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主体与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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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如何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摘要: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原本是互利共赢、共生共荣的合作关系,但现实中他们之间却出现了许多矛盾和纠纷。

因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物业管理知识的学习以及二者之间的沟通就成为理顺双方关系的关键所在。

一、正确认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关系是处理好两者之间矛盾的基础《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讲到,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

物业管理企业是按照合同提供以上活动的服务主体。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建立了关系,是在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的,两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管理项目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其实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业主要为占有和消费物业管理服务支付一定的费用,所以,两者是聘用与被聘用、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提供商品与消费服务的关系,也是一种互利共赢、共生共荣的合作发展关系。

二、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关系紧张的根源但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对立关系却大于合作关系,本应该是和睦相处的两个主体却变成了对立的矛盾双方。

物业管理中的资源整合与合作模式

物业管理中的资源整合与合作模式

物业管理中的资源整合与合作模式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的需求与日俱增。

为了更好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障物业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需要合理整合资源并建立合作模式。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中的资源整合与合作模式,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资源整合的意义与方法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需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以提供更全面、更高效的管理服务。

资源整合的意义在于:1. 提高管理效率:资源整合可以优化物业管理的流程和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

例如,通过整合物业维修、保洁等服务资源,物业公司可以更快捷地响应业主的需求,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 降低管理成本:资源整合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成本。

通过合理整合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物业公司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互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资源整合的方法主要包括:1. 合作伙伴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与其他相关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例如,与维修公司、清洁公司等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提供服务,实现资源的共享与整合。

2. 基础设施共享: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与小区内部的公共设施共享,例如停车场、绿化带等,减少资源的重复建设和浪费。

3. 数据共享: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与其他相关机构共享数据,如小区内的人口信息、安防监控数据等,以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合作模式的实践与展望1.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的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是物业管理中常见且有效的一种合作模式。

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业主的代表,与物业公司一起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等,共同管理物业,保障业主权益。

2. 物业公司与公共服务机构的合作物业公司可以与公共服务机构(如派出所、消防队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例如,物业公司可以与派出所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开展巡逻、安保等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

3. 物业公司与外部服务机构的合作物业公司可与外部服务机构(如保洁公司、维修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主要通过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决定,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能随便运用自己拥有的公共权利进行干预,更不能主动介入到这种活动中去。

政府与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依法制定规则来规范有关主体的行为,并通过加强规范和监督维护这种规则,为双方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

要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尊重业主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合同的地位和效用,主要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来约束民事行为以及解决产生的纠纷。

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doc

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doc

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从物业管理责任的主体看,业主是第一主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一种委托关系,物业公司是第二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不规范,业主拒交费用,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因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这种服务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而物业公司是根据业主拥有的房产面积,按每平方米固定金额收取物业管理费的。

在管理费的构成项目中,有些是按年计费的,有些是按月计费的,有些是按面积计费的,有些项目的收费可分,有些项目的收费不可分或很难分。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是业主因为物业公司一项服务未做好,就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则以其提供的是综合性服务,其他均无问题为由,要求业主交纳全额物业管理费,再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业主究竟有没有权利拒交物业管理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呢﹖对此问题,《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各地现行的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定。

笔者认为,毕竟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刚刚起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中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同时鉴于物业管理费构成的复杂性,如果明文规定业主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则可能加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导致较多的冲突和诉讼。

而在另一方面,现行法规中虽然没有规定业主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对此也不能理解为无论物业公司服务有多少不足,业主都必须全额交纳物业管理费。

笔者认为,当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时,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享有抗辩权,但不应全额拒交,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分项收取费用的物业管理费,可拒交存在瑕疵项目的管理费用,对不要分或很难分项的物业管理费,可按比例拒交部分物业管理,具体拒交数额,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交涉,如果已形成诉讼,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定或调解。

同时,房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亦应对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再进行细划并统一取费标准,以利于此类纠纷的顺利解决。

