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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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跟单托收

在国际贸易中,托收(Collection)是较为常用的支付方式。在托收业务中,由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托收属于逆汇。本章首先简要介绍托收的基本概念及托收的种类,第二节和第三节专门对在托收业务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跟单托收进行详细解释,从而使读者对跟单托收实务中经常涉及的问题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最后通过对《托收统一规则》(URC522)逐条的详细解释,使读者熟知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

第一节托收概述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及/或商业单据委托银行通过它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对托收所作的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其目的为:1、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上述定义中的“以其他条款和条件”通常指的是:“以交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保函等”。“单据”意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意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权利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二、托收的种类

托收主要包括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其中在实际业务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

按是否随附商业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URC522将单据分为两类,即:(1)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2)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例如,为向买方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样品费等小额支付,卖方仅向买方开立索款汇票凭以委托银行收取上述款项,而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该项托收即为光票托收。另外,在不能或不便提供商业单据的交易中,如服务及软件、技术转

让等无形贸易中也常采用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对委托人有诸多好处:

(1)它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支付方式。国际化银行网络遍布全球,可以十分方便地帮助委托人收妥来自世界各地的款项。

(2)它是一种非常快捷的支付方式。例如,如果托收行与代收行签有“立即贷记”协议,则可大大缩短收款时间,服务十分便捷。

(3)它是一种费用非常低廉的支付方式。相对于其他结算方式,特别是相对于跟单托收以及信用证,这种方式的费用应该是最低的。

(二)直接托收

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所谓直接托收是指卖方(即委托方)将从卖方银行(即寄单行)获取的载有银行预先编号的托收表格(Collection Form)作为托收指示的基础,由卖方将托收单据及已填妥的托收表格直寄买方银行(即代收行),同时卖方将已填妥的托收表格的副本送交卖方银行,告知卖方银行他已将单据直接寄至代收行,并载明下列事项:(1)该笔托收适用URC522的规定。(2)代收行将直接托收项下由委托人直寄的单据视同由寄单行寄出的单据,即,直接托收视同完全由寄单行处理的正常托收业务。直接托收项下,由于委托人将托收单据自寄代收行,由此加速了日常文书工作进度。国际商会在1995年10月出版的《URC522评注》(即国际商会第550号出版物)中明确指出:URC522适用于直接托收。

(三)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在实际业务中,跟单托收通常是指附有运输单据(如提单、航空运单)、质检证书、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目的是把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尤其是海运提单等提货凭证)与货款的支付当作对流条件。

跟单托收又分以下两种情况:

1、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在CIF术语下,卖方于发运货物后向买方开立汇票并随附已装船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银行向买方代收款项的托收业务即属此例。该种跟单托收下委

托方(一般为卖方)出具汇票的原因有三:

(1)将汇票作为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

(2)D/A(即“承兑交单”)方式下,卖方凭买方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交单,因此D/A方式下卖方必须出具远期汇票。另外,在远期付款交单(即D/P远期)方式下,如买卖双方约定远期付款日期为见票后××天(At××days after sight)或出票日后××天,则卖方必须出具远期汇票,代收行收到附有远期汇票的商业单据后,立即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认为单据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后承兑远期汇票,即在远期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名,俟付款到期日买方付款后代收行再将单据交于买方。因此,在见票后若干天或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的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委托方也须开立远期汇票以确定远期付款的起算日。

(3)跟单托收方式下委托方出具汇票的另一目的也是便于保护托收各方,特别是汇票的背书人、受让人等在票据法下所享有的包括追索权在内的法律权利。

2、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是指托收单据中仅有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等商业单据,而不附有汇票等金融单据。由于有些国家规定汇票要征收印花税,所以这些国家的进口商要求出口商不要开立汇票,以逃避印花税。

跟单托收将在下一节详加介绍。

第二节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跟单托收是附有提单、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托收,这种托收方式由于通常附有提货凭证,所以在交单前要异常谨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出口商的权益。按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买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行领取商业单据。付款交单托收方式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一)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卖方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或只提示单据),买方如审核无误,则于见票(或见单)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时领取商业单据,即所谓“付款赎单”。即期付款交单的结算程序如PPT所示。

案例分析见PPT

(二)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或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或只提示商业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或不承兑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汇票到期前,汇票和商业单据由代收行保管。实务中,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视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相同的做法值得注意,因为这是有根本区别的两种交单条件。远期付款交单的结算程序如PPT所示。

案例分析见PPT

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是指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的方式,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向代收行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于汇票到期日付款。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承兑交单仅限于远期汇票的托收,进口商办妥承兑手续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于汇票到期日才履行付款,而此时货物往往已经到达。在承兑交单时,付款人虽然承诺了债务,但毕竟没有付款。也就是说,他在付款之前即可获得单据用于提货,而对出口商来说,交了单则意味着他失去了货物控制权,无法约束进口商按约付款。因此,对资信不佳或不甚了解的进口商不宜选用承兑交单方式。承兑交单的结算程序如PPT所示。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提示行必须凭付款人承付即期汇票或对托收单据付款而向付款人交单,由于代收行/提示行已按寄单行的指示行事,所以至此之后,他们对所交出的商业单据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然而,实际业务中,银行仍然收到一些附有远期汇票,但要求付款交单的托收单据。这可能是由于某些出口方国家外汇管制方面的要求或出自出口商自身的特殊要求。然而,上述托收条件要求代收行/提示行必须在付款人于远期汇票到期日或之前对远期汇票的承付而交付商业单据(通常包括提货凭证),由此出现的问题是,自代收行/提示行收到托收单据至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付前的这段期间,托收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可能已抵达目的地,但由于单据仍掌握在尚未得到款项的代收行/提示行手中,付款人尚不能提取货物,而此时,货物可能已卸至码头或其他约定提货地点并处于风险之中。尽管上述情形与托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不符,但由于托收指示要求附有远期汇票的托收单据必须凭付款交单而使得上述情形仍在令人遗憾

地发生着。为此,URC522首次明确规定:

(1)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汇票时不应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时才交付。如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抑或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延迟交单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2)如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所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三、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托收方式下经常涉及的当事人分别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以及付款人,有时也涉及到提示行与需要时的代理。

