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与改革方案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与改革方案司法公信力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由于司法腐败、办案不公等问题的存在,我国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损。
为此,需要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与改革方案来提升司法公信力,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维护。
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首先,要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法官的业绩、廉政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落实激励与惩戒机制。
此外,还需加大对法官的考核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推进司法透明化司法透明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加强庭审录像与实况公开,让群众直接了解司法活动过程,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感。
其次,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情况,增强司法公开的力度和透明度。
三、加强司法公正监督司法公正监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要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提高其监督力度和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律师、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举报和监管机制,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四、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公平的法律支持与保护。
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财政投入,提高其工作环境和待遇,吸引更多有能力的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五、加强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保障。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分离,建立独立、公正的审判机构。
此外,还要加快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司法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六、强化司法公信力教育加强司法公信力教育是提升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对青少年和大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正确观念。
法官道德与司法公信力

法官道德与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法官道德和司法公信力问题备受关注。
作为司法系统中的核心力量,法官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稳固。
在这个信息发达的社会里,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官是否公正、廉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但是,同时也不能忽视法官工作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挑战,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全面地看待和思考这个问题。
首先,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代表之一,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
他们应该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以维护公平正义。
法官的公正和廉洁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法官的道德是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此外,法官道德还包含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法官应该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法律,不以私欲偏离法律的司法轨道。
他们应该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只有这样,司法才能真正公正,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确立。
然而,法官道德和司法公信力的确立并非易事。
一方面,法律庞杂繁琐,法官需要对各种规定进行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这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法官职业面临的种种困境和诱惑也在不断增加。
司法腐败、权利寻租等问题的存在,直接威胁着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维护。
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解决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法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行为。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素养和道德意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其次,整个社会都需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和关注。
只有当公众充分了解司法工作并参与其中,才能形成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
因此,媒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至关重要。
政府和媒体应该加大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信力得以有效建立。
此外,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也是保障法官道德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官的工作至关重要。
只有当法律规定清晰明确,相关法规和条例具有可操作性时,法官才能依法行事,公正裁判。
如何推进司 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

如何推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如何推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公信力则是司法权威和尊严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推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国家治理体系的信任。
要推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首先必须确保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司法机关应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意味着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而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司法机关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的越界和滥用。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推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的关键。
司法人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其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一方面,要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其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另一方面,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司法人员的公正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他们在司法实践中严守职业操守,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同时,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选拔任用机制,选拔那些德才兼备、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扎实专业素养的人才进入司法队伍。
完善司法程序也是推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的重要环节。
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要优化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设计,确保司法活动的每一个步骤都有明确的规范和标准。
加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度,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情形外,应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接受公众的监督。
建立健全当事人参与司法的机制,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让他们在司法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推进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建设的必要手段。
内部监督方面,要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与司法评价的标准

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与司法评价的标准在一个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被视为维护正义与法律秩序的基石。
司法判决的公信力是司法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之一。
公信力指的是人们对司法判决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它是司法权威性的核心表现。
而司法评价的标准则涉及对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的评估。
本文将探讨司法判决公信力的重要性以及司法评价的标准。
首先,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对于法律制度的稳定与可信度至关重要。
公信力高的司法判决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从而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相反,如果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不足,将导致人们对司法体系产生怀疑和不满,甚至会造成社会动荡和法治的瓦解。
因此,司法机构应当致力于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以确保公众对其行使司法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有着充分的认可。
其次,司法评价的标准对于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起着重要作用。
合理性意味着司法判决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遵循法律程序和逻辑推理,以确保判决结果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公正性是指司法判决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受任何特殊权势或利益的干扰和偏袒,确保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透明度是指司法机构应当公开司法活动和判决过程,确保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可追溯性,为人民监督司法提供有效的途径。
这些标准互相关联,彼此促进,共同给出了对司法判决的综合评价。
为了确保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评价的准确性,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司法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独立的司法纪律与监督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其次,司法机构与公众之间应当建立积极的沟通和互动机制,倾听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此外,司法机构还应当积极引入科技手段,通过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分析等手段,提高司法活动和判决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证明性。
最后,公众对司法判决的评价也应当是客观、理性和公正的。
公众在评价司法判决时,应当充分了解和尊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避免主观情绪和个人偏见的干扰。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反映司法机关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指标。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信力逐渐受到质疑,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机关的人员质量不高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他们的素质是决定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
但现实中,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行为不端的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在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和评级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评,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司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司法程序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而如果司法程序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诸如立案难、审理缓慢、判决不公等问题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于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制约,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手段监督司法程序、防止其出现失误。
三、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机构,但如果权力过大,就会容易造成不公正的现象,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失去信心。
这里面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政府部门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并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限制司法机关权力,强制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维护。
四、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当司法机关无法真正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而是受到政治干扰时,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断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的联系,让司法机关真正地起到维护公正司法的作用。
以上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几点对策建议:一、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其工作素质评估,同时还需提高新一轮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促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道德建设,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能力。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策略与措施

