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土地的50%-80%仍为地主所有,另有10%-15%为富农所有。
从1950年开始至今,中国先后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土地制度改革,或者说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经历了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1950年代初1950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了新中国在土地所有制方面的基本方针。
新中国力图通过土地改革,废除民国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形成了自耕农所有制。
在这一时期,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土地改革法》第30条)新中国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真正赋予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权利,但这个时期比较短。
第二时期:1950年代中-1970年代末1955年夏,随着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一化三改”)的提出,为了避免小农经济方式和局限和生产技术落后。
新中国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
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到人民公社,这一系列的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弱化,并使得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所以在这个时期,“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已经不可能实施,农村土地也就没有实现流转的可能。
第三时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21世纪初1978年,凤阳小岗18户农民搞起了“大包干”,正式揭开了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
在这一时期,农村土地的流转已经开始松动萌芽。
1983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印发农村经济政策的基于问题的通知》,全国农村开始普遍推行包干到户。
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三农专题复习:建国后党的四次农村政策

二、“三大改造”
时间 结果 意义 社会主义改造的 方式 走合作化(集体 到1957 到1957年底, 到1956年底, 对农业的社 化)道路,引导 到1956 年底, 三大改造基本完 会主义改造 农民参加农业生 农民参加人民公 我国基 成,标志着生产 1953 产合作社 社 资料私有制转为 本上完 资料公有制转为 —— 公有制,公有制 成了对 私有制,私有制 对工业的社会 1957 对手工业的社 同农业 1956 农业、 经济在国民经济 主义改造 会主义改造 年底 手工业 中占主导地位, 和资本 标志着社会主义 主义工 制度的基本确定。 对资本主义 从以加工订货 商业的 我国开始进入社 工商业的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 到公私合营 社会主 会主义高级阶段。 会主义改造 义改造。 社会主义改 造的对象
2、失误的表现: (1)、“大跃进”运动1958年 A、 标志:盲目求快,片面追求工农业生产和建设的高速度。 B、表现: 工业上:高指标,全民大炼钢铁 农业上:放高产卫星,浮夸风盛行
大炼钢铁中的土高炉
全民大炼钢铁的效果如何?
一颗白菜500斤
“一个萝卜千斤重, 两头毛驴拉不动”
大麦穗、大玉米,运到北京去见毛主席
二、“三大改造” 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确立 1956年底
时间 社会主义改造的 方式 走合作化(集体 对农业的社 化)道路,引导 会主义改造 农民参加农业生 1953 产合作社。 —— 走合作化(集体 1956 对手工业的社 化)道路,建立 会主义改造 手工业生产合作 年底 社。 对资本主义 工商业的社 会主义改造 从以加工订货 到公私合营 社会主义改 造的对象 结果 到1956 年,我 国基本 上完成 了对农 业、手 工业和 资本主 义工商 业的社 会主义 改造 意义 到1956年底, 三大改造基本完 成,标志着生产 资料私有制转为 公有制,公有制 经济在国民经济 中占主导地位, 标志着社会主义 制度的基本确定。 我国开始进入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南都学坛( 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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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D. 2 2 e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陈 海 秋
( 当代 中 国 研 究 所 , 京 10 0 ) 北 0 0 9
பைடு நூலகம்
摘 要 : 地 制 度 是 我 国农 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内 生 变量 , 作 用 至 关 重 要 。 建 国 以 来 我 国农 土 其 村 土 地 制 度 的 创 新 和发 展 走 过 了一 条 曲 折 复 杂 的道 路 , 历 了四 次 重 大 变 革 。 历 史 经 验 表 明 : 经 农 村 土 地 制 度 变革 必 须 充 分 调 动 农 民 的积 极性 , 须 确 保 农 村 社 会 稳 定 。 必 关 键 词 : 村 土 地 ; 度 变 迁 与 绩 效 ; 史 经 验 农 制 历 中 图 分 类 号 :F 0 3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6 2 ( 0 2 0 10 3 0 2 0 ) 5—0 7 0 0—1 0
后 , 解 放 区 展 开 了 大 规 模 的 土 地 改 革 运 动 。到 新 15 9 3年 底 , 国 广 大 新 解 放 区 的 土 地 改 革 , 本 顺 全 基
利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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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文建国六十周年论文六十年土地改革的演变历程

