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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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严格规章制度内容

银行柜面严格规章制度内容

银行柜面严格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柜面工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柜面,是指银行一线办理业务的部门,主要包括存取款、转账、办理贷款等工作。

第三条所有柜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未经授权擅自改动规章内容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四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银行相关规定,积极回应客户需求。

第五条柜面工作人员应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做到诚信、友善、高效。

第二章柜面办理规定第六条客户办理业务时,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填写相关表格,并经过柜员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存款业务应准确填写存款单,办理取款业务应出示有效的取款证件,严禁办理他人业务。

第八条转账业务必须填写正确的转账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如有疑问应咨询柜员。

第九条办理贷款业务必须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如实填写申请表格,核实资信情况后方可完成办理程序。

第十条柜面工作人员应保护客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严禁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存取款业务过程中,柜员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避免错误操作或疏漏导致资金风险。

第十三条每日开、关柜时,应认真检查柜内物品、系统操作是否正常,确保安全及顺畅办公。

第十四条当发现异常情况或可疑人员出现时,应及时向领导或安保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服务质量规定第十五条柜面工作人员应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细致入微地回答客户咨询,协助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客户投诉或意见反馈应及时处理,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十七条柜面工作人员应遵守银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办理规定或随意处理客户业务。

第十八条柜面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提高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章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罚款等处罚措施。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操作,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农村信社内部控制实务》等有关制度、法规,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柜员制的基本条件(一)有完善的、先进的电子化监控设施。

营业厅内外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每天营业开始处于监控状态,直至营业结束账务轧平,保证做到业务操作过程全部在监控之下。

(二)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项核算控制制约环节健全。

(三)设有专职的事后监督,能够实行全面的事后监督。

(四)每个柜员配备一台计算机终端、密码键盘、防伪点钞机、密码箱等必要设备,各专柜具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原则上柜员之间均用玻璃栏板隔开。

(五)综合业务柜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认真执行各项金融法规,熟悉各项业务操作程序,能够准确、迅速、高效的处理每笔业务。

第三条、实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制的信用社及所属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出纳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方法必须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实行综合系统的信用社所办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与营业人员,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隔,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

联社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传票的装订,按月返还各信用社入档保管。

第五条、各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业务量考核制度并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六条、岗位设置(一)联社营业部、信用社: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营业柜员岗。

(二)信用社、储蓄所:设主管柜员岗、综合柜员岗。

第七条、人员配备柜员的配备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

联社、信用社营业室一般设置2_4名营业柜员,1_2名综合柜员,1名主管柜员,根据存款总量、日均现金收付量、会计业务及所辖营业网点多少,合理确定柜员人数,具体标准如下:(一)存款5000万元以下,日均业务量300笔以下,至少配备2名营业柜员。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全州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管理,提高柜台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全面增强我州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力,激发柜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州农村信用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划分为一级柜员、二级柜员、**柜员和等外级柜员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州信用社各营业网点直接从事于一线柜台业务的各类柜员(含综合柜员、库管员及主管授权等,主管会计柜员等级考评必须达二级以上)。

第四条综合柜员等级管理原则为“划分等级、量化考核、动态管理、以级定酬”。

划分等级就是通过对综合柜员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测试,合理确定柜员等级,适当体现柜员之间的能力差距;量化考核就是对柜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与基础工资挂钩考核;动态管理就是对柜员按年评定级别,按考核结果调整级别;以级定酬就是以年度为时间段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兑现。

第五条综合柜员分为一级、二级、**和等外级等四个等级进行管理。

按照柜员等级核定等级工资,其中:一级柜员每月500元、二级柜员每月300元、**柜员每月100元、等外级柜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综合柜员的考评由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次。

第七条办事处成立州级综合柜员考评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务科、综合部、信贷科、审计科、网络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柜员等级考试、考核的统一命题,参与督办各联社的考试、考核,按照各联社考试、考核成绩进行柜员综合评定。

评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经评定的综合柜员须持证上岗,接受客户的监督。

第八条各联社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综合柜员等级考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按照办事处统一制定的考试、考核方案进行实施。

考试、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办事处考评领导小组第三章柜员等级考评内容第九条综合柜员的考评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金融相关政策法规、相关内控制度及金融业务知识等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技能、工作业绩、优质服务及客户评定等。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安全运行,提高对外服务效率,防范会计风险,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单一员工或多个员工的组合,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信用卡等多种金融业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用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实行柜员制操作的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托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办理对公和储蓄业务、并已经稳定运行半年以上的营业网点。

2、营业网点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安全防范(“三防一保”)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隔断设置,配备“一对一”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监测到柜员行为及桌面情况。

3、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保险箱(柜)等设备;4、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内部管理规范、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岗位设置、岗位分工要求,符合相关内控制度要求;第五条窗口设置1、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按业务种类和业务量情况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外窗口,任一窗口均可办理或受理本机构经营范围内的人民币对公会计、储蓄和信用卡业务,窗口设置要与客源和经营管理需要相适应。

