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介入信访工作制度

介入信访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信访工作作为政府与民众沟通的重要渠道,对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信访工作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从介入信访工作制度的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如何完善介入信访工作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效能。
一、介入信访工作制度的重要性1.维护社会稳定。
信访工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通过介入信访工作,政府可以及时了解民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提高政府透明度。
介入信访工作制度有利于政府工作的公开、透明,让民众更加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和成果,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满意度。
3.促进政府改进工作。
通过分析信访案件,政府可以发现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
4.保障民众权益。
介入信访工作制度有助于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让民众在遇到困难时得到及时帮助,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介入信访工作制度的现状1.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为信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机构设置更加健全。
各级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信访部门,负责接待、处理民众来信来访,确保信访工作有序开展。
3.信访渠道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来信、来访渠道外,政府还积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电子邮件、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便民众反映诉求。
4.办理结果公开透明。
政府逐步推行信访办理结果公开制度,让民众了解信访案件的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介入信访工作制度存在的问题1.信访渠道不畅通。
部分地方仍存在信访渠道不畅通的问题,民众反映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导致信访问题积压。
2.信访处理不及时。
一些信访案件处理周期过长,民众的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容易引发不满和矛盾。
3.信访办理质量不高。
中国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中国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摘要】信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中特有的制度设计,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主要从我国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基础及其功能等方面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现行信访制度;存在基础;功能一、信访和信访制度的定义根据《信访条例》总则中第二条的定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而我信访制度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设置的,有专职人员办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的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向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反馈的制度。
信访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始于1951年6月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对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信访机构的设置、性质、信访处理原则及相关工作制度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是新中国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
正式确立的信访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信访制度存在的基础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地被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信访制度之所以能够跨越时间的屏障在古代和现代予以存在和发展,是有一定基础的。
(一)信访制度的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信访制度来源目的意义

信访制度来源、目的和意义一、信访制度的来源:我国的信访制度在成立之初就具备了作为行政性救济制度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政权初创时期与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来信来访是由中央领导人亲自批阅和接待的,1938年,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一起伤员要到延安集体上访的事件。
1949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新中国刚成立时,来信来访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几乎同时成立了三个单位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
二、信访制度的目的:设计信访制度是为了设置更简便、高效率的申诉渠道。
我国《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信访是一种行政性补充救济制度。
首先,这里的信访制度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
和一级政府庞杂的职能机构相比,信访机构本身简单的多,比如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只有办公室、办信司、来访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门,并不具备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不是日常处理纠纷的机构。
从信访制度本义上讲,当事人只有在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意的时候才会到信访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是处理社会问题“余量”的制度安排。
其次,这里的信访救济是行政救济。
信访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通常由行政机关自己、上级部门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属于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
它与正式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不一样,通常而言,信访制度处理问题较司法程序更为简便快捷节约成本。
信访制度并非中国特有,作为一种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信访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通常被称为申诉专员制度、公共监察专员制度和请愿制度等。
在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分权制衡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的国家和地区为什么还需要“信访”制度?香港申诉专员戴婉莹的解释理由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根据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官担当裁判的角色,法庭不会就案情进行调查,投诉方需要证据和法律支持,而且诉讼费用高昂,程序繁杂。
