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预算绩效指标体系

生态环境预算绩效指标体系生态环境预算绩效指标体系是指为评价和监督生态环境预算目标的实现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集合,以衡量与反映生态环境预算目标层层落实的情况和绩效水平。
下面将从目标导向、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三个方面,介绍一个生态环境预算绩效指标体系。
一、目标导向:生态环境预算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提供高质量的生态产品和服务,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因此,生态环境预算绩效指标体系的制定应紧密围绕这一目标展开。
其次,要针对具体地域和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问题,设计出预算的绩效目标和指标。
例如,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将净化水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作为绩效目标;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将降低污染物排放和提高空气质量作为绩效目标。
同时,目标导向还需要注重区域协同,通过跨区域间的协作合作,共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构建起国家范围内的预算绩效体系。
二、指标体系:1.环境保护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资源状况、土壤质量等指标,用于评估生态环境的改善程度和环境的可持续性。
2.生态用地指标:包括自然保护区域的面积、湿地保护率等指标,衡量生态资源的保护程度。
3.生态产业指标:包括清洁能源占比、循环经济发展等指标,反映生态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社会参与指标:包括环境教育普及率、环境志愿者数量等指标,评估社会公众的环境参与度和环境意识水平。
5.经济效益指标:包括生态旅游收入、生态农业收益等指标,用于评估生态产业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以上指标只是一个示范,实际的指标体系应该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设计。
三、绩效评估:1.实现绩效目标的情况:通过对绩效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测量和对比分析,评估是否实现了预算的绩效目标。
2.预算执行的效率和效果:评估预算的执行情况,包括资金使用的效率、项目进展情况等,以评估是否有效地落实了预算。
3.反馈机制和监督体系的运行情况:评估反馈机制的有效性和监督体系的完善程度,以提供改进预算和提升绩效的建议。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绩效核查报告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绩效核查报告为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财政政策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关于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检查的通知》(新财建〔2015〕60号)精神,环保厅、财政厅联合检查组一行6人自2015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先后对博斯腾湖、赛里木湖、喀纳斯湖和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
本次核查工作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档案、项目实地检查的方式,全面掌握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并根据环保部绩效评价指南对四个湖泊的绩效进行了复核评价、打分,形成了各有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绩效复核报告,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效益核查评价、投融资效率评价、管理效力核查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后期整改意见五个方面。
现将本次核查的整体情况报告如下:一、总体进展情况1.项目进展情况湖泊项目进展缓慢。
除赛里木湖项目实际开工比例等于计划开工比例外,其他湖泊均小于计划开工比例。
除乌伦古湖项目实际完工比例等于计划完工比例外,其他湖泊均小于计划完工比例。
其中:博斯腾湖计划开工项目33个,实际开工项目23个,完工项目20个,在建项目3个。
赛里木湖计划开工项目24个,实际开工项目24个,完工项目17个,在建项目7个。
喀纳斯湖计划开工项目13个,实际开工项目8个,完工项目6个,在建项目2个。
乌伦古湖计划开工项目11个,实际开工项目10个,完工项目8个,在建项目2个。
总体上,博斯腾湖进展缓慢程度要大于其他湖泊。
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进展情况截止2015年5月,博斯腾湖项目总融资资金为32975.06万元,总支出资金为26344.37万元,剩余总资金为6630.69万元。
赛里木湖项目总融资资金为15894.58万元,总支出资金为11370.22万元,剩余总资金为4524.36万元。
乌伦古湖项目总融资资金为3378万元,总支出资金为2437.69万元,剩余总资金为940.31万元。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09•【文号】财建[2015]226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我们制定了《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2015年7月9日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二)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六)跨界、跨省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七)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八)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性质,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采用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为目标考核类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采用竞争方式分配的,主要为试点示范类工作,通过竞争审定工作方案,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按照工作通知确定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
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绩效评估

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绩效评估江河湖泊治理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的重要举措。
然而,为了确保治理工程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绩效评估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介绍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绩效评估的重要性、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以及其应用前景。
一、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绩效评估的重要性江河湖泊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过度开发与污染排放等原因,很多江河湖泊已经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因此,实施治理工程成为修复和保护水体的一种重要手段。
然而,治理工程的成效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可能存在着治理效果不明显、运维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通过绩效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工程的不足之处,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确保治理工程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绩效评估的指标绩效评估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以客观地反映治理工程的成效。
下面将介绍几个常用的评估指标。
