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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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但我国目前的司法公信力并不理想,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解读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提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提升民众不愿意打官司,不相信手中的判决书,此类对司法的否定性评价均源于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折射出司法缺乏可依赖性、司法公信力缺失。

在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司法信用是最基本的信用,司法信用存在危机会滋生其他一系列信用危机。

如何解决司法诚信危机,在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之一。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换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加强。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法官因素西方法谚云:“比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更可怕的是法官不可信赖。

”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对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进行平衡与整合,将纸面上僵硬的法律条文生动地再现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故法律是凭借法官降临于世的,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法官的专业素养、技术理性、职业道德直接影响着民众对司法的信仰度,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确立。

我国的法官队伍现状与公众的期许、与司法的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的专业化程度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法官队伍中专业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操守有待提高,仍存在着未受过法律专业熏陶、未通过法律职业考试的人拥有法官的身份办案,也存在着部分法官未正确树立起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的现象时有发生,着均着民众对司法人员的总体评价,进而影响对司法的信任度。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作者:罗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摘要现代社会,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

司法不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作者简介:罗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54-02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司法是政府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豍第一,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

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一种主观期待和信任渴求。

能被公众所渴求的东西,必定是为其所折服和向往,没有信任渴求,司法公信力就不可能产生。

第二,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

司法公信力是受众通过可以信赖的正当程序,对法官执法过程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的程度。

在这里,受众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官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从而理解到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样的裁判是可以接受的。

第三,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法院判决的自觉遵守。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必然以民众对法院判决的自觉遵守为前提。

司法公信力对司法机关而言,表现为责任义务的绝对履行和自觉服从,而对一般公众而言,表现为公众对法律秩序的自觉遵守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

二、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司法不独立——制度因素制度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层面,司法公信力更多的靠先进的司法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概括起来为“三化”,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提要: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原因;对策。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的整体印象和评价。

司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程度与信赖程度。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司法公信力是建立诚信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等专项教育活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环节和方面。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

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

由于个别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

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普遍的缺失。

本文从我国司法结构的角度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原因,并就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对策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从司法的价值目标而言,其追求的较高程度的公信力。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不高,对司法缺乏信任也是不争的事实。

如何在社会树立普遍的法治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涵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①即从权力行使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

②在我国,法律作为“工具”的理论一定程度根植于社会公众的思想中。

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往往更加注重司法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忽视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内涵。

在司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为追求司法效率,而忽略程序公正,从而无形中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形。

同时,部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不规范作为也是当前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程度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从司法结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立法方面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与准绳,法律本身的质量即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审判的过程与质量。

我国系成文法国家,法官仅是在解释法律,本身没有造法的功能。

当前我国的立法水平,立法的科学性还不尽如人意。

部分法律存在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问题,法律本身难以说服公众,则以其为依据的裁判显然缺乏公信力。

在部门领域,立法不完善、不周全,存在诸多空白,发条冲突频现,导致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混乱,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反映司法机关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指标。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信力逐渐受到质疑,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机关的人员质量不高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他们的素质是决定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

但现实中,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行为不端的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在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和评级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评,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司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司法程序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而如果司法程序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诸如立案难、审理缓慢、判决不公等问题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于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制约,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手段监督司法程序、防止其出现失误。

三、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机构,但如果权力过大,就会容易造成不公正的现象,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失去信心。

这里面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政府部门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并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限制司法机关权力,强制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维护。

四、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当司法机关无法真正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而是受到政治干扰时,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断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的联系,让司法机关真正地起到维护公正司法的作用。

以上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几点对策建议:一、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其工作素质评估,同时还需提高新一轮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促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道德建设,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能力。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题目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08 年 4 月教务处制申请答辩者的承诺我郑重承诺,本人提交政法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并申请答辩的以下论文:为本人独立撰写,并未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全部或部分地剽窃或抄袭他人著述(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版著作、论文、调查报告、图表等),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如有任何违背前述承诺之事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致之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部分或全部重写、丧失答辩资格以及其他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承担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不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

