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计量收费)(天津市2015版)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2011年最新标准版本)

JF-2011-053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2011年4月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用热户:(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用热地点第二条供热采暖费计算(一)供热价格: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
(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供热采暖费金额为: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大写)(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第三条供热采暖费支付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目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第四条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
第五条设施维修与管理(一)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
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

2023年度: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__乙方(供热用户):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有供应热力的条件和能力,并愿意将热力供应给乙方。
现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确认,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合同目的及范围1.1 本合同是为了规定供热单位向供热用户供应热力的相关事项,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内容。
1.2 本合同适用于以下供热范围:_____________(填写范围,如小区、学校等)。
1.3 本合同不包括以下范围:_____________(填写范围,如个人住宅、商业办公楼等)。
第二章热力供应标准2.1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地区供热标准。
2.2 供热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2.2.1 室内温度标准(1)供暖期室内温度不得低于____℃;(2)供暖季室内温度平均值不得低于____℃。
2.2.2 供热期间供热时间供暖期间每日供热时间为____个小时。
2.3 如乙方需调节室内温度,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三章热量计量与计费3.1 供热单位应当安装热量表,用于计量供应给乙方的热力。
3.2 热量表应当在每个供热季开始前检测、维修并标定。
3.3 热量计费方式:(1)基础收费按照乙方供热季所在建筑面积的____元/平方米计算,计费时间为本合同规定的供热季节。
(2)热量计费按照供热季内乙方使用的热量计算,计费时间为本合同规定的供热季节。
费率为____元/千瓦时。
3.4 计费周期为____个月/次。
3.5 计费方式为____(填写预付、后付等)。
第四章热力设备维护4.1 供热单位应当负责热力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安全。
4.2 乙方需要对供热单位的设备进行检修、维修或更换时,应提前告知甲方,并经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五章合同期限及解除5.1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

编号:YB-HT-006659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Tianjin residential heat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Network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供热单位: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用热户: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用热地点第二条供热采暖费计算(一)供热价格:___________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
(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______供热采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____元。
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第三条供热采暖费支付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第四条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C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一条 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 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 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 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 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天津市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计量收费)

2、故障期内用热量按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用热量定额与计费面积的乘积除以法定供热天数后,与故障实际天数的乘积。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三)经由相关管理部门认定,若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热量表损坏时,乙方全年供热采暖费按面积热费的120%收取,并承担热量表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四条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
计量,不得采取加锁等方式影响甲方检查热计量设施和抄表。(立)乙方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六)乙方配合甲方供热系统打压试水。(七)乙方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供热设施。 (八)用热户变动时,乙方应将其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
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向甲方申请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法定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采暖期内,乙方的建筑用热量、室内温度及安装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并约定如下:
第五条设施管理(一)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对供热设施的管理范围约定如下:
(二)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三)乙方的供热设施须符合与甲方供热管网的对接条件。(囚)乙方扩大用热面积或对供热设施拆改或做其他变动时,应与甲方协商
附件
JF-2015-070
天津市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
(计量收费)
(报批稿)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月
]F-2015-070合同编号:
天津市非住宅建筑供用热合同
(计量收费)
供热单位:用热户: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第四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向用热户告知用热量、采暖费结算及热量表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六条供热计量包括直接计量和间接分摊计量两种方式。
直接计量方式的户用热量表和间接分摊计量方式的计量分摊装置,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第七条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其中:基本热价按照不超过面积热价30%制定;计量热价为面积热价与基本热价之差除以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
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
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第八条供热计量收费和结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用热户应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津建公用〔2014〕597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市建委与市发改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4日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第四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016至2017天津供暖收费标准,天津供暖怎么收费