(一)委托人

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通常是卖方(Seller),即出口商。委托人主要负有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是履行与进口商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履行与托收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

1、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责任

这是出口商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也就是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向进口商交付货物;与此同时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与托收行之间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

委托人即出口商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时填写的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据此,委托人必须承担如下责任与义务:

(1)托收指示要明确具体。委托人是通过托收申请书向银行作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只是按照托收指示及URC522规定办理托收业务。所以,委托人的托收指示应力求明确具体。委托人一般须在托收申请书上说明如下几点:

①代收行的选定。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人来指定代收行,如果委托人没有指定,则托收行可以自行指定代收行。

②交单条件。交单条件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委托人应按买卖合同规定的交单条件通过托收申请书向托收行作出明确指示;否则,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处理拒付时的办法。若委托人没有明确要求银行作成拒绝证书的指示,则银行对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单据没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遭拒付时委托人可以指示代收行代为提货存仓并办理保险。所有以上的指示必须事先征得代收行的同意,否则代收行无义务办理。所以委托人应明确指示银行在付款人拒付时是否作成拒绝证书以及货物的处理方式。

(2)负担托收费用。委托人应负担受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手续费和代垫的各项费用和开支。即使委托人没有收到托收款项,委托人也应该支付这些费用,因为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托收行从来没有向委托人保证一定会将托收的款项收回,与此同时,在托收的过程中,委托人使用了银行的服务,理应付费。

(二)托收行

在实际业务中,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称为托收行或寄单行(Remitting Bank),通常为出口地银行。简言之,托收行是指委托人委托其办理托收的银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应承担如下主要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委托人的指示

托收行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必须按委托人的指示行事,这是作为代理人必须完成的义务。托收实际上涉及到两份委托协议,一份是托收申请书,另一份是托收指示。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而托收指示则是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这两份合同从内容的角度讲应该严格一致。

2、对单据的处理

由于银行本身不可能了解所有的合同与单据,对托收行来说仅仅会审核所收到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托收申请书上是否相符。与此同时,托收行无审核单据内容是否与合同相符的义务。在实际业务中,托收行主要审核汇票金额、发票金额与申请书金额是否一致,以及提单是否作成空白抬头等。

3、严格按照惯例处理业务

对委托人而言,不可能在托收申请书中面面俱到,一般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原则上按惯例处理。托收行向代收行寄送的托收单据应附有托收指示,注明按照URC522办理,并列明完整、明确的指示。

4、承担过失责任

托收行如果在托收过程中发生了由于没有遵守信用并谨慎从事的原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负担过失责任。例如托收行收到代收行发来的拒付通知后未能及时通知委托人,结果因未及时指示代收行如何处理单据,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托收行就有过失责任。又如,托收行将单据寄给代收行但寄错地址,也属于托收行的过失。但若单据在邮递中丢失或延误,则托收行可免责。

(三)代收行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除委托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在跟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主要有如下责任和义务:

1、执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通过托收指示来反映的。根据URC522 的规定,银行没有办理托收或执行托收指示的义务。如出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它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

2、对单据的处理

代收行在接到托收的单据时只需确定单据表面是否与托收指示中所规定的相符,对于单据缺少或发现不在托收指示中所要求的单据,应毫不延误地通知托收行。代收行的主要责任是保管好单据,代收行将单据按收到时的原样提示,不需审核。如属承兑交单(D/A),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进口商作承兑提示并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才交单;如属付款交单(D/P),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进口商作付款提示并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交单。代收行在进口商承兑或付款前必须保管好单据,不得擅自将单据交给进口商,否则必须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3、对货物的处理

代收行没有义务处理委托人的货物。如未事先征得代收行同意,货物直接运交代收行或以代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则代收行无义务提货,货物的风险与责任由发货人承担。即使托收指示中明确指示代收行对货物采取行动,包括存仓与保险,代收行只有在同意情况下,且在其同意范围内才采取这样的行动。银行对货物采取保护行动所产生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概由托收委托方负担。

4、代收情况的通知

根据URC522规定,代收行应按照托收指示规定的方式向托收行通知代收情况,如无通知方式的规定,代收行可自行选择通知方式,费用由托收行承担。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寄交下列通知:(1)付款通知;(2)承兑通知;(3)拒付通知。

(四)付款人

付款人(Drawee)是根据托收指示、被提示单据而向代收行付款的进口商。应该说付款人的基本义务就是付款。虽然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但是付款人必须向代收行付款。付款人付款不是根据他对代收行应承担的责任,而是根据他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贸易合同承担的债务,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是建立在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为前提的。托收指示中应注明付款人采取行动的确切期限。如果付款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行动,单据仍由代收行保管,听候委托方安排。当然,如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发货且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而付款人不按规定付款或承兑便构成违约,付款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提示行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属代收行范围,指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也可以自己兼任提示行。如果托收行不指定一家特定的提示行,代收行可使用它们选择的一家提示行。

(六)需要时的代理

“需要时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是委托人为了防止因付款人拒绝接收货物或拒付,从而发生无人照料货物的情形,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定了一名需要时的代理人,则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表明此项代理人的权限,如无上述表明,银行将不接受需要时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须指出,在托收业务中,上述当事方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在“本地托收”(Local collections)下,寄单行同时又兼任代收行。另外,在光票托收下,寄单行有时不再另行指定一家付款地的代收行。例如,出口商委托出口方银行A向进口方银行B托收一张以B银行为付款人的美元币值的银行汇票,当A银行在B银行开有美元账户时,A银行就可将美元汇票直寄B银行,要求B银行在对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付款时贷记A银行在B银行的账户,并以电报或航邮通知A行。在

上述情况下,为加快收款时间,节省托收费用,A银行就无需再指定另一家代收行向B银行收款。此时A银行充当了寄单行及代收行的双重角色。

第三节托收的特点与风险防范

一、跟单托收的融资

在跟单托收下,进出口商主要采用如下几种方式融通资金:

