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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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是指对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批核准的规定和程序。

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目的和意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特种设备是一种特殊设备,使用不当或存在隐患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实施,能够促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的提高,提升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主体和程序(一)申请阶段: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首先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核准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的注册资料、从业人员的专业资质证书、设备设施和检验检测仪器的情况等。

(二)审查阶段:相关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的合法性、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设备设施和检验检测仪器的完备性等方面。

审查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以确保机构能够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三)核准阶段:经过审查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会核准其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并颁发核准证书。

核准证书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合法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必备证明,机构在核准证书上应有有效期限。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要求(一)机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的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手册、操作规程等文件。

TSG_Z7001_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_Z7001_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定期检验
39
PJ1
各类气瓶
监督检验
40
FD1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
41
FD2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小于10MPa的安全阀
定期校验
42
TJ1
电梯
各类电梯
监督检验
注明是否含防爆电梯
43
TD1
定期检验
44
QJ1
起重
机械
桥、门式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是否含防爆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TSGZ《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2月16日目录前言……………………………………………………………………………………(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基本条件要求…………………………………………………………………(2)第三章核准程序………………………………………………………………………(3)第四章附则…………………………………………………………………………(4)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6)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9)附件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25)附件 4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34)前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

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

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综合检验机构(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者范围、或者者品种,能够独立、规范与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

承诺与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与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管理。

承担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者范围内,被核准项目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项目的检验机构,务必提供能够证明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者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非常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者手段认同的有关证明资料;与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下列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者范围的确认。

或者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者资本关联的直接有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有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很多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管理水平与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与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有关项目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有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与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与组织能力。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09年第46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09年第46号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 修改的内容。

2. 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 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 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 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

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 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doc

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doc

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doc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设备。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并设立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核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2021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义和分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的种类和用途不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可分为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压力管道检验机构、锅炉检验机构、电梯检验机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客运索道检验机构等。

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基本要求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需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机构资质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操作检验设备并进行准确的检验判定。

2.检验能力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需要具备充足的检验设备和仪器,并能够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定。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检验程序和工作流程,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质量管理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等文件,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机构安全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实验室,保证检验工作的安全进行。

同时,机构还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意外情况。

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现场评审和核准四个步骤。

1.申请:机构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准申请,包括机构资质材料、技术人员资质材料、检测设备清单等。

2.审核: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机构资质、技术人员资质、检测设备等的符合性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 背景特种设备是一种带有高风险的设备,对环境和人的安全都有很高的要求。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国家对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机构进行了核准。

本文将介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规则。

2. 核准程序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主要由以下步骤构成:1.提交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表中需要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组织结构、业务范围、检测设备和人员情况。

2.初审申请提交后,国家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和组织结构。

如果满足基本要求,将进入下一步审批。

3.现场审核国家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包括机构的检测设备、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现场审核将确保机构的检测能力与业务范围相符,以及拥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

4.审批核准通过后,国家相关部门将发放核准证书,并将机构的信息列入核准名录中。

机构可以依据核准证书及名录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和检测工作。

3. 核准条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条件一机构必须是一家独立的法人单位,拥有独立的经济实体。

2.条件二机构必须拥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能够有效地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3.条件三机构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检测设备、检验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4.条件四机构必须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能够保证正常的经营运作。

4. 核准作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首先,核准可以保证机构有足够的检测能力和技术能力,能够有效地识别和处理特种设备的问题。

其次,核准可以提高机构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增强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

最后,核准可以推动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水平和能力。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规则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对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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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电梯检测机构和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

1.3 核准证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见附件B)内从事特种设备检测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

2资格核准
2.1 一般要求
2.1.1 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为规范核准工作和方便核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的核验,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暂时不使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核准机关应当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
互联互通。

2.1.2 核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条件》(见附件C)的规定。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D)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2.1.3 核准机关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查、发证。

2.2 申请与受理
2.2.1 申请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提交《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E),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申请机构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 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 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设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单独提出核准申请;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2.2.2 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并且向申请机构和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2.3 不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它应当不予受理的。

2.2.4 受理变更
申请机构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3 鉴定评审
2.3.1 评审任务下达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核准机关评审任务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机构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机构,并在
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报告。

2.3.2 评审资料
申请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前将申请书、质量手册、检验检测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

2.3.3 评审程序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一)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
(二)评审工作结束前,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机构通报;问题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鉴定评审
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3.4 评审结论和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2)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

2.3.5 评审公正性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2.4审查与发证
核准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
机构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核准证》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机构类别、核准项目、从事检测工作的分公司的信息(含名称、住所、办公地址)。

2.5 延续、增项和变更
2.5.1 延续核准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2个月)向核准机关申请延续核准。

2.5.2 增项核准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漏磁检测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从事检测业务的分公司等)的,重新核准后《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2.5.3 变更核准
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核准证》。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换发
新的《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不变;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机构并且说明理由。

2.5.4 延期核准
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核准机关提出延期核准申请。

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

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的,核准机关更换延长有效期的《核准证》,延长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应当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

3附则
3.1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3.2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2015年1月7日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中有关无损检测机构的要求、2020年4月6日颁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案试点工作的意见》附件2、2004年12月3日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其第1、2、3号修改单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中有关安全阀校验的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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