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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之探析

司法公信力之探析

司法公信力之探析提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威的核心内容,体现了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依赖。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信力不高却是困挠司法工作的重要因素。

对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分析和论证有助于寻求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从而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正确途径,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途径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然而在实现生活中却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的情形,使人们对执法机关、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感。

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对树立司法机关的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一)司法的概念探讨司法公信力,我们需要先了解司法的的概念。

对司法概念的准确把握是了解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机关是司法的主体。

而我国对司法机关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就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要对司法机关进行广义的理解,不但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应包括司法行政机关。

而本文采用第一种观点,司法机关就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二)司法公信力的概述1、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司法公信力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进行法的适用的过程中,通过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律职责而建立起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服从。

司法公信力的确定不但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更需要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因此,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2、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司法公信力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也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和法律的信仰。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至上。

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将法律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民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对增强司法公信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司法公信力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论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及提升举措

论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及提升举措

2013 ・ 1 (上)
管齐下, 统筹规划, 方能取得理想效果。具体来说: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 法官要有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良好 的品行。法官上述品质的培养, 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是 完善法官招录和考核机制。 严格通过地方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官, 设置法官资格条件, 严把面试环节, 保证法官招录过程的公开透 明, 确保法官文化素质满足审判业务需要。 同时适当提高法官的 工资待遇, 吸引优秀人才报考。 在日常考核方面, 量化考核指标, 明确承办法官责任, 使案件承办人制度落到实处。 其次是建立法 官职业培训教育制度。 定期举行法律知识培训, 邀请专家学者和 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传授法律理论和裁判技巧, 交流心得体会, 撰写培训总结, 进行培训考核, 确保培训取得良好效果。再次是 深化法官品行教育, 以培训、 会议、 视频、 宣传画等形式开展法官 品行教育, 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促 进法官明确公正、 高效、 廉洁司法的重要性, 保持司法中立, 排除 外界干扰, 保证法官在司法活动和业外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 维 护法官的公正廉洁形象。 (二) 构建科学的司法管理模式 人员配置方面, 采取措施确保法官资源的高效合理分布。 与 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协商争取人员编制支持。在一线审判部门配 备优秀的法律人才, 未经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工作人员或未接触审 判实务的人员可以先安排到非审判部门工作或在审判部门实践 锻炼。 一定限度内允许法官根据所学专业及爱好选择审判部门, 以此促进法官积极投身审判事业。 精简非审判部门人员数量, 将 多余编制用于招录优秀法律人才。 人员管理方面, 完善内部监管 机制。 纪检部门应不定期开展案件评查, 对评查中发现的实体及 程序问题归纳总结, 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员, 督促他们改进工作。 建立反腐举报热线和信箱, 对当事人检举揭发的法官违法乱纪行 为要调查核实, 对违法乱纪的法官应依法查处, 绝不姑息。 (三) 建立法院与媒体互动机制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是新时期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点。 引导并非意志强迫, 而是法院主动与新闻媒体接触, 主动沟通交 流, 主动接受监督, 及时解答民众疑惑, 引导民众理性定位司法作 用, 完善自身工作。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宣传平台, 将法院日常工 作公之于众, 保证民众的知情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而获得民众 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具体来说, 要打造阳光司法平台, 利用 好法院门户网站。及时在网站公布法院最新工作动态及便民服 务新举措, 并以典型案例为手段开展网络普法宣传, 提高民众法 律素养。 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机制, 对依法应予公开的案件裁判文 书上传至网络, 接受媒体及民众监督, 同时亦能增强法官的办案 责任感。 设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对涉法新闻及时召开发布会 公布调查结果, 澄清案件真相, 纠正民众误解。建立网络舆情监 测部门, 搜集民众意见, 倾听民众呼声, 采纳合理建议。 推行重大 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制度, 促进审判公开及庭审透明度。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不独立——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制度因素制度是司法公信的核心层面,司法公信力更多地靠先进的司法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

司法独立目前已成为各国普遍承认的司法制度原则,因为司法要取得公信,关键在于独立。

[1]首先,司法独立能为司法公正提供制度支撑,而只有公正才有公信。

其次,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权威是产生信赖感的前提。

对所有的法律纠纷,司法机关有最终的话语权和决定权,对所有可以接受法律评价的社会纠纷都应由司法机关最终裁决,其他机关则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同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也是维护司法权的基本前提。

只有保持司法独立,才能维护司法的既判力,保证法院判决的执行,树立司法的权威,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要求和希望。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这些弊端或其表征,人们常常用“三化”加以概括,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

所谓“行政化”,是指法院在整个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与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方面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

