公法 领域 。私 法 、 诚 公
案件 得到公 正之 裁决 。 ( ) 法 功 能 。大 陆法 系 国 3立
收稿 日期 :0 0— 4—1 21 0 4
作者简 介: 成慧(9 1 , 浙江衢州人 , 祝 18 一) 男, 硕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7 ・ 2
【 诚信建设 】
祝成慧 税法 中的诚信原则
间的利益关 系 , 新分 配风 险 , 重 特别 是交 易 风险 负担 的功 能 。( ) 释 功 能 。在 司法 领 域 , 官 通 过 对 2解 法 事实 和法律依 诚 信 原 则来 加 以解 释 , 阐 明事 实 之 以 应有 的法律含 义 , 法律 应有 之价 值含 义 , 而使 以及 从
论 。诚信 原则适 用 于 税 法 领域 , 有 理 论 上 的可行 具 性 和实践 中的必要性 , 探讨 其在税 法 中的具体 应用 , 为我 国税 法基本 原则 的完善 提供 一种新 的思路 。

从税制简化改革到税法简化原则理论拓补与法治完善

从税制简化改革到税法简化原则理论拓补与法治完善

邹新凯(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内容提要: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部分举措呈现出合并税收主体、简化程序与实体税制等简化趋势,但程序税制的简化居多,实体税制改革尚未向纵深推进。

借鉴域外成熟税制经验,税制简化原则的提出既要有税制复杂性生成机理基础,也有简化税收制度、法律、征收管理以及长期简化方法等实施范式。

税制简化原则上升为税法简化原则,具有为当下简化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和路径指引,更好助力现代税收制度未来完善的正当性基础,应在税收征管法或税法总则中明示,并逐步建立起简化原则进入税种法、颁布简税制实施条例以及设置专门小组、审查规范性文件等法治化实施机制。

税法简化原则若要增强指导效力,需要通过法治化实施机制,做好与税收法定、税收效率的关系协调,避免涉税容缺容错、大数据征税等程序税制简化过度,做好与税收公平、税收中性的价值适配,展开小微企业、农村集体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等实体税制的简化方案。

关键词:税制简化改革;税制简化原则;税法简化原则;现代税收制度中图分类号:DF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21)03-0125-10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①。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内容,一方面是税制改革与税收立法加快推进,如开征环境保护税、全面推进“营改增”、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水资源税试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税收征管体制机制改革等;另一方面是加快清理和规范央地税收优惠,出台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科技创新、脱贫攻坚、区域一体化、社会保障、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等税收政策。

其中的具体内容无不体现着推动税制②走向简约,即税制简约化(以下称“税制简化”)的改革逻辑。

实际上,税制简化作为一种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在20世纪90年代早已有之。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研究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适用研究

的认同和接 纳。
收现状 , 重新检视我国税收法律关系, 我们发现税收诚信缺失
存 在 以下原 因:
诚实信用原则适 用于税法的理论基础
治 税 理 念 落后 。 长 期 以来 , 在我 国税 收征 管 中存 在 着重 义
务、 轻权利的误区。 片面 强调征纳双方身份地位的不平 等, 夸 使纳税人认为 税收是国家对 现代 国家 , 政府 职能逐步从政 治统治职能向社会 管理职 大纳税环节 的强制性和无偿性, 能转变, 政府职能 以及社会 管理理念发生了重要变化 。 提供社 私 人 财 产 的合 法 “ 剥夺 ” , 导 致 纳 税 人 抵 制纳 税 情 绪 的 积蓄 ,
会福 利和 公 共服 务 , 以及 为 权 利受 到 侵 犯 的公 民提 供 公力救 济 而且在 相当程度 上模糊了政府税收 “ 取之于民, 用之于民” 的 成 为 当代 政 府 的重 要 职 能 。国家 与 公 民之 间 的关 系逐 步 演 变 为 一 种近 似于 私人 契 约 性 质 的法 律 关 系 。 基 于 选 举 产 生 的 现 目的 , 助 长了各 种不诚 信纳 税 行为 的频 繁 发 生 。 税 收 主体 信 息不 对称 。 在税 收领 域 , 纳税 入掌 握 自身全 部
社会契约” 。 该“ 社 检查涉及纳税人4 . 5 万户, 查补税收收入竟超过2 7 亿元 。 这些税 在 履 行 国家 与选 举 它 的人 民之 间签 订 的 “
的 内容为 : 人 民通 过 选 举 产 生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人 民为 案的发生 , 有利益驱使的原因, 有税务监管不到位的原 因, 更 会 契约 ”
有诚实信用缺失这一深层次的原因。
全社会成员提供 公共服务及公共产品, 作为代价, 人 民需要缴