(一)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商将代表提货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并从银行得到扣除押汇利息及费用后的有追索权的垫款方式。这是跟单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向银行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跟单托收的付款人是进口商,对押汇银行而言,其垫款是否能收回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风险较大。因此,银行一般不太愿意作托收出口押汇,或对托收出口押汇的要求很严格,如要求进口商的资信良好、押汇单据必须是全套物权单据、必须取得出口信用保险等,此外还要收取较高的押汇利息和手续费。(二)进口融资

跟单托收中进口商可以通过信托收据和银行担保而获得融资。

1、凭信托收据借单

所谓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代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到时收不到货款,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但并不是所有进口商都能通过出具信托收据得到融资。如前所述,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如果代收行借出了单据,付款人也因此提了货,那么代收行在到期日就必须向委托人(出口商)付款,除非是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通过信托收据放单。因此,代收行为了控制风险,一般只有付款人(进口商)信誉较好时才愿意借出单据。案例分析见PPT

2、凭银行担保提货

担保提货是指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口商在征得运输公司(承运人)的同意后,凭银行保证书提货的方式。这也是进口商向银行融资的一种方式,担保提货业务适用于跟单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

进口商向银行申请担保提货时,应向银行提交担保提货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名称、唛头、船名、发货人、转运地点及日期、合同号、金额、保证条款、进口商签字盖章等。其中,进口商向银行的保证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内容,进口商一般应保证:

(1)不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付货款;

(2)单据到达后立即用正本海运提单向运输公司换回提货担保书并退还给银行;

(3)承担银行因出具提货担保书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此外,进口商还需向银行提供有关提单的副本或轮船公司发出的货到通知书、商业发票、进口合同副本等。

在接到担保提货的申请后,银行应在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实际货价金额收取全额保证金或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后,才开具担保提货保证书,以免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或拖延付款,使银行处于被动的局面。

二、托收的特点

托收的基本特点是商业信用,因为托收方式来自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信任。而商业信用的可靠性一般都远低于银行信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只能是有条件地使用。在实际业务中,托收方式突出表现出以下特点:

跟单托收方式下的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能否收到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因此,跟单托收如同汇付方式一样,也属商业信用性质。这是因为,按照《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事,既无检查商业单据是否齐全或正确的义务,也无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如果买方拒不赎单提货,除非事先约定,银行也无代为提货、存仓和保管货物的义务,因此,卖方仍须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所以,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相当大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URC522对跟单托收中的“单”是指除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而并不一定要求该单据中必须包括海运提单等提货凭证。但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为掌握货物控制权,出口商通常均将提货凭证(如全套正本海运提单)附于跟单托收项下。此时,买方在未付清货款前拿不到提货凭证,提不走货物,货物的控制权仍属卖方。如买方到期拒不付款赎单,卖方除可与买方交涉外,还可将货物另行处理或再装运回。值得注意的是,在空运、国际铁路联运等运输方

式下签发的空运单、铁路运单不是提货权凭证,进口商不是凭空运单、铁路运单提货,而是凭航空公司、铁路部门在目的地向进口人签发的到货通知和有关身份证明提货。此时,出口商掌握空运单、铁路运单等非提货凭证时并不能控制货物。如以此类非提货凭证作为跟单托收的随附单据,进口商不用赎单即可提走货物,出口商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海运方式下签发的海运单(Seaway Bill)、邮寄方式下签发的邮包收据也不是提货凭证。在上述情况下,出口商不宜采用托收方式,而应要求买方预付货款或凭信用证付款,以确保自身利益。

至于在承兑交单条件下,买方只要在汇票上办妥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卖方收款的保障只是承兑人(即买方)的信用。一旦承兑人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即使依照法律,卖方可向法院起诉,但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多半已陷入无力付款的境地,甚至破产倒闭,卖方便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

总之,使用托收方式,对出口方来说,承担了较大风险,而对进口方来说,则较为有利。为此,出口方事先必须对进口方资信作风,进口地的商业习惯,海关、贸易和外汇管制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以免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跟单托收的风险与防范

(一)跟单托收的风险

对出口商来说,收款有风险是跟单托收的最大弊瑞,而影响及时、安全收款的风险有以下三种:

(1)进口商的信誉风险;

(2)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风险;

(3)商品本身的风险,如降价、过时、不符合海关、卫生当局规定等。

跟单托收对进口商有以下风险:

第一,付款或承兑后凭单提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标准,甚至是假货;

第二,由于代收行的信誉问题,承兑了远期付款交单下的汇票,但到时不能取得有关商业单据。

为防范上述事件的发生,进口商必须对出口商及代收行的资信进行充分的调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上述风险的发生。

(二)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跟单托收对进出口双方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相对而言,跟单托收对出口商风险更大,而对进口商较为有利。因此,在进出口业务中,出口商应采取如下

几种方式规避风险:

(1)应事先了解进口国有关外贸、外汇管理的法令,以避免货物到达后不准进口或进口商赎单后外汇不能汇出等风险。同时,还必须了解货物到达地的仓库情况及货物到埠后因不能进仓被露天堆放遭致损失的可能性。

(2)对进口商的资信事先作充分了解以减少拒不付款赎单的风险,特别在作承兑交单时,尤要注意风险防范。

(3)在实际操作中,经常碰到一些进出口公司以D/P远期的交单方式进行托收,对这种做法,国际商会新出版的URC522持否定态度。这是因为,D/P远期的期限如果太长,货到后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不能取得提单,只好让货物存仓保险,陡增费用负担。中近东地区有关海关还规定货物进仓60天后无人提取即公开拍卖,这对买卖双方均不利。因此,我们应该尽量避免采用D/P远期这种支付方式。

案例分析见PPT

(4)出口商要争取自行办理保险,即尽可能以CIF价成交。这是因为,如果货物在途中出险,进口商又不付款赎单时,出口商持有保单,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挽回一部分损失。

案例分析见PPT

(5)出口商还可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规避收汇风险。

案例分析见PPT

(6)不要作成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以防止未经付款,货物就落入进口商之手。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应为空白抬头,且托运人一栏不能填写进口商名称。

案例分析见PPT

(7)还可以采用进口商预付一部分货款或采用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的方式来减轻风险程度。