2、综合柜员制网点可以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区辖联行业务、汇兑结算、开销户、大额付现、协助司法、税务查询、冻结、划款等业务。

若网点某类业务品种的业务量相对较大或确有必要时,可专设窗口办理此类业务。

3、必要时,可指定某一窗口主办大户业务,兼办其他业务。

4、实行综合柜员制初期,可以明确每一窗口受理业务的侧重点,供客户选择。

第六条实行综合柜员制对柜员的要求。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2、各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与其岗位、级别和权限相适应的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点钞技术达到规定的标准,能够独立、准确办理日常业务;3、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能够独立上岗操作。

信用社银行“四双”制度

信用社银行“四双”制度

信用社(银行)“四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金的收付、保管和调运,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确保库款安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XX省联社会计实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辖内机构(含营业部和机关会计,下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四双”是指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第四条双人临柜是指除实行综合柜员制的网点外,坚持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员办理。

做到互相复核、互相制约,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第五条双人管库是指是所有设置库房的营业单位,必须选配两名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正式职工担任库房管理工作,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装配两把不同钥匙的门锁,共同负责管理,相互监督。

第六条双人守库是指凡保管现金库存的机构,在非营业时间、假期及夜间,库房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政治素质好,防范警惕高,防御能力强,对工作高度负责的人员值班看守。

第七条双人押运是指凡现金、有价单证的领取、解交、调拨和运送,均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

钞币运送实行社会化专业保安公司押运以后,押运工作交由签订协议的保安公司负责押运,押运制度由总行与保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除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我行辖内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不再负责现金的领取、解交、调拨和运送。

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八条实行双人临柜的网点,复核人与经办人共同对业务差错承担责任。

第九条实行双人管库的网点,由管库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或委派会计对当班人员安排不合理,造成无法实行双人管库,由支行行长或委派会计承担损失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管库的,由未实行人员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条实行双人守库的网点,由守库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对守库人员安排不合理,造成无法实行双人守库,由支行行长承担损失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守库的,由未值班人员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双人押运的网点,由押运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安排不合理,造成单人押运的,由支行行长承担全部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押运的,由未押运人员承担责任。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业务操作流程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业务操作流程

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综合柜员的定义综合柜员制是指在严格授权管理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较高的人员素质为基础,实行单人临柜处理会计、出纳、储蓄、中间代收业务等面向客户的全部业务的劳动组合形式。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控制约机制完善。

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设有事后监督岗,能够实施全面、及时的事后监督。

四、利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每个柜员配置一套计算机终端及打印设备,一台高性能防伪点钞机及其他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有完善的、先进的电子化监控设施。

营业厅内外安装电视监控录像设备,柜员每天营业开始直至营业结束账务轧平,业务操作过程始终处于监控之中。

六、营业柜台等基础设施符合安全保卫要求。

第二章综合柜员岗位职责一、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直接面对客户的柜面业务操作以及受理有关业务查询、咨询等前台业务,不得故意压票或拒绝办理。

二、对其经办的每笔业务必须按规定逐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交易选择及要素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根据所办理业务的性质加盖有关印章及柜员名章。

三、严格执行柜员限额制度,超过限额部分及时上交入库。

现金整理整把的入柜,整捆的入库。

柜员之间的现金调拨必须由主管柜员统一调配。

柜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柜员之间现金互相调剂的,由调入柜员负责对调入的现金当面点清,如果调入柜员不按要求清点,一旦发生现金调拨差错,由调入柜员负责。

柜员内部现金调拨与上缴,调出方与调入方均应及时记账,互相协调配合。

四、柜员柜面兑换残币要严格兑换标准,并当着客户的面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

五、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应会同主管柜员(或主办会计、网点负责人)当面予以收缴,向持币人讲明情况,查问来源,在***的正面和背面规范加盖**字样的戳记(蓝色印油加盖)。

严禁柜员一人单独办理及暗箱操作**没收业务。

第一章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和柜员管理

第一章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和柜员管理

第一章综合业务系统的机构和柜员第一节机构管理一、机构类型和机构号(一)机构类型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机构是指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的所有网点。

机构是会计主体的组成单位,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设立机构是该机构在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前提。

机构按是否开设总账,分为总账机构和非总账机构。

总账机构是开设总账、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总账机构也称核算主体。

非总账机构是未开设总账、不产生会计报表的机构,是其隶属总账机构的并账制机构,其开立的客户分户账或内部分户账归并于隶属总账机构。

浙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中开设的机构中,省清算中心、各县级清算中心(联社(或合作银行)清算中心)、法人信用社、二级法人联社的营业部,为核算主体,但二级法人联社的营业部,不是法人机构,是其隶属县级联社清算中心的并表制机构,其产生的会计报表与联社清算中心的报表进行合并,方为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