由简约通达正义:税法类型化观察法的适用,北大法宝V6官网

由简约通达正义:税法类型化观察法的适用,北大法宝V6官网

由简约通达正义:税法类型化观察法的适用,北大法宝V6官网目次一类型化观察法的法理基础的争论(一)实用性原则(二)税收平等原则(三)尊重私域原则(四)税收效率原则二实质类型化与形式类型化:拟制与推定(一)实质类型化与形式类型化的表现(二)法律拟制与推定的税法适用(三)实质与形式类型化下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四)特别纳税调整与推定课税三经济观察法与类型化观察法的殊途同归四结论税务案件纷繁复杂,为简化征收工作,类型化观察法被作为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主要涉及对于拟制或推定的、典型的事实关系进行课税。

约瑟夫?伊森泽(Josef Isens- ee)认为类型化观察法(die Typisierende Betrachtungsweise)可视为事实关系的认定方法,亦可视为规范解释方法。

其中,规范概念的类型化观察法的必要性乃基于行政经济的理由;类型化观察法在事实关系的判断层面上主要是对于事实关系加以拟制或推定,或对于税基的计算进行类型化(Typisiering)或概算化(Pauschalierungen)[1],取向于通常案件,亦即把握其普遍流行的“应然”。

易言之,类型化有意识不考虑个别案件,而以公式化(机械化)的粗糙纲目进行运作,对一项实际上并未发生的事实关系假定其已发生,而针对一项被拟制的、理想类型的事实关系进行课税。

本文鉴于类型化观察法在税法中的应用,力图从方法论层面结合中国税法实践探讨其元方法的相关理论问题,以为芹曝之献。

一类型化观察法的法理基础的争论亚当·斯密在18世纪提出的税收平等性、明确性、便利性和效率性四项原则,迄今仍在税收制度设计上被奉为圭臬。

德国联邦财政法院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基于此而通过案例实践发展出了类型化方法正当化运用的三大立论依据,即稽征经济原则、课税平等原则和尊重私域原则,为税法解释的类型化方法逐渐得到适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学术界对类型化观察法的法理基础的意见分歧仍绵延不绝。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的几个基本问题——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的几个基本问题——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

作者: 刘剑文[1]
作者机构: [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3-12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6期
主题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诚实推定权
摘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的当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需要纳入治理的整体语境中加以考量,尤其是要将纳税人权利保护作为本次修法的重要着力点。

应适时去掉该法名称中的“管理”字样,并妥善调整篇章结构;明晰规范税收征纳程序、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立法宗旨,并通过税收法定和正当程序两项法律原则的支撑,促进立法宗旨的实现。

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纳税人权利应该妥加考量,特别是要增设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纳税信息保密权等具体权利,并通过废止“两个前置”程序以畅通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论我国纳税人税收退还请求权

论我国纳税人税收退还请求权

论我国纳税人税收退还请求权
王肃元
【期刊名称】《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38)005
【摘要】长久以来,我国税收立法对纳税人的权利重视不够,税收立法过分强调国家本位主义,漠视纳税人的权利.本文拟通过对纳税人税收退还请求权的研究,强调在维护国家征税权的同时,也应关注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纳税人税收退还请求权的性质入手,对纳税人税收退还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关于纳税人税收退还请求权的立法特点进行了总结,对我国税收退还请求权立法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
【总页数】8页(P121-128)
【作者】王肃元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纳税人出口退税请求权 [J], 李光曼;李丽
2.纳税人税收返还请求权研究 [J], 徐晓康
3.纳税人税收返还请求权研究 [J], 徐晓康
4.论票据贴现后持票人的票据退还请求权 [J], 赵意奋;胡松松
5.《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发布纳税人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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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税法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税法适用