托收委托书范本doc

托收委托书范本 篇一:托收委托书(含详解) 托收委托书样本 托收委托书填写说明 致: ? 填写托收行名称,即出口行中文名称。 日期 ? 办理托收日期。如:XX-05-07。 托收行(Remitting Bank) ? 填写出口行中文名称和中文地址。 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 ? 名称:填写进口行英文名称;地址:填写进口行英文地址。 委托人(Principal) ? 填写出口商公司中文名称+中文地址+电话。 付款人(Drawee) ? 名称:填进口商公司英文名称;地址:填进口商公司英文地址;电话:进口商基本资料里的电话。 托收方式 ? 在对应的“□”打“√”。 发票号码 ? 填写编号。

金额 ? 填 写币别及合同金额。 国外费用承担人 ? 在相应的“□”打“√”。 国内费用承担人 ? 在相应的“□”打“√”。 单据种类、份数 ? 汇票份数(正本加副本的总数,具体数量请参考合同)、商业发票份数(正本加副本的总数,具体数量请参考合同)必填;航空运单份数(正本加副本的总数,具体数量请参考合同),如果是空运,则必填;保险单份数(正本加副本的总数,具体数量请参考合同),如果合同是CIF/CIP,则必填;装箱单份数(正本加副本的总数,具体数量请参考合同)必填;数量重量证书份数(正本加副本的总数,具体数量请参考合同)、健康证份数、植物检疫证书份数(正本加副本的总数,具体数量请参考合同)、品质证书份数(正本加副本的总数,具体数量请参考合同),如果出口商报检时申请了以上单据,则必填;同理,原产地证(正本加副本的总数,具体数量请参考合同)、普惠制产地证(正本加副本的总数,具体数量请参考合同)、输欧盟产地证,如果出口商申请了这些单据,也必须填写。

跟单托收

第六章跟单托收 在国际贸易中,托收(Collection)是较为常用的支付方式。在托收业务中,由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托收属于逆汇。本章首先简要介绍托收的基本概念及托收的种类,第二节和第三节专门对在托收业务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跟单托收进行详细解释,从而使读者对跟单托收实务中经常涉及的问题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最后通过对《托收统一规则》(URC522)逐条的详细解释,使读者熟知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 第一节托收概述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及/或商业单据委托银行通过它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对托收所作的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其目的为:1、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上述定义中的“以其他条款和条件”通常指的是:“以交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保函等”。“单据”意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金融单据意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权利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二、托收的种类 托收主要包括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其中在实际业务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 按是否随附商业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URC522将单据分为两类,即:(1)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2)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例如,为向买方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样品费等小额支付,卖方仅向买方开立索款汇票凭以委托银行收取上述款项,而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该项托收即为光票托收。另外,在不能或不便提供商业单据的交易中,如服务及软件、技术转

托收

一、单项选择题 1、出口商和进口商按D/P、T/R条件成交,如付款人到期不能付款,应由()承担责任。 A、委托人 B、托收行 C、代收行 D、付款人 2、在国际结算中,出口商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连同汇票和其他商业票据交托收行,并指示必须在付款人(进口商)付清货款后,代收行才能将代表货权的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这种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是()。 A、委托付款 B、付款交单 C、承兑交单 D、即期交单 3、下列业务不是托收行的责任()。 A、按委托人指示办事 B、对邮寄单据遗失负责 C、在委托人未指定代收行时选定一家代收行 D、以应有的勤勉和谨慎处理业务 4、以下关于托收指示说法错误的是:()。 A、是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的 B、是代收行进行托收业务的依据 C、是托收行制作的 D、是托收行进行托收业务的依据 5、跟单托收业务中,即期D/P、远期D/P、D/A做法步骤不同主要发生在()之间。 A、委托人与托收行 B、委托人与代收行 C、托收行与代收行 D、代收行与付款人 6、未经委托人指示,代收行同意付款人的请求,以T/R条件借得提单提货,但到期却未能付款,则应由()负责。 A、委托人 B、托收行 C、代收行 D、付款人 7、在托收业务中,原定的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后,代收行的首要职责是()。 A、主动将单据及时退回给委托行 B、代委托人提货存仓 C、保管好单据,听候委托人的处理意见 D、委托承运人将货物运回 8、托收业务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关系是()。 A、债权债务关系 B、委托代理关系 C、账户关系 D、没有关系 9、托收项下必要时的代理人是()的代理。 A、委托人 B、托收行 C、代收行 D、付款人 10、在托收业务中,()是交单方式的决定人。 A、委托人 B、托收行 C、代收行 D、付款人 11、跟单托收在进口商未付款或未承兑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归()。 A、委托人 B、托收行 C、代收行 D、付款人 12、在跟单托收中,托收行和代收行对货款的必然回收()。 A、有部分责任 B、没有责任 C、有责任 D、视具体情况确定责任 13、托收行的义务之一是()。 A、确保货物得到保护 B、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 C、审核单据的内容 D、保证为委托人收回款项

