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18章矿业公司最终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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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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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规则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更新日期: 2002年4月(第七十二次修订)免责声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上刊载之《证券上市规则》仅旨在提供一个快捷之途径,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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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章数二章数二A章数二B章数三章数四章数五章数六股本证券章数七章数八章数九章数十章数十一章数十一A章数十二章数十三章数十四章数十五章数十五A章数十六章数十七章数十八章数十九章数十九A投资工具章数二十章数二十一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章数二十三章数二十四章数二十五章数二十六章数二十七章数二十八章数二十九章数三十章数三十一章数三十二章数三十三章数三十四章数三十五章数三十六章数三十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上市章数三十八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第4项应用指引第5项应用指引第6项应用指引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第11项应用指引第12项应用指引第13项应用指引第14项应用指引第15项应用指引第16项应用指引第17项应用指引第18项应用指引第19项应用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 * * * * * * * * *注意:《证券上市规则》原装正版每章下方均印有修订日期。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是香港证券交易所所制定的一套规范,用于指导
和管理公司在主板市场上进行上市和交易。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并提供投资者保护。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公司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才能申请在主板
市场上市。

首先,公司必须符合主板市场上市资格要求,包括财务资格、市值、盈利记录和业务运营要求等方面。

其次,公司还需要确保满足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等相关的要求。

其中,公司治理要求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的重要部分。

公司必须建
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并遵守相关指引和规定,以确保透明度和责任制度。

此外,公司还需要遵守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的公平性。

另外,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还要求公司在交易方面遵守一系列规定。

公司必须遵循交易价格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并确保遵守市场操纵的禁止,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此外,公司还需要符合交易限制和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总的来说,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是为了确保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稳
定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这些规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交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香港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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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目錄第一冊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導言章數二A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職權、職務及議事程序章數二B覆核程序章數三保薦人、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四會計師報告章數五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上市方式章數八上市資格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招股章程章數十二公佈規定章數十三上市協議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衍生認股權證章數十六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股份計劃章數十八礦務公司章數十九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認可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二十八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章數三十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七選擇性銷售的證券章數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停牌及復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有關供股及公開售股須獲全數包銷的規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未繳足股款的證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年度業績的評論(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股份購回規則某些重要條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的上市事項(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_附加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如何決定某項交易是否須予公佈的交易,以及發行人在附屬公司及主要附屬公司之權益攤薄第14項應用指引進一步發行權證與現有權證成單一系列第15項應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有關根據《上市協議》第2段的規定而可能須及時作出公開披露的特定情況之指引第20項應用指引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總則釋義為釋疑起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只適用於那些與證券和其發行人有關的事宜,而該等證券是在由本交易所營運的證券市場(除創業板以外)上市的;這個證券市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是被界定為"主板"。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一、介绍香港主板上市规则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制定和实施的一套规范,旨在确保香港主板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这些规则适用于那些希望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公司,并要求它们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

二、上市条件1. 公司资格要求•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法人实体。

•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如有必要,需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公司必须有一个独立董事会,并且至少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公司必须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审计师,负责审核其财务报表。

2. 股权结构要求•公司必须具备适当的股权结构,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控制公司决策权的股东应该对公司具有足够的经济利益。

•如果公司存在多个类别的股票,那么不同类别的股票应该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

3. 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必须具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责任。

•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条例》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等。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上市程序1. 提交申请•公司首先需要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如招股书、财务报表等。

•上市申请需要详细说明公司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

2. 审查与核准•证监会将对上市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公司资格、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评估。

•如果申请符合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的要求,证监会将核准该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

3. 发行与配售•在获得核准后,公司可以开始进行发行与配售工作,即向公众出售股票。

•公司需要与承销商合作,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估值确定发行价格。

4. 上市交易•一旦发行与配售完成,公司的股票将在香港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需要遵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四、上市后的义务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向证监会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

•这些报告需要详细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等。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复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它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数据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数据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于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是指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于企业在香港主板上市所设立的规定和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格上市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是一家持续经营并有良好业绩的公司,符合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类型。

2. 盈利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在过去三年中连续盈利,且最近一年度必须有足够的现金流量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