信 用原 则是 税 收 法 定原 则 的 必要 补 充 , 利 于保 护 当事 人 的信 赖 利 益 。 由 于税 收 征 纳 实 体 法 律 关 系是 一 种 公 法 上 有
的债 权 债 务 关 系 , 决 定 了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 可适 用性 。 纳 税 人 的 信 赖 利 益 值 得 保 护 的情 况 下 , 实信 用 原 则 可 对 这 在 诚
权 和 程 序 , 税 法 适 用 于 具 体 的人 和 , 而 产 生 、 更 或 消 将 从 变
灭税 收法 律 关 系 的 活 动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是 法 治 经 济 。法 治 经 济 要 求 诚 实 信 用 , 实 信 用 原 则 起 源 于 民法 , 在公 法 诚 但 上特 别 是 税 法 上 能 否适 用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呢 ?
税 务 机 关适 用 。而税 收 法 律 关 系 中 只存 在 纳 税 人 对征 税 人 一 一 政 府 的信 赖 , 因此 ,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能 对 纳 税 义 务人 诚
适 用。
关 键 词 : 实信 用 ; 法 ; 用 诚 税 适
中 图 分 类号 :8 04 文献 标 志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2 0 ) 0 0 1 — 3 F 1. 2 A 1 7 — 9 X(0 7 1 - 0 4 0
的成 本 主要 有 : 一 , 税 的成 本 ; 二 , 税 的成 本 ; 三 , 第 征 第 纳 第
征 税 和 纳 税 博 弈 的成 本 。在 税 收 当事 人 之 间按 照诚 实 信 用原 则 建 立 起 税 收 征 纳 法 律 关 系 , 减 少 税 收 征 纳 成 本 , 社 会 可 对 经 济 起 促 进 与保 障作 用 。