(完整word版)第四章 托收方式练习题

第四章托收方式 一、名词解释 1、托收 2、光票托收 3、跟单托收 4、付款交单 5、即期付款交单 6、远期付款交单 7、承兑交单 8、托收出口押汇 二、是非题 1、托收是一种付款人主动向收款人支付货款的方式。() 2、在托收业务中,银行的一切行为是按照托收委托书来进行的。() 3、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一样,都是用于贸易款项的收取。() 4、托收因是借助银行才能实现货款的收付,所以托收是属于银行信用。() 5、从理论上讲,承兑交单相比于付款交单对于买方更为便利,因为承兑交单中买方承兑后即可提货,往往可以不必自备资金而待转售所得的货款到期时付款。() 6、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对于汇票上的承兑形式,只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不负签字的正确性,或签字人是否有权限签署之责。() 7、委托人在出口托收申请书上可指定代收行,如不指定,委托行可自行选择它认为合适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委托行由于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在前种情况下由委托人承担,在后种情况下由委托行承担。() 8、托收业务中,只要选择合适的委托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收回货款就不成问题。() 9、相比于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一定是远期付款,对买方比较有利。() 10、无论何种情况下,代收行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货后产生的风险和后果都由出口商承担。() 三、选择题 1、在托收业务中,以下关系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是() A.委托人和委托行 B.委托行和代收行 C.代收行和付款人 D.委托人和“需要时的代理” 2、以下不属于代收行义务的是() A.收到单据应与托收指示核对,如单据有遗失立即通知委托行; B.按单据的原样,根据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 C.对于汇票上承兑的形式,负责表面上完整和正确之责; D.在汇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负责作成拒绝证书。 3、D/P,T/R意指() A.付款交单 B.承兑交单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防范: 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进口方付款人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出口方收款人提 供的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时间与合同规定不符,进口方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或者产生了不利于货物的其他情形,进口方拒付或承兑,甚至承兑到期付款后仍拒付;进口方进口所在地限制或者有条件进口的产品,需要凭进口许可证或者类似的特别证明才能进口该类产品,但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单据到达货付款到期时,还未取得该类证明文件,使货物到达目的地被禁止进口或被处罚,或者在外汇管制国家,进口方付款人没有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即使按时付款取货;进口方付款人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凭承兑汇票取得单据后,到期拒绝付款 进口方付款人的风险:在按照合同规定对出口方收款人通过银行提示的单据付款或者 承兑后,凭单据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在远期付款交单下,承兑了汇票后,到期不能从代收行取得单据,但自己却已经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 风险防范:事先调查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了解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 场行情;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方法;要了解进口国银行的习惯做法;使用适当的价格术语,争取出口方收款人办理保险;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审单的原则:信用证的任何规定和条款都必须得到执行,当然除了非单据条件;审单与可 能作为信用证依据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无关,也与单据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无关;银行审核单据主要看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或者要求相符,是否能够达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审单的方法:横审:以信用证为中心,是为了使信用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货运单据上 得到反映和落实,为了达到单证一致。 纵审: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将其他单据一一与之对照,是为了达到单单一致。出口商对于不符点造成拒付的应对措施:争取事先避免拒付问题的发生,掌握主动权;据单后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货物,随时掌握市场行情的变化;判断不符点是否成立;据理反驳;更换不符点单据;寻求对方接受不符点;协商降低销售价格或另寻买主;退单退货 商业发票的作用:①它是卖方履约情况的书面证明②它是供买方了解掌握验收和核对 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的依据,用以确认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③买卖双方收付款记账的依据④进出口商进出口报关、缴纳关税的依据⑤在不用汇票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汇票作为索汇的凭证⑥它是供出口商计算和支付佣金的依据⑦是出口商缮制其它单据的依据 福费廷与保理比较:①

英文版收款委托书

英文版收款委托书 篇一:英文收款委托书 the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i, zhang san, of (社区栋数), (社区名称拼音,首字母大写),(区县)(市), hereby appoint li si (passport no. xxxxxx), my mother, of (小区栋数), (社区名称拼音,首 字母大写),(区县)(市), to act in my capacity to do every act of that i may do to take full responsibility of my daughter wang wu (passport no.xxxx). this power shall be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on the date from(旅游入境、出境时间)during their visit to(旅游地). the relationship of my mother, my daughter and myself can be certified by the attached household register. by (委托人姓名)zhang san(signature) (signature to be authorized)(被委托人姓名)li si july 7, XX tel:篇二:委托书(英文)委托书i, _____________________(name), passport/identity card 本人, (姓名) 护照/ 身份证号码兹委托(姓名)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 一.Introduction Definition Bank , as entrusted by an exporter, collects payments from an importer through a foreign collecting bank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exporter's 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documents. Functions The product satisfies the need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Compared with remittance, the product provides more certainty of payment in two forms, i.e.,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and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Features 1. Low cost. Low banking fees, help reduce financial expenses and control the costs. 2. Easy to use. Simple procedures, easy to use as compared with L/Cs. 3. Lower risk. The importer can only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fter acceptance or payment, which helps reduce the risks for the exporter as compared with open account sales. Target Customers 1. Exporters know the credit status of the importers and have sufficient funds for preparation and delivery of goods; 2. In the sellers' market, the exporters are advised to choose D/P and in the buyers' market where the importers are asking for financial facility, the exporters may choose D/A. Application Qualifications 1. The applicant shall be approved and registe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hold a business license that has passed the annual inspection or other valid certificates which fully prove its legal operation and scope of business;

独立经营的利弊分析与建议

独立经营的利弊分析与建议 1、定义 独立经营:它是IBM公司在1979年首创的一种经营模式,指分公司在直属总公司专门委员会的领导下,总公司除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审议其发展方向外,不干涉其任何经营活动,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以创维营销系统改革为例分析独立经营的利弊 自2001年后,创维彩电营销系统一直实行模拟核算的财务制度,在全国各省市设立了27个分部和分公司,这些驻外机构具有分公司的结构与体系,但没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人事权和财务权。创维分部针对所在地方特性所做的经营决策、人事管理、财务预算及核算,须交由创维营销总部审核与批准,然后进行落实与实施。这些制度虽然为创维创造四大彩电风暴做出过重要贡献,当下,繁冗的审批程序却降低了工作效率和市场应变能力,已不适合目前的营销业态。 为加快营销速度,创维营销总部于2007年4月份开始了全面的营销系统改革,首先将分部、办事处改制成40个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进行了业务流程的疏理和重整。 为进一步调动营销系统各级员工的积极性,营销总部进行了大规模的人事轮岗制,并对员工实行了KPI考核制度。KPI考核将以KPI指标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照依据,与年终奖金直接挂钩,从而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 创维彩电营销系统改革后,加大了分公司自主经营权,显著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市场应变能力。总结独立独立经营有以下三点利处:

第一、公司独立经营,在产销、财务、人事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能够有效的激发单位员工工的创造性,提高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刺激企业员工在新的领域开发有竞争力的产品,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效益和员工的收入。 第二、独立经营的单位在总公司成熟的奖金、技术、营销系统的支撑下,兼具小企业的灵活性,工作效率效益显著提高,发展稳而快。 但是目前我国独立经营体系、管理模式并不成熟,不同行业中独立经营成功实施所需要的先决条件不同,独立经营目前也有其局限性。总结独立经营局限性有以下两点: 第一、做不好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关系的平衡,有可能导致分公司员工利益膨胀化以及化大公为小公的狭隘思想的泛滥,影响公司的运营。 第二、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职责划分的没有统一的标准,容易造成管理混乱。 3、独立经营方法建议 第一、理性分析市场发展趋势。独立经营体系的不成熟,子公司与总公司之间职责划分的不明确,表明公司实行独立经营是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公司实行独立经营之前,应理性分析市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职责明确。独立经营后,分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也需要借助总公司相对成熟的管理、技能体系。所以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在独立运营之前,明确各自的职责,防止运营之后,

