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1. 背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用户对政府提供的服务质量、效率和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以下简称“内容信息表”)作为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满足用户对服务的要求,提高政府服务质量。
内容信息表是政务服务事项的核心,它包含了政府提供的服务内容、所需文件、办理条件、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办理流程等重要信息,能够帮助用户更加了解政府提供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2. 内容内容信息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是内容信息表的核心部分,它包括政府提供的服务、包括服务类型、服务名称、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时间等内容。
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内容应该明确、具体、易于理解,方便用户了解政府提供的服务。
(2)所需文件所需文件是指用户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政务服务事项的文件要求应该明确、具体,方便用户准备所需文件,提高办事效率。
(3)办理条件办理条件是指用户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应该明确、具体、易于了解,方便用户了解办理条件,提高办事效率。
(4)受理时间受理时间是指政府部门接受用户申请的时间,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时间应该明确、具体、易于了解,方便用户了解受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5)受理地点受理地点是指政府部门受理用户申请的地点,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地点应该明确、具体、易于了解,方便用户了解受理地点,提高办事效率。
(6)办理流程办理流程是指用户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需要经过的流程和步骤。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应该明确、具体、易于了解,方便用户了解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3. 重要性内容信息表作为政务服务事项的核心部分,是用户与政府部门沟通的重要桥梁,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清晰、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所需文件、办理条件、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办理流程等信息,政务服务事项能够使用户更加清晰、详细地了解政府提供的服务,方便用户申请政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津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天津市进一步深化“一制三化”改革打造一流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津职转办发〔2020〕4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各有关部门(单位)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
调整后,“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清单以外政务服务事项均可网上办理或“最多跑一次”,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
2.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
2021年5月10日附件1
附件2。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

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XX〕10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综〔20XX〕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规〔20XX〕17号)有关精神,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的编制和事项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部署,通过全面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编码、名称、条件、材料、流程、时限等要素,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确保20XX年底前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对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进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完成我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和电子化,努力实现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形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区、县(市)政府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认定标准政务服务事项分为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关于行政权力事项的认定标准“9+x’’类纳入政务服务。
即: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年检、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税费减免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其他“4+x’’类不纳入政务服务。
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监督检查和部分其他类行政权力。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类行政权力中,与政务服务紧密相关、符合政务服务特征的事项,需纳入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

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一、居民户籍管理1.户口迁移:包括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籍注销等业务。
2.出生登记:新生儿出生后的户籍登记。
3.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状态调查等相关业务。
4.死亡登记:户籍管理部门对于死亡者相关登记事宜。
5.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申领与更换。
二、社会保障与福利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医疗保险报销、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等。
2.低保救助:经济困难家庭申请低保救助、审核及发放相关业务。
3.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失业登记等业务。
4.社会救助:对于生活困难的特困人员、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提供救助。
5.优抚安置:退役军人的退伍安置、优待等相关事宜。
三、医疗卫生服务1.医保报销:参保人员医保费用报销、医疗费用结算等。
2.医药配送:将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药品配送到指定地址。
3.健康体检:常规体检、预防接种等健康管理服务。
4.医院挂号:线上或线下预约挂号、取号等业务。
5.医疗事故申告与投诉:对医疗事故进行申告与投诉。
四、教育与培训服务1.在校教育:报名入学、学籍管理、成绩查询等相关事项。
2.学生证办理:学生身份认证、学生证发放等业务。
3.考试报名:各类考试报名、准考证领取等相关事宜。
4.学位认证:学历学位认证、学位证书领取等服务。
5.继续教育:成人教育、职业培训等相关业务。
五、交通出行服务1.驾驶证办理:驾照考试、驾照换领、驾驶证审验等业务。
2.车辆注册登记:机动车交通管理服务和行驶证领取等。
3.交通违法处理:交通违法罚款缴纳、违法处理等业务。
4.公共交通:公交卡充值、车辆调度信息查询等交通出行服务。
5.道路交通安全: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事故报案等相关事宜。
六、居住和环保服务1.房屋租赁:房屋中介、租赁协议签订、租金合同备案等。
2.水电费缴纳:居民水电费用缴纳、账单查询等。
3.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申报、环境监测等相关服务。
4.物业管理:小区物业费缴纳、物业服务投诉等业务。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有关表格

暂停或补正或 正在办理或中 止止
办件审查 办理结果
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
退回
不予受理 批准