作者简介:郝洪伟律师是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毕业。

物业管理处如何与各主体单位进行协调

物业管理处如何与各主体单位进行协调
( ) 二 与政 府其他 有关部 门的协调 政 府其 他 有关部 门是 指市 政 、 化 、 绿 卫生 、 通 、 交 治安 、 供水 、 电 、 供 供 气 、 暖等 行政 主管部 门和物业 所在地 人民政府 管理 处加强 与部 门 的联 供
系和 协调 . 获得其 支持 和配 合 , 利于 工作 的顺利 进行 。 可 有
在业 主 人伙前 期 ,管理处 要 代表 业主 的利 益对 房 队伍 专 门从 事 业主 房屋 的整改 。 屋 进行接 管验 收 。 此过程 中 , 理处应 一 切从 严从 细 在 管 要 求 ,将 发 现 的 问题 及 时通 知 物 业 建设 单 位 及 时 整
提 交给 物业 亳设单位 尽快 整改 。管 理处 应建 议 物业建
设单 位 , 在一 定时 间 内 ( 3个月 、 如 6个月 ) 留一支施工 ② 对l 、 、 不 能及 时开通 的处理 水 电 气 物 业入 伙时 , 由于众多 原 因 , 常导致 水 、 、 常 电 气
不 能及 时开通 , 响业 主的 生活 。对 此 , 理处 一方 面 影 管
以及传 达 的行业 信 息等 .对 物 业管理 企业 的 日常管 理起着 十分 重要 的作 用 因此 , 理 处必须 加强 与物业 管理 行政 主管部 门的联 系与协 调 一是 管
积极 支持 和 配合物 业管理行 政 主 管部 门 的工 作 ,如认 真落 实有 关 指示精 神 , 与该部 门组 织的各 种 活动 等 ; 是及时 获得 物业 管理行 政 主管部 门 参 二 的有 关信息 , 按新 要求改 进 和完 善物业 管理 ; 三是将 管 理处在 运作 过程 中 出现 的一些 疑难 问题 , 积极 向这 个部 门汇 报 , 争取 得 到其 支持和解 决

物业管理名词解释

物业管理名词解释

物业管理名词解释物业管理条例名词解释1、物业——是指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等。

2、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指与建筑物相配套或者为建筑物使用者服务的室内外各类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水塔、锅炉房、配电室等)和与之相邻的场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4、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指物业管理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指物业管理企业面向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为满足其中部分住户、群体和单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项服务工作。

6、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7、物业管理企业——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证书和工商工农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8、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代表国家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9、业主——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是所拥有物业的主人。

10、业主大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的组织。

11、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划定的区域。

12、投票权——是指业主作为投票人的权利,是按照每一位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或者住宅套数的数量来确定的。

13、业主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条例》规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是指业主大会必须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会议才能举行。

14、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公约或者法定的程序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物业管理的主体及相互关系

物业管理的主体及相互关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及相互关系物业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行业,物业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也较多,有直接参与的,也有间接参与的,我们把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称为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其它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称为物业管理相关联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专营服务公司,市政、环卫、交通、治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保安、清洁、绿化等专业公司等。

物业管理工作离不开物业管理企业的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也离不开其它单位、部门、人员的支持与协助,所以在从事物业管理时有必要研究物业管理的主体和相关联单位之间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本章主要阐述物业管理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相关联单位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只作简单介绍。

第一节物业管理主体的角色定位物业管理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相互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关系,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一)政府房管职能的衍变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身兼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三重角色。

住房由统设,再以福利分房的形式进行分配,同时房屋的维修和管理等责任也由承担。

为此,专门成立了市、县级房地产管理局,以便加强对国有公房的建设和管理。

房地产管理局又成立了房管所,对国有公房进行直接管理,这就形成了所谓的直管公房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加速了住房商品化进程,政府作为住房建设者的主要角色日渐淡化,逐步形成了政府统设、单位集中建设和商品房开发三足鼎立之势。

