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分析
公司破产清算案例分析

公司破产清算案例分析【案例题目】公司破产清算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08年,某电子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成立于中国某大城市,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
公司的创始人拥有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市场资源,曾一度取得了较好的发展势头。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竞争激烈,A公司在2010年陷入了经营困境。
未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日益恶化,最终在2011年申请破产清算。
【事件一:公司破产申请】时间:2011年1月5日A公司的董事会与股东会召开,决定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书详细列出了公司财务状况、债务情况,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等原因。
同时,公司委托了一家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审计并编制了破产清算报告,报告中包括了公司财产和债务的全部清单。
【事件二:破产重组委员会成立】时间:2011年1月20日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一名资深法官作为破产前听证会的主持人。
在听证会上,法官详细了解了公司的破产情况,并决定成立一个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代表组成的破产重组委员会。
该委员会负责协商制定破产计划,并监督委托的破产管理人执行其职责。
【事件三:债权人会议】时间:2011年2月15日根据法院的指示,破产重组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债权人会议,与所有的债权人进行了沟通和协商。
其中,有许多供应商和银行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讨论了公司的债务清单、破产清算方案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事件四:破产计划制定】时间:2011年4月10日经过多次协商和修改,破产重组委员会完成了破产计划的初步草案。
破产计划包括了资产清算、债务偿还和公司重组等方面的内容。
该计划旨在使公司能够尽可能多地偿还债务,并在债权人的监督下恢复正常经营。
破产重组委员会还与债务人及债权人争取到了法院的审查批准,并公告将在一个月后举行债权人大会审议破产计划。
【事件五:债权人大会审议】时间:2011年5月15日在债权人大会上,破产重组委员会详细介绍了破产计划的内容和相关细节,并与债权人进行了互动和讨论。
法律支持破产姐妹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姐妹,顾名思义,指的是在破产过程中,企业中的女性股东和员工。
在我国,破产案件日益增多,破产过程中女性股东和员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破产姐妹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在破产过程中对女性股东和员工权益的保护,以期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从事服装生产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负债累累。
在破产申请过程中,企业共有两名女性股东和30名女性员工。
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债权人纷纷要求对企业进行清算。
在此过程中,女性股东和员工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焦点。
(二)争议焦点1. 女性股东在破产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2. 女性员工在破产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3. 法律在破产过程中对女性股东和员工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三、案例分析(一)女性股东权益保护1. 女性股东在破产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女性股东在破产过程中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破产申请过程中,女性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资料;(2)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女性股东与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利;(3)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女性股东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女性股东权益保护案例分析在本案中,两名女性股东在破产申请过程中,积极行使查阅、复制企业财务报表等权利,了解了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她们与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财产分配。
(二)女性员工权益保护1. 女性员工在破产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女性员工在破产过程中的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破产申请过程中,女性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2)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女性员工有权要求按照法定顺序获得工资、社会保险费等;(3)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女性员工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案例分析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案例分析标题: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案例分析——XX公司破产案引言:破产是企业在经济困难时无法偿还债务而停止运营的过程,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和渠道来解决企业债务。
本文将以XX公司破产案为例,详细分析其债务清偿事件。
该案发生于2005年,是中国破产法实施前的案例,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经验与借鉴。
事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知名制造业企业,成立于1985年。
其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设备及配件。
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营收下滑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该公司在2003年开始出现经济困境。
欠债问题逐渐积累,致使公司无力偿还巨额债务。
经过公司内部研究和决策,于2005年3月正式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清偿程序:1.破产管辖权确认(2005年4月):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首先确认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于2005年4月法院裁定XX公司所在地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2.破产财产的确权调查(2005年5月):法院成立破产清算组,开始对XX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调查和清算,以确定其资产状况和价值。
经过多方调查核实,确定XX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3.负债清单编制及债权人报告调查(2005年6月):清算组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债权人报告,编制了详细的负债清单。
该清单包含了XX公司欠债的债权人、债务金额、债务种类等详细信息,并于2005年6月向债权人发送通知,要求债权人核实报告中的债务情况。
4.债权确认和债务清偿方案(2005年8月):清算组根据债权人报告和核实情况,对债权进行确认,并根据公司资产情况制定债务清偿方案。
根据该方案,XX公司将以现金、资产出售、债权转股等方式进行债务清偿。
5.债务清偿实施(2006年至2008年):XX公司按照债务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将部分资产出售转换为现金,并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进行分期偿还。
2006年至2008年期间,XX公司根据约定完成了全部债务清偿。
律师点评:本案为一起成功的债务清偿案例,XX公司能够及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为后续债务清偿程序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虚假破产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企业为了逃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采取虚假破产的手段。
虚假破产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旨在通过对一起虚假破产案件的剖析,揭示虚假破产的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5年,某市A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为了逃避债务,A公司虚构债务、夸大负债,向法院申请破产。
在破产程序中,A公司故意隐瞒了部分资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法院审理后,认定A公司虚假破产,依法撤销了破产申请。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A公司虚构债务、夸大负债,故意隐瞒资产,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判决:1. 撤销A公司破产申请;2. A公司应立即偿还所欠债务;3. 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4. 对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四、法律后果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虚假破产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
本案中,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虚假破产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虚假破产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应立即偿还所欠债务,对债权人损失进行赔偿。
3. 消费者权益受损虚假破产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案中,A 公司虚构债务、夸大负债,导致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信任度降低,从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4. 市场经济秩序扰乱虚假破产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案中,A公司虚假破产,使得其他企业对其产生不良印象,从而影响了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启示1. 企业应诚信经营,不得采取虚假破产等手段逃避债务。
2. 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要严格审查企业破产申请的真实性,防止虚假破产行为的发生。
企业破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技术等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管理不善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XX科技在近年来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最终陷入破产境地。
