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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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原创版】目录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背景和演变2.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3.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和监管4.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展望正文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背景和演变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在我国范围内,对航行海船进行法定检验时所遵循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这一规则旨在保障我国航行海船的安全性能和环境保护,防止海上事故的发生。

自 1992 年以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其中包括 1992 年、1999 年、2004 年、2011 年和 2022 年的版本。

二、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主要内容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将继续遵循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航行海船的检验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明确和完善。

主要内容包括:1.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2.船舶消防安全和救生设备要求3.船舶环境保护要求,包括防止海洋污染和废弃物处理等4.船舶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要求5.船舶检验和发证程序三、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和监管为了确保 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效实施,我国海事局将对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和培训,同时加强对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规则的船舶和相关责任方,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展望随着我国航海事业的发展和国际海事组织的要求,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将不断完善和更新。

在未来,这一规则将更加注重船舶的安全性能、环保性能和智能化,以适应我国航海事业的发展需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演变三、2023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重点内容四、对船检行业的影响和意义五、未来发展趋势和挑战正文:在国内航行海船领域,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保障船舶安全、环保和合规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行业需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演变、主要内容以及对船检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船舶在我国领海内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随着我国海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技术和船舶行业的法规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以适应日益严峻的船舶安全和环保要求。

2023年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演变自1992年以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

从1992年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到2011年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事局版),每一次修订都体现了我国在船舶安全、环保和法规方面的不断进步。

2023年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更是紧密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对船舶检验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三、2023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重点内容2023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重点关注船舶的结构、设备、安全、环保等方面。

规则涵盖了船舶设计、建造、改装、维修、检验等各个阶段,对船舶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其中,环保方面的规定成为了近年来的一大亮点,旨在促进绿色航运和低碳发展。

四、对船检行业的影响和意义2023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实施,对船检行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规则的实施提高了船舶检验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了船舶安全。

其次,规则的环保要求,推动了船检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法规演变1992年至2011年《国内法规》颁布了4次及2个修改通报:《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海事局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事局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总目录总则第 1 篇检验与发证第 2 篇吨位丈量第 3 篇载重线第 4 篇船舶安全第 5 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第 6 篇高速船第 7 篇船员舱室设备第 8 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第 9 篇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课件说明1、便于大家理解,本课件分两大类进行归纳介绍,一类归纳为“总体与船体部分”;另一类归纳为“机械设备、消防和防污染部分”。

2、本课件相对2004版法规及其修改通报主要修改内容介绍3、本课件黑色下划线为04规则及修改通报删除内容,黄色为2011规则修改或增加内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总体与船体部分)法规再版需求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法律方面的规定。

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

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作必要的补充。

各类特殊用途船舶有必要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法规再版需求国家政策的体现:老旧船舶的管理单壳油船的淘汰“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的强制性配备要求———————————————————————————————————————————————环境保护等用户的反馈事故调查报告分析总则? 背景使用反馈意见;完善法规安全管理规定。

? 修改内容通过对“船长”的定义,明确了本法规对排水型船舶、无舵柱船舶、箱型船体船舶和高速船适用范围的界定(* 设计、检验);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 第4部分)201306

