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员工职业操守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13•【文号】银监办发[2009]371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7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财务公司协会: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银监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9年2月份制定并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是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一个标杆。
根据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认真抓好职业行为准则的落实”的指示精神,经银监会领导同意,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指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提高认识。
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银行业队伍建设,多次强调要建设一支能适应现代银行业发展需要的从业人员队伍。
对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和教育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以往查处的银行业案件看,存在道德风险的工作环节和岗位十分广泛,所导致的危害相当严重。
因此,制定、学习和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操守指引,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树立忠诚廉洁、勤勉尽责、秉公办事的理念,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道德风险意识的增强和职业操守的提高,也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身的保护。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学习心得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学习心得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学习心得最近我行对我们全体员工进行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职业操守指引》的测试。
参加工作之后进入农行成为一名普通的一般来说员工,在这年里,我遵守《员工守则》中的条款,我也知道这次工行测试组织测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对我们普通员工意义非常重大。
它是员工从业的基本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这对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利益冲突,后续加强内部管理,保持良好提升员工良好的社会性公信力,树立引领农信社良好的社会形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这次测试,我认为认真执行《员工职业道德规范指引》,是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提高员工从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需要;积极贯彻《员工职业道德规范指引》,不仅有助提高全行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建设,培育生殖和谐的企业文化,良好树立和保持浙商银行良好的形象,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次颁布的《员工职业操守指引》定位准确,概念清楚,明确了员工职业财务人员行为的底线和条条框框,是我们农行从业履职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员工职业操守指引》,对于提高减低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树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的形象,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操作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员工职业操守教育是农行改革发展的可能需要,也是案情防范系统性风险案件的迫切要求。
农行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一支具备更佳良好职业操守的员工队伍,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更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如果我们工作态度好,服务质量高,依法合规,遵章守纪;廉洁从业,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以人为本,我们就会赢得广大顾客的信任和提供支持,促进各项业务的发展。
通过学习《指引》倡导了爱岗敬业、客户至上的工作态度,明确自己职业行径的底线和界限,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这样的话自己行为可能将可能带来的后果,自觉约束自己的职业不法行为,形成以恪守职业操守为荣,违背职业操守为耻的企业文化,形成防控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推动农行事业持续健康健康发展。
招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招商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为了规范招商银行员工的行为,维护银行声誉和客户利益,特制定本行为守则。
本守则适用于招商银行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外包服务人员。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守则规定。
一、诚信守规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商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按照招商银行的规定执行工作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3. 尊重客户权益,对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服务,并保守客户隐私。
4. 严禁参与涉及利益冲突的活动,如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
二、业务纪律1. 忠实履行工作职责,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严禁对客户歧视、虚假宣传或误导性推销。
2. 严格遵循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谨慎审查客户的申请材料,不得违规开展业务、放宽审批要求或利用职务便利为客户提供不当优惠。
4. 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未经客户允许禁止向任何人(包括银行内部员工)透露客户信息。
三、风险控制1. 协助银行做好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坚决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2. 遵循内部的决策程序和风险管理流程,不得擅自决策或违规操作。
3. 发现风险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配合内部调查。
4. 加强对合规风险的意识培养和专业知识研修,保持对风险规避和控制的敏感性。
四、职业操守1. 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操守,遵循职业道德规范。
2. 维护招商银行形象,不得从事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不端或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3. 严禁参与赌博、吸毒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 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五、保密义务1. 严格执行招商银行的保密制度,尊重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2.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泄露与工作相关的保密信息。
3. 离开招商银行后,仍需继续遵守保密义务。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行为守则的员工,招商银行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任追究、调整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2. 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自查的通知各信用(分)社、各部室:为了解掌握银行业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的基本情况,督促从业人员全面掌握行为准则内容、基本准则和禁止规定,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打造良好的行业廉政文化,提升有效经营竞争力,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行为准则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开展好自查、抽查和总结。
为贯彻落实好银监部门精神,我联社决定开展一次员工遵守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自查、抽查工作,自查阶段为2010年4月14日至16日,全体员工要逐条对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规定开展好自查,每位员工必须就本人执行职业操守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电子版于4月16日前传联社稽核监察部,纸质报告本人签字后于4月底前上交,联社稽核监察部必须于4月17日前形成自查材料报市办和银监分局。
5月份将开展抽查工作,抽查时将对贯彻落实情况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组织民主测评,并对部分员工进行书面测试。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兴国联社稽核监察部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u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u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05日u 实施日期:2009年02月05日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
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
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
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1。
1。
1 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监控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
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
1.1。
2 从业人员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应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此外,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它们也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1。
1。
3 适用范围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职业操守的监督者有: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是指从业人员供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既包括银监会,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1。
2 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1.2.1 诚实信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1.2.2 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机构。
1。
2。
3 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1。
2。
4 勤勉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1。
2.5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1.2.6 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员]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第四条 [诚实信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 [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三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第十条 [熟知业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

第.7.章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本章概要本章对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论述,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银行从业人员而言,了解银行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理解银行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是从事银行业务的一个基本条件。
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促进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章对银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论述,阐明了银行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银行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表现为“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即“集体主义原则”在银行职业道德中的具体体现。
它贯穿于整个银行职业道德体系,并制约和影响着其一系列职业道德规范。
银行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下,表现为“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恪尽职守,专业胜任;客观公正,无私奉献”等具体的行为准则。
银行从业道德操守与银行从业法律是相互联系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商业银行调控手段。
7.1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表现为伦理经济,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银行从业人员也必须恪守其相对独特和具体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重塑银行的道德约束,不仅是银行业防范道德风险的要求,也是商业银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员工职业素质、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要求。
如何建立道德约束?道德不是自然生成的,法律的完善也不必然产生道德,必须通过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即制度性约束,从而搭起法律与道德的桥梁。
但管理的制度性约束并不必然升华为道德约束,只有有道德目标的管理、有道德教化的管理、有道德取向的管理才形成和固化为道德。
所以,我国的银行业必须明确道德建设的目标和内涵,在管理的制度化约束加强和细化的过程中,把道德目标和元素作为重要内容和取向,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具有民族文化内涵的独具特色的管理体系,要强化银行从业人员基本的职业道德,明确职业操守,并在制度管理中子以规定、制约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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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员工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职业操守,提高本行员工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本行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本行员工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本行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行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全体在职员工。
第四条本行员工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第二章员工应遵守的职业操守
第五条本行员工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本行员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本行员工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信息。
(一)本行员工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本行员工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二)本行员工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本行员工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本行员工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一)本行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二)本行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三)本行员工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本行员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金融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本行员工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本行员工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不得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充当掮客。
我和员工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本行员工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三章高级管理层应遵守的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
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定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本行员工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本行员工学习、遵守。
第四章监督与评价
第十五条本行应当将本行员工遵守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本行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本行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本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本行员工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指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