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牧场建设规范 第5部分:管理与养护
海洋牧场建设方案(五)

海洋牧场建设方案一、实施背景随着全球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对食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而陆地上的农业生产已经面临着土地资源有限、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问题。
因此,海洋牧场的建设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方案。
海洋牧场是指在海洋中进行养殖、种植和捕捞等活动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利用海洋资源,提高食品生产能力。
二、工作原理海洋牧场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在海洋中建设养殖网箱或者养殖网笼,将养殖的生物种植或者捕捞的生物放养其中,利用海洋的水质和养分来提供生物的生长所需。
同时,通过科学管理和监测,确保养殖环境的稳定和生物的健康成长。
三、实施计划步骤1.选址:根据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分布情况,选择适宜的海域进行海洋牧场建设。
2.设计规划:根据养殖或者捕捞的目标物种,确定养殖网箱或者养殖网笼的规格和数量,设计养殖场的布局和设施。
3.建设设施:根据设计规划,建设养殖网箱或者养殖网笼,并配备相应的养殖设备和管理工具。
4.引进种苗或者种子:根据养殖或者捕捞的目标物种,引进相应的种苗或者种子。
5.投放养殖或者捕捞:将种苗或者种子投放到养殖网箱或者养殖网笼中进行养殖或者捕捞。
6.科学管理:进行养殖或者捕捞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包括定期投喂、监测水质、防病防虫等。
7.收获和加工:根据养殖或者捕捞的周期,及时收获和加工养殖或者捕捞的物种。
8.市场销售:将收获和加工的产品进行销售,满足市场需求。
四、适用范围海洋牧场建设适用于海洋资源丰富的地区,包括沿海地区和海洋岛屿。
适用的养殖或者捕捞的物种包括海鱼、贝类、海藻等。
五、创新要点1.科学选址:根据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分布情况,选择适宜的海域进行海洋牧场建设,确保养殖或者捕捞的物种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生长。
2.设施建设:通过引进先进的养殖设备和管理工具,提高养殖或者捕捞的效率和质量。
3.科学管理:通过定期监测水质、防病防虫等措施,确保养殖或者捕捞的物种的健康成长。
4.市场销售:通过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和品牌推广,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成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并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牧场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功能区划、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海洋牧场,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
第六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改造及涉渔“三无”船舶治理、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高示范区的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其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申报创建第七条农业农村部定期组织示范区创建,程序为创建单位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并公布。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
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管理、渔业发展规划和海洋牧场建设规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管控要求,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二)自然条件适宜。
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地质水文、生物资源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
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牧场建设管理办法

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牧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牧场建设与管理,保护和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发展休闲渔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长岛海洋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长岛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牧场建设经营、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科普教学及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牧场,是指基于海洋生态系统原理,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构建或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避敌所需的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
本办法所称人工鱼礁,是指为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有目的地在自然海域中设置的人工构筑物。
按功能分为生态型人工鱼礁和经济型人工鱼礁。
海洋牧场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在海洋牧场区域内设置的,用于开展海洋牧场生态环境监测、海上管护、牧渔体验、生态观光、安全救助等工作的设施,主体甲板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牧场建设包括海洋牧场示范项目建设和未申报示范项目的海洋牧场建设。
对于本办法未提及的海洋牧场建设内容,具体解释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条海洋牧场建设实行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以改善海洋资源环境为主,在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通过海洋牧场建设增殖海洋生物,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以自然长成的方式产出高品质海产品,提高建设单位收益,同时带动水产苗种培育、水产品精深加工、渔业装备制造、休闲旅游等多个产业发展,逐步完成与传统养殖业融合,缓解渔船转产和渔民转业压力,努力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赢”格局。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建设海洋牧场,建设者享有海洋牧场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
鼓励建设者利用海洋牧场建设发展休闲渔业。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农业部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区分类)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管理部门)农业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技术支撑)农业部组织开展示范区创建和管理等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组织建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示范区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政策扶持)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功能区划、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海洋牧场,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
第六条(组织协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改造及涉渔“三无”船舶治理、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高示范区的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申报创建第七条(创建程序)农业部定期组织示范区创建,程序为创建单位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农业部组织评审并公布。