定期举办各类法律讲座,邀请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等讲解法律 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普法宣传周
在特定时期如宪法日、法治宣传月等,集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营 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06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评估与 监督
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
司法公正指标
包括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等 ,确保司法决策不受外 部不当影响。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推进审判公开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 ,一律公开审理,保障人民群众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裁判文书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 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裁判文书 ,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执行公开
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 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执行结果等 信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裁判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 判,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 性和公正性。
程序公正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 明。
司法为民原则
便民利民
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 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的司法服务。
关注民生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民众 期待,加强对涉及民生案 件的审理和执行。
普法宣传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 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 策略与措施
目录
• 引言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基本原则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具体策略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关键措施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创新举措 • 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评估与监督
01
引言
司法公信力的定义与重要性
司法公信力定义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 法权,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 的充分信赖和尊重,进而在民众中形 成的普遍信任和认同。
司法局促进司法公信力

司法局促进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当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司法局作为司法机关的管理者和协调者,在推进司法公信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局如何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方法。
一、完善司法机关管理体制司法机关管理体制的完善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首先,司法局应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一线司法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依法行使审判权。
其次,司法局应加强对各级法院的绩效考核和评估,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法官在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司法局还应加强对律师、公证员等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大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司法局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
一方面,司法局可以组织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司法局应公开司法信息,及时发布重要案件的审判情况和裁判文书,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
此外,司法局还可以鼓励媒体报道有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和事例,增强社会对司法机关的关注,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加强司法质量监督司法质量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司法局应加强对司法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一方面,司法局可以建立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对各级法院的审判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审判公正。
另一方面,司法局可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减少误判和失误的发生。
同时,司法局还可以组织对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增强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司法权益保障司法局应加强司法权益的保障,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一方面,司法局可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和批评,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举报,保护司法权益的合法权益。
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是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是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诚信作为一种调节和整合人们相互间利益关系的非正式制度,在人类道德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人的立身之本,更是当代司法鉴定人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
面对当今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强司法鉴定人的诚信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行业诚信体系,是加强司法鉴定人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增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
质量是司法鉴定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源泉和保证。
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声誉,而且直接关系到诉讼中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切实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要正确把握司法鉴定的发展方向,始终坚持司法鉴定客观、独立和公正的原则,明确司法鉴定的公共服务性质,坚决纠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视鉴定质量的行为。
二、建立律师诚信档案要为每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被投诉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都要记录在案。
同时,诚信档案的内容还要包括依法纳税的情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全面、客观地反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社会上的诚信形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情况要面向社会公开。
要设立公开电话,方便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随时查询。
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告,凡违规违纪受查处的一律通过媒体公开披露。
三、实施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组织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诚信执业的信息收集、考核和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指标化管理,进行动态监控,科学、客观地反映各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的状况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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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中均指出,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何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对司法公信力提高或下降尺度的科学评估,能发挥事半功倍之功效。
一、建立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必要性
(一)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习总书记曾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可见,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
总书记也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