托收的种类

托收的种类 托收方式根据汇票项下是否附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仅凭汇票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托收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托收也属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没有货运单据,不直接涉及货物的转移或处理,银行只需根据票据收款即可,业务处理较简单光票托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数及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其他贸易从属费用、进口索赔款等,且大多数是即期付款,远期付款较少。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指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属于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指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清票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付给付款人的一种方式。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即期付款交单(D/P at、sight).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日商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的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单可以有汇票,也可以没有汇票,以避免印花税的负担。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发票金额即是托收金额或付款金额。采用这种托收方式,原则上是第一次提示单据时进口商就要付款。 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指出口商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并交托收行寄代收行,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在审核无误后先对汇票进行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和单据,待汇票到期再向进口商提示付款,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将单据交进口商。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出口商在按照买卖合同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寄代收行,代收行收到后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商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进口商承兑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于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承兑交单仅限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是口商在远期汇票上承兑后即可获得全套货运单据,到期能否付款全凭进口商的信用,所以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一般不宜采用。 跟单托收的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跟单托收项下寄单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与跟单信用证不同,跟单托收在性质上属于 商业信用,托收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是否诚信 履约。在业务实践中,银行操作人员往往将托收视为一 项简单操作,没有尽到善意、谨慎的义务,从而引起银 行与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导致了风险的产生。托收法律风险的表现托收业务在委托人(出口商)与受托人(寄单行)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作为受托人,寄单行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即出口商的指示行事,并尽到善意、谨慎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托收业务中寄单行违反义务通常表现为:违反《合同法》第399条,未按客户的托收指示行事,或未经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人指示;违反《合同法》第399条、401条,未尽及时报告义务。托收法律风险防范要认真审核托收交单委托书托收交单委托书要完整、明确。一般来说,客户的委托书通常为银行提供的格式文本,有关托收要素如托收金额、期限、交单方式、代收银行名称地址等信息比较齐全,是寄单行缮制托收指示的唯一依据。值得注意的是,托收交单委托书应明确载有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这是寄单行缮制托收指示的需要,也是为了方便代收银行能够及时向付款人提示单据。但实务中客户提交的托收交单委托书可能无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对此有些银行业务人员则习惯按托收发票上所注明的买方的名称及地址缮制托收指示。笔者认为此操作存在不妥之处。一是银行作为受托方要按照委托方的指示行事,对于委托方没有指示但必要的信息,受托方只能进一步寻求委托方的指示,而不能以擅自通过审核单据而取得相应信息作为依据。二是在发票上的买方与实际付款人不 一致的情况下,寄单行如此操作会导致代收行不能及时向实际付款人提示单据,造成付款的迟延甚至拒付。此时寄单银行会由于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四条关于托收指示的表述中也表明“银行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且寄单 银行也没有审核单据的义务。 核对收到的单据在种类及份数上是否与托收交单委 托书所示的一致。如有不一致,要及时要求客户澄清并 修改委托书,不要根据客户实际提交的单据缮制托收指 示,以避免将来由此所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按客户交单委托书指示缮制托收面函 一是注意托收金额、付款期限、交单条件、单据种 类及份数等要素与客户交单委托书要严格一致。 二是审查客户交单委托书中的代收银行名称及地 址是否正确。这点是业务操作人员容易忽略的,认为只 要按客户提供的名称及地址寄单就可以了。其实这恰恰 是寄单行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需要履行的“注意及谨 慎”义务之一。国内出现过这样一则出口商起诉寄单行 的案例①:出口商的交单委托书将代收银行的名称及地 址混同为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寄单行亦根据交单委托书 上的指示寄单,最后致使托收单据被信誉不佳的进口商 取走,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法院的判决是寄单行存在 过错,判令其承担出口商损失的百分之九十。理由是寄 单银行没有善意谨慎行事。因为作为受托银行,其应负 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出口商提供的托收行地 址应予必要审查确认,这是完成托收业务、发挥托收业 务保障机制的前提。所以作为银行业务人员一定要审查 客户所提供的代收行的名称及地址,如有疑问及时与客 户沟通,以保证寄送单据的安全。 三是托收适用何种规则要得到出口商的授权或确 认。这样可使托收交易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得到确认。在 实务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委托人(出口商)在其 交单委托书中没有明确托收适用规则,但寄单行却在其跟单托收项下寄单行的法律风险防范文/范永明 编辑/王玲 建行天地 CCB Column 60

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的优劣比较

1.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 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3)我方如果想达成交易应该如何办? 答合同成立马口铁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20日复到有效,D公司复电。 故我方无失误,UPC600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故法商无权退回信用证,且不得撤销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 2.信用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made out to order,issued for 110%of the CIP invoice value,covering all risks.Institute cargo clause including WPA,institute strike,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 clause from warehouse”,而保单是由保险纪经人以“for and on behalf of insurance companies participating”的身份签发的,注明保险公司的名称是“ABC Ltd”,并由保险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签署,这样的保单是否可以接受? 开证行拒绝接受该保单,原因如下:“根据UCP500第34条c款,不接受经纪人签发的保险单据。ABC Ltd.不承认其承担100%的风险,因为保单提到的是仅代理或代表所有参与的保险公司”。 可是,议付行坚决认为该保单是可以接受的,并完全符合UCP500第34条a款的要求,因为该保单是由一家保险公司(ABC Ltd.)的代理人(XYZ Ltd)开立和签署的。问:这份保险单据可以接受吗?? 答保单是可以接受的UCP500第34条保险单据a.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立和签署。c.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险单将不予接受。该事件保险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签署故保单是可以接受的