领导批准
办理结果
不缴费
办理结束
—4—
{各事项的 名称,应尽 可能使用 法定名称 {事项所属 或法定词 类型,按照 汇组成的 表格上方 简称,无法 统计分类 定名称的, 的次序排 使用相应 列} 的规定词 汇组成简 称}
{事项的办 理主体及 其性质,主 体性质分 为法定机 关,授权组 织和受委 托单位三 种,当性质 为受委托 单位时,还 需填写委 托单位名 称}
—2—
图一:
权力运行流程图(示例)
申请人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信息 材料初审和受理
否 材料是否齐全
是 审核
补充
局领导审批
是 是否需要退回 否
根据局领导意见办理
否 是否许可 是 发证
结束
—3—
图二:
XX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示例)
申请人提出申请
办件受理
办理结果
暂停或补正或正在处理或中止
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有关表格
表一,按照部门填报
表一
XXX单位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
共 项:其中行政许可 项;行政征收 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项;行政确认 项;代理事项 项;其他 项;便民服务事项 项
序号
收费标准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办理主体 行使依据 法定期限
与依据
{各类别事 项的序号 分别从 1 开 始}
{申请办理该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 {说明事项是否涉及收费,收费的事项进一步写明准予收费的依据及收费标 准} {按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四种形式分类}
{政务服务事项法定的办理期限} {政务服务事项对外承诺的办理期限(有法定期限的政务服务事项,其承诺 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办理主体单位具体办理该事项的部门,应明确到具体业务科室} {政务服务事项对外的办理地点}
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内容

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内容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是为了方便市民群众获取政务服务信息,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的一份清单。
下面将详细列举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的内容,以便市民群众了解和享受到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
一、教育类事项1.学前教育事务:包括幼儿园报名、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幼儿园设施安全检查等内容。
2.基础教育事务:涵盖小学、初中、高中学校招生政策、学生报名、统一考试安排等相关事项。
3.职业教育事务:包括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技能竞赛等事宜。
二、就业与社会保障类事项1.就业服务事务: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信息发布等服务。
2.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缴费、医疗保险报销、养老金申领等相关事项。
三、住房与城乡建设类事项1.房屋买卖租赁事务: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租赁合同登记等服务。
2.建筑许可事务:包括住房建设、市政工程等的规划许可与审批事项。
3.环境保护与治理事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垃圾处理设施申请等事宜。
四、医疗与健康类事项1.医疗服务事务:提供医疗机构预约、门诊服务、处方审核等服务。
2.健康管理事务:包括健康档案管理、健康咨询、预防接种等事宜。
五、交通与出行类事项1.驾驶证与机动车事务:包括驾驶证申领、机动车注册登记、交通违法处理等内容。
2.公共交通事务:提供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信息咨询、投诉建议等服务。
六、民政与社区服务类事项1.婚姻与出生证明事务:提供婚姻登记、出生证明等服务。
2.社区服务事务:涵盖社区活动、志愿服务、社区设施管理等事宜。
七、文化与体育类事项1.文化活动事务:包括展览、演出、剧场等文化活动的票务预订、信息咨询等服务。
2.体育活动事务:提供体育赛事、运动培训、场馆预约等服务。
以上仅为政务服务民生事项清单的部分内容,市民群众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在政府指定的渠道进行查询和申办。
政府将致力于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市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地区政务数据目录梳理工作方案
三、主要任务
* 10
以事项为主线
三、主要任务
* 11
梳理范围
地方政务 数据目录
包括但不限于:
•各级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产生的结果数据; 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联
•各级部门汇聚、管理的本行业的政务数据(如发改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
•牵头和参与建设的本地区基础库数据,如人口库、法人库和空间地理库等; •各级部门纳入本地区共享责任清单的数据;
握数据的,也要梳理;
聚规范及时上报至国家平
和公共服务类事项;
• 各级部门不得以政务服务事
台。
• 层级范围:事项行使层级
项即将调整、暂停、取消等
涉及省、市、县三级。
理由不梳理相应的数据目录。
四、工作要求
* 24
(一)全量梳理
国家平台经验做法: ➢ 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与事项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将
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数据接入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 以方便各部门直接选择事项进行目录梳理; ➢ 形成政务服务事项树,包括事项基本目录(主/子项)、 实施清单、业务办理项,并层层下钻展示,但系统只 允许部门选择“最小颗粒度”事项数据进行目录梳理; ➢ 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并非专指部本级实施的事项,而是 本部门条线上所有事项;属于本部门条线上的事项, 非部本级实施,但部本级掌握数据的,也要填报;属 于本部门条线上的事项,非部本级实施,部本级也不 掌握数据的,可以不填报。事项树对于各部门政务服 务事项按照“国家级”、“国家和地方”以及“地方” 进行了区分展示。
与政务服务 事项无关联
•应急响应、突发状况等产生的数据,如新冠疫情产生的相关数据。
三、主要任务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复核上报
前置机 交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7.06.30
•【文号】发改高技〔2017〕1272号
•【施行日期】2017.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
知
发改高技〔2017〕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3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国家统筹管理,我们制定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2017年6月30日。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扬中市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公示)(共464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464项) (1)第一章第一类政府信息公开事项(56项) (3)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 (3)2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第二章第二类行政职权事项(375项) (4)1 发改经信工作 (4)2 教育工作 (5)3 公安工作 (5)4 民政工作 (6)5 司法行政工作 (7)6 财政工作 (7)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 (8)8 国土资源工作 (8)9 环境保护工作 (9)10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9)11 交通运输工作 (10)12 水利农机工作 (11)13 农业工作 (12)14 商务工作 (12)15 广电体育工作 (13)16 卫生工作 (13)17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13)18 税务工作 (14)19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14)20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15)2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5)22 统计工作 (15)23 档案工作 (15)24 烟草专卖工作 (16)2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16)26 城市管理工作 (16)27 规划工作 (16)28 残疾人工作 (16)29 科技工作 (16)30 气象工作 (16)31 地震工作 (17)第三章第三类便民服务事项(33项) (17)第一章第一类政府信息公开事项(56项)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事项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8).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9).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0).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12).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13).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14).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15). 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彩票公益金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16).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情况;17).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18).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19).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20).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2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21).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22).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23). 城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24).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情况;25).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26).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27). 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28).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29). 农村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3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31).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32).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33). 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34).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35). 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36). 粮食直补管理和使用情况;37). 农资综合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38). 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39). 农作物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40). 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和使用情况;41).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4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43). 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44).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45).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46).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47).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48). 抚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49).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50).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51). 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52). 汽车摩托车下乡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53). 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54). 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55). 公共租赁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56).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司法部关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1.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司法部起草的《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官方网站、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3月1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国法律服务网()或者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司法部2019年1月30日网上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上政务服务活动,方便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网上政务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上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向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纳入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各项服务(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网上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统筹推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一体化、标准化、便利化建设,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形成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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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三)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网信办
4
行政处罚
对散布虚假违规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条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
(五)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网信办
5
行政处罚
对制作、散布淫秽、暴力、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条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
(六)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凶杀或者教唆犯罪信息;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网信办
6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和使用单位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四十三条网络运营和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安全责任不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网上传播的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