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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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一、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随附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1.出口商按双方的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单据以后,开出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

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

因此,托收申请书中应列明必要的详尽内容。

2.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缮制托收指示,跟随单汇票一起寄交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

托收指示中需加列货款收妥后的处理办法。

3.代收行接到托收指示及跟单汇票以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

如果托收指示中规定的是付款交单,代收行应提示进口商付款,然后交出单据;如果是承兑交单,等到汇票到期后提示对方付款。

4.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秉持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而代收行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行账户并通知托收行。

5.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收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

至此,跟单托收业务完成,其结算程序如图所示:
(11)(4)(3)D/P
付回托交付提收单款示
申或跟
请D/A 单
书到承汇
1。

托收

托收

托收托收(Collection)即委托收款,是出口方根据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代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

(一)托收的种类托收根据金融单据(如汇票和本票等)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以光票向进口方索款的托收方式。

通常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托收。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出口方以跟单汇票向进口方索款的托收方式。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通常采用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形式。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是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进口方付清货款后,方可获得货运单据。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 D/P),是指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出即期汇票,连合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寄交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付款。

进口方审单无误后,必须立刻付清全部货款,方可获得以货运单据为主的全部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D/P After Sight),是由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

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对汇票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代收行收妥货款后,交付以货运单据为主的全部商业单据。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是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

进口方经审单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代收行才予以交单。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

2 信托收据: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 货物、 信托收据: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业务中, 货物、 单据都已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 单据都已到达目的地,而付款期限未到,进口商为 尽早提货,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尽早提货,向代收行借出单据而出具的书面凭证。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进口商付款之前,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 进口商付款之前, 进口商付款之前 代收行,后者随时可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 代收行,后者随时可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货 尽管如此,仍有风险,若拒付, 物。尽管如此,仍有风险,若拒付,代收行必须付 款。
2 进口商风险 ——付款后,货物与合同不符 付款后, 付款后 3 相对贸易汇款而言,更安全。 相对贸易汇款而言,更安全。 —— 托收是凭单付款,一手交钱,一手交 托收是凭单付款,一手交钱, 单(货)
案例分析:
《D/P改D/A:自投罗网!》 改 :自投罗网!
I enjoin losing my face !!!
3 担保提货:指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进 担保提货:指货物到达目的地而单据未到时, 口商在征得运输公司的同意( 口商在征得运输公司的同意(?)后,凭银行保证 书提货的方式。 书提货的方式。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银行收到申请书后,开具担保提货保证书,一 银行收到申请书后,开具担保提货保证书, 银行收到申请书后 般会收取全额保证金,单据到后, 般会收取全额保证金,单据到后,由进口商换回交 给银行。 给银行。
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 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 运单据)的托收。 运单据)的托收。 注 意: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 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 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 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这种情 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常用六种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常用六种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常用六种付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的选择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交易的顺利进行,还涉及到资金的安全和风险的控制。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六种付款方式。

一、汇付(Remittance)汇付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给收款人。

汇付方式分为信汇(M/T)、电汇(T/T)和票汇(D/D)三种。

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信汇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速度较慢,如今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少。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 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的特点是速度快,但费用相对较高。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的优点是可以自带汇票,灵活性较大,但汇票有丢失或损毁的风险。

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以及赊销等业务。

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买方承担较大风险;而在货到付款时,卖方则要承担较大风险。

二、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根据托收时是否附带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汇票委托银行托收。

这种方式多用于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仅凭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在进口商付款后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

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赎单。

跟单托收概述

跟单托收概述

跟单托收概述出口跟单托收是指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出口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后,对单据进行审核、缮制面函,寄单索汇,收汇入账的一种国际结算业务。

托收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跟单托收是指在卖方(出口商)所开具汇票以外,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又可进一步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

承兑交单即出口商(或代收银行)向进口商议承兑为条件交付单据;付款交单则是出口商(或代收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交单。