所谓“地方化”,是指各级法院在人事、物资、财政等方面都要依赖于同级政府和党委,使法院在审判中不得不考虑和顾及地方利益,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所谓“非独立化”是指法院和法官不能完全独立地审判案件,受制于各种权力。

[7] 其实,正是司法制度的“行政化”与“地方化”共同导致了“非独立化”,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之间原本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

但通过评比、考核、听取汇报、部署工作,上级法院几乎具有了所有的上级机关应当具有的权力,成为了下级法院事实上的领导机构。

可见,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异化损害了下级法院的独立性。

为降低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取得好的考核名次,下级法院经常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这使得二审法院因已对原案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即使受理上诉也很难做出不同的判决,使二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当事人想通过二审获得第二次司法救济的期待只能落空。

最新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与提升措施-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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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是涉及人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信访,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的,欢迎阅读借鉴。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指导思想,他强调,“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要实现中国梦,必然对依法治国、强化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并在《决定》中提出六大任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任务之一。

可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已是至关重要。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它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

新形势下,面对诸多复杂环境和变化,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社会矛盾和纠纷都不断的涌现出来,这就使人们普遍把解决矛盾的希望寄托于司法机关,这既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一大进步,同时又是司法魅力的体现。

然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司法公信力不高,这给我国的司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

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1、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涉诉信访是涉及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信访,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息诉服判,认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继而向党委、人大、纪检、政府、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等部门上诉的行为。

近年来,涉诉信访总量较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治不健全、传统、公民思维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涉诉信访导致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丧失,造成了司法公信力不高。

2、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当前,司法机关内部依然存在一些“四风”问题,一些案件存在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的现象,司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案件拖延,办案效率低下。

司法公信力的生成逻辑

司法公信力的生成逻辑

权 的独立行 使是 司法公 信力 的制度 保障 和制度 基石 。 从制 度上来 说 , 要做 到 司法 权 的独立 行使 , 必须做 到 以下几
因此 , 就 中国特色 的社会 主义司法而 言 , 一方 面 , 公 正司法是
其首 要价值 追求 和行业 规 范, 在 公正 面前 , 司法 效率 等其他 价值 个 方面 :
处于 从属位 阶 , 最 终都 要 以公正价 值作 为衡量标 准 。 对司法 效率
第 一 ,司法权 行使 的外 部独立 。所 谓司 法权行 使 的外部 独
的 追求 是以服 从司法 公 正为前 提 的,离 开 了这 个前提 谈 司法效 立, 就是 从整体上来 说 , 法 院的司法 裁判活 动要独立 于立法权 、 行 率, 只能是 一种本 末倒 置的 理解 。 。 另一 方面 , 司法公 正也是 社会 政 权 , 不受 立法 权和行政 权 的非法 干涉 。司法权 的 外部独立 , 不 公 正的 实现 途径 和基本 保 障。 党 的十六 大提 出, 社会 主义 司法必 是说法 院不 受外部 监督 和制约 。 就立 法权 与司法 权 的关系而 言 ,
实 现社会 正义 , 因此 , 最大 限度地追 求司法裁判 结果 法 改革确立 了基本 方 向。 其中, 司法公信 力 已成 为 当前司法 改革 护 社会秩序 、
最 重要 的价值 理念 和 目标 指 向之一 。如何 才能 提升 人 民法 院 的 司 法公信 力 ?法院 司法 公信力 的提 升无疑 是一 个 系统的工 程 。
“ 司法 体制 改革” 、 “ 司法公 开” 、 “ 司法基 本保 障” 并称为六 大 “ 司 法” 关键 词 , 这标 志着十 八大 从国家大政 方针 的高度 , 为 未来 的 司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反映司法机关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指标。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信力逐渐受到质疑,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机关的人员质量不高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他们的素质是决定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

但现实中,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行为不端的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在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和评级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评,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司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司法程序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而如果司法程序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诸如立案难、审理缓慢、判决不公等问题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于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制约,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手段监督司法程序、防止其出现失误。

三、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机构,但如果权力过大,就会容易造成不公正的现象,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失去信心。

这里面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政府部门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并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限制司法机关权力,强制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维护。

四、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当司法机关无法真正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而是受到政治干扰时,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断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的联系,让司法机关真正地起到维护公正司法的作用。

以上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几点对策建议:一、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其工作素质评估,同时还需提高新一轮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促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道德建设,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能力。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提要: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原因;对策。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的整体印象和评价。

司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程度与信赖程度。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司法公信力是建立诚信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等专项教育活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环节和方面。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

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

由于个别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

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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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司法公信力提升之路摘要诚信滑坡的现象已逐步蔓延到司法领域。