1. 水质指标:包括水体中溶解氧、水温、pH、浊度、溶解盐度、氨氮等参数,用于评价水体的污染程度和生态适宜度。
2. 水量指标:包括年均流量、枯水期流量、调节性能等参数,用于评价水资源的利用和调控状况。
3. 生物指标:包括水生植物、浮游生物、底栖生物等生态群落的组成和数量,用于评估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态。
4. 经济指标:包括治理工程投资、减少的灾害损失、增加的生态效益等方面的数据,用于评估治理工程的经济效益。
三、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绩效评估的方法1. 数据收集与监测:进行治理工程的绩效评估首先需要搜集和监测相关的数据。
通过现场采样和实时监测等方式,获取水质、水量以及生物等指标的数据。
2. 统计分析与评估:利用采集到的数据,通过统计分析方法,对治理工程的绩效进行评估。
常用的方法包括聚类分析、主成分分析、回归分析等。
3. 绩效指标权重确定:评估指标的权重确定对于绩效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权重的确定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等方法。
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一、概述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是保障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其绩效评价报告对于了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投入产出情况以及生态环境改善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评价1. 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的投入情况是评价其绩效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绩效评价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的投入有所增加,但仍存在一定缺口。
在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投入仍然不足,需要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
2. 资金使用效率评价资金使用效率是评价专项资金绩效的关键指标之一。
绩效评价报告显示,部分地区和部门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存在浪费现象,效益不明显,甚至出现挪用、侵占现象。
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核,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三、生态环境改善效果评价1. 生态环境综合改善效果评价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绩效评价报告显示,部分地区和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的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生态环境改善效果,例如水体水质改善、森林覆盖率提升等。
但也有部分地区和项目存在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
2. 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价专项资金的使用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
绩效评价报告显示,部分地区和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的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例如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保护区建设等。
但在部分地区和项目中,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不明显,生态环境依然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评价,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效。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管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显示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认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评价是对于资金使用的监管和指导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效果。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与评分方法

相比下降。 流域范围内植被覆盖面 积实际为 平方公 里,流域总面积实际为
平方公里,植被覆 盖度实际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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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评价指标
分值分配
指标解释
基准年数据 (实施方案基准年:
年)
基础信息
测断面以及实施方案中新增的入湖(库)河流监测断
源:
面,全部罗列。
如: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 如: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
(2)入湖(库)河流所有断面达标率=入湖(库)河 护实施方案、××环境监 护实施方案、部省协议等 如:江河湖泊生态
流达标断面个数/入湖(库)河流所有断面总数。 测机构或具备国家认证资 。
环境保护年度方案
[0分]截至评价年,湖(库)自然岸线率与基准年相 (2)填写指标数据: 比下降。 截至评价年,
湖(库)滨自然岸线长 度实际为 公里,湖 (库)滨岸线总长度实 际为 公里,湖 (库)滨自然岸线率实 际为
%。
(1)流域范围系指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 (2)植被覆盖度=植被覆盖面积/流域面积。
流域范围 6 内植被覆
别等于基准年水质。
[0分]基准年湖(库)体水质为II类及以上,截至评
价年,水质类别劣于基准年水质;截至评价年,湖
(库)体水质未到达年度水质目标,且水质类别劣于
基准年水质。
(2)若湖(库)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则在上述得 分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0分]截至评价年,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5分]截至评价年,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标或评价年 当年发生过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
(3)入湖(库)河流国控断面达标率=入湖(库)河 质的单位提供的环境质量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作者------------------------------------------日期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附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年 月 日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引导地方按照“水系统筹、集中连片;保护优先、防治并举;综合施策、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湖泊、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是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江河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项目。
包括对江河湖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流域范围内产业结构及现行保护机制的调查,以此为基础开展的水生态健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流域社会经济影响等评价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绩效评价

生态环境部门绩效评价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重点之一。