中国农业银行跟单托收申请书2016版

ABC(2016)3021-1 3-1 跟单托收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DOCUMENTARY COLLECTION Date 日期 To: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Branch 致:中国农业银行 行 We enclose the following draft(s)∕documents as specified hereunder which please colle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structions indicated herein. 兹附上汇票和单据如下,谨请贵行依照本申请书的要求为我公司办理托收。 This collection is subject to URC 522. 此托收遵循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 Collecting Bank (Full name & address) 代收行(全称和地址) Drawer (Full name & address) 收款人(全称和地址) Tenor (期限) 第 一 联 银 行 留 存 Draft ∕Inv. No. 汇票/发票号码 Currency and Amount 币种及金额 Drawee (Full name & address) 付款人(全称和地址) DOCUMENTS 单据 DR AFT COM. INV . PACKING LIST B/L N/N B/L AWB. ORIGIN CERT. INS. POL. INSP. CERT. CERT. CABLE COPY Special Instructions (See box marked “X ”) 特殊条款(用“X ”在方框中标明): □ Please 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 payment at sight /□ payment after sight /□ acceptance. 请办理 □ 即期付款交单/ □ 远期付款交单 /□ 承兑交单。 □ All your charges are to be borne by □ the drawee /□ us . 你行所有费用由□付款人/□我司承担。 □ In case of a time bill, please advise us of acceptance giving maturity date. 如果托收包含远期汇票,请通知我公司承兑到期日。 □ In case of dishonour, please do not protest but advise us of non-payment ∕non-acceptance giving reasons. 如果发生拒付,无需拒绝证书但应通知我公司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原因。 □ Please instruct the Collecting Bank to deliver documents only upon receipt of all their banking charges. 请指示代收行收妥全部银行费用后再提示单据。 □ We will take on all the results caused by choosing the above bank as the collecting bank. 请选择我司选定的代收行,由此引起的问题和其他后果由我司负责。 Disposal of proceeds upon collection (款项收妥后,请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联系人: 电话: 申请人(盖章)

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https://www.360docs.net/doc/0415513033.html,

2.贸易术语的把握不当产生的风险 在采用F组术语、CFR、CPT的条件下,出口商不负责保险,若货物在提货前受损而拒付,出口商会货款两失;即使进口商办理了保险,由于保险单在进口商手中,出口商要想找保险公司索赔仍须通过进口商,十分被动。 3.对进口国海关的相关规定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 如巴基斯坦、叙利亚等国海关规定:进口商品的退运必须由进口商来办理,并且要经该国银行书面证实。这一规定使得托收项下无理拒付的进口商能够掌握货物,只要进口商不去办理货物的退运,海关就会将货物存于公仓,最终被拍卖;而巴西等国海关的做法是将退运的货物存于公仓,而其海关的仓储费奇高,当出口商想要回货物时就会发现海关的仓储费竟然高过货物的价值,致使货物全损。 4.对进口国银行托收的惯例不熟悉而产生的风险 例如拉美地区的银行习惯上将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当作承兑交单(D/A)来处理,使得进口商可以无须付款就可以提货,然后隐匿,通过诉讼以挽回损失会发现,拉美地区的代收银行会以将远期付款交单(D/Paf-tersight)当作承兑交单(D/A)来处理是惯例为由,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5.不熟悉跟单托收的流程,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而产生的风险 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的风险在于:代收行与托收行之间并不存在联行关系,从而导致银行之间往来的渠道不畅,托收行会拒绝托收申请;或代收行的信誉不佳而导致托收货款落空。尤其是后者的可能性极大,进口商来指定代收行,可见二者的关系非同一般。 二、出口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针对出口跟单托收中的风险问题,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的防范措施以策自身的安全: (一)出口跟单托收适用于信誉好的客户,对新客户或信誉不佳者则不宜。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应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调查渠道可以是国内外银行、国外工商团体、非政府机构、征信机构、我国驻外机构等。另外,在托收方式的选择上,一般只使用D/P,严格把握D/A的使用。 (二)托收金额不能过大。当出口货物金额较大时,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预付30%左右的部分货款,余款用D/P即期来结算。一方面,支付预付款表明进口商的诚意,制约进口商违约,降低出口商的风险;另一方面,万一出现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情况,出口商可就地降价处理货物,也可将货物运回,用预付款来抵补损失。因此,预付款以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杂费的1~2倍为宜。 (三)跟单托收的贸易术语的选择上,出口商要从保障自身利益出发,要尽力争取以CIF或CIP价成交,并自己办理保险。即使货物在中途毁损,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仍可持相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对进口商所在国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出口商除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外,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万一出现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赎单的情况,出口商可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商指定,如确有必要,应该事先征得托收行的同意,以规避国外代收行信誉不佳的风险。 (五)对外贸和外汇交易管制严格的国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特别谨慎,特别是进口许可证、配额项下的商品,成交时应在条款中规定进口商应将领得的有关批文在货物发运前寄达,否则不予发运,以策安全。 (六)明悉各国海关规定,以防在进口商拒绝提货时,能对货物进行处理,避免被当地海关拍卖。 (七)明查各国银行习惯做法。例如欧洲大陆国家不少银行不做远期D/P,拉美国家银行则把远期D/P按D/A处理,还有的国家银行将“见票后定日付款”的远期汇票按“货到后定日付款”处理。因此在尚未得到对方银行确认按国际惯例承担代收责任前,不要贸然发货。 (八)控制货物。填写运输单据如海运提单时,应作空白抬头,未经代收行同意,货物不得直接发给代收行。具体做法是:收货人consignee项下填toorder;被通知人NotifyParty项下填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以便承运人到货时及时通知;在进口商拒付的情况下,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 另外,在D/P·T/R或者D/A条件下,进口商若破产而货物未被提走时,出口商可以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预期违约救济的规定,行使“停止交货权”。具体做法是,一方面通知承运人停止交货,必要时可以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通知代收行,在未得到足够担保的情况下不得向进口商交单。这种“停止交货权”的物权救济方法比事后参加破产偿债程序的债权救济方法,更易控制货物,减少损失。 (九)托收单据的种类、内容、份数应严格按合同,避免进口商以此为借口拒付。 (十)必要时可通过银行做国际保理(Factoring)或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防范拒付风险。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48 ·· 2009.3