2018年,XX科技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被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XX科技符合破产清算条件,遂裁定宣告XX科技破产清算。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申请,并附具了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XX科技符合破产清算条件,遂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
2. 管理人指定与接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
本案中,人民法院指定了ABC律师事务所担任XX科技的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后,依法对XX科技的财产、业务、人员等进行了全面调查。
3. 债权申报与确认管理人接管XX科技后,依法公告了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按照公告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确认了债权。
4.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分配管理人接管XX科技后,对破产财产进行了清理。
在清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了部分财产存在权属争议。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确认了破产财产的范围。
在破产财产分配阶段,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剩余财产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5. 破产程序的终结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报告。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XX科技的破产清算程序已经终结,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案件分析1. 破产原因分析XX科技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市场份额逐渐缩小;其次,公司管理不善,内部腐败现象严重,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再次,外部经济环境不佳,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解析】答:(1)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丰信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因此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
(2)应当受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丰信公司全部财产只有100万,而负债总额有230万,资产负债率达230%,达到破产申请的界限,应当受理企业法人丰信公司的破产申请。
(3)《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即破产企业财产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因此,本案中,应优先偿还工商银行设用设备作抵押的30万元和东平公司用房屋作担保的20万元,其余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分配破产财产,其中工商银行未设担保部分,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约13.9万,加上之前设担保30万元,当地工商银行共获得43.9万元。
甲公司由于未设担保,可从破产财产50万中获得约27.8万元。
东平公司未设担保部分,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约8.3万元,加上之前设担保20万元,共可获得28.3万元。
P74【解析】答:(1)建筑设备公司租赁的设备,应该由建筑设备公司交付给破产企业的管理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广商贸易公司可以主张抵销。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据此,广贸公司可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3)建设银行不能就600万元债权享有全部的表决权。
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破产案例法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经营不善,甲公司负债累累,累计负债总额达到10亿元。
甲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
2. 案例问题:(1)甲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条件?(2)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3)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4)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5)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3. 案例分析:(1)甲公司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甲公司负债总额达到10亿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
(2)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交债权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
(3)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为: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其次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再次支付所欠税款;最后支付普通债权。
(4)破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1)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2)制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3)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处分;(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5)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对债权进行审查、确认;(6)依法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7)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5)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破产程序;(2)对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3)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确认管理人的行为。
债务人承担以下义务:(1)配合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2)按照破产程序的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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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全文]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一]荣昌针织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于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以严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
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A、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B、短期借款4200万元。
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做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C、应付帐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贷款160万元。
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贷款100万元。
华天公司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贷款150万元。
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D、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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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1: A 公司是国有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存心向法院申请破产。
邀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1、 A2、A 现值公司系在 A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 万元,贷款时曾供给1500 万元。
A 公司一套入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施3、 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 B 公司因追索250 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 A 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5、 A 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公司欠 C 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500 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归还。
万元, C 有限责任公司欠 A 公司 100 万元。
6、 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依据以上状况,回答以下问题:1、 A 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2、工商银行的2200 万元贷款应怎样办理?3、 B 公司与 A 公司之间还没有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怎样办理?4、建设银行可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原因是什么?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资料?6、应从公司财富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花费包含哪些?7、 A 公司与 C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怎样办理?案情简介斯凯布鲁服饰公司是国有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存心向法院申请破产。