在司法公信力提升路径探寻中,从传统诚信文化中寻求资源、从本土特色文化中寻求结合,从中西方诚信的比较中寻求借鉴,从征信体系的完善中寻求切实举措,充分发挥文化软实力作用,以诚信建设作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诚信法院文化一、相关概念辨析及意义探讨(一)司法公信力内涵公信力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理解为当一定数量的多数人对某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具有认同感时,这一社会现象或事物取得了公信力“可见,公信力的概念本身蕴含着信用和信任这两个维度,同时还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

司法公信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

因此司法公信力可以定义为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具有信用与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

(二)司法诚信的内涵司法诚信顾名思义,是指传统文化中的诚信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是实事求是在法律概念中的升华。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是司法诚信的内部表现,除此之外司法诚信的主体还包括参加司法活动的群众,个案中的群众能遵守法律程序性规定、对生效判决的依法服从和执行则是司法诚信的外部表现。

当然群众对司法诚信是否遵从,在多大程度上遵从则仰赖与司法所具有的权威程度。

如果说一般语境中诚信更多强调对人们内心的道德要求,而弱于对行为的具体规范,那么在司法语境中诚信则是靠具有指引性和强制性的规范来实现对司法活动参加者的行为约束,进而实现对司法诚信的遵守。

(三)司法公信与司法诚信关系在司法的语境下司法诚信与司法公信,二者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密切相关的。

司法对公众讲信用,公众才会给予司法信任,进而司法才有了公信力。

反之亦然,正是因为司法有了权威和公信,才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进而”有法必依“对司法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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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司法公信力的生成逻辑摘要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价值理念和目标指向之一。

如何才能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就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本逻辑和路径而言,需要我们从理念、制度、法官素养、现实载体和民主参与等各个方面综合加以考量。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生成在十八大报告中,“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与“公正司法”、“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开”、“司法基本保障”并称为六大“司法”关键词,这标志着十八大从国家大政方针的高度,为未来的司法改革确立了基本方向。

其中,司法公信力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价值理念和目标指向之一。

如何才能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无疑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就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本逻辑和路径而言,需要我们从理念、制度、法官素养、现实载体和民主参与等各个方面综合加以考量。

一、司法公信力生成的理念基础司法要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更为重要的是在司法运行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基本前提和理念基础,只有实现了司法公正,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公正作为现代司法的核心价值和理念基础,这是不言而喻的。

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

“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就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表明法律的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

这就要求通过司法手段矫正并消除这种法律关系的争议,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即恢复公正。

很显然,司法的功能意义在本质上要求司法本身具有公正性。

如果司法是不公正的,那么它就不能发挥这一矫正功能。

”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价值取向,不与公正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

因此,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而言,一方面,公正司法是其首要价值追求和行业规范,在公正面前,司法效率等其他价值处于从属位阶,最终都要以公正价值作为衡量标准。

对司法效率的追求是以服从司法公正为前提的,离开了这个前提谈司法效率,只能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理解。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也是社会公正的实现途径和基本保障。

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对社会主义司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应该具有法律之内的思考视角和法律责任感,社会公平与正义则需要法官同时兼备法律之外的社会视角和社会责任感。

豏通过矫正社会不公的功能,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最有效的手段,司法公正推动和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

豐由此可见,只有实现公正司法,才能够在制度上保障和实现社会公正,才能够获得人民对社会主义司法的尊重、认可、拥护和支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是司法结果公正和司法过程公正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目标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因此,最大限度地追求司法裁判结果意义上的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题中之义。

然而,在追求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的同时,不能够忽视司法程序上的公正。

司法审判程序本身具有内在的公正价值,司法程序公正也是人们对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

公正的司法程序能够排除恣意因素,保证司法结果的客观公正,并能较好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独特魅力,也确保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司法公信力生成的制度保证要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在制度建构上做足功夫。

在西方,司法权行使的制度基石是三权分立制度,所谓三权分立制度,就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行使,并且互相制衡的制度。

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不可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但是,我国同样在宪法层面上确立了司法裁判权的独立行使。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因此,从制度上确保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保障和制度基石。

从制度上来说,要做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权行使的外部独立。

所谓司法权行使的外部独立,就是从整体上来说,法院的司法裁判活动要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非法干涉。

司法权的外部独立,不是说法院不受外部监督和制约。

就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而言,司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但这只是一种权力分工,并不意味着立法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就行政权来说,司法权更要在制度上与其实现分割和隔离,法院作为行使裁判权的审判机构必须在人事、财务上独立于地方政府,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有理由信任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地断案。