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建设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能和质量,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具体措施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制度建设的必要性1. 提升工作效能:信访工作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只有通过制度化建设,才能确保信访事项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和解决,提高工作效能。
2. 规范工作流程:信访工作涉及复杂的程序和事项,制度化建设可以明确工作流程、标准和责任,有效避免人为主观因素干扰,确保公平、公正的工作进行。
3. 统一工作标准:不同地区和部门的信访工作标准和流程存在差异,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不公正现象。
制度化建设可以统一工作标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二、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信访工作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明确信访事项的受理、处理和回复等程序,规范工作流程。
2. 加强人员培训:通过开展培训课程、研讨会等形式,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 健全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信访事项的电子化受理、处理与回复。
同时对信访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4. 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和快速响应,提高工作效率。
三、存在问题和建议1. 存在问题:目前信访工作仍然存在着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处理流程繁琐、回复滞后等问题,信访群众需求得不到及时解决。
2. 建议: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信息畅通,实现工作的高效运转。
建立层级相对应的信访工作回复机制,确保各级信访工作的及时落实和有效跟进。
3. 存在问题:信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的处理能力较弱,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4. 建议: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引进专业人才,建立信访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信访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信访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分析1.1 信访维稳工作的重要性信访维稳工作是指政府接受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这项工作的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
1.2 反复投诉现象一些信访案件出现了反复投诉的现象,即同一案件被不同群众反复投诉多次。
这种现象在信访维稳工作中经常出现,给相关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
1.3 工作不规范一些信访维稳工作中,工作人员对案件不熟悉、不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导致工作不规范,难以解决问题。
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也需要提高。
1.4 群众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一些信访案件涉及到群众的合理需求,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得到及时解决,导致群众不满与投诉。
二、对策建议2.1 加强组织领导为了解决信访维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力范围,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加强员工培训为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应加强员工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信访案件。
2.3 完善案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访维稳工作的案件管理制度,包括案件登记、受理、调查、解决和整改等环节。
通过实行科学规范的案件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案件的滞留。
2.4 加强信息共享与协作信访维稳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
相关部门应建立定期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和解决案件中的问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2.5 加强群众参与信访维稳工作是为了解决群众的诉求,如果忽视了群众的参与,工作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信访意识,使群众能够理性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6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对在信访维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引言概述:信访工作制度是指为了解决社会问题、保障人民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它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信访工作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正文内容:1. 信访工作制度的重要性1.1 维护社会稳定- 信访工作制度能够及时解决人民的合理诉求,避免问题的积聚和激化,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 通过信访工作制度,政府能够了解社会民意,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升级。
1.2 保障人民权益- 信访工作制度为人民提供了一个表达意见和维护权益的渠道,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 信访工作制度能够解决人民的合理诉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 信访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2.1 信访渠道的建立- 设立信访办公室、热线电话等渠道,方便人民群众进行信访。
- 建立信访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随时进行信访。
2.2 信访受理与处理- 设立专门的信访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人民的信访事项。
- 建立信访案件分类管理制度,确保信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2.3 信访调查与核实- 设立信访调查组,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获取真实情况。
-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确保调查的准确性。
2.4 信访回应与沟通- 对于人民的信访事项,及时回应并进行沟通,解答疑问。
- 建立信访回应机制,确保人民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
2.5 信访督办与跟踪- 对于重要的信访事项,设立专门的督办机制,确保问题的解决。
- 加强对信访事项的跟踪,及时了解问题的进展情况。
总结:信访工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信访渠道、受理与处理、调查与核实、回应与沟通、督办与跟踪等具体内容,信访工作制度能够有效解决人民的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继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提高其效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校信访制度

