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2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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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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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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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证监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实施,现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执行此办法。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已进行辅导的公司,应按本办法要求完成辅导工作。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17号)、《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41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股票发行核准制的顺利实施,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素质及规范运作的水平,保证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50号――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50号――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JR/T0087—2012)【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基金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50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26【实施日期】2012.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50号)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JR/T 0087-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26日附件:ICS 03.060A11备案号JR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7-2012股指期货业务基金与期货数据交换接口Data Exchange Protocol for Stock Index Futures between Funds and Futures2012-12-26发布2012-12-26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通讯方式5 消息格式6 安全与加密7 数据完整性8 扩展方式9 消息定义10 数据字典11 结算数据文件格式附录 A附录 BB1 FIX会话登录B2 注销B3 重发B4 重发请求B5 心跳和测试请求附录 CC1 新订单场景图C2 撤单场景图附录 D附录 EE1 FIX会话E2 连接E3 FIX会话消息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博时基金公司、大成基金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万家基金公司、信诚基金公司、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嘉实基金公司、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胜科金仕达有限公司、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1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各证券公司: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四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2•【文号】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施行日期】2004.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的要求(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报送详细的自查报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关责任。
自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贯彻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安排,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公司截至2004年9月30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其中受托资金所占比例)、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的情况(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比例,列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超过5个的营业部名单及解决计划、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情况等。
如下表:┏━━━━┯━━━━━━━━━━━┯━━━━━━┯━━━━┯━━━━━┓┃│柜面系统客户│上存总部的│客户交易│投资者开┃┃│交易资金余额│客户交易结│结算资金│户个数┃┃││算资金存款│专用存款│┃┃│││账户个数│┃┠────┼──┬──┬──┬──┼───┬──┼────┼──┬──┨┃│经纪│受托│其它│合计│金额│比例││个人│机构┃┃│业务│业务│││(万元)│(%)│││┃┠────┼──┼──┼──┼──┼───┼──┼────┼──┼──┨┃营业部1 │││││││││┃┠────┼──┼──┼──┼──┼───┼──┼────┼──┼──┨┃营业部2 │││││││││┃┠────┼──┼──┼──┼──┼───┼──┼────┼──┼──┨┃营业部n │││││││││┃┠────┼──┼──┼──┼──┼───┼──┼────┼──┼──┨┃合计│││││││││┃┗━━━━┷━━┷━━┷━━┷━━┷━━━┷━━┷━━━━┷━━┷━━┛如果公司各营业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公司须提供专项说明,并列示存在差异的营业部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颁布⽇期:2017-12-07执⾏⽇期:2017-12-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进⼀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的资⾦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的资⾦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的资⾦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与上市公司发⽣的经营性资⾦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上市公司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资、福利、保险、⼴告等期间费⽤,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出;(⼆)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式将资⾦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使⽤:1.有偿或⽆偿地拆借公司的资⾦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使⽤;2.通过银⾏或⾮银⾏⾦融机构向关联⽅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进⾏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审计⼯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占⽤资⾦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关联⽅、任何⾮法⼈单位或个⼈提供担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23•【文号】证监[1998]14号•【施行日期】199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证监〔199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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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2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2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26号)
为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度完善,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现予公布。
中国证监会
2015年11月16日附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以来,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决定》部署,稳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建设,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数量快速增长,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对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完善直接融资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加快推进全国股转系统制度完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全国股转系统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发展全国股转系统,对于健全直接融资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战略意义。
发展全国股转系统应立足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构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市场制度体系,切实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是着眼中小微企业及其投资人的特点和需求,丰富产品和制度供给,发挥公开市场优势,坚持包容性制度特色,持续提高投融资对接效率;二是大力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强化主办券商组织交易的功能,稳步提升市场流动性水平;三是坚持独立的市场地位,公司挂牌不是转板上市的过渡安排,全国股转系统应逐步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挂牌公司成长为优质企业,同时着眼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研究推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建立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四是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控制相匹配,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又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着力完善现有制度,强化风险控制能力,现阶段不降低投资者准入条件,不实行连续竞价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