法定检验实施指南(国际航行船舶 第4部分)201306

2.
MSC 90
MSC.1/Circ.1375 /Rev.1
SOLAS 公约第 V/23 条的统一解释
2012.5.28 发布
该通函废除 MSC.1/Circ.1375 通函,并对 SOLAS 公约第 V/23 条中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时间重 新解释如下: (1)对于建造合同在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签 订的船舶,或者无建造合同但在 2012 年 7 月 1 日 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装” 是指在船上的任何安装; (2)对于不属于(1)中所述的船舶,“201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安装”是指该系统(系统整体或系统 单个组件)在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向船舶的合 同交货时间;或者无合同交货时间,该系统(系 统整体或系统单个组件)在 2012 年 7 月 1 日或以 后向船舶的实际交货时间。 上述不适用 SOLAS 公 约第 V/23 条 1.4 所述的设备和装置。
-2-
批准该文件 序号 的机构/会 议届数 火系统或固定式气体 灭火系统对之无效的 固体散装货物清单 文件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IMO 建议实施时间
概要
实施要求
船舶货物处所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该通函提供 了可免除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气体灭火 系统对之无效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 该通函替代 MSC/Circ.1146 通函。
形式引用该通函,适用于所有公约船舶。 供船舶设计单位、造船厂、船东 (公司) 、 船舶审图和检验单位应用。 2、CCS 在审图、建造和产品检验时应执 行。装载通函附表 1 货物的货物处所, CCS 验 船 师 应 按 照 SOLAS 公 约 第 II-2/10.7.1.4 条要求签发货物处所免除设 置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免除证书》 , 证书还应附货物清单,清单里的货物应 是该通函附件表 1 所列货物。 装载通函附表 2 货物的货物处所,应采 用等效灭火系统替代固定式气体灭火系 统。货物应是该通函附件表 2 所列货物。 如等效灭火系统是水灭火系统,则应符 合 SOLAS 第 II-2/19.3.1 条的规定。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5-1目录第5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第1章通则 (3)1 一般规定 (3)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规定 (4)1 一般规定 (4)2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6)3 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16)4 防止海上油船之间过驳货油造成污染 (30)第3章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定 (31)1 一般规定 (31)2 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要求 (32)3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 (34)4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事故引起的污染 (35)第4章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定 (36)1 一般规定 (36)第5章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定 (37)1 一般规定 (37)第6章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定 (39)1 一般规定 (39)第7章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定 (40)1 一般规定 (40)2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41)第8章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规定 (44)1 一般规定 (44)第1章通则1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本篇给出了适用于所有非国际航行海船对环境造成的下列污染控制要求:(1) 油类污染;(2)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 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4) 船舶生活污水污染;(5) 船舶垃圾污染;(6)船舶造成的空气污染;(7)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

1.1.2 船舶在有特殊要求的海区航行的防污染要求,应遵守船旗国政府的法令及有关规定。

1.2 例外1.2.1 本篇各章所述对油性混合物、有毒液体物质、包装的有害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的排放入海的规定、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及有害防污底系统污染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1) 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需要排放者;(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意外损坏,已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仍需排放者;(3)经港口主管当局批准为特殊目的而要求排放者。

5-3第2章防止油类污染规定1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章的要求适用于能产生任何含油污水的所有非国际航行海船,包括非机动船。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在国际船舶行业中,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是确保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1999年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1999年规则)的颁布与实施,对全球船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航行海船的数量逐年增加,船舶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航行,减少海上事故,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9年颁布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旨在规范船舶的建造、检验、运营和管理,提高船舶行业的整体水平。

二、1999年规则的主要内容概述1.船舶结构与设备要求:1999年规则对船舶的结构、材料、焊接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确保船舶在各种海况下具有足够的安全性能。

此外,规则还对船舶的救生、消防、航行、通信等设备提出了具体规定,以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行。

2.船舶安全与管理要求:1999年规则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船舶配备安全管理手册,明确船舶的安全目标、措施及责任分工。

同时,规则还对船舶的船员配备、值班、应急反应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提高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

3.船员培训与资格要求:1999年规则对船员的培训、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船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安全、顺利地完成各项任务。

4.船舶环境保护要求:1999年规则对船舶的防污染设施、废弃物处理、燃油使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以降低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三、1999年规则在我国的实施与现状我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的重要成员,一直积极参与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制定与实施。

1999年规则在我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对我国船舶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船舶行业在结构、设备、安全管理等方面已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四、1999年规则在船舶行业的发展与影响1999年规则的实施,对全球船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新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2年修改通报)》新要求