第八条(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
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非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发展规划,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示范区分类)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第三条(管理部门)农业部主管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技术支撑)农业部组织开展示范区创建和管理等技术培训,提高示范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组织建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示范区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政策扶持)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功能区划、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海洋牧场,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
第六条(组织协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改造及涉渔“三无”船舶治理、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高示范区的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申报创建第七条(创建程序)农业部定期组织示范区创建,程序为创建单位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农业部组织评审并公布。
第八条(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
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非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发展规划,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9.01
•【文号】农办渔〔2017〕59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
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渔〔2017〕5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农渔发〔2015〕18号),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附件: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海洋牧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9]14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海洋牧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9]14 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1b27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af.png)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海洋牧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海洋牧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海洋牧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6日海口市海洋牧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洋牧场建设和管理,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改善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开发经营、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内通过建设人工鱼礁或底播增殖等措施,构建或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避敌所需的场所,改善和优化海域生态环境,增殖和养护渔业资源,使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得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空间。
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和目的,海洋牧场可以分为公益性海洋牧场和经营性海洋牧场。
公益性海洋牧场以改善特定海洋生态环境、增殖与养护渔业资源、增加海洋生物多样性为目的,以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为主,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确保公益属性和生态养护功能的前提下委托有经验、负责任的社会公益性生态环保组织负责管理。
经营性海洋牧场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资源和合理开展休闲渔业为目的,以企业投资建设和管理为主。
海上养殖场规章制度范本

海上养殖场规章制度范本《海上养殖场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海上养殖场是指利用海域资源进行海水养殖和养殖业生产经营的场所。
为了规范海上养殖场的管理和运营,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章制度范本。
第二条海上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和批文依法经营。
第三条海上养殖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员工具备相关技能,熟悉养殖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条海上养殖场应当保障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使用寿命,加强设备维护和故障处理,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海上养殖场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灾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海上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合理布局养殖区域,确定养殖品种和密度,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生态平衡。
第七条海上养殖场应当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保持养殖水体清洁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积极推行循环利用和节约用水。
第八条海上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养殖品质和安全溯源体系,确保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养殖产品的管理和监控。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九条海上养殖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促进员工环保意识的提高。
第十条海上养殖场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和废水处理工作,合理处理和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防止水体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一条海上养殖场应当落实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环保措施,积极推动绿色养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海上养殖场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巡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海上养殖场应当自觉接受相关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评估和认证工作,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以向社会公众公示。