3. 股权结构:申请公司的股权结构必须符合香港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包括大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应提供至少10%的
公众股权等。

4. 公开发售和配售:申请公司必须进行公开发售和配售,以确保公众投资者获得合理的认购机会,并增加公司的流动性。

5. 审核和披露:申请公司必须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程序,包括提交详细的财务和业务信息,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6. 合规和监管:上市后,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包括定期报告、公告披露、内幕消息保密等方面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主板上市规则可能会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做出调整,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变化,确保自身合规。

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一、背景介绍香港联交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香港的主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亚洲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

主板上市规则是香港联交所规定的企业在该交易所上市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二、上市准备阶段1. 招股书准备•准备招股书•审查招股书•提交审核2. 股权结构安排•安排合适的股权结构•注册公司持股人3. 申请上市•在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缴纳上市费用4. 发行股票•通过发行股票融资•设置发行价和发行数量三、上市审核过程1. 初审•香港联交所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上市委员会审核2. 上市委员会审核•上市委员会进行详细审查•审查材料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企业治理等内容3. 补充材料提交•如有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需要履行披露义务4. 上市批准•上市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上市•批准后,提交上市文件和招股书四、上市后要求1. 定期财务报告•上市公司需要按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2. 控股股东变更通知•任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都需要通知香港联交所•提供相关材料支持变更3. 内幕消息披露•上市公司内幕消息需要按规定进行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4. 持股申报•控股股东、高管等需要按规定申报持股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支持申报五、上市规则的重要性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规则的严格执行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欺诈行为,并鼓励企业加强治理,提升财务状况和业绩。

同时,上市规则的完善也使香港联交所成为了国际投资者的首选交易所之一,促进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六、总结通过对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探讨,我们了解到上市准备阶段的关键步骤,上市审核过程的详细流程,以及上市后需要遵守的要求。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香港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也对相关企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18a上市规则

18a上市规则

18a上市规则
(原创版)
目录
1.18a 上市规则概述
2.18a 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
3.18a 上市规则的影响与意义
正文
18a 上市规则是指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一种规则,主要适用于大型公司和机构投资者。

根据这一规则,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在上市时筹集资金。

这一规则的出台,对于香港股票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18a 上市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规模要求,包括市值、收入、利润等指标。

其次,公司需要按照香港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再次,公司需要有至少一个独立董事,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还需要满足一些其他的要求,比如要有一定的业务历史,要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等。

18a 上市规则的实施,对于香港股票市场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这一规则的实施,可以吸引更多的大型公司和机构投资者来香港上市,从而提高香港股票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其次,这一规则的实施,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再次,这一规则的实施,也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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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 第十八章1712357140

股本证券 矿业公司 概览: 本章载列矿业公司的附加上市条件、披露规定及持续责任。附加披露规定及持续责任适用于透过参与收购矿业或石油资产等相关须予公布交易而成为矿业公司的上市发行人。若干持续责任适用于那些刊发资源量及/或储量详情的上市发行人。 主要标题如下: 18.01 定义与释义 18.02-18.04 适用于所有矿业公司新申请人的上市条件 18.05-18.08 新申请人上市文件的内容 18.09-18.13 涉及收购或出售矿业或石油资产的相关须予公布交易 18.14-18.17 持续责任 18.18-18.27 有关资源量及/或储量的陈述 18.28-18.34 报吿准则 定义与释义: 8.01在本章内,除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外: (1)单数词语已包括众数,反之亦然; (2)「矿物」一词包括固体燃料; 2 / 20

(3)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CIMVAL》 指加拿大采矿、冶金及石油协会认可的《矿产估值标准及指引》(2003年2月最终版,不时予以修订) 「合资格估算师」 指符合《上市规则》第18.23条规定可进行估值的合资格人士。 「合资格人士」指符合《上市规则》第18.21及18.22条规定的人士。 「合资格人士报吿」 指合资格人士就资源量及/或储量编制的公开报吿;有关报吿符合第十八章第18.18至18.33条规定及经本章修订的适用《报吿准则》。 「后备资源量」 指在某指定日期通过开发项目估算在已知储藏量中有潜力可采的石油藏量,但基于一项或多项潜在因素,现时仍非属商业可采。 「可行性研究」 指就所选开发矿业项目的方法进行的全面设计及成本研究,基于切合实隙而假设的地质、采矿、冶金、经济、营销、法律、环境、社会、 政府、工程、营运及所有其他相关因素作出适当评估,所载详情足以证明报吿当时有足够理由进行开采,所载各项因素亦足使财务机构有合理理据最后决定是否为有关开发项目提供融资。 「控制资源量」 指矿产资源量中在吨位、体重、形状、物理特征、品位及矿物含量方面估算具有合理可信度水平的部分。 3 / 20