除以上机构外的所有营业机构(省农信联社办事处、一级法人联社和合作银行的辖内对外营业机构、国际业务部、法人信用社的分社、储蓄所等机构),均是非核算主体。

机构按级别,分为省级、办事处级、县级、信用社/支行级、网点级。

其中省清算中心为省级,办事处清算中心为办事处级,县级清算中心为县级,信用社/支行、营业部为信用社/支行级,分社/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网点为网点级。

通过机构级别和隶属关系的设置,建立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关系。

机构类型和级别可以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设定。

(二)机构号机构号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识别号,机构号的组成规则为:联社(或合作银行)号(3位)+网点号(3位)。

联社(或合作银行)号由省农信联社统一规定,网点号由县级联社或合作银行规定。

省、县级清算中心的机构号后三位为“000”。

省清算中心、办事处、各县级清算中心号如下表:名称机构号名称机构号省清算中心999000 长兴882000杭州办事处999001 安吉883000宁波办事处999002 吴兴885000温州办事处999003 南浔886000嘉兴办事处999004 绍兴县891000湖州办事处999005 上虞892000绍兴办事处999006 嵊州893000金华办事处999007 新昌895000衢州办事处999008 诸暨896000丽水办事处999009 绍兴恒信897000台州办事处999010 金华市区901000舟山办事处999011 兰溪902000杭州联合801000 永康903000 萧山802000 武义905000余杭803000 东阳906000富阳805000 磐安907000临安806000 义乌908000桐庐807000 浦江909000建德808000 柯城921000淳安809000 衢江922000鄞州821000 龙游923000慈溪822000 江山925000余姚823000 常山926000北仑825000 开化927000奉化826000 莲都931000象山827000 青田932000镇海828000 云和933000宁海829000 龙泉935000 宁波市区831000 庆元936000 鹿城851000 缙云937000龙湾852000 遂昌938000瓯海853000 松阳939000洞头855000 景宁951000乐清856000 椒江961000永嘉857000 黄岩962000瑞安858000 路桥963000平阳859000 临海965000苍南861000 温岭966000文成862000 玉环967000泰顺863000 天台968000禾城871000 仙居969000嘉善872000 三门971000平湖873000 定海981000海宁875000 普陀982000海盐876000 岱山983000桐乡877000 嵊泗985000德清881000二、机构信息新增(一)基本规定机构新增是在综合业务系统开立机构号,建立机构基本信息的过程。

信用社银行“四双”制度

信用社银行“四双”制度

信用社(银行)“四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金的收付、保管和调运,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确保库款安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根据《XX省联社会计实务准则》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辖内机构(含营业部和机关会计,下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四双”是指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第四条双人临柜是指除实行综合柜员制的网点外,坚持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员办理。

做到互相复核、互相制约,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第五条双人管库是指是所有设置库房的营业单位,必须选配两名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正式职工担任库房管理工作,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装配两把不同钥匙的门锁,共同负责管理,相互监督。

第六条双人守库是指凡保管现金库存的机构,在非营业时间、假期及夜间,库房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政治素质好,防范警惕高,防御能力强,对工作高度负责的人员值班看守。

第七条双人押运是指凡现金、有价单证的领取、解交、调拨和运送,均由两人以上负责押运。

钞币运送实行社会化专业保安公司押运以后,押运工作交由签订协议的保安公司负责押运,押运制度由总行与保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除指定的工作人员外,我行辖内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不再负责现金的领取、解交、调拨和运送。

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八条实行双人临柜的网点,复核人与经办人共同对业务差错承担责任。

第九条实行双人管库的网点,由管库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或委派会计对当班人员安排不合理,造成无法实行双人管库,由支行行长或委派会计承担损失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管库的,由未实行人员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条实行双人守库的网点,由守库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对守库人员安排不合理,造成无法实行双人守库,由支行行长承担损失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守库的,由未值班人员承担损失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双人押运的网点,由押运人员共同对损失承担责任;因支行行长安排不合理,造成单人押运的,由支行行长承担全部责任;不执行支行行长安排,无故不进行押运的,由未押运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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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制操作的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不断优化临柜劳动组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现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柜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综合柜员制是指客户能任意选择一个营业柜口(即一名柜员)办理一项或多项业务的信用社临柜服务形式;本办法所指的综合柜员是指集办理会计、出纳、储蓄以及其他业务操作于一体的信用社临柜操作人员。

第三条:具备条件的基层营业机构经联社批准可以实行综合柜员制操作。

第四条: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营业网点实行综合柜员制操作前,必须提供硬件设施情况、临柜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和相应的岗位职责、监督制约措施等书面材料,报联社财务会计部,由财务会计、保卫等部门审核、验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实行综合柜员制操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会计出纳制度等制度法规、熟练操作vost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可实行综合柜员制。