人大黄烨 税收学

人大黄烨 税收学

2.1.3税收的稳定作用机制
税收的稳定作用机制是指在经济周期波动中税收自动 地或人为地进行逆向调节,减缓经济波幅,避免资源浪费 的一种经济调节机制。 税收的“内在稳定器”作用机制可以理解为:当经济 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税收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从而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缩减纳税人的投资与消费 能力,自动地抑制社会总需求的过度扩张;当经济处于衰 退时期,税收随纳税人收入的减少而递减,从而增加纳税 人的可支配收入,推动社会总需求的增加。 税收的“相机抉择”作用机制可以理解为:当经济处 于高速增长时期,政府可以人为的选择增加税收的抑制性 政策来防止经济的过度膨胀。而由于不同税种、不同税制 要素对经济作用的环节和层面是不同的,因而政策手段的 选择可以有明确的针对性。
第2章 税收作用机制
2.1税收宏观作用机制
2.2税收微观作用机制
2.1税收宏观作用机制
2.1.1税收的平衡作用机制
税收的平衡作用机制是指税收在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 平衡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在总供求失衡时,政府可以运用税收和财政支出手段 直接调节消费总量或投资总量,使社会总供求达到均衡。 即:当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出现需求膨胀时,政府可 以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通过增加税收或减少财政支出的 方式,减少民间消费,或削减企业投资,从而使总需求水 平下降,消除通货膨胀,缓解过旺需求对供给的压力。当 社会总需求小于社会总供给,出现总供给过剩时,政府可 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通过减少税收或增加财政支出的方 式,增加民间消费能力,促使企业增加投资,使总需求水 平上升,防止通货紧缩,抑制经济衰退。
1.国外学者部分观点 亚当· 斯密 大卫· 李嘉图 阿道夫· 瓦格纳 神户正雄 塞里格曼 2.国内学者部分观点 (1)国内学者部份观点 (2)“国家分配论”与“公共需要论”税收观的联系 与区别 我国建国后,理论界与实务工作中对于税收基本概念 的认识是一个从以往的“国家分配论”税收观向“公共需 要论”税收观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以我国经济模式转轨为 背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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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如采取诚实推定权立场,会导致纳税人仅 法治国家原则导出的一般法律原则,属于税法的直
得补缴税款而免于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由此可 接法源。① 二是法律实效。诚实推定权在具体法律
见,就纳税人权利而言,诚实推定权在实质上亦可 关系中适用时,更多地要以税务机关严格责任和举
以被认定为一种实体性权利。
证义务,并从程序的角度出发对实体权利产生影
律原则,为包括公法在内的各法律领域所共通或 告机关应提出明白且有说服力的证据,以尽其举
衍生适用。至于诚实信用原则与诚实推定权之间 证责任。③ 在德国,也认为税务稽征机关就租税发
的相互关系,有观点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所内含之 生及增加之事实负客观举证责任,除特别法律另
衍生要件,但事实上,虽然诚实推定权产生于诚实 信用原则,即税务机关要在先默认纳税人的诚实信
税法理论与实务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ax Law
现纳税人财产和国家税款的同等保护。 在罪名适用上,应当考虑选择制定新罪名或改
造刑法中已有的罪名,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故 意多征税款的犯罪,目前有两种立法方式,一种是 制定专门的罪名,如我国台湾地区是以违法征收 税款罪专门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不应征收 而征收的行为;① 另一种是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故 意多征和不征、少征税款设在同一条款下,如《美 国联邦税法典》在第7214 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侵 害税收制度罪下对故意多征和少征分别规定,② 笔 者倾向于后一种立法方式。将故意多征税款和不 征、少征税款置于同一条款下,一方面体现了这两 种行为的共同本质,都是滥用国家征税权的行为, 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做出了明确的指引;另一方 面,在同一条款下适用共同的定罪量刑情节,体现 了刑法对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同等的保护,有利 于纳税人公平感的建立,从而促进忠诚性遵从;并 且我国《刑法》已有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罪,对其进行修改,既可以满足保护法益 的需要,也可以尽量减少对刑法现有结构影响。具 体方法是将《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的罪名改为违法 征收税款罪,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依照法定 数额的征收行为,既包括故意不征、少征也包括故 意多征。立案标准应当与故意不征、少征采取同一 立案标准,即 10 万元,并且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 数额不应当从定案数额中扣除。因为从刑法理论 上看,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自 然人犯罪,而退还税款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行为主 体不同,不能因为税务机关的单位行为影响对税 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定罪;并且故意多征税款的行 为从纳税人缴纳税款以后即告既遂,既遂以后的 行为只能认定为事后补救行为,不能影响定罪。
四、诚实推定权立法的国际经验
(一)基本概况
查等程序性权利,降低和减少纳税人在税务管理上
世界范围内,纳税人诚实推定权作为基本权
的负担及减少或排除非诚实认定上的举证责任,来 利,或写入宪法或以专门法律等规范,或经法院判
保护纳税人权利;信赖利益则是通过基于维持纳税 决而形成具体的税法判例,或基于税收意识和法
二、诚实推定权的内容与性质
(一)诚实推定权的内容
诚实纳税推定权是指纳税人在申报、纳税和寻 求权利救济时应拥有得到税务机关和有关机关充分 信任的权利。税务机关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一 或特定税务违法事实或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应在先 认定纳税人是诚实的,是可以信赖的和无过错的, 直到有足够的证据并由执法机关来推翻这一认定为 止。④ 具体而言,诚实推定权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 其一,申报诚实推定权。纳税人申报纳税过程中, 如无特定事实或相关证据,税务机关应认定其申报 是积极、诚实和可信的,不能在相关程序中进行区 别性或选择性对待。其二,纳税诚实推定权。纳税 人计算和缴纳税款等纳税过程中,如在会计上、资 料准备上或程序上无特定错误或明显瑕疵之处,不 应在先被假设为逃避税收行为或被区别性或选择性 对待。其三,救济诚实推定权。发生税务争议和纳 税人寻求复议等救济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基于诚实 推定原则,依职权承担相应调查义务,在特定事实 证明和举证责任分担等方面注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保 护。以上三个方面的权利,相互衔接、递进和补充, 构成了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诚实推定权 纳税人权利 税收法治