学校信访制度引言概述:学校信访制度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师生权益、维护校园秩序与稳定而建立的一套信访机制。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为师生提供一个表达意见、解决问题的渠道,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学校信访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一、信访制度的设立1.1 学校信访制度的背景1.2 学校信访制度的目标1.3 学校信访制度的法律依据二、信访渠道的建立2.1 学校内部信访渠道的设立2.2 学校外部信访渠道的建立2.3 信访渠道的公开与透明三、信访流程的规范3.1 信访申请的提交与受理3.2 信访案件的调查与处理3.3 信访结果的反馈与跟踪四、信访制度的保障措施4.1 信访制度的宣传与教育4.2 信访制度的监督与评估4.3 信访制度的改进与完善五、信访制度的意义与效果5.1 保障师生权益的重要性5.2 维护校园秩序与稳定的重要作用5.3 提升学校形象与信誉的积极影响正文内容:一、信访制度的设立1.1 学校信访制度的背景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必须建立信访制度以应对师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让师生能够及时表达意见、反映问题,并得到及时解决,从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校园管理水平。
1.2 学校信访制度的目标学校信访制度的目标是为师生提供一个公正、公开、高效的信访渠道,让他们能够畅所欲言,解决遇到的问题,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3 学校信访制度的法律依据学校信访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学校信访制度的必要性和基本要求。
二、信访渠道的建立2.1 学校内部信访渠道的设立学校内部信访渠道的设立是为了让师生能够直接向学校管理层反映问题。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信访办公室或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师生的信访申请。
2.2 学校外部信访渠道的建立学校外部信访渠道的建立是为了让师生能够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学校可以与当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等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师生的信访申请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健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健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本文从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
信访工作对于及时了解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 信访渠道不畅通。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途径有限,导致一些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2. 信访责任不明确。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信访责任不够明确,导致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彻底。
3. 信访办理质量不高。
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信访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力,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4. 信访工作制度不完善。
信访工作制度不完善,导致信访工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的措施1. 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度。
要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问题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
2. 优化信访渠道。
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信访渠道,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3. 加强信访办理工作。
要提高信访办理质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 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要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 强化信访工作队伍建设。
要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6. 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7. 做好信访工作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要加强信访工作与纪检监察、司法、民政等工作的衔接,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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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袁建海摘要: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它不但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而且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它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
它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民众寻求最终裁判者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民众提供一个充分倾诉的机会。
所以,我们的改革应进一步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就不要阻止民众的声音。
关键词:信访最终裁判者倾诉一、问题的提出围绕信访制度,争论的问题是多方面的。
比如围绕信访潮出现原因的争论、围绕信访制度功能定位的争论、围绕信访制度改革思路的争论等等。
1但目前影响最大的争论焦点是“信访该强该弱”的争论。
其中在信访改革的争论中处于少数派的于建嵘力主终结上访。
他认为,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如果不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1相关争论参见周清:“信访潮出现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岭南学刊》2005年第6期;吕尚敏:“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制度完善”,《行政与法》2005年第12期;何正付:“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问题及改革思路”,《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12期。
治后果。
进而他提出了“取消各个部门的信访机构并将其全部收归人大”的建议。
2争论的另一派观点认为信访制度不能简单的被终结。
对于建嵘观点的批评最有代表性也最直接的回应认为,“于建嵘的视角和价值取向出了问题”,并认为“信访问题、上访问题,是不可能从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中孤立出来的”。
3还有一些学者以更加客观的立场分析了现行信访制度中一些细节的制度逻辑,对信访制度的存废不置可否。
4如果以国务院最后于2005年1月5日通过《信访条例》为标准,“终结派”在争论中失败了,但正如于建嵘所说,“终结派”并没有放弃“那些不被执政者采纳的改革设想”。
5不论争论的结果是什么,一个简单的推理是成立的,即保留信访制度就是允许上访,废除信访制度就是断掉上访之路。
经验告诉我们,目前即使废除信访制度,上访现象也不会消失。
事实上,虽然我们现在存在一个信访制度,但目前2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凤凰周刊》,2004年第32期,页50-53。
3周炯然:“隔靴搔痒的奏章——与于建嵘商榷信访制度调查报告中提法混乱”,中国农村研究网,/article_view.asp?ID=1165,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4赵晓力:“信访的制度逻辑”,《二十一世纪》2005年8月号总第41期。
5“于建嵘:力主终结上访”,《法律与生活》2005年9月下半月。
信访面临的各种限制无异于信访制度的不存在。
据笔者了解,各地方政府都面临每年几次的“敏感期”,在此期间他们都花大力气稳住各地的进京上访人员,防备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上访人员进京,从而“违反”信访条例所规定的“属地管理”与“就地解决”规定,给中央带来“不应该”带来的麻烦,并影响上级对其政绩的评价。