油船新要求
(6)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船油气密封点时,不 应有油气泄漏。 (7)油气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μmol/mol。 (8)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 准气体)对油船油气密封点进行检测,监测采样和 测定方法按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 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 (9)每年至少对油船油气密封点开展两次检测,两 次检测时间间隔大于3个月,并在船上保存相关检测 记录。
船舶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要求
新增2-2.1.29 如下: “2-2.1.29 船舶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附加要求 2-2.1.29.1 一般要求 (1)船舶若按照本篇第2-1章第3节使用锂离子蓄 电池,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篇的相关 规定。 (2)本条所指H级耐火分隔,系具有与A级分隔同 等的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当按照《国际耐火试验 程序应用规则》进行试验时,“标准时间-温度”温 控曲线采用公认标准定义的碳氢化合物火灾温升曲 线,具体试验程序和方法与A级分隔的相同。
建造检验应包括: (1)图纸资料的审查。 (2)在前期验证阶段完成以下检验: ① 核查EEDI技术案卷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② 核查船舶达到的EEDI值满足要求; ③ 见证船舶的水池试验过程,并核查水池试验报告 (如适用); ④ 核查数值计算报告的有效性(如适用)。
EEDI的计算与验证参见中国船级社《国内航行海船 能效设计指数(EEDI)计算与验证指南》(2022)
船舶能效的检验
(3)在最终验证阶段完成以下检验: ① 见证船舶试航,并确认船舶试航工况和试航报告 符合相关要求; ② 确认推进和供电系统、发动机细节以及EEDI技术 案卷中描述的其他相关项; ③ 在船舶试航结束后对经修订的EEDI技术案卷的重 新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更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更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更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更正《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载重线附则Ⅱ“地带、区域和季节期”第49条“季节热带区域”相关条款进行勘误,勘误表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勘误表2.《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勘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0年7月29日附件1《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勘误表页条文号行误更正3-46(5)8至16(5)中国海区域范围:西面和北面,以自北纬10°至香港的越南与中国的海岸为界;东面,自香港沿恒向线至吕宋岛的苏阿尔港再沿吕宋岛、萨马岛与莱特岛的西海岸至北纬10°。

南面,以北纬10°线为界;香港和苏阿尔港被认为处于季节热带区域和夏季地带的分界线上。

季节期热带:自1月21日至4月30日。

夏季:自5月1日至1月20日。

(5)中国海区域范围:西面和北面,以自北纬10°至香港的越南与中国的海岸为界;东面,自香港沿恒向线至吕宋岛的苏阿尔港再沿吕宋岛、萨马岛与莱特岛的西海岸至北纬10°。

南面,以北纬10°线为界;香港和苏阿尔港被认为处于季节热带区域和夏季地带的分界线上。

季节期热带:自1月21日至4月30日。

夏季:自5月1日至1月20日。

中国沿海:①区域范围:自北纬10°以北邻近中国的海域。

季节期热带:自1月2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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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5 (报批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2005年5月 2

总则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2篇 吨位丈量 第3篇 载重线 第4篇 船舶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5

总 则 4

总 则 1.1法律依据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检验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3 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单位。 1.1.4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则,除 该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2 宗旨 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检验条例,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是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补充。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证明该船适合于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则适用于亚洲地区海上国际航行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1.3.2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小于500总吨但船长大于15m的货船和船长大于15m的驳船。 1.3.3载运下列货物的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第Ⅵ章和第Ⅶ章的适用要求: (1) 散装谷物; (2) 散装其他货物; (3) 包装形式或散装的危险货物; (4) 散装液体化学品; (5) 散装液化气体。 1.3.4 当本规则所定义的非公约船舶达到了《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适用的吨位或尺度时,船舶的吨位丈量、安全设备、载重线、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和信号设备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和设备等方面还应符合《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应的要求,并签发相应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 1.3.5本规则也适用于在中国水域航行的外国籍非公约船舶。 1.3.6本规则未规定者,本局将另作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5

1.4 申请与费用 1.4.1 船东或经营人,应按规定申请法定检验,同时按检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入级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4.2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1.5 免除 1.5.1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公约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本局可以免除本规则中的有关要求,但该船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航次的安全要求。 1.5.2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非公约船舶,如应用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本局可以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船舶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预定用途,并能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 1.6等效 1.6.1本局可准许在非公约船上设置不同于本规则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 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备,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1.7 解释 1.7.1 本规则由本局负责解释。 1.7.2 如对本规则的英文版有不同理解时,应以中文版为准。 1.8 生效与适用 1.8.1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则已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生效。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的扉页上。 1.8.2 除本规则各章有明确规定外,本规则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非公约船舶。 1.8.3 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非公约船舶,应继续符合原先适用的规则的要求。 1.8.4 现有非公约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规则的要求。重大的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在合理与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1.8.5 对本规则所作的修改通报,仅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非公约船舶。 1.9 标准与资料 1.9.1 本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为亚洲地区制订的《非公约尺度船舶安全规则》的规定。 1.9.2 按公约船舶的要求设计、建造的非公约船舶,应认为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9.3 船舶的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主辅机械、锅炉与受压容器、电气设备等,其设计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除本规则规定外,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相应 6