邀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状况:1、斯凯布鲁服饰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饰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 万元,贷款时曾供给斯凯布鲁服饰公司一套入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施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饰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 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饰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饰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 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归还。
5、斯凯布鲁服饰公司欠江阴市雄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 万元,江阴市雄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饰公司100 万元。
6、斯凯布鲁服饰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 万元。
依据以上状况,回答以下问题:1、斯凯布鲁服饰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2、工商银行的2200 万元贷款应怎样办理?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饰公司之间还没有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怎样办理?4、建设银行可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原因是什么?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资料?斯凯布鲁服饰公司能够自己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么?6、应从公司财富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花费包含哪些?7、斯凯布鲁服饰公司与江阴市雄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怎样办理?本案参照结论1、应由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
2200 万元中的1500 万元从抵押财富中优先拨付,节余的700 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能。
5、依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司主管部门赞同后,能够申请宣布破产。
6、破产财富的管理和分派花费,破产案件的诉讼花费,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余花费。
7、斯凯布鲁服饰公司与江阴市雄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互相之间的100 万元的债务,能够抵销。
斯凯布鲁服饰公司尚欠江阴市雄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 万元,是破产债权。
参照理论剖析:1、应由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一)地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 5 条规定,公司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债务人所在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指公司主要做事机构所在地。
所以,当公司的注册地与主要做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此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建议》第 2 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以下原则确立:(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赞同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赞同登记公司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39 条的规定办理:第一,上司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能够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以为需要由上司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司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
2200 万元中的1500 万元从抵押财富中优先拨付,节余的700 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天内通知债务人而且公布通告。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天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富担保,而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富担保债权和无财富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富由以下财富组成:(一)宣布破产时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财富;(二)破产公司在破产宣布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获得的财富;(三)应当由破产公司履行的其余财富权益。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富不属于破产财富;担保物的价款超出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出部分属于破产财富。
”这里还波及到别除权之观点。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富中的特定财富独自优先受偿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布前建立的有财富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益。
”这里所说的“财富担保”,包含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
所以,在我国,依照《民法公则》和《担保法》建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益。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向债务人恳求给付的经济纠葛案件,还没有审结而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还没有审结而还有连带责任人的,应中间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公司为债务人的其余经济纠葛案件,依据以下不一样状况分别办理:(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中间止执行,由债权人凭奏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还没有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3)还没有审结且还有连带责任人的,应中间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能。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能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6 条规定:“依照公司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余单位担当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相关当事人。
债权人得悉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过后,享有能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见告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停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布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派后仍旧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5、依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司主管部门赞同后,能够申请宣布破产。
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公司损失的状况,提交相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需要上司主管部门赞同申请破产的建议。
6、破产财富的管理和分派花费,破产案件的诉讼花费,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余花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下破产花费,应当从破产财富中优先拨付:(一)破产财富的管理、变卖和分派所需要的花费,包含聘用工作人员的花费;(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花费;(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余花费。
破产财富不足以支付破产花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布破产程序终结。
”7、见上边的答案部分。
FUCK!!!草草事例2:轻工机械厂系国有公司,拖欠某电力公司的电力款达500 万元,久拖不还。
电力公司检查认识到该轻工机械厂已严重损失,欠债累累,短期内根本没法归还贷款,便于2007 年7 月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经审察后以为,轻工机械厂切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布破产并拟订了管理人,对轻工机械厂的财富进行清理。
其清单报告供给的状况以下:1。
轻工机械厂总财富为2000 万元(变现价值),期中流动资本为150 万元,长久投资120万元,固定财富1500 万元,其余财富 230 万元。
2。
轻工机械厂现欠债2600 万元,此中对付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薪资等320万元,对付税款280 万元,一般破产债权2000 万元(包含欠电力公司 500万元),共计 2600 万元。
3。
在轻工机械厂的固定财富中,有四周厂房拥有产权证。
此中新建的 3 车间和 4 车间已于2005 年 3月向某建设银行借钱时用于抵押贷款150 万元,该两处房产此刻变现价值为100 万元。
4。
轻工机械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花费和共益债务为150 万元。
问: 1、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富是多少?2、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富应按何种次序清账?3、电力公司能获取清账的债权额是多少?答 1:破产财富是1900 万元,由于 2005 年向建设银行借钱而设定的抵押财富属于别除权的范围,所以,该公司的2000 债权人财富中的100 万元不可以作为破产财富。
答 2:依据《公司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富在优先清账破产花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账:(一 )破产人所欠员工的薪资和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花费,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花费,以及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赔偿金;(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花费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 )一般破产债权。
破产财富不足以清账同一次序的清账要求的,依照比率分派。
破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依照该公司员工的均匀薪资计算。
所以,破产财富应当第一清账破产花费和共益债权150 万,而后是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薪资等 320 万元,税款280 万元,最后剩下的是一般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