托 收 委 托 书 Collection order

致: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兹随附下列出口托收单据/票据,请贵行根据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惯例(URC522)及或贵行有关票据业务处理条例予以审核并办理寄单/票索汇: 特别指示: 1、邮寄方式: □ 快邮 □ 普邮 □ 指定快邮 2、托收如遇拒付,是否须代收行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 □ 是 □ 否 3、货物抵港时是否代办存仓保险: □ 是 □ 否 4、如付款人拒付费用及/或利息, 是否可以放弃: □ 是 □ 否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指示: 核销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请将收汇款以原币( )或人民币( )划入我司下列帐户: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 公 司 签 章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致: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兹随附下列出口托收单据/票据,请贵行根据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惯例(URC522)及或贵行有关票据业务处理条例予以审核并办理寄单/票索汇: 特别指示: 1、邮寄方式: □ 快邮 □ 普邮 □ 指定快邮 2、托收如遇拒付,是否须代收行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 □ 是 □ 否 3、货物抵港时是否代办存仓保险: □ 是 □ 否 4、如付款人拒付费用及/或利息, 是否可以放弃: □ 是 □ 否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指示: 核销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请将收汇款以原币( )或人民币( )划入我司下列帐户: 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 公 司 签 章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国际结算托收练习

国际结算托收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是出口商或委托人将金融票据连同商业单据或不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交予银行,由其代为向付款人或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托收方式。 A.跟单托收 B.光票托收 C.商业托收 D.票据托收 3.我行收到付款人交来的进口托收单据通知书第二联“付款委托书”(同意付款)后,或承兑到期时,应立即根据托收委托书的索汇路线缮制付款指令。一般情况下,收款人应为()。 A.托收行 B.委托人 C.代收行 D.出口商 4.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遭到拒付时,代收行应要求付款人()。 A.出具书面拒付书,并说明拒付理由 B.在汇票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 C.立即通知委托人托收单据已被拒付 D.办理拒绝证书 5.如果托收委托书规定代收行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代收行应()。 A.在对外付款后,向托收行收取 B.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收取 C.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的代理人收取 D.从对外付款的款项中扣除 6.因付款人拒付,代收行按托收行指示将单据退回,但单据在邮递途中遗失,这种责任与风险应该由()承担。 A.托收行 B.代收行 C.付款人 D.委托人 7.D/P at tenor 与D/A at tenor的区别在于()。 A. D/P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 B.D/P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C.D/P at tenor 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D.D/P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 8.办理光票(出口)托收业务时,业务人员审核完票据后,应()。 A.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背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字 B.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背面加盖“托收背书章”并签字 C.在票据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背面加盖“托收背书章” D.在票据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字,背面加盖“划线章” 9.以下选项中,()不是托收业务的交单方式。 A.付款交单 B.承兑交单 C.委托交单 11.信托收据所列货物()。 A.由出具公司所有 B.由银行所有 C.由运输公司所有 D.由出具公司和运输公司共同所有 12、跟单托收业务中,即期D/P、远期D/P、D/A做法步骤不同主要发生在()之间。 A.委托人与托收行 B.委托人与代收行 C.托收行与代收行 D.代收行与付款人 13、某公司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单据于2月5日到达代收行,同日向付款人提示。假如(1)D/P即期;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终稿)

中国XX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 业务发生行应严格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及本操作规程处理委托人(出口单位)委托我行办理的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第一节业务受理 一、接单 (一)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需填制“客户交单业务委托书(兼联系单)”(以下简称“委托书”,我行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委托人的正式业务委托由我行留存,另一份作为联系单(回执)于寄单后退回委托人。委托书随附托收单据一并提交我行,委托书的各项指示及委办事项必须明确无误,并须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如果委托人系首次来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业务经办行应要求委托人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和“业务授权书(授权人员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审查后,复印营业执照副本和批文设立客户档案,业务授权书正本归档备查。 二、审核委托书 经办人员核对委托书上委托人印鉴相符后,应对委托书的内容和委托指示逐一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付款人全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如有),付款人应有详细地址。 (二)发票号码、金额、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等项内容是否齐全;委托书上所列发票金额应与提交的汇票、发票金额一致。 (三)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情况。 如果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经办人员应向委托人说明由于其指定的代收行与我行无代理关系,在需要加押或签字证实的函/电联系时可能会出现延误业务的情况,经其同意后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为代收行。 (四)交单方式/付款期限是否清楚明白。 委托书必须列明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及期限;如有汇票,交单方式/付款期限应与汇票所列一致。

交单委托书

交单委托书 篇一:出口信用证交单委托书 出口信用证交单委托书 致: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_________兹随附下列银行正本信用证及所属出口单据,请贵行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予以审核并办理寄单索汇: 付款指示: 核销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请将收汇款以原币()/人民币()划入我司下列帐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别指示: 1、邮寄方式:□快邮□普邮□指定快邮____________ 2、本次提交的正本信用证含_____份正本修改书。3、单据中有下列不符点: a.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向开证行寄单,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不符点请以( )表提()内确方式处理□请电询开证行同意后寄单4、本次提交单据申请叙做:□即期押汇□远期押汇□福费廷□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公司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 公司签章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年月日注:本委托书一式3份,一份于交单时银行签收后退公司,一份于结汇时作回单退公司,一份交由银行留底。 篇二:客户交单委托书(工行) 客户交单委托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本公司向贵行递交下列出口单据(见后附单据清单),信用证业务请贵行依照信用证中规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跟单托收业务请按照现行《托收统一规则》办理。公司名称:公司联系人:电话:发票号码:发票币种金额:索汇币种金额:核销单编号: ** 请贵行收妥款项后,划入我司下列账号(如出单时未确定,请在帐号处填写未确定):账号:币种开户银行:** 贵行费用请直接从我司下列账号中收取: 账号:币种开户银行: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交易附言(出口商品中文名称)单据邮递费用:币种金额(银行填写,二次寄单需将费用加总) 收费时机:出单时收收汇时收(银行填写) 单据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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