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

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

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

”[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

[2] 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和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不失为一个探讨当前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用性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权威,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效力和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

然而,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断受到挑战,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

本文尝试从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一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司法独立的保障不够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之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受到了一些影响。

例如,在一些地方,政治、经济等利益因素对于司法的干预较为严重。

这样,就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的司法判决以及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建议: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详细规定司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二、法律透明度不够法律规定的透明度是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某个案件发生时,公众对于法律的解释和执行过程应该是清晰明了的,如果法律规定的透明度不够,则公众可能会产生对于判决的怀疑和不信任。

建议:加强法律规定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可以更加清晰的了解司法的执行过程和法律的解释规定。

三、司法质量需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之一。

如果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或者司法判决存在问题,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就会下降。

建议: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司法判决进行问责和追责,提高司法的专业素质和创新思维。

四、司法效率需提升司法效率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司法效率低下,公众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就会产生不满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建议: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案件处理的效率,适当简化和优化司法程序。

同时,加强和改善司法设施和设备,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五、司法权威需加强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之一。

如果司法权威不足,司法部门的决定可能会被公众质疑和否定。

建议:加强司法权威的建设,提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浅谈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及对策

浅谈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及对策

浅谈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及对策浅谈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及对策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各种经济纠纷日益增多。

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日渐增强,这都是中国法治社会进程中令人高兴的进步。

但是近几年来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上访事件特别是群体访事件频发,政府威信包括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降低,给我们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提出了挑战,也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几方面:(一)是人民群众经常通过上访的渠道去解决问题现在国家非常重视信访问题,把本文由收集整理信访工作做为政府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这也是对政府一把手的任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据,所以无论事大事小,有理无理,老百姓都不愿意走正常法律途径去解决纠纷,都认为上访后领导重视,解决的快、效果好。

当事人一旦不服判决,甚至在刚开始诉讼或审判过程中,就通过找关系、找市委领导、越级上访等非正当的渠道来解决本应该由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上访事件频频发生。

(二)是困扰法院工作的执行难问题,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总结大全/html/zongjie/当事人常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

这使得社会上对于打官司没有安全感,因为官司的输赢并不能最终保证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最终的保护,法院的判决书常常是一纸空文。

二、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要在我国达到法治状态,法院在社会生活中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让老百姓真正的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的判决,一切的社会纠纷都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制度的改革发展,它更需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

现在仅就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做出几点建议。

(一)推进司法公开、增强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公开,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必然条件。

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案件管辖规范建设、加强案件审判规范建设、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加强法官行为规范建设,全面提升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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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法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

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的整体形象。

解决司法不公、保障司法公信力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建立和完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体系,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治现念教育,提离当事人依法应诉能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整体监督合力高扬程序公信力理念,通过程序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对策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8—02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现状(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司法公信力是社会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公信力的最终保障,是社会公信力的最后防线。

司法公信力,实质上就是指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体现。

司法公信力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信力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公信力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信力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2、司法公信力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手段。

从价值论的立场上看,法是一个多价值体系,而法律正义无疑是法这个多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但是法的这一价值在我国却受到忽视。

长期以来,我们不适当地强调了法律的“器物”作用,主要用来作为阶级斗争或打击犯罪的工具。

而法的正义价值蕴含无论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制的宣传教育过程中,都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和体现。

法的正义价值没有在我们的社会扎根人土。

3、司法公信力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在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是绝对不可分开的。

经济的增长、财富的创造要取决于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对经济的保障和规制都需要公信力的司法来体现。

公信力的司法不仅使投资者和交易当事人充分享有法定的投资自由和交易自由,而且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这就会使人们产生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经济由此会得到繁荣和发展。

(二)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原则。

天价过路费案、赵作海案、眼花法官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让民众对司法产生疑虑和不信任,司法公信力正受到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双重难度的概念,即“司法的信用”和“当事人的信任”。

