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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穗府办[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日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公安消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2008年全省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2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决定从2008年6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和基层组织主体作用,全面排查治理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建设全省“首善之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各自分工抓好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组成排查治理工作督导组,指导和督查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镇(街)要参照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三、治理的重点和内容(一)治理重点1.“三小”场所(指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2.人员密集场所;3.易燃易爆单位(指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4.“城中村”、“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和消防基础设施;5.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6.地下空间场所(指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屋、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7.废品回收加工场所;8.文物古建筑(指列入国家、省、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广州市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广州市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申请人 来源说明:申 请人
受理标准:需要核查是否签名或 加盖公章;
咨询监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01234 5 咨询窗口地址:天河区华利路61号5楼 政务微博:无 微信号:无 电子邮箱:无 信函地址:无
监督方式
投诉电话:0201234 5 投诉窗口地址:天河区华利路61号;广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投诉网址:ht t p:///gsmpro/web/serviceit em/ we b_jz xx_vie w. jsp 信函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00号广州市公安局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对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2、审查,对申报资料 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综合评定、拟定审核意见;3、决定,技术复核、集体会审、行政审批;4 、证件制作与送达,制作审核意见书并书面送 达;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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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务服务网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指南地址:http://www.gdz /portal/guide/114 4 01000074 83172Q30106020000
事项版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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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登记执照,其中本市签 发的营业执照无需提交纸质复印 件,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军队事业单位可提供未加
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消防安全制度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材料必要性:必要 申请材料说明:加盖申报建设单位公章;电子件为PDF格式并刻 入光盘或U盘,单个PDF可多份资料合并,文件大小小于4 兆;

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广州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消防业务办事指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指南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由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受理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特殊建设工程:(一)设有以上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备注:许可管辖分工(一)市公安消防局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设有上述各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8、省、市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馆;9、除上述各项所列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厂、变压器总容量110KV以上的变、配电工程;12、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库房,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粤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则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四章职责任务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

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

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所属乡镇、街道,下同)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正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公安部第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1.切实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分管领域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全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开展消防督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分管领导在火灾高发季节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专项督导检查。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区(县级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困难和重大问题。

各区(县级市)、镇(街道)要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包片挂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镇(街道)、村(社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强化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区(县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安全评估,对镇(街道)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考评;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落实“四个一”(即一个固定办公场所、一支队伍、一套工作制度、一笔年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部门协调、村居指导、隐患排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可采取整合镇(街道)现有人员和招聘消防文员等办法,实现常住人口每10万人配备2至5名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附件3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办理消防备案业务。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及部门分工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也应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此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均由所在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四、申报材料·备注:图纸目录将根据各类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有所不同,目前公布常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类。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附件1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事指南一、办理范围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建设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业务。

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最新修订)。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228号)。

三、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按下表执行。

特殊建设工程受理条件与部门分工表【备注】1.建设工程应完成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设计内容后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按规定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2.为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并与之前的习惯做法相衔接,保留免于审验的项目范围。

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不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该装修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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