「推断资源量」 指矿产资源量中在吨位、品位及矿物含量方面的估算属于低可信度水平的部分。它是根据地质证据、取样及尚未获得验证的假设的地质及/或品位连续性推断出来的。 「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多边谅解备忘录》」 指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于2002年5月签署的《关于咨询及合作以及分享信息的多边谅解备忘录》(不时予以修订)。 (JORC)规则 指由联合可采储量委员会刊发的《澳大利亚矿产勘探结果、矿产资源量及可采储量的报吿规则》(2004年版不时予以修订》。 「主要业务」 指发行人及/或其附属公司旗下占发行人及/或其附属公司总资产、收入或营运开支25%或以上的业务,以发行人最近期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所载为准。 「探明资源量」 指矿产资源中在吨位、体重、形状、物理特征、品位及矿物含量方面的估算属于髙可信度水平的部分。 「矿业或石油资产」 指CIMVAL《SAMVAL规则》或《VALMIN规则》所界定的矿产及/或石油资产或对等词语。 「矿业公司」 指主要业务(不论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从事)为勘探及/或开采天然 4 / 20

资源的新申请人,或完成涉及收购矿业或石油资产的相关须予公布交易的上市发行人。 「天然资源」 指矿物及/或石油 「净现值」 指净现值 (NI43-101) 指《加拿大的矿产项目披露准则》 「石油」 指一个自然出现的、由处于气态、液态或固态的碳氢化合物组成的混合体。 「可能储量」 指根据地质和工程资料分析显示,可采机会较概略储量为低的石油藏量。 「预可行性研究」 指对达到已确定采矿方法(就地下采矿而言)或矿坑设计(就露天矿坑而言)以及定出矿产选冶加工的有效方法阶段的采矿项目进行的全面可行性研究;当中包括进行财务分析,而有关分析是根据切合实际假定或合理假设的技术、工程、法律、营运、经济、社会及环境因素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的评估而作出,从而使合资格人士可合理地厘定全部或部分矿产资源量是否可列作矿产储量。 (PRMF) 5 / 20

指石油工程师学会、世界石油大会及石油估值工程师学会于2007年3月刊发的石油资源管理制度 (不时予以修订)。 「概略储量」 就矿产而言,指控制资源量(或在某些情况下指探明资源量)中在经济上可开采的部份。 就石油而言,指根据地质和工程资料分析显示,可采机会较证实储量为低但较概略储量为髙的石油藏量。 「推测资源量」 指在某指定日期在未发现的储藏量中有潜力可采的估算石油藏量。 「证实储量」 指在某指定日期在未发现的储藏量中有潜力可采的估算石油藏量。 〔1〕 就矿产而言,指探明矿产资源量中在经济上可开采的部分。 〔2〕 就石油而言,指根据地质和工程资料分析,能以合理的确定性估算,在某指定日期以后,在指定经济条件、生产方法和政府法规下,从已知的油气层中可进行商业开采的那一部分石油藏量。 「公认专业组织」 指采矿或石油业界的专业人士的自律监管组织;该组织按个别人士的学历和经验招收会员,要求会员遵守组织就能力与道德操守所定的专业守则,并拥有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包括有权暂停或开除会员的资格。 「相关须予公布交易」 指类属《上市规则》第14.06(3)至(6)条所载其中一类的交易,即主要 6 / 20