从“司法的信用”角度分析,司法分信力是指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通过其组织、制度、程序、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合理性、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等价值特点而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的资格和能力;简而言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的影响力与号召力。

它是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

同时,它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评价,反映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司法公信力包括程序公信力与实体公信力两方面的内容。

程序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使其受到公信力的对待,所得到的诉讼权利主张机会是公信力的,即过程公信力。

实体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就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裁决是公信力的,即结果公信力。

当前司法公信力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就是这两者之间的互不协调,相互冲突。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造成目前司法领域中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拘情枉法等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体制问题。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弊端很多,主要表现在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化和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权力地方化的表现是:地方法院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司法权力地方化使司法权成为办理地方事务的保障,法院便成为保护本地方利益的法律工具,司法领域中必然会出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

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化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也就无法形成确保司法公信力所必需的抗干扰机制。

(二)法官素质问题。

在人类走向法治的旅途中,法官履行着“桥”的职能。

法官是法治的化身,法官之于法治的意义,甚至远远超过了任何法律规范本身。

如果说传教士的品质影响人们对上帝的信仰,那么法官的品质将直接影响人类的法治理念的建立,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情感。

以目前情况看,一些法官不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公信力的司法品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不牢固,经不起人情、金钱、权利、美色的诱惑,漠视当事人的利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三)监督管理不到位。

从业务上讲,监督管理应当从人民来信来访和案件线索的举报、深挖抓起,然后才是立案、侦查及结案及最终处理结果依法不依法等问题。

因为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问题,有案不查办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之所以监奋不力,主要是注重了案件的结果,忽视了查处办案件的起始和中间环节可能发生的问题。

法律监督和相互制约这个时候在这些地方成了空白,使腐败有空子可钻,因而乘势抬头。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建议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写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高雅和简洁实惠,假如它不真实,就必须被抛弃或修正。

同样,法律与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

”如何铲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信力,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头等大事。

考虑到导致司法不公信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解决方案也应是多元的。

联系现实司法,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进一步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千涉”。

我国宪法设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运作模式。

然而,事实上,法院不具有和政府相并列的地位,法院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往往要受制于政府甚至是个别领导。

解决司法机关独立地位的关健,一是财政和用人权必须完全脱离地方行政的制约;二是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司法垂直领导体系,使司法机关真正摆脱地方行政的干扰。

当然,审判独立并不排斥人大通过特定的程序监督或弹劫滥用裁判权的法官,但我们不能混淆监督与干涉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提高法官素质。

司法公信力要从一种理念倡导变为生动的社会现实,法官便是其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

正如朱镕基在2000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所指出:“司法公信力,国脉所系。

罚不在重,而在于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执法如山,万民称快。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迫切需要法律的调控和规范,而法官作为审判的组织者、法律的执行者,其职业和使命是通过具体法律的权威和正义。

因此,高素质的理性的法官是保证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

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整体监督合力。

由于权力在客观上存在着扩张性、易腐性、变异性和侵略性的特点,因此,对权力加以制约是非常必要的。

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信力,必须坚决贯彻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允许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决不许实行“暗箱操作”,要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的直接监督之下,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前提下,拓宽新闻舆论监督的广度。

同时,要加强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社会团体监督。

(四)要加大对司法公信力的宣传力度,禁止对司法不公的恶意宣传和不慎重评判。

尤其社会舆论不应该把自己主观认为的司法不公、社会不公描述成为司法的“污点”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必须树立一定的权威。

封建社会的权威是皇权;我们现在建设法治国家,要树立的权威就是司法。

要让全社会相信司法是公信力的,要树立这种理念。

综上所述,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温度计,我们必须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从司法公信力的变化中发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工作,构筑司法公信力,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1]林喆.司法公正与司法腐败[j].政治与法律,1998,(3).[2]何家弘.司法公正论[j].中国法学,1999,(2):12.[3]常怡.民事诉讼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53.[4]蒋惠玲.轮法院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地位[j].人民司法,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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