的规范或其他等效标准作为其衡准。 1.9.4 有关船舶及其机械的安全性和操作方面的船舶铭牌、符号、须知、注意事项、图纸和文件,应以中文书写,并辅以英文。 自航船舶应携带足够的资料,包括保证船舶安全营运和人命安全的图纸、布置图、须知和手册。 1.10责任 1.10.1本局对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所执行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 1.10.2船舶检验机构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其所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负责。 1.10.3 船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各方应对各自的设计、建造、营运安全质量负责。 1.11 定义 1.11.1本规则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和定义,除本条1.11.2外,与《国际航 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相同。 1.11.2 就本规则而言,有关定义如下: (1) 类似建造阶段是指在这样的阶段: a 可以辨认出具体船舶建造开始; b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2)、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3)、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4)、所有船舶:系指在本规则有关篇章生效日以前,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5)、非机动船舶(非自航船舶):系指不是依靠自身动力推进航行的船舶,包括工程船、驳船,但不包括居住驳船。 (6)、驳船:系指本身无动力或只设简单的推进装置,依靠拖船或推船带动的或由载驳船运输的平底船。 (7)、国际航行:系指由中国港口驶往中国以外的港口或与此相反的航行。 (8)、公约船舶:系指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各篇章中要求的并需签发相应国际船舶证书的从事国际航行的海上船舶。 (9)、非公约船舶:系指公约船舶以外的船舶. 7

第1篇 检验与发证 第1章 一般规定 1.1 一般要求 1.1.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海船的法定检验与发证。 1.1.2非公约船舶的检验与发证除应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适用规定外,其对证书规定尚应本章的发证要求

1.2 证书 1.2.1 法定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与国际航行海船相应的下列证书,并在证书上加注“非公约船”,如超出船舶尺度范围限制应签发公约船舶相应的法定证书: (1)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非公约)---对驳船和500总吨以下的货船; (2)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非公约)---对驳船和500总吨以下货船; (3)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非公约)—对驳船和300总吨以下货船; (4) 免除证书(非公约) (5) 国际吨位证书(非公约)—对船长小于24m的货船和驳船; (6)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非公约)—对150总吨以下油船,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非公约)—对小于400总吨经核准载运15人及以下的船舶; (7) 国际载重线证书(非公约)—对船长小于24m的船船.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5 第2篇 吨位丈量 9

目 录 第1章 通则 1.1 适用范围 1.2 一般规定 第2章 吨位计算 2.1 总吨位 2.2 净吨位 10

第1章 通则 1.1 适用范围 1.1.1 本篇适用于下列船长小于24m的国际航行海船: (1)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新建的船舶; (2)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经改装或改建,影响到吨位变更的船舶; (3) 对自本规则生效之日前已按《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丈量的现有船舶,可不必重新丈量。 1.2 一般规定 1.2.1 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2.2 船舶吨位丈量均以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两位。 1.2.3 船舶吨位证书总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只填写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1.2.4 本篇名词、定义与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和《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规定相同。 1.2.5 吨位丈量还应符合本规则总则与第1篇的有关规定。 1.2.6 凡需按本章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1)总布置图; (2)主要横剖面图; (3)基本结构图; (4)上层建筑及甲板结构图; (5)货舱容积图; (6)各层甲板乘客舱室布置图(各舱室应注明乘客数); (7)型线图; (8)桅杆、起重机、通风总管、烟囱和起重柱等结构图; (9)锚链筒、锚穴、海水阀箱等详细尺寸。

第2章 吨位计算 2.1 总吨位 2.1.1 对船长小于24m的船舶,其总吨位按下式计算: GT=K1(V1+V2) 式中:K1——系数,由表2.1.1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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