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 「《报吿准则》」 指那些为本交易所接纳的认可准则,包括: 1、就矿产资源量及储量而言:《JORC规则》、《NI43-101》及《SAMREC规则》; 2、就石油资源量及储量而言:《PRMS》; 3、就估值而言:《CIMVAL》、《SAMVAL规则》及《VALMIN规则》。 「储量」 1、就矿产而言,指探明资源量及/或控制资源量中在经济上可开采的部分,其中包括采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贫化和损失。对有关储量须已进行适当的评核(至少为预可行性研究)。矿产储量按低至髙的可信度水平细分为概略储量及证实储量。 注:本章贯彻使用「矿产储量」,但《JORC规则》则是采用「可采储量」。 2、就石油而言,指在某指定日期以后,在指定条件下通过开发项目,从已知的储藏量中估计可进行商业开采的那一部分石油藏量。 「资源量」 就矿产而言,指在地球的地壳内或地表积聚或存在,具内在经济价值,而形态、质量及数量足以令人相信存在最终可予开采以获得经济价值的合理前景的物质。矿产资源量的位置、数量、品位、地质特征及连续性可从具体的地质证据及知识中得知、估算或诠释。按照《JORC规则》的定义,矿产资源量按低至髙的地质可信度水平分为推断资源 7 / 20

量、控制资源量及探明资源量三类。 就石油而言,指后备资源量及/或推测资源量。 《SAMREC规则》 指《南非的矿产勘探结果、矿产资源量及矿产储量报吿规则》 《SAMVAL规则》 指《南非的矿业资产估值报吿规则》 「概括研究」 指对矿产项目的初步评估,包括评核矿产资源量的潜在经济价值。概括研究应包括基于据以确认资源量的数据而编制的预测生产计划及成本估算。 《VALMIN规则》 指由澳大利亚采矿冶金学会、澳洲地质学家协会及矿业顾问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编制的《对矿产和石油资产及证券进行技术评估与估值的独立专家报吿的规则》 「估值报告」 指由「合资格估算师」就矿产及石油资产编制的可予公开的估值报告;有关报告符合本章(第18.34条)的规定及经本章修订的适用《报告准则》。此报告或会成为「合资格人士」报告的一部份。 适用于所有矿业公司新申请人的上市条件 18.02 除《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外,申请上市的矿业公司亦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18.03 矿业公司必须: 8 / 20

1、证明而使本交易所确信其有权循以下其中一种途径积极参与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 (1) 透过在所投资资产中占有大部分(按金额计)控制权益,以及对所勘探及/或开采的天然资源占有足够权利; 注:[占有大部分…控制权益」指超过50%权益。 (2)透过根据本交易所接纳的安排所给予的足够权利,对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决定有足够的影响力; 2、证明而使本交易所确信其至少有以下一项可按某项《报告准则》确认的组合: (1)控制资源量; (2)后备资源量 而有关组合已获合资格人士报告证实。此组合必须为有意义的组合,并具有足够实质,以证明上市具备充份理由。 3、向本交易所提供现金营运成本估算(如公司已开始进行生产),包括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成本: (1)聘用员工; (2)消耗品; (3)燃料、水电及其他服务; (4)工地内外的管理; (5)环保及监察; (6)员工交通; (7)产品营销及运输; 9 / 20

(8)除所得税之外的税项、专利费及其他政府收费; (9)应急准备金; 注:矿业公司必须:  将现金营运成本各个项目分门别类逐一呈列;  说明欠缺现金营运成本个别项目的理由;  讨论那些应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重大成本项目。 4、证明而使本交易所确信,其集团目前的营运资金足以应付预计未来至少12个月的需要的125% ,当中必须包括: A一般、行政及营运费用; B持有产业费用; C计划进行勘探及/或开发的成本。 注:营运资金需要毋须计算资本开支;但若资本开支来自借贷融资,相关的利息和还款情况则须计算在内。 5、 确保其根据《上市规则》第8.21A条载于上市文件内的营运资金声明中,列明其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可供集团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运用所需的125%。 18.04 若矿业公司无法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规定的盈利测试、第8.05(2)条规定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又或第8.05(3)条规定的市值/收益测试,其仍可透过以下方式申请上市,即向本交易所证明并使本交易所确信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而言拥有与该矿业公司进行的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当中所依赖的个别人士须具备最少五年的相关行业经验。相关经验的详情必须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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