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实际也是考核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立,能够查找并发现问题,找准下步工作的重点;通过对司法工作各环节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内外部约束与督促,使司法机关能够切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
社会公众对法律、对司法的信任度较高,愿意采用法律途径解决
纠纷,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这些都是司法权威的表征。
目前基层法院实行的案件质效考核,从对公信力的考评上看,仍然是一种封闭系统中的“自言自语状态”,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通过对于司法工作各环节的内外部评估,能够提高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认可和信赖,从而使司法权威与生命力得以彰显。
(三)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
“到新世纪,法律的功能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它不再是强权者手中的统治工具,而是弱者的保护,成为了普通公众对抗强权势力、获得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
”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则保证了司法这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建得牢、筑得稳。
显然,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能够确保司法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
通过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因素的明确,能够方便有关部门客观、及时、准确地掌握地区司法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影响,从对比中发现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努力的方向,为司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供重要依据。
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构建
几年里,最高法陆续出台了如《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在选取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纷纷探索设计司法公开评估体系,这些为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尽快建立做了充分准备。
从2014年开始进行的“中国司法文明指数评估”项目,也为我们探索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评估主体
谁有条件、资格与能力对于司法的公信力状况进行评估?学者研究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各有利弊:
1.法院评估欠缺信服力。
近年来,各地法院提高审判质量的举措不断,最高院的统计数据也显示出法院案件质量综合指数持续上升的趋势,但与司法机关对自身评价不同,公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之声仍时常见诸报端,由法院对自身进行评估的做法,难免有“自己当自己的法官之嫌”,程序本身的瑕疵使得评估即便真的公平无误也难以消除社会的疑惑,结果更难以服众。
2.案件当事人评估难保公允。
当事人是涉诉案件争议的主体,他们是整个司法活动的亲历者,对于案件的裁判有着更为直接的感受,似乎更为有发言权。
但“从主观的角度来认识,任何价值判断都会渗入判断者的价值观。
”作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己方的得失来评判法院的裁判活动,此时的评估结果也难保公允。
3.社会公众评估专业性不足。
美国著作当代法理学家、法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曾指出:“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一方面,社会公众由于缺少专业法律知识,对于法院的裁判往往流于片面,难成体系,另一方面,公信力的评估会受到“一次不公正审判”带来的负面效应的影响,存在以偏概全、以个案瑕疵否认司法公信力的弊端。
无论是法院自身的评估、当事人的评估还是社会公众的评估,由单一主体对于司法的公信力进行评估,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很难最大程度地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从国内外的有关实践来看,开展司法公信力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以科研院校(多为法学院校)、统计分析专业机构居多。
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由于评估人员在构成上更具
专业性与中立性,评估结果也就更具权威性与可信性。
因此,可以考虑以此为鉴建立适合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评估体系。
(二)评估要素
决定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包括:司法公正、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
司法公信力的评估可以将其作为主要标准,从以下几项着手:
1.司法公开情况。
司法要公开已是共识,各级法院也都进行了尺度不一的尝试,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将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规定为“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工作机制”七个方面。
2013年,通过构建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的契机,最高院细化了司法公开的内容。
实践证明,公开程度越高、越及时,内容越多、越细,公众对于法院的“偏见” 越少,司法公信力就会越高。
社会大众如何看待当下的司法公开情况、有哪些是想要了解却还没有纳入法院公开范围的,应是此要素评估的重点。
2.司法形象的感知度。
司法的公信力与司法工作人员的着装、言语、廉洁等不无关系。
法院庭审的规范性、是否给予当事人尊严和尊重、是否能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公众对法院的熟悉程度、获取关于法院信息的途径等也都反映和影响着司法的形象。
3.申诉率和上诉率。
申诉、信访、诉讼均是解决纠纷的方式,申诉率和上访率的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这也是当下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直观体现。
因此,对于申诉率和上访率,尤其是涉诉信访的调查反馈是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
4.案件执行情况。
认可并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当事人对司法信任的最大表现。
法院生效裁判的履行和执行程度,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程度。
对案件执行情况要素的评估,包含在法院生效的裁判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率、法律强制执行的比率以及导致生效裁判成为一纸空文的原因分析。
5.司法解决纠纷的意愿。
司法公信力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内心深处对司法的感触和体验,公众是否愿意通过司法解决纠纷,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也反映了一个社会中司法的公信力程度,即当纠纷发生时,百姓是否愿意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此要素中当然包含放弃起诉的原因以及选择起诉的障碍性因素的评估。
(三)评估要注意的问题
评估要素确定后,应充分运用大数据时代在相关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等方面的优势,细化评估标准,形成相对科学、完整的评估系统。
评估要素中既包含主观要素,如司法感知度、司法解决纠纷的
意愿,也包含客观要素,如申诉率、执行率,对此,应按一定比例量化打分,以客观要素为基础,重点发展与丰富主观要素。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其中司法权的内在运行与社会公众的心理认同达到高度契合的状态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类型。
因此,开展司法公信力评估工作时,应对法院内部人员、相关司法从业人员及普通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同时进行评估。
通过对比不同调查对象在相同要素下差异性的感受与认识,综合分析得出司法公信力的客观情况及影响司法公信力高低的具体因素。
三、司法公信力评估结果的使用
建立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目的在于认清形势,发现弱化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为领导者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有针对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向实践层面转化,并最终得以提升。
因此,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更具意义,也需更加慎重。
首先,要建立司法公信力定期评估、定期公布制度。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每一年或每两年一次的定期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形成长效约束与激励机制,并最终成为各级法院自觉自检、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具有高度“认可度”的权威发布。
其次,司法工作要更加有的放矢。
司法公信力的评估结果就像是一面镜子,反映了司法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各级法院应认真对待评估结果,分析评估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重点关注评估中薄弱的指标要素,找到改进自身管理和审判工作突破口,采取有针对性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
法官个人也要对照评估结果反映的问题自查自省,查找不足,提高审判质效。
最后,社会监督要找准着力点。
评估体系的建立为社会公众监督法院的司法工作敞开了大门,也能使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监督不再单纯地从主观好恶出发,而是回归理性,进行更加客观的舆论引导与评价,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建设进程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杆,作为一个新事务,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评估的主体、内容及相关标准都需要在实践的检验中不断调整与优化,各地法院应结合自身与区域发展实际,逐步探索适合本院情况的、更加科学的评估体系,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