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商品标价签合规性价格欺诈法律规x

2023商品标价签合规性价格欺诈法律规制contents •商品标价签合规性的重要性•商品标价签合规性的法律规定•商品标价签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加强商品标价签合规性的措施建议•典型案例分析目录01商品标价签合规性的重要性1保护消费者利益23合规的商品标价签有助于消费者清晰了解商品价格,避免价格误导和欺诈。
价格透明消费者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商品信息,包括价格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知情权保障合规的商品标价签可以防止商家故意抬高价格或隐瞒真实价格,保护消费者免受高价欺骗。
防止高价欺骗03市场秩序稳定合规的商品标价签有助于维持市场的稳定和秩序,降低价格波动和市场混乱的风险。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01公平竞争基础合规的商品标价签是公平竞争的基础,有助于确保市场上的所有参与者遵守同一规则。
02防止价格垄断合规的商品标价签可以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自由和公平。
防止价格欺诈行为防止虚假宣传合规的商品标价签可以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确保商品价格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维护商业道德合规的商品标价签有助于维护商业道德和诚信,提高市场和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法律责任明确合规的商品标价签是明确商家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有利于追究价格欺诈行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02商品标价签合规性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标价签上的商品价格、规格等信息应当与实际相符,不得虚假标示。
真实准确标价签应当清晰可见,易于识别,不得有模糊、遮挡等行为。
清晰醒目商品与标价签应当一一对应,不得有混放、错放等现象。
货签对位商品标价签的法定要求价格欺诈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价格欺诈行为可能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民事赔偿严重价格欺诈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刑事责任03商品标价签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虚假标价签的定义虚假标价签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内容与标价签上所标明的信息不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00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了价格不明确、价格虚构等问题,价格欺诈事件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成为了我国法律的一部分。
本文从规定的背景、重点内容和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解读。
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商品购买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价格不明确、价格虚构、不标明价格等问题,一些商家将价格等信息隐藏起来,而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被误导或者遭受损失。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我国于1980年首次出台了《标准化法》中的“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成为了诚信经营、促进消费信心的重要保障。
后来,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价格法》、《广告法》等法律,对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打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是我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二、规定的重点内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并将标价公示于显著位置。
“明码”就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所收取的金额,应当明确标明,消费者可以通过标签、价格牌、广告等信息获取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
“标价”就是指不仅要标明价格,还要标明单位、数量、批发和零售价格等信息。
此外,对于因赠品等以减少原商品价值的方式减免部分价款等情况,应当明确标注,消费者应当清楚了解是否是赠品。
2、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欺诈是指商家故意误导消费者,向消费者隐瞒或歪曲标价、交易价格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定明确禁止。
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1)销售商品时,企业虚报商品原价,进而夸大商品的降价幅度,误导消费者;(2)对同种商品实施多重定价,虚增原价,制造“降价”的假象,误导消费者;(3)强制或拼凑捆绑销售,将多种商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销售,误导或强迫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4)通过违规设置交易条件、不清晰的商品信息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冀市监函〔2024〕13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扎实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强化源头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24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和部署,决定开展全省“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宣传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和主题时间:4月份,为期一个月。
主题:“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内容:重点围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总局令第56号)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2号)开展系列活动。
二、活动具体内容(一)开展价格法规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设置展台、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等线下活动方式,并结合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线上宣传方式,扩大价格法规宣传的知晓率和覆盖面,让价格法规进社区、进商超,增强人民群众的价格维权意识,提高经营者价格规范自觉性,推进明码标价的社会影响力,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检查促规范。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以明码标价为重点的线上线下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十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重点检查:一是商场、超市;二是化肥农资经营门店;三是餐饮门店;四是旅游景区商品销售、酒店民宿、景区服务;五是家用汽车、空调、电视、热水器、冰箱、净水机、抽油烟机和手机等八类产品有偿安装调试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价格、售后维修服务价格。
(三)开展无价格欺诈“十承诺”店活动,倡导价格诚信。
一文读懂|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一文读懂|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旨在防止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些规定所涉及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执法机构和实际效果等方面的信息。
一、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全称是明示价格标示规定,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在商品或服务上明示价格,并按实际销售价格收取货款的规定。
该规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之一。
通过明码标价,消费者可以直接获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提高消费者的主动性和自主选择能力,并有效减少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
明码标价已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
明码标价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商家、服务行业、商品种类等。
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都必须遵守明码标价规定。
明码标价规定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价格标示方式,如折扣、促销等。
明码标价规定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这些部门会对商家的价格标示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存在没有标示价格或标示不清晰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明码标价的实际效果是显著的。
首先,明码标价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可以更容易地选择品质好、价格实惠的商品或服务,同时防止商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价格欺诈。
其次,明码标价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得商家之间在价格上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提高了市场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以虚假价格标示、价格欺诈等手段骗取消费者的规定。
该规定与明码标价规定相辅相成,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另一重要方面。
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价格报价等方面。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发改价监[2015]1382号)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发改价监[2015]13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934ac276a20029bd642d27.png)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下称《规定》)提出如下解释意见:一、《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四、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
五、《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1]120号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1]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5153e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c6.png)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元旦、春节将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禁止价格欺诈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虚假折扣,虚假馈赠,以及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禁止价格欺诈,要把零售商业及电信、医疗、交通、餐饮、娱乐、修理、旅游、公园景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作为重点。