跟单托收种类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

福费廷业务是一项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的新型贸易融资业务产品,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由于出口商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是提前获得货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

相对于其他贸易融资业务,福费廷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无追索权,也就是出口企业通过办理福费廷业务,无需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就可从银行获得100%的便利快捷的资金融通,改善其资产负债比率,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规避利率、汇率、信用等各种风险,为在对外贸易谈判中争取有利的地位和价格条款、扩大贸易机会创造条件。

1、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票据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包括一般贸易和技术贸易。

福费廷远期票据图示2、福费廷业务中的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做包买票据业务后,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跟单托收方式4

跟单托收方式4


跟单托收
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可以带汇票托收,也可以不带汇票托收。不 带汇票的托收并不影响跟单托收的效果。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根据交付单据的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 承兑交单两种。
(一)付款交单(D/P)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 办理此类托收时,委托人(出口商)必须在托收委托书(申请书)中指 示托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才能向其交单。采用 付款交单托收时,要在委托 的汇票上注明"D/P"字样。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 单。 即期付款交单(D/P 即期) 即期付款交单指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时,进 口商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的托收方式。 按国际惯例,D/P即期方式下给进口商赎取单据的时间为24小时。 在实务中,有些进口商为减少风险,往往坚持在货物到达后才予付 款。
4.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5.事先找好代理人。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如果发生拒付,出口商可以指定一个在货物目的港 的人为代理人(存仓、保险、转售),他可以是与出口商关系较好的客户, 也可以是代收行。 6.注意办理保险。 在采用托收方式时,出口商应争取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商办理货 物运输保险,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出险,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7.与其他方式结合使用。
(二)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的承兑为条件向进口商交单(进口 商先拿单据后付款)。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行索取全部单 据而待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
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的异同点: ①都属于远期托收。 出口商开具的都是远期汇票。 ②交单条件不同。 远期付款交单中,进口商只有在汇票到期并支付得到单据,这时,汇票 并未到期,进口商也未付款。

托收(Collection),在外贸中作用重大

托收(Collection),在外贸中作用重大

托收(Collection)(2007-07-28 14:24:09)转载▼分类:国际贸易知识集锦第一部分:托收情形:一、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使取得承兑或付款;二、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三、凭其他条件交付单据;第二部分:光票托收一、光票托收定义:A,仅凭票据等“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B,不附带“商业单据”;二、光票托收用途:A,用于货款尾数;B,用于小额货款;C,用于贸易从属费用;D,用于索赔款的提取;第三部分:跟单托收(即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一、跟单托收定义:跟单托收即付款交单。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结算货款时,通常使用跟单托收,即以票据随附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二、跟单托收种类:A,即期付款交单;B,远期付款交单;C,承兑交单;三、跟单托收-即期付款交单程序:01,出口方(委托人)装货后,将货运单据(有时随附即期汇票)、托收申请交“托收行”;02,“托收行“寄交“代收行”托收委托书连同货运单据(有时随附即期汇票);03,“代收行”提示单据(有时随附即时汇票);04,“付款人”审单无误后付款;05,“代收行”交单;06,代收行办理转帐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07,托收行交款;在即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口押汇,即在第一步托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垫付货款给委托人,然后履行第2-6步,第七步取消;四、跟单托收-远期付款交单程序:01,出口方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开立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02,托收行寄交托收委托书、单据及汇票;03,代收行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04,付款人审单无误后承兑远期汇票;05,进口方到期付款;06,代收行交单;07,代收行办理转帐,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到;08,托收行向出口方交款;远期付款交单的特点体现在3,4,5,6四步骤上。

远期付款交单可以作进口押汇,即进口方在承兑汇票后,经代收行同意可以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将单据提前借出,凭以提取货物,等到远期汇票到期再付款。

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

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下面,我们一些时候在银行办理事务的时候,会听到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这些都是一些贸易经济中所专用到的名词,是两种不同的托收方式,对此很多人都表示不理解,不清楚是什么意思,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什么是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有哪些。