2009 年 11 月 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9 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具体列明了 纳税人的 14 项权利和 10 项义务。《公告》首次明 确了纳税人权利的涉及范围和具体内容,具有相 当的进步意义。但与此同时,在税收实践中,税务 机关往往对纳税人特别是检查或稽查对象进行事 先“避税”认定,而后在具体的检查执法中进行反 向逻辑推演排除“避税”嫌疑,此种作法不仅影响 了税企间信任度及和谐征纳关系的建构,而且还 违反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法理。
(二)诚实推定权的性质
诚实推定权首先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即,税务 机关在税收执法和处理具体案件中,应注重双方在 税法地位上的平等性并不得在没有证据前提下进行 在先推定。诚实推定权作为程序性权利又存在如下 两项功能:一是指导税务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尊 重纳税人基本权利并加强职权主义下的证据收集, 二是税收司法中举证责任将会更多的分配给税务机 关,而纳税人只承担协力义务。⑤ 与此同时,诚实 推定权作为一项纳税人基本权利,实际上是对税务 机关实体上的征税权进行严格限制,并继而推动税 务正当调查法律程序的建立。在这个意义上看,纳 税人诚实纳税的边界就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边 界。纳税人诚实推定权通过界定和约束税务机关的 征收权限,并有效检讨征收内容的合法性和正当
(二)诚实推定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税务诉讼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实际上赋予了纳 税人诚实推定权,如《联邦税务法庭诉讼规则》即
通常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系基于社会成员的法 在第 142 条第(b)款中明确规定,被告就任何意图
律共识,无须另有其他社会条件而导出的一般法 逃漏税捐之欺诈案件,应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被
指向的是纳税人,即先在原则上推定纳税人诚实守 关有怀疑。加拿大 《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了除
信;而信赖利益保护的指向则是税务机关,即税务机 非有足够理由相信纳税人行为有异, 应视纳税人诚
关应拘束于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二是适用范围。诚实 实处理有关税务事宜。英国《皇家税收与海关局宪
推定权的适用更多集中于个案,并在具体案件和程 章》第四章第3条规定纳税人有权利被推定为诚实
① 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税捐稽征法之新思维》,台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 2012 年版。 ② 黄茂荣《税法总论: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增订 3 版),台湾植根法律出版公司 2012 年版。 ③ 陈 敏《行政法总论》,台湾新学林出版公司 2011 年版。 ④ 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3 年版。 ⑤ 关于协力义务及纳税人基本权等相关论述,参见葛克昌《纳税人协力义务与行政法院判决》,台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 2011 年版。
人对税法的信赖而要求税务机关受纳税人信赖利益 律文化不自觉中形成税法习惯和惯例。澳大利亚
的特别拘束,进而保障纳税人的可预期税收利益和 国税局 2009 年修改后的 《纳税人宪章》“纳税人
相关权益。不过,诚实推定权和信赖利益保护在如下 权利”部分第2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推定纳税人
两个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一是概念指向。诚实推定权 没有隐瞒税务事宜,除非纳税人的行为令税务机
响;而诚实信用原则在个案处理中通常以利益衡平
三、诚实推定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诚实推定权与信赖利益保护
为价值取向,统筹考虑征纳双方权利利益,倾向于 实现更多的实体权利直接分配。
诚实推定权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保护纳税
人权利及强调税务机关责任等方面具有一致性。诚 实推定权制度通过约束税务机关滥用税收检查和稽
序中阐明诚实推定权的具体范畴,如税务检查和税 的,也有义务诚实地处理税务事宜。美国 2005 年
务稽查中的选案与审理的非针对性等;而信赖利益 颁布的 《纳税人权利法案》第 3 条规定了纳税
原则超越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于抽象的 人有 “获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② 美国还在
法律关系(例如立法者与多数纳税人之间)中。
① 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税捐稽征法之新思维》,台 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 2012 年版。
68
《税务研究》2014.1 总第 345 期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ax Law 税法理论与实务」
诚实推定权
□ 王桦宇
时,学界所倡导的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债权债 务关系已经成为通说,在此基础上,体现在具体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案件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 的平等权利也开始得以讨论并继而得到广泛接 受。通常认为,征纳双方在税收实践中均应贯彻 诚实信用原则,也即双方在征纳实践中应诚实、 守信并相互照顾彼此利益,以维护公平的税收秩 序。鉴于征纳双方中税务机关更为强势并可能因 完成特定税收任务或实现特定税收利益而推定纳 税人有逃避税款征收行为之预先假设,而在具体 执法程序中对纳税人施加更多不利影响,诚实推 定权作为纳税人基本权利之一在税法学界得以提 出并受到重视。
一、诚实推定权、纳税人权利保护与税收 法治
(一)诚实推定权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现代税收国家,人民与国家之间最主要的法 律关系即为纳税权利义务关系,①纳税人保护原则 已然成为税法上最重要的基础性原则。与此同
① 林山田《刑法特论》(下册),三民书局印行 2005 年版。 ② Internal Revenue Code,§ 7214.
论税法上的纳税人
内容提要:诚实推定权是纳税人权利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税收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税法上的诚 实推定权包括申报诚实推定权、纳税诚实推定权 和救济诚实推定权;诚实推定权既是一种程序性 权利,也是一种实体性权利。诚实推定权在性质 和功能上与税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诚实信用等 相关概念和原则既有相似性,又有侧重点。在参 照国际经验并立足本国特色基础上,中国税法应 增加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的规定,在税收执法和税 收司法中贯彻诚实纳税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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