三、1978年的第二次“分”,农民长期拥有了土地经营权,为农民架起了由“脱贫”到“致富”的桥梁。
30年前小岗村18户农民的“生死契约”掀起了全国农村的土地改革,家庭承包制的“集体统一所有、农民家庭分散经营”是中国大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其短期的重大作用已经被事实证明。粮食生产连续增长,1982-1984年,连跨7000亿斤、8000亿斤两个台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工业增加值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半壁江山,离土不离乡的亿万农民成为乡镇企业的主力军,1978年到1984年,农民的人均收入连续6年大幅增长,大部分地区解决了吃不饱和脱贫的问题,同时还蕴育了无数的万元户和农民企业家,农民在第一次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来民营企业的发展培养了大批经营管理人才。但自1985年之后,由于各项改革难以深入推进,造成了国内粮价持续低迷7年之久,粮食变成了农民“吃不了、存不下、卖不掉”的老大难问题,农村的土地成了农民致富的负担。
建国六十周年论文口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建国六十年来,土地经营权经历了分、合、分、合的“两分两合”的演变,见证了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变迁的全过程。
一、建国初期的第一次“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个体所有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
二、五十年代末的第一次“合”,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极大地改善了农业基本建设条件。
为了解决个体农业分散经营,资金缺乏,不能兴办较大规模的农用水利建设,难以抵御自然灾害的现状,从1953年到1957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土地集体经营的的探索,将农民个体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建立了人民公社,随后党中央领导农民开展了一场持久的以全面加强农业基本建设、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为目标的群众战争。从6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用了十五六年时间,完成了对大江大河的治理,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大力发展支农工业、电业、农业科学技术,使中国农业生产状况发生了历史的改变,这为改革开放后农业和农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改造进程过急过猛,强调集中生产,忽视了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特点和家庭经营的重要作用,又不允许农民经商,这就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些都对农业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文革后,使得潜在于中国农村的各种改革端倪“暗流涌动”,改变当时那种低效窝工的集体经济模式已迫在眉睫。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几次重大变革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几次重大变革作者:王丙銮来源:《中学政史地·初中版》2009年第02期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我国农村生产关系进行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广大的新解放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同年冬起,在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四千六百多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
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农民翻了身,成为土地的主人;第一次实现了中国农民千百年来“耕者有其田”的梦想,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劳动热情,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发展;进一步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二次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土地改革,农民得到了土地,农村生产力已从封建制度束缚下解放出来,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
但农业生产仍面临许多困难,发展受到限制,农民面临三个急需解决的问题:(1)贫困农民缺乏生产工具、资金等。
(2)一家一户的农民难以抵御自然灾害。
如水灾、旱灾、虫灾等。
(3)农民所掌握的生产技术、生产工具落后。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1953年,党中央正式颁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全国普遍试办初级生产合作社。
1954年春,初级社发展到5.5万个,到1955年初发展到48万个,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的高潮。
1956年,全国绝大多数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次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度改造为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这是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变革

结果: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建设社会主 义的积极性。
⑷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原因: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 极性,农业生产发展缓慢。 内容: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把土地长期承包给农民 使用,分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结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 的生产力,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变革:
⑴1950年,土地改革。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 革法》 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封建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 力的发展;新解放区的农民无地少地。 内容: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农 民的土地所有制。(私有—私有)
意义: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被废除,农 民翻了身,为新中国农业发展和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⑵1953年,开始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原因:小农经济(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难以满足国 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内容:把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 义公有制,实行集体经营。(私有—公有)
改造方式:合作化
意义: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建 设奠定了基础。在农村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
⑶1958年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 原因:当时党的领导人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规模越大, 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发展。 内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实行全民所 有(公有—公有)
建国以来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变迁

关于建国以来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变迁的调查报告一.概括我国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土地显得尤其重要。
土地制度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们党向来重视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关注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管理。
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变革,农民生活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1950—1952年土地改革;第二次,1953—1956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第三次,1958—1978年的人民公社化道路;第四次,1978年以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二.背景和原因第一次,1950—1952年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后,封建土地制度仍然严重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
伴随着解放战争的土地改革,在新中国成立后仍在进行,直到1952年后才基本结束。
此次土地改革是在全国广大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得到土地,而且新生政权需要巩固和顺应恢复发展农业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尽管土改后家庭经营的规模很小,并且生产资料非常缺乏,但由于土地改革使中国农民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土地,自主经营和收益归己的新激励机制符合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从而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农业劳动生产率得到迅速提高,农业生产有了很快发展,而且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中国农业60年

中国农业60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来源: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时间: 2009-9-24 8:53:07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建国60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终与土地制度的变革相联系,土地制度变革的内容是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如何实现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
建国60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变革,清晰地显示了这样一条改革探索的思路:如何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使农村的土地产权关系既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一、土地改革的产权分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是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通过改变土地产权关系,满足不同经济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利益要求,规范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是通过调整土地关系,使土地制度能够更好地符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但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不同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处理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间也不总是同步的,有时甚至是相矛盾的。
一种土地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既定指导思想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说,土地制度的变革又和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伴随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不断演进的过程。
新中国建立以后,新生的政权面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迅速恢复生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
在农村,恢复生产最简单的办法是使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实现与土地的结合。
要使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就必须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把地主手中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党在农村的政策就是实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给农民。
农民分得了土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具有极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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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
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
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