房屋管理,也由建设单位成立房管部门自管逐步转变为建设单位组建或选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大批公房的出售,产权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政府和单位逐步从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房管理者的角色中退出,代之而起的是一种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试析物业管理主体关系

试析物业管理主体关系
性 。而要真 正把握物业管理合 同的类型 , 须先弄清楚该 合同 必
享有被选举权 。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并负责选举 、 更
换业主委 员会委 员 , 监督业主委 员会的工作 。由于 业主委 员会 是从业主 中选举产生 的一个机 构 , 它代表全体业主 同物 业公 司 进行一系列的活动。因此 , 凡不具有业主资格和身份的人 , 都不 能成为业主委 员会的委 员。从 目前来看 , 绝大部分 委 员都有 自 己的本职工作 , 并不是专业的“ 员” 一般说 来 , 主委员会委 委 , 业

物 业 管 理涉 及 的 相 关 主体
会的 ,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 、 业主委 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 业主 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根据业主拥有物业 的建 筑面 积 、 住
物业 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 企业 , 由业主和物业 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
同 。当然 , 二者只是根本上的相似 , 在许 多地方仍然存在 差异 。
的授权代理人而非独 立的法律 主体 。从诉讼 的角度看 , 将业主
委 员会理解为业 主的诉讼代表人似乎更为恰 当。业 主委 员会作 为诉讼 代表人有 先天的优 势 : 首先 , 业主通 过参与 业主 大会来 选举的业主委 员会成 员的诉讼权 利是有限 的 , 必须 经得 全体业
和第 8 条 就物业管理进行 了专条规定 , 物业管 理条例》 7 且《 已 根据《 物权法》 进行 了相应修订 , 但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仍然不 断 。所以 , 对物权法规 范下物业管理主体及其关系做一剖析 , 对 于我国 目前的物 业管理乃至整 个房地产市 场的发展 均具有重
要意义。

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内全体业主组成的机构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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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及相互关系物业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较强的行业,物业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部门、人员也较多,有直接参与的,也有间接参与的,我们把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称为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其它间接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称为物业管理相关联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专营服务公司,市政、环卫、交通、治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保安、清洁、绿化等专业公司等。

物业管理工作离不开物业管理企业的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也离不开其它单位、部门、人员的支持与协助,所以在从事物业管理时有必要研究物业管理的主体和相关联单位之间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本章主要阐述物业管理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相关联单位的角色定位及相互关系只作简单介绍。

第一节物业管理主体的角色定位物业管理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相互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关系,承担着一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一)政府房管职能的衍变建国以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国家身兼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三重角色。

住房由国家统一建设,再以福利分房的形式进行分配,同时房屋的维修和管理等责任也由国家承担。

为此,国家专门成立了市、县级房地产管理局,以便加强对国有公房的建设和管理。

房地产管理局又成立了房管所,对国有公房进行直接管理,这就形成了所谓的直管公房体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加速了住房商品化进程,政府作为住房建设者的主要角色日渐淡化,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建设、单位集中建设和商品房开发三足鼎立之势。

房屋管理,也由建设单位成立房管部门自管逐步转变为建设单位组建或选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大批公房的出售,产权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政府和单位逐步从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房管理者的角色中退出,代之而起的是一种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1999年底,随着住房实物分配的全面截止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全面实施,政府已基本上退出了住房建设和分配这两大领域。

但在管理方面,政府的职能却日益突出,并由对住房的直接管理转化为对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宏观管理和控制。

(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中国物业管理经过20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兴行业。

在物业管理市场培育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了多重角色,是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主体。

这里的政府主要指政府分管城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1、市场规则的制定者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和市场情况,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积极推动物业管理立法进程,为物业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与制定和监督实施物业管理的市场规则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政府对物业管理行业宏观调控和管理的基本手段。