(二)工作认真细致负责,责任心强,业务工作经验丰富。

(三)营业场所必须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对每个柜员柜面业务操作
全过程和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录像,确保监控有效。

(四)营业柜口设置不少于3个,工作柜口不得少于2个。

(五)每个柜口必须配备一台电脑终端及打印机;单独配置一套业务印章;相应配备防伪点钞机、款箱等业务用具;按柜口配备110防抢紧急按钮;涉及现金收付的柜口原则上应为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

(六)信用社或分社向联社财会部递交柜员名单申请,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根据业务的时效特点,可分别采用实时复核或批量复核方式。

实时汇兑必须采用实时复核,即发送前必须复核,内部转账、交换提入、电子汇兑来账等业务批量处理,及时复核。

同时落实专人核对印鉴。

必须指定专人对上一工作日的记账传票有关要素进行复核,并及时整理装订。

第七条:柜员办理抹账必须经主管会计或网点负责人审查授权;错账冲正须经主管会计审批;其他应收款挂账须经主管会计签字、信用社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询、冻结、封户、扣划、解冻、解封等业务必须由主管会计或网点主管授权并签章。

第八条:电视监控系统通过营业期间的实时监控录像对柜员的柜面业务操作全过程和周边安全情况进行监控,综合柜员在监控未开启前和关闭后不得办理临柜业务,柜员不得在监控范围外和本柜员柜面外办理临柜业务。

电视监控系统的开关机,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的保管、调阅和更新按保卫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电视监控无法正常运转,则改为复核制操作。

第九条:加强柜员管理
(一)合理设置应用系统的操作员权限,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营业网点为柜员设置现金账号,设置钱箱,严格按券别配钞。

(二)柜员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临柜业务,实行单收单付制,并对办理业务的质量和发生的差错负全部责任。

特殊业务处理必须授权。

(三)柜员临柜受理业务必须序时逐笔处理。

柜员钱箱额度、收付现及转账额度由财会部根据各信用社网点实际,从严控制。

柜员现金钱箱额度设置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柜员收现额度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付现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通兑额度不超过1万元,超过额度必须授权。

柜员转账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超过额度必须授权。

(四)认真审核凭证、存单(折)各要素(包括印鉴、密码、身份证件等相关要素),以凭证为依据,并与终端或打印信息核对相符,严禁无据录入。

(五)柜员不得办理自己本人的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六)柜员调离岗位必须有营业网点书面报告及时报请联社中心机房,取消该柜员身份。

(七)柜员休假1天以上(含1天)应将库存现金全部上缴主出纳。

第十条:加强出纳管理
(一)营业期间,柜员应妥善保管业务印章、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短暂离岗应入箱上锁,电脑终端应同时退出业务操
作系统,休息时应入库保管。

(二)柜员发生长短款差错,必须立即报告主管会计、信用社主任或分社负责人,查明原因,按照出纳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不得空库溢库,不得以长补短。

发生重要空白凭证差错,应立即报告主管会计、信用社主任或分社负责人,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对于审批起点以上的大额现金支票,需经有权人审批并签章后才能记账。

(四)每日营业终了,柜员根据系统打印各个柜员的轧账单、重要空白凭证核对表等资料,进行每日账款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对柜面业务操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

柜员在轧平账款后,每天至少有一个柜员将库存现金全额交主出纳作并零处理,实行轮流空箱上柜制度。

柜员的重要空白凭证、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后,换人复点无误,双方在柜员轧账单上签章确认监督上锁入库,各类业务印章、压数机等其他物品同时入库。

第十一条:加强事后监督
(一)信用社主任对综合柜员制营业网点的查库查岗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主管会计对综合柜员制营业网点的查岗查库每周不少于一次。

综合柜员在一个专柜连续工作满7天应予以调换柜组。

所有检查应以突击检查方式进行,不得定时检查。

(二)联社应落实专人通过电视监控对综合柜员操作过程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两天的全过程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意见反馈及处罚。

(三)主管会计负责对每笔业务处理、凭证、打印资料、打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和核对。

对发现的差错以及柜员的不规范操作,应签发书面通知,责成有关人员立即纠正。

(四)主管会计应在复核后的账表凭证和相关登记簿上签章,明确责任。

已经事后监督的账表凭证再发现差错或不规范操作的事项,联社将相应追究事后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柜员制管理办法处罚规定。

(一)未经联社批准,擅自实行综合柜员制操作的,除限期责任人整改纠正外,给予通报批评。

(二)未按规定实行轮流空箱上柜的,检查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设置钱箱额度、柜员操作权限的,检查发现一次给予主管会计元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柜员制操作规定的行为,对责任人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作出处罚。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农村信用联社财会部负责解释,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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