第二,司法权行使的内部独立。

就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来说,要实现司法权行使的内部独立,在制度上必须强调两个方面。

首先,在制度上确保法院的审级独立。

在中国,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和指导的法定职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附属关系,必须在制度上确保各级法院独立判案,不受上级法院的非法干涉。

其次,在法院内部,必须实现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分割。

法院除了行使审判权以外,其内部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活动。

因此,在法院内部必须理顺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不要让行政权干预审判,甚至凌驾于审判权之上。

其三,法官独立。

要实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官要独立。

所谓法官独立,就是法官有权力独立决定案件的审判。

目前我国在法官独立上面做得不够,直接导致了法官声誉的下降。

要实现法官的独立判案,就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官保护机制,保障法官判案不受社会外界的压力,也不受法院内部的压力和干涉。

三、司法公信力生成的主体素养沈家本指出:“夫法之善也者,乃在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

”要实现司法公信力,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在现实运行中得到整个社会的信任和人民的认可,除了制度上面建设、变革和完善以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的因素”即法律人自身资质的提高。

现代司法对法官主体素养方面的要求,大体包括两个方面:1.法官职业化素养。

“法官职业化”这个概念主要有两个针对:一是针对法官平民化;二是针对司法行政化。

由于法作为规范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特征,现代法治对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有着高度的统一性,这一职业要求法官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甚至必须取得一定的行业执业资格。

对此,孙笑侠就指出,法律职业大致要求具备以下几方面的共同素养,包括法律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思维以及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等六个复合要件。

2.法官廉洁司法的道德素养。

法官的道德素养内涵丰富,如不徇私情、刚正不阿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廉洁。

德正方有法威,“公生明,廉生威”。

法官是一个主持公正、伸张正义、明断是非的群体,是始终围绕“公”字的。

要想公,必须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

清正廉明,对法官来说,是惟俭养德之修心养身之道。

四、司法公信力生成的现实载体法谚有云:正义不但要被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司法审判活动的结果,最终会体现为一张张具体的裁判文书;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也最终会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展现出来;人们接不接受司法审判的结果,最终也要表现为对司法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和判决是否服气。

就此而言,司法公信力与裁判文书有着莫大的关系,可以说,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生成的现实载体。

一般来说,司法裁判文书本身就是一个说理的过程。

何谓说理?无非法理、事理、情理。

用法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理、事理、情理正蕴含在厘清事情、辨明法律的司法裁判过程当中。

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中,非常重视法律裁判文书的写作和说理,一份法院判决书常常长篇累牍、不厌其烦的说明判案的理由和依据,甚至很多的判决书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都有着极大的贡献。

反观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裁判文书不说理已是的一大通病,经常套话连篇,却不详细阐述断案的基本理由。

以云南李昌奎案为例,一审二审判决确定的事实及依据的法律基本没有什么两样,却得去了不同的判决结论,这样的裁判文书自然会引起民意的强烈反弹,又怎能产生司法公信力呢?因此,作为司法公信力的现实载体,司法裁判文书必须认真分析案件事实,严格论证并形成裁判结论,以看得见的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基本信任、信赖和信心,由此成为司法公信力生成的现实切入点。

五、司法公信力生成的民主参与众所周知,一方面,司法是一种高度智识化、专门化、职业化的活动,法官以其专业知识和人为理性从事着司法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司法归根结底要服务于社会公正,因而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社会公众之认可、接受、信任、尊重的主观评价。

在西方,司法与民主之间的张力形成了司法的“反多数”难题,围绕这一难题形成为了无休无止的理论争论。

在中国,司法要更多地考虑到民众的意愿和现实参与,甚至司法也要服务于大局、服从于民意。

尽管司法独立和职业化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基本取向,但是,从司法公信力的角度来说,司法在其现实运行中不得不考虑加强社会公众的有效参与。

要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公信力,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促进公众的民主参与。

第一,完善现行陪审制度。

中国现行陪审制度受到了诸多的批评,被称为是无用的摆设。

但是就民主参与来说,陪审制度只要善加利用和改革,仍然有可能构成一种有效的民主参与制度。

首先,完善陪审员的选拔制度。

可以借鉴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完善陪审员的选拔,加强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形成实质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

其次,完善陪审制度的制度设计,使之更加行之有效。

比如,充分考虑到陪审员的家庭和社会背景,在制度上明确要规定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等等。

第二,优化现行公众司法参与模式。

现行公众司法参与模式,可以分为“体制内、封闭型的公众司法参与”和“体制外、开放型的公众司法参与”。

我们应该实现这两种模式的相互协调和优势互补,真正有效地实现司法理性与公众理性的结合,从而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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