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资料属性:司法解释及文件部门分类:法规清理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文号:法释[2012]12号颁布日期:2012年08月21日施行日期:2012年09月29日时效性: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8月21日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13件)┌───┬──────────────┬────────────────┬──────────────────┐│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1956年6月6日│刑法对刑期计算问题已有规定。
│││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56]法行字第54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颁 布的 司法解 释
《 最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榆察 院 明 于辨 理非 法 生麈 、销 售 烟草 粤 寅品等 刑事 案件 具 髓虑 用法 律若 斡 同题 的解释 》( 0 2 9 0 年 1 2月 2 8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謇 判 委 员舍 第 18 次 台 装 、2 1 41 00
代 表 大 含 和地 方 各级 人 民代 表 大 合送 犟 法 )的决 定 》(00年 21
3 1 日中莘 人 民 共 和 圜第 十一 届 全 圆 人 民代 表大 台 第 三 次 月 4
合菇通 遇 2 1 0 0年 3月 1 t 4 E 中莘 人 民共 和 圆主 席令 第 二 十七 虢 公布 自公 布之 日起施 行 )
14 0 次常 旃合菘通 遇 2 1 年 4 8日中革人 民共 和 圆圆榜 院令 00 月
第 53 7 虢公布 自 2 1 年 6 1日起施 行 ) 00 月
释 [00 虢 ) 2 1 ]7 《 高 人 民法 院 嗣于 謇理 墩 路逼 翰人 身 损 害赔 偾纠 纷 案件 最
逋 用 法 律若 斡 髑题 的解 释 》( 1 年 1 4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窖 2 0 0 月 判 委 具含第 18 次 台 通 遇 42 年3 1 月 6日起施 行 2 1 年 3 3日公布 00 月 自 2 1 00 法 释 [ 00] 2 1 5唬 )
年 2 4日最 高 人 民 桧察 院第 十 一届 榆 察 委 具 台第 2 月 9次 舍麓
《 全国 人 民代 表 大台 常 榜委 具台 嗣于修 改 ( 中苹 人 民共 和 圆圆家 赔 偕法 )的决 定 》( 1 年 4 2 2 0 0 月 9日中莘 人 民共 和 圆第 十一届 全 园人 民代表 大台 常 耪委 具合 第十 四次 舍 菇通 遇 2 1 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3-04-07 16:54: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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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号】法释〔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法释〔2020〕16号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八批)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
13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八批)
chl_185793
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机关普遍组织学习婚姻法的指示2000-1-1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1-1执行日期:2000-1-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于5月1日公布施行了,这是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所获得的革命胜利果实之一,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彻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今后新的婚姻,不再是以财产关系为基础,而是以男女双方相互间真实的感情为基础,不再是男尊女卑,而是以男女双方平等互助的关系,这种婚姻制度,是基于新民主主义伦理观念的完全新的、合理的、切合人民群众需要的婚姻制度,这是胜利的中国人民用自己的手订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它宣告了封建落后的婚姻制度的死亡,指出了新的合理的婚姻制度健全发展的方向,它深刻的关联着社会主义生活的各个方面。
首先是关联着广大青年男女的切身幸福以及下一代的利益,婚姻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正确实施,必然大大推动人民民主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
二、保证婚姻法正确实施的先决条件,主要是组织干部学习和开展群众性的宣教工作,因为要使婚姻法和群众直接见面,并于群众实际行动中表现出来,必须首先打通干部思想,而我们司法干部,更是法律的直接执行者。
因之,普遍而深刻的学习婚姻法,了解和掌握婚姻法的精神实质,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去,则是目前各级审判机关应该立刻进行的重要工作,兹特提出应注意的两点如下:第一,婚姻法在全国范围内正确贯彻实施,还需要经过长时期多方面的努力,首先是审判机关。
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在中国人民实际生活习惯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事实证明直到现在,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仍在或明或暗的进行。
同时,对于新的合理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自由的要求,不仅在落后群众中而且在一部分干部中间,也还十分严重的存在着抗拒思想和干涉行动,虽然我们在反对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保护男女婚姻自由的斗争中,做了许多工作,创造了成绩,积累了经验,象马锡五同志在一棵树下为“封棒儿”婚姻案件平反冤屈的事迹。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1-20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11号-法释〔2012〕20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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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