据社科院课题组的调查发现,少数地方政府使用各种手段拦截上访人(上访人员称之为“劫访”)进入上级党政机关已是公开的事情。
6为什么各地存在拦截上访的各种手段,上访仍屡“禁”不止。
原因在于上访不是因为信访制度存在才产生的,也不是因为各地允许上访才存在的,上访现象的存留并不取决于信访制度的存废,也不取决于官方是否允许。
信访制度的存废只能影响上访者是否能使自己的上访有所成效。
那么,信访行为为什么这么执著地存在着?也就是说我国目前信访的生命在哪里?是什么赋予它生命?又是什么维持着它的生命?本文的主旨就是通过对我国目前纠纷的解决方式与国外一些类似信访的制度的考察,力图发现这一问题的答案。
本文认为,信访有两条生命,一方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和体制方面的种种原因,使民众并不信任法院,进而寻求最终裁判者获得权6赵凌:“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
利救济构成他们上访的初步动机;但对我国目前信访对权利救济的现状来看,信访却没有满足民众对它的最初期待。
对知道信访不能提供最终裁判的民众来说,信访是不是毫无用处?本文认为,信访即使达不到权利救济的目的,仍能满足民众另一种需要,这就是倾诉的需要。
二、信访的产生逻辑——寻求最终裁判者从逻辑上来看,上访现象的存在所反映的社会中各种矛盾的解决并不必然需要信访。
从目前国内外对纠纷的典型处理方式来看,诉讼才是解决纠纷的正途,通过诉讼,受到私人或政府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
因此,许多国家(如果不是全部的话)似乎并不存在信访现象。
那么为什么我们国家存在信访并且还出现了上访的“洪峰”呢?7这不得不让我们得7据2003年的报道,“仅从今年7月1日到8月20日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到北京市委门前上访的就达1.9万人次,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453批,平均每天达100多人,最多一天达到152人,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新高。
”胡奎、姜抒:“2003中国遭遇信访洪峰,新领导人面临非常考验”,《瞭望东方周刊》2003年12月8日。
转引自周清:“信访潮出现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岭南学刊》2005年第6期。
另据于建荣的调查,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10.7%,接待群众上访的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20.6%、29.9%。
2004年第一季度,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20.2%,接待群众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4%、94.9%。
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出一个初步结论,信访能满足诉讼不能满足的民众的某种需要。
这种需要最直观的答案就是权利救济。
那么诉讼既然作为国外通行的权利救济方式,在我国也是应用最广的权利救济方式,为何又不能满足人们的这一需要呢?这需要我们从我国诉讼机制本身、政治体制等方面来考察,并结合国外的权利救济制度的一些细节来思考信访的制度逻辑。
我国法院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得不到公众的信任,公众不相信下级法院乃至整个司法机构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
学者对涉法信访成因的认识基本上没有太大分歧。
8他们大多认为司法公信力下降是导致涉法信访的原因。
事实上,司法公信力的确可能在下降,但更准确的说法似乎是司法一直没有得到公众的信任,即使没有下降这前的水平也不会得到公众的信任。
虽然说法上存在差异,但不争的事实是司法不具备公信力的确是信访得以产生的原因。
9那么我们就需要进一缺失及其政治后果”,《凤凰周刊》2004年第32期,页50-53。
8陈卫东教授与陈桂明教授在烟台举行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权威”讨论会上都认为司法公信力下降是导致涉法信访的原因。
蒋安杰:“涉法信访是否挑战司法权威”,《法制日报》2004年6月10日,第9版。
9有的学者将民众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地方政府滥用权力的侵犯作为信访大量产生的原因。
周清:“信访潮出现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探析”,《岭南学刊》2005年第6期。
在以下的讨论中,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
因为权利受到侵犯在任何时候都是很正常的,即使在法治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也屡见不鲜。
但权利受到侵犯并不必然导致信访这步追问:司法为什么没有如国外司法权所具备的公信力或权威呢?一方面,司法权本身存在问题。
应当承认,任何国家的司法裁判都有相当一部分的错案、冤案,在实体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我国司法裁判当然也不例外。
在此,笔者并不想列举全国错案率等我们已经麻木的数字,因为在实体上,谁也不知道一个案件到底是判错了还是判对了,只有当事人心里最清楚。
所以,实体意义上错案冤案只是指“当事人所认为”的错案冤案。
这样的案件的确对审判机关来说一百起案件错了一起是百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
笔者如此说并不是谴责审判机关,必须使审判机关的审判100%之百的实体正确,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它违反认识论的基本常识。
在此,只是说对当事人来说百分之百的错案率会让他产生不服气、进而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的想法。
这一问题在法治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同样存在,但他们用程序这一“看得见的正义”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让当事人除了去责备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外,并不去怨恨法院,自然也不会产生对法院的不信任。
但可惜的是,我们中国仍然没有对程序产生普遍的重视,实体上的错案自然也就成为挥之不去的难题。
司法权不能给民众提供“看得见的正义”这一本身存在的问题成为民众对其缺乏信任的主要原因。
种权利救济途径的产生,国外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反证。
中国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也使法院司法权不具备建立公信力的基础。
首先所有级别政府内部的权力远没有分立。
依据《行政诉讼法》文本,行政诉讼制度设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构的司法控制,10但实际上法院的司法权远未独立于当地的行政与党委部门而能进行独立的审判。
这是因为法院的财政和人事都未独立于当地政府。
财政没有独立长期困扰中国法院的难题。
对转型中的中国法院体制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指出,随着基层财政承包制的落实,3000多家法院实行了“分灶吃饭”,致使所有的地方法院,从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财政上仍然依赖于它们的地方老板,即它们所属的当地政府。
法官工资和法院运行经费大部分来自地方政府的预算,当法院判决有背地方利益时便面临预算缩减的威胁,从而使他们的独立地位大打折扣。
11人事上,法院受控于当地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12当地方利益与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1张千帆:“The People’s Court in Transition: The Prospects of the Chinese Judicial Reform”(转型中的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展望),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当代中国研究》)Spring 2003, 12 (34): 69-10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法律适用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法院同样无法独立于地方政府权力的控制。
甚至会出现一个不执行地方领导指示的法官就会受到警告甚至被解职的情况。
13另外,目前地方民主政治程序不太畅通,地方人大仍不是实际的民意机关,地方人大仍不是对选民负责,而是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
法院同人大与行政机关受党委的一体化领导更使法院无法独立于行政机构来依据法律原则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可见,对一级政府权力的控制并不能靠司法权力来实现,这种政治体制并不能给司法权建立公信力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