因此,国家立法机构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客观、公正、公平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有效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对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2、市场运作过程中的裁判员市场裁判员角色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要实行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和资质评定;二是政府组织、建立物业管理的仲裁机构,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仲裁;三是政府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创优达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场运作过程中的协调员市场协调员角色主要表现在,一是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如通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与工商、税务和物价等部门的关系;二是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三是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四是协调处理各种投诉与纠纷等。

4、市场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员市场监督员角色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其他行为主体有监督的权力。

例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物业管理等。

5、市场运作过程中的服务员市场服务员角色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传递行业信息,为物业管理企业运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政府通过建立物业管理示范操作样板等,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扶持优秀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政府物业通过物业管理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三是政府采取措施推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等。

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和物业管理市场的逐渐成熟,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管理职能将日益弱化,政府将按物业管理市场运行规律进一步强化监督和服务的职能,以确保物业管理行业健康、顺利发展。

二、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建设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与主体。

物业管理服务尤其是在前期管理阶段与建设单位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而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不同时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首家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者为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在物业入住前的准备阶段,一般在房屋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物业管理方案及企业。

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一般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协议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

建设单位也可自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2、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者之一在业主入住率达到一定比率(一般为50%)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小组,并应积极参与筹备小组的工作。

筹备小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

3、未出售物业业主产权的代表者建设单位在物业未出售之前是未出售物业的产权代表,依法享有业主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业主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完成物业配套建设的责任者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完成物业的开发建设;在物业规划设计中的或已向业主承诺的会所、学校等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售房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交付。

建设单位未按交付时间交付完成或完善配套设施的,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建设单位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5、物业质量的保证者和法定时间内的保修者建设单位必须向业主提供质量合格的物业,并向业主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同时,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承担一定期限内物业的保修责任。

6、管理用房的提供者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为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物业管理运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必须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及其它配套,如商业用房、物业管理员工的住宿用房等。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建设单位还应为物业管理企业接管运作、实施管理提供一定数额的开办费等。

7、维修基金的代为收取者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向购房者代为收取维修基金,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业主共同所有,收取之后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角色定位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供给主体。

1、物业区域内管理制度的制定者物业管理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所辖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制度。

2、物业管理活动的实施者物业管理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3、管理服务费的收取者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开展工作,并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

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收取有关分摊的费用;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还可以获得佣金以及其它合法经营的收入。

4、业主大会召开的协助者物业管理企业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协助业主委员会召集、召开业主大会。

5、专业公司的选聘者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的物业区域内,可以根据企业管理运作的需要,将某些专项性业务项目委托给专业性的公司进行管理(如将清洁卫生委托给专业性的清洁公司等),但不得将整体业务的管理权出让。

在实施外包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和水准符合要求。

6、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被监督者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需求主体。

物业管理企业应完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的各项内容,向全体业主、住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

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大会或其执行机构有权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管理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的使用权人。

业主既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参与者,又是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对象。

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专用部分的专有权、物业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参与所住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活动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单个业主不具有行使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主体资格,单个业主的权利只有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才能行使和表达。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代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管理物业共同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的组织,依法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和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其它重大管理事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的最高机构,重大管理事项,必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和执行。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召集、召开业主大会,协助物业管理工作等权利和义务,并无直接决定和处理小区内重大事项的权利,比如解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这部分权利业主委员会只有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和执行。

第二节管理处与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管理处是物业管理企业的基层管理单位和派出机构,其行为和责任的承载方是物业管理企业。

但由于管理处在实施管理过程中,要与很多部门打交道,因此,有必要扼要地介绍其在运作中涉及的各方关系,特别是与物业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

一、管理处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处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关系协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管理处工作开展的进程和质量,因此必须格外重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三个层次,实行分级管理,即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房地产管理局(建委)。

此三层部门按照行政专属各自对所辖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行业主管的权力。

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派出机构理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管理处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建设单位在物业未出售或未交付使用之前,是物业的业主,从产权转移形式上看,也称为第一业主,随着物业的出售,建设单位在物业中的份额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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