对发生的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
三、继续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
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坚决禁止利用虚假标价诱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注意收集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的线索。
凡举报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受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把价格举报作为反映群众呼声,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权益的窗口和阵地。
五、要以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重点,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大力倡导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禁止欺诈规定》)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管最常用、最基础的两部规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具体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基层对该两部规章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自年起,原发改委价监局坚持开展对两部规章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工作基础。
机构改革后,《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两个规章的修订已申请列入年总局立法计划。
为抓紧完成立法任务,我们研究起草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前期工作自年起,原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开始对《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进行修订,开展了课题研究和专项调研,在年、年、年起草过三个版本的修订稿草案,并征求过地方意见、发改委各司局意见、部分专家和企业意见。
从历次讨论和征求意见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一是《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应当进行整合。
1/5二是《明码标价规定》过于僵化,计划经济色彩比较重,标价签监制已经没有意义。
新的规章应当减少标价内容、增加标价形式。
三是新的规章必须解决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划分不清楚的问题。
二、主要思路(一)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并进行适度扩充。
一是《明码标价规定》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欺诈规定》从负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怎么做,将两者整合,逻辑更为清晰、规则更为完整。
二是执法实践表明,除去“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形式外,绝大部分价格欺诈行为都是由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或者故意虚假标示造成的。
可以说,标价是价格欺诈的主要手段。
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明码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
三是价格欺诈多发生在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过程中,但是现行的《明码标价规定》并没有对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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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禁止欺诈规定》)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管最常用、最基础的两部规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具体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基层对该两部规章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自年起,原发改委价监局坚持开展对两部规章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工作基础。
机构改革后,《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两个规章的修订已申请列入年总局立法计划。
为抓紧完成立法任务,我们研究起草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工作
自年起,原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开始对《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进行修订,开展了课题研究和专项调研,在年、年、年起草过三个版本的修订稿草案,并征求过地方意见、发改委各司局意见、部分专家和企业意见。
从历次讨论和征求意见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一是《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应当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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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码标价规定》过于僵化,计划经济色彩比较重,标价签监制已经没有意义。
新的规章应当减少标价内容、增加标价形式。
三是新的规章必须解决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划分不清楚的问题。
二、主要思路
(一)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并进行适度扩充。
一是《明码标价规定》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欺诈规定》从负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怎么做,将两者整合,逻辑更为清晰、规则更为完整。
二是执法实践表明,除去“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形式外,绝
大部分价格欺诈行为都是由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或者故意虚假标示造成的。
可以说,标价是价格欺诈的主要手段。
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明码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
三是价格欺诈多发生在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过程中,但是现行的《明码标价规定》并没有对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
把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怎样标示价格信息规定清楚,可以解决现阶段市场反应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提高明码标价制度可操作性。
一是简化标价内容,目前的明码标价制度对于标价内容的“六要素”规定比较僵化,对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意义不大,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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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简化。
二是取消明码标价形式监制的规定。
明码标价形式监制无法满足商品展示形式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明码标价形式监制成为变相的审批,继续存在的意义不大。
三是增加对新兴业态明码标价的规定。
近年来,电视购物、网络交易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形成趋势。
迫切需要对这类新业态的标价规则进行规定。
(三)重点解决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
《禁止欺诈规定》主要以列举的方式来界定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执法往往不考虑“欺诈”的实质要件,致使执法比较僵化。
有必要加强对“价格欺诈”实质要件的规定,把执法实践中反复验证不宜认定为欺诈的行为与典型的欺诈行为区分清楚,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的基础上,为经营者营造一个公正、宽松的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标题拟定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分为“总则”“明码标价的一般性规范”“价格比较行为规范”“价格促销行为规范”“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四十七条。
(一)关于标题。
考虑内容上已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予以整合,相应的,也需要在标题上有所反映。
将标题修改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可以使文、题更为一致。
(二)关于明码标价的一般规则。
这一章主要规定明码标价的主体、标价的内容、形式等内容。
一是简化了标价内容,规定经营者应当标示的内容是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以及服务的“项目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要素。
经营者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自主决定标示其他内容。
二是取消标价签监制,规定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设计标价签、价目表等;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标价签模板的方式,对经营者予以引导和服务。
三是对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业态如何标价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价格比较规则和价格促销规则。
这两章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对当前经营者常用的比价形式、促销形式进行类型化和规范化。
一是规定了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经营者依法诚信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
二是对“与其他经营者、其他业态比”“与建议零售价比”等主要的价格比较方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开展上述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
三是对价格促销的条件、期限以及“折价、降价”“赠送”作出细化规定,从正面规定了经营者进行价格促销应该怎么做。
四是对电子商务平台在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
一是明确认定价格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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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行为的一般原则。
二是对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规定,同时又明确了不构成价格欺诈的情形,对欺诈和非欺诈进行了明确区分。
(五)关于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对电子商务平台等提供标价模板不符合规范、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六)关于附则。
一是在附则中就本规章与广告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电子商务法的关系进行了衔接。
二是规定了本规章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