第十四条海上养殖场如违反本规章制度范本的规定,给海洋环境、生态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将依法受到处罚和惩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范本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海上养殖场应当及时修订并执行,确保养殖生产和经营活动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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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牧场建设规范
第5部分:管理与养护
Specification for marine ranching construction
Part 5: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送审稿)
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生物研究院、山东省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山东省海洋资源与环境研究院、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洪军、周健、赵文溪、刘玮、刘梦侠、王熙杰、孙伟、张秀梅、杨红生、关长涛、李娇、王波。
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5部分:管理与养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牧场管理与养护的术语与定义、总则、人员管理、渔业资源养护、环境管护、设施与安全、信息管理、科普宣传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管理与养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NY 5357 无公害食品海洋水产品捕捞生产管理规范
SC/T 0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SC/T 1075 鱼苗、鱼种运输通用技术要求
SC/T 9103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
SC/T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休闲海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休闲海钓钓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海渔函[2016] 614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环境承载力tourism environment bearing capacity
在旅游环境结构未发生质变和游客满意度不发生恶性转变的条件下,区域内所能承载的各种旅游活动量的最大阈值。
3.2
总允许采捕量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
基于可持续的原则,最大程度允许采捕的渔业资源总量。
4 总则
不同类型的海洋牧场应根据其功能和运营特点,合理进行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制定内部管理章程,对渔业资源养护、环境维护、安全防范、信息管理、质量管理等环节进行控制。
内部管理章程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以便于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5 人员管理
海洋牧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岗位职责、海洋牧场知识和技能培训,人员资质、培训及其他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存。
6 渔业资源养护
6.1 渔业资源监测
综合应用多种方式,定期、定点调查取样,监控牧场区域内渔业资源状况,具体监测内容和方法按照《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4部分:监测与评价》执行。
6.2 苗种
选择本海域物种,苗种来源可自给自足或购于原种场,也可经由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资质的苗种场提供。
苗种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放养,运输方法可参照SC/T 1075的要求。
6.3 增殖放流
在资源评价基础上,确定增殖放流的物种、数量、规格和时间。
增殖放流应符合SC/T9401要求。
6.4 采捕
基于海洋牧场的海域特征,结合海洋牧场经营者的社会、经济条件,实行弹性管理,采捕总量不得高于总允许采捕量。
采捕活动符合NY 5357的要求。
6.4.1 采捕方案制定
基于持续的资源监控结果,结合《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4部分:监测与评价》中“海洋生物承载力”和“收益分析”估算年总允许采捕量,制定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采捕方案。
6.4.2 采捕限制
为保护产卵亲本和幼体,根据牧场的生物特性,制定禁止采捕时间、采捕渔具、采捕区域和采捕规格等。
7 环境管护
7.1 日常监测
确定日常监测指标、方法、频率、人员、记录等,并形成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及记录应予以保存。
具体监测内容和方法按照《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4部分:监测与评价》执行。
7.2 定期评价
定期对海洋牧场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内容和方法按照《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4部分:监测与评价》执行。
根据评价结果对牧场生产活动进行调整和优化。
7.3 旅游环境管理
具有旅游功能的海洋牧场应根据旅游环境承载力,制定休闲、垂钓人员最大容纳量,限制过度开发旅游资源。
游钓型海洋牧场应控制游钓船只数量不超过评定游钓船只的最大容量。
7.4 废水、废物和污染物的管理
7.4.1 设立海上卫生设施,建立垃圾分类回收系统。
7.4.2 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管理、回收和再利用应符合GB/T 20014.2的要求。
7.4.3 废水排放应符合SC/T 9103的要求。
7.5 环境灾害防范
建立灾害应急中心,制定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溢油等)和生态灾害(赤潮、绿潮等)的应急处置预案,维护区域环境健康。
8 设施与安全
8.1 设施设备
鱼礁、浮筏、网箱及工船等设施设备的布局、布放应满足《海洋牧场建设规范第3部分:布局与布放》的要求,定期进行功能性维护和安全性检查。
8.2 船只
8.2.1 船只应具备安全航行、作业、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技术条件,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
游钓船只建造、使用应符合鲁海渔函[2016] 614号中《山东省休闲海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8.2.2 应定期对船只的安全设备、船员及配备情况进行巡查,检查记录保存记入档案。
8.2.3 出海船只应遵守海洋牧场通航秩序,服从航行管理部门调度。
8.3 安全保障
8.3.1 制定安全管理章程,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并设有安全保障及监督追责体系。
8.3.2 海洋牧场应定期对海况发布安全通告,配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处置突发险情。
游钓型海洋牧场应具有海况预警机制,游钓船只在海况预警期间不得驶入钓场。
8.3.3 建立应对突发险情(风暴潮、雷击、溺水、突发性事件等)的危机处理机制,配备必需的救援设备、物品及人员。
9 信息管理
9.1 档案管理
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内容包括技术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文件档案、销售档案、安检档案等。
9.1.1 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考核和登记制度,档案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
9.2 航行信息管理
9.2.1 应定期检查牧场作业船只的航行记录。
9.2.2 船只应具备实时监控系统,实现船只定位及航行轨迹的实时可视化管理。
9.3 资源信息管理
配备海洋在线监测系统,对牧场生物及环境因子进行信息采集,实现海洋牧场资源与环境的实时监控。
9.4 信息平台管理
建立海洋牧场的监控、监测系统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省级信息管理平台的双向传输。
10 科普宣传
10.1 科学普及
利用海洋牧场内的体验馆、展示厅等设施,展示海洋牧场建设、发展及相关技术的成果,增强公众对海洋牧场的科学认知。
10.2 宣传教育
通过传单、电台、问卷、网络等方式,强化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强化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养护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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