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第十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二)制定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三)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全称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境外募捐活动须事先经中国红十字会同意)。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无亲属关系。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职责第四章标志与名称第五章财产与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2022.1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0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26次办公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志愿者第三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第四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第五章激励与表彰第六章支持与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十字志愿服务,是指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由红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务。
第三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遵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履行法定职责,践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务领域分专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四条坚持党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把志愿服务作为开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载体和主要抓手,明确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为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红十字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总会接受国务院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八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个人入会须提出申请,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入会,由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发给证书和标牌,方可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对红十字事业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可以直接接收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一)法人的撤销、合并、解散;(二)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三)不缴纳会费。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
红十字会章程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章程共青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学生分会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章程2014年7月1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红十字会会员制度第三章:红十字会会议制度第四章:红十字会工作制度第五章:红十字会档案管理制度第六章:红十字会经费管理制度第七章:红十字会学习培训制度第八章:红十字会组织制度第九章:红十字会考核及评优制度第十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红会名称: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
简称:兴义师院红十字会。
中心校区红十字学生分会、安龙校区红十字学生分会及各二级学院红十字学生分会隶属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总会。
第三条: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是在共青团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的领导及黔西南州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在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筹和监督下,由学生自发策划、组织成立的从事红十字事业的学生组织,是群众性和公益型的社会团体。
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范围内,以各种恰当形式开展符合红十字运动的宗旨和原则的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训练活动、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团体性活动。
第四条:红会的宗旨:“立足校园,服务社会,提升自我。
”第五条:红会的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
”第六条:红会的基本目标:秉承及发扬:“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助人为乐”的人道主义精神,在高校大学生中普及基本医疗和救护知识,提高学生在意外伤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能力,把活动推向社会,向社会奉献赤诚爱心。
第七条:兴义民族师范学院红十字会的基本任务:(一) 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及各项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条例。
(二) 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初级救护知识培训,开展思想品德、卫生与健康、医疗救护等相关知识教育,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增进师生身心健康,搞好学校卫生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布日期】1994.04.25•【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国红十字会章程(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第十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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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章程
红十字会始终秉承基于人类尊严和人道主义原则,立足国际,面向中国,致力于服务全体民众,在抢救受伤灾民、提供急救护理、促进医疗卫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预防自然灾害、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1. 中华红十字会是中国法定的国家慈善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民族广大人民的需求,致力于抢救受伤灾民、提供急救护理、促进医疗卫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预防自然灾害、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等服务。
2. 中国社会救助基金会是中华红十字会的财务和管理组织。
它的职能是执行社会救助活动,依据财政部的指导,推动社会救助活动的开展,为社会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3.中华红十字会医疗服务中心是中华红十字会专门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负责依据《红十字会医疗服务规范》,提供急救护理、医疗咨询、药物准入等服务。
它也负责建立和实施抢救伤员及灾民的医疗体系,为灾害群众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护理。
4. 中华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中心和公共卫生教育中心是中华红十字会负责开展救灾救助和公共卫生教育活动的机构,为抗击自然灾害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开展灾害应急救护、公共卫生教育、医疗服务等活动。
三、经费来源
1. 中华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家财政资金、社会组织捐赠的善款、个人捐赠的善款等。
2. 中华红十字会的经费安排是由国家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共同决定的,社会组织捐赠的善款经过充分审查后可入账,个人捐赠的善款经过认定后可入账。
3.金安排以满足当地区域民众的抢救受伤灾民、提供急救护理、促进医疗卫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预防自然灾害、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等服务为重点,优先考虑贫困地区服务需求。
四、执行
1. 中华红十字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和中央处理机构组成,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所在地区活动特性分别建立理事会,统筹把握本地区抢救受伤灾民、提供急救护理、促进医疗卫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预防自然灾害、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等活动的具体实施。
2.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红十字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照下列原则履行其职责:
(1)严格遵守本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2)恪尽职守,严格执行本会的章程;
(3)依法报告审批本会的相关事项;
(4)合理组织、指派本会的人员;
(5)指导本会工作,保证本会资金规范使用。
五、管理机制
1. 中华红十字会的管理机制采用内部管理、外部管理共同形成
的多部分管理模式,内部管理是指中华红十字会的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把控和检查救助活动的实施;外部管理是指建立政府督导和机构准入及审计制度等,检查和指导中华红十字会的救助活动,保证救助活动的正确实施,确保公益救灾资金专款专用。
2. 为实现资金的公平公正使用,中华红十字会各级管理机构聘任专门的财务人员,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审计其财务状况,保证资金的公平公正使用。
3. 中华红十字会积极开展慈善管理培训,确保慈善管理者能够全面、严格地开展慈善活动。
六、服务范围
中华红十字会以满足全体民众的需求为宗旨,致力于向有需要的民众提供抢救受伤灾民、提供急救护理、促进医疗卫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预防自然灾害、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等服务。
它将以遍及中国各地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参与,携手抗击自然灾害,给予社会最深浅贫困者、受灾者越来越多的关爱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