2016至2017天津供暖收费标准,天津供暖怎么收费 2016年天津供暖费标准居民住宅的取暖费收缴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安装采暧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一些商住两用房里的小区居民,缴纳供暖费的标准却不一样。
房屋实际用途是居民住宅,有的按居民标准缴供暖费,有的却要以非居民标准缴费。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2016-2017采暖期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居民供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
根据相关办法,用户热费为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
具体计算公式为: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方面,现行非居民供热价格为40元/建筑平方米,计算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单位面积耗热量定额为111千瓦时/建筑平方米,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宝坻、武清、蓟县、宁河、静海、滨海新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自行确定。
居民住宅的取暖费收缴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安装采暧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
据介绍,天津市民如果需要办理停热或恢复用热,去平常交供热费的供热站办理就行了。
办理停热或恢复用热业务时,首先要向供热站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如果是办理停热,市民要与供热站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
办理暂停供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
实施范围包括供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办理暂停供热后,如果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新、老房主需同时到供热站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需要补齐。
而办理恢复用热,最少也是一个供热期。
此外,办理恢复用热前,市民最好先咨询一下供热站,查清自己是否有欠费,如果有,要补齐之后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天津今冬供热陆续打压试水暂停恢复供热截至9月底天气转凉,还有一个多月天津就要进入供热期。
为保证今冬供热正常,天津热力公司陆续启动打压试水工作,并对采暖设施进行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JF-2015-067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计量收费)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制
2014年12月
JF-2015-067
合同编号: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
(计量收费)
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用热户:(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用热地点
第二条供热采暖费计算
(一)计算方法
供热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二)供热价格
1. 基本热价:元/平方米
2. 计量热价:元/千瓦时(kwh)
折合 /吉焦(GJ)(1GJ=277.78kwh)
(三)计费面积:平方米
(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
第三条供热采暖费支付与结算
(一)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向甲方交纳采暖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面积热费=面积热价×计费面积
面积热费金额为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二)甲方应在采暖期结束后,30日内告知乙方采暖期所用热量,乙方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甲方应对热量表读数进行复核。
(三)甲方自6月1日起,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方法计算供热采暖费,并与乙方进行结算,供热采暖费实行多退少补。
(四)当甲方或乙方对热量表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可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定。
经检定合格,检定费由提出方承担;经检定不合格,检定费由甲方承担。
(五)由于热量表质量等问题导致无法正常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时,乙方计量热费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进行结算。
1. 按乙方所在建筑物的平均耗热量指标进行结算。
2. 按乙方历年平均耗热量进行结算。
(六)若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热量表损坏时,乙方供热采暖费按面积热费的120%收取。
第四条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
(一)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采暖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
第五条设施维修与管理
(一)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两个采暖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
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四)甲方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
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
第六条暂停和恢复供热
(一)乙方需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实施范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由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乙方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暂停用热期间,每个采暖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面积热费的20%。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供热。
(二)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
(三)对乙方供热设施进行检査,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四)在采暖期内,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乙方反映的供热问题。
(五)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需暂停供热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乙方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乙方;需要入户抢修而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七)提前3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
如甲方不能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费收费票据,可拒交采暖费。
(二)甲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时,可向市或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对乙方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与更换,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四)不得拆卸、改装、遮挡、毁坏热量表设施或干扰热量表装置正常计量,不得加锁影响甲方检查热计量设施和抄表。
(五)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六)配合甲方供热系统打压试水。
(七)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供热设施。
(八)用热户变动时,乙方应将其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向甲方申请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在采暖期内,经测量,乙方室内温度低于本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乙方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面积热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当室外温度低于我市室外采暖设计计算温度时,甲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室外温度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由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测温时间与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度时点相差不应超过30分钟。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二)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我市采暖期规定供热的,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按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采暖费。
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三)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按停热天数退还面积热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四)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七)项,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所述金额‰的违约金。
甲方未停止供热的,乙方补交供热采暖费时,需交纳违约金。
甲方暂停供热的,供热采暖费恢复按面积计费方式;暂停供热期间,违约金不再累计,供热采暖费按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标准计算。
乙方交纳应交供热采暖费和违约金后,甲方予以恢复供热。
(二)乙方损坏热量表的,应照价赔偿。
(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
(四)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七)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八)项,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一)双方约定事项
(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供热政策调整,本合同内容与政策不一致的,双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年月日
乙方(签字):
住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年月日
供热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