一、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一般来讲,光票托收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佣金、样品费、寄售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

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

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单。

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

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

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非托收委托书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绝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

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一般做法: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提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

其中,也有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托收,以避免进口方印花税的负担。

二、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的区别第一,付款交单(简称D/P)。

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第二,承兑交单(简称D/A)。

是指代收行当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方式。

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出口国银行的费用由出口商承担,进口方银行的费用则由进口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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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托收(Collection)是较为常用的支付方式。

在托收业务中,由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故托收属于逆汇。

本章首先简要介绍托收的基本概念及托收的种类,第二节和第三节专门对在托收业务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跟单托收进行详细解释,从而使读者对跟单托收实务中经常涉及的问题有一个较为深入的认识,最后通过对《托收统一规则》(URC522)逐条的详细解释,使读者熟知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

第一节托收概述一、托收的定义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及/或商业单据委托银行通过它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对托收所作的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收到的指示,处理单据,其目的为:1、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上述定义中的“以其他条款和条件”通常指的是:“以交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保函等”。

“单据”意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意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获得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

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权利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二、托收的种类托收主要包括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其中在实际业务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按是否随附商业单据的不同,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URC522将单据分为两类,即:(1)金融单据: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

(2)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例如,为向买方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样品费等小额支付,卖方仅向买方开立索款汇票凭以委托银行收取上述款项,而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该项托收即为光票托收。

另外,在不能或不便提供商业单据的交易中,如服务及软件、技术转让等无形贸易中也常采用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对委托人有诸多好处:(1)它是一种非常方便的支付方式。

国际化银行网络遍布全球,可以十分方便地帮助委托人收妥来自世界各地的款项。

(2)它是一种非常快捷的支付方式。

例如,如果托收行与代收行签有“立即贷记”协议,则可大大缩短收款时间,服务十分便捷。

(3)它是一种费用非常低廉的支付方式。

相对于其他结算方式,特别是相对于跟单托收以及信用证,这种方式的费用应该是最低的。

(二)直接托收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所谓直接托收是指卖方(即委托方)将从卖方银行(即寄单行)获取的载有银行预先编号的托收表格(Collection Form)作为托收指示的基础,由卖方将托收单据及已填妥的托收表格直寄买方银行(即代收行),同时卖方将已填妥的托收表格的副本送交卖方银行,告知卖方银行他已将单据直接寄至代收行,并载明下列事项:(1)该笔托收适用URC522的规定。

(2)代收行将直接托收项下由委托人直寄的单据视同由寄单行寄出的单据,即,直接托收视同完全由寄单行处理的正常托收业务。

直接托收项下,由于委托人将托收单据自寄代收行,由此加速了日常文书工作进度。

国际商会在1995年10月出版的《URC522评注》(即国际商会第550号出版物)中明确指出:URC522适用于直接托收。

(三)跟单托收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在实际业务中,跟单托收通常是指附有运输单据(如提单、航空运单)、质检证书、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托收。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目的是把代表货物的商业单据(尤其是海运提单等提货凭证)与货款的支付当作对流条件。

跟单托收又分以下两种情况:1、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在CIF术语下,卖方于发运货物后向买方开立汇票并随附已装船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银行向买方代收款项的托收业务即属此例。

该种跟单托收下委托方(一般为卖方)出具汇票的原因有三:(1)将汇票作为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

(2)D/A(即“承兑交单”)方式下,卖方凭买方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交单,因此D/A方式下卖方必须出具远期汇票。

另外,在远期付款交单(即D/P远期)方式下,如买卖双方约定远期付款日期为见票后××天(At××days after sight)或出票日后××天,则卖方必须出具远期汇票,代收行收到附有远期汇票的商业单据后,立即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认为单据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后承兑远期汇票,即在远期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名,俟付款到期日买方付款后代收行再将单据交于买方。

