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精选3篇

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年*****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宅第一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其次条公司住宅:******其次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转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年***月**日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二篇)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摘要:本章程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包含了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合伙人权益、公司组织架构、公司运营规则等重要内容。
本章程经公司合伙人一致通过,自行具有法律效力。
正文: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第一条公司名称:【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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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类型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地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第七条公司组织形式第二章公司股东第八条公司股东资格第九条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公司股东会议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第三章公司管理与组织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职权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选举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任期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职权第十八条公司监事选举第十九条公司监事任期第四章公司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报告第二十二条公司分红与利润分配第五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第二十四条公司清算第二十五条公司财产分配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附件:1.公司名称变更申请表格2.公司章程修正申请表格3.公司股东会议记录表格4.公司董事选举通知书5.公司监事选举通知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指个人独资有限公司。
2.股东:指公司所有的股权持有人。
3.股东会议:指公司股东之间召开的会议,讨论公司的重要事项。
4.董事会:指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
5.监事会:指监督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的合法合规行为的机构。
6.清算:指公司解散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处置和清偿债务的过程。
附件:1.公司名称变更申请表格:[表格内容]2.公司章程修正申请表格:[表格内容]3.公司股东会议记录表格:[表格内容]4.公司董事选举通知书:[通知书内容]5.公司监事选举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股东是指出资设立公司、取得公司股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是公司股东之间召开的会议,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并决定重要事项。
4.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董事组成,负责监督和决策公司的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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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所在地公司的营业地址位于(公司地址)。
第三条公司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填写公司宗旨)。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填写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填写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组织形式本公司为个人独资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法律适用本章程的解释适用中国法律。
第八条生效日期本章程自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公司组织结构第九条公司股东1. 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股东姓名),号码为_____________。
2. 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和义务按照其出资比例确定。
3. 股东有权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增资,但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议的审议和决策。
第十条公司经营管理1. 公司的经营管理由股东负责。
2. 公司设立总经理一职,由股东任命并聘任。
3.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代表公司进行对外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决策机构1. 公司设立股东会议作为最高决策机构。
2. 股东会议由公司股东组成,由股东行使表决权。
3. 股东会议召开须提前七天通知,且必须有超过一半的股东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章公司运营第十二条公司财务1.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由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和监督。
2.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财务会计记录,并定期进行内外部审计。
第十三条公司留存利润和分配1. 公司在支付各项费用及税金后,应将利润的10%列入公积金账户。
2. 公司将剩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公司违约及处罚任何股东如违反本章程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受到处罚。
第四章解散与清算第十五条解散公司在以下情况下解散:1. 公司目标实现或无法实现;2. 公司破产;3. 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第十六条清算公司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工作,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财产清算,并对公司债务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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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________个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注册地本公司注册地为________。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组织形式第四条公司性质本公司为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________个人所有。
第五条公司章程的约束力本公司章程是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行为准则,各股东应遵守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股东权益与出资额1. 各股东应按照其出资额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
2. 各股东出资额及占比分配情况如下:(此处列出各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占比等信息)第七条公司管理机构1. 公司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
2.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3.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条董事会1.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_____名执行董事和_____名非执行董事。
2. 董事的选举、任期、权益和职责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条监事会1. 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
2. 监事的选举、任期、权益和职责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十条股东大会1.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最高权益机构,由股东全体组成。
2.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并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的修订、董事、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以及公司的并购等。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1.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
2. 公司财务报告应由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公示。
第三章公司运营细则第十二条公司工作机构1. 公司设有______部门/岗位,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2. 各部门/岗位的职责由本公司决定,并根据公司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业务流程1. 公司业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2. 公司业务流程应在公司内部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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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性质第三条公司住所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出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公司章程的效力本章程是出资人设立本公司的基本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出资人、本公司及其员工、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遵守本章程。
本章程对出资人、本公司及其员工、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_________元)。
第八条出资方式出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第九条资产评估出资人对其出资的货币进行自我评估,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经营管理机构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为董事会和经理。
第十一条董事会(一)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出资人担任董事长兼董事,并可根据需要礼聘其他董事。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代理。
(二)董事会的职权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3.决定本公司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4. 选举或者更换经理,并决定其报酬;5. 决定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6.审议并批准经理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和损益补偿方案;7.监督经理的工作,并有权随时查阅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8.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三)董事会的会议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董事。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出席、表决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会议的内容和结果,应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盖章,作为本公司的重要文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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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本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二条:公司性质本公司为个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注册地址本公司的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注册地址”)。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股东责任本公司股东对本公司承担债务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期限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注册资本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税务登记本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
第二章:股东权益和责任第十条:股东权益股东共享本公司的盈利,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一条:股东出资和股权股东应按照约定出资,并根据出资额享有相应的股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股东会议是本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有权参加并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股东权益转让股东对其享有的股权可进行转让,但需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四条:董事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负责决策和监督公司日常经营。
第十五条:监事会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经营管理制度本公司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财务核算本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纳税义务本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纳税。
第五章:章程修改和解散第十九条:章程修改本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股东会议通过,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报批。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本公司解散需经股东会议通过,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第六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公司注册证书2. 股东会议决议3. 董事任命决定书4. 监事任命决定书5. 公司章程修订文件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注册地址:指公司注册登记所设的地址,用于接收相关文件和信函。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三)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四) 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精选16篇)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精选16篇)个人独资公司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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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100%
第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股东: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
公司
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