因此,在见票后若干天或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的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委托方也须开立远期汇票以确定远期付款的起算日。

(3)跟单托收方式下委托方出具汇票的另一目的也是便于保护托收各方,特别是汇票的背书人、受让人等在票据法下所享有的包括追索权在内的法律权利。

2、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是指托收单据中仅有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等商业单据,而不附有汇票等金融单据。

由于有些国家规定汇票要征收印花税,所以这些国家的进口商要求出口商不要开立汇票,以逃避印花税。

跟单托收将在下一节详加介绍。

第二节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跟单托收是附有提单、商业发票等商业单据的托收,这种托收方式由于通常附有提货凭证,所以在交单前要异常谨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出口商的权益。

按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一、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付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买方付款后才能向代收行领取商业单据。

付款交单托收方式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一)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是指卖方开具即期汇票(或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或只提示单据),买方如审核无误,则于见票(或见单)时即须付款,在付清货款时领取商业单据,即所谓“付款赎单”。

即期付款交单的结算程序如PPT所示。

案例分析见PPT(二)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远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或不开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或只提示商业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或不承兑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

汇票到期前,汇票和商业单据由代收行保管。

实务中,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视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相同的做法值得注意,因为这是有根本区别的两种交单条件。

远期付款交单的结算程序如PPT所示。

案例分析见PPT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兑交单是指卖方以买方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的方式,即买方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后,即可向代收行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由于承兑交单仅限于远期汇票的托收,进口商办妥承兑手续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于汇票到期日才履行付款,而此时货物往往已经到达。

在承兑交单时,付款人虽然承诺了债务,但毕竟没有付款。

也就是说,他在付款之前即可获得单据用于提货,而对出口商来说,交了单则意味着他失去了货物控制权,无法约束进口商按约付款。

因此,对资信不佳或不甚了解的进口商不宜选用承兑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的结算程序如PPT所示。

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提示行必须凭付款人承付即期汇票或对托收单据付款而向付款人交单,由于代收行/提示行已按寄单行的指示行事,所以至此之后,他们对所交出的商业单据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然而,实际业务中,银行仍然收到一些附有远期汇票,但要求付款交单的托收单据。

这可能是由于某些出口方国家外汇管制方面的要求或出自出口商自身的特殊要求。

然而,上述托收条件要求代收行/提示行必须在付款人于远期汇票到期日或之前对远期汇票的承付而交付商业单据(通常包括提货凭证),由此出现的问题是,自代收行/提示行收到托收单据至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付前的这段期间,托收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可能已抵达目的地,但由于单据仍掌握在尚未得到款项的代收行/提示行手中,付款人尚不能提取货物,而此时,货物可能已卸至码头或其他约定提货地点并处于风险之中。

尽管上述情形与托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不符,但由于托收指示要求附有远期汇票的托收单据必须凭付款交单而使得上述情形仍在令人遗憾地发生着。

为此,URC522首次明确规定:(1)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汇票时不应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时才交付。

如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抑或凭付款交付款人(D/P)。

如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延迟交单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2)如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付款汇票。

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所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三、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及其责任托收方式下经常涉及的当事人分别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以及付款人,有时也涉及到提示行与需要时的代理。

(一)委托人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一方,通常是卖方(Seller),即出口商。

委托人主要负有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是履行与进口商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履行与托收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

1、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责任这是出口商最基本的合同义务,也就是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向进口商交付货物;与此同时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2、与托收行之间委托代理合同的责任委托人即出口商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时填写的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据此,委托人必须承担如下责任与义务:(1)托收指示要明确具体。

委托人是通过托收申请书向银行作出托收指示的,银行只是按照托收指示及URC522规定办理托收业务。

所以,委托人的托收指示应力求明确具体。

委托人一般须在托收申请书上说明如下几点:①代收行的选定。

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人来指定代收行,如果委托人没有指定,则托收行可以自行指定代收行。

②交单条件。

交单条件有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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