在中国,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行政机构,其绩效评价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因此,生态环境部门绩效评价的研究和实践显得非常重要。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生态环境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囊括环境治理能力、环境监督执行、环境数据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环境风险防控、环境法规研究和制定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环境治理能力1.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率2.清洁生产工作的推进情况3.预防和处理环境事故的能力环境监督执行1.环境监督和执法工作的有效性2.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3.结案数和罚款金额环境数据管理1.环境数据监测的覆盖面积和频率2.环境数据质量的控制3.环境数据的分析和发布环境信息公开1.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开度和透明度2.环境教育和宣传的开展情况3.社会反馈和舆情监测环境风险防控1.环境风险评估和排查的情况2.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能力3.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和效果环境法规研究和制定1.环境法规修订的质量和效率2.规范和指导各地环保部门的工作3.把握国际和国内的环保政策动向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旨在评估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实际成效。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绩效评价方法:指标权重法该方法主要是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实际贡献程度给予不同的权重,然后计算出生态环境部门的得分。
该方法评价结果较为客观且易于操作,但是需要严谨的指标体系和严格的权重设定。
投入产出比法该方法主要是通过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投入和产出进行比较,评价其绩效。
投入产出比法可以反映生态环境部门的成本效益和管理水平,但是缺点是数据获取难度大,且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
专家评估法该方法主要是通过专家评估来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得分,比较常用的是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
该方法可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但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专家委员会和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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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财政政策效益,根据国家预算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效益性、效率性和经济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对象是在已纳入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包括的所有项目资金。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国土江河综合整治等试点项目资金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绩效目标与评价指标设置
第六条绩效目标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效益、投融资效率和管理效力三部分内容。
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具体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具体绩效目标通过编制实施方案等方式明确。
实施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计划单列市实施方案由本市政府批复)。
在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环境保护部组织技术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出具指导意见。
经批复后的实施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对国家重点支持的江河湖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签署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协议书,进一步明确绩效目标。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用于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工作要求研究设置,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
各类绩效评价指标权重为: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40%;投融资效率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30%;管理效力评价指标满分100分,权重30%。
绩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得分=生态环境效益指标各项得分加总×40%+投融资效率评价指标各项得分加总×30%+管理效力评价指标各项得分加总×30%。
第三章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八条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选取部分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并结合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工作需要采用抽查等方式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年12月份进行绩效评价。
其中: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的绩效评价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投融资效率等方面的绩效评价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效力等方面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负责。
绩效评价实施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完成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情况(含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分析及说明等。
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在实施方案实施期最后一年进行绩效评价时,应重点说明是否按期按质实现绩效目标和已完成项目运行维护方案等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从绩效评价指标中选取一部分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定期获取监测数据信息。
环境保护部从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指标中选取湖(库)滨自然岸线率、流域范围内植被覆盖率、生态建设与恢复面积等,利用卫星遥感系统对其进行动态监测。
财政部从投融资效率指标中选取投资完成进度、地方及社会投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等,借助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力量,利用财政专项建设系统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
具体事宜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或者将“地方及社会投入”等指标情况在各江河湖泊之间进行横向比较和排序,并按10分、5分、0分三档打分,分值作为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得分的加分项。
绩效再评价可以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组织实施,也可以在实施方案实施期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
具体事宜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绩效再评价结果与绩效评价结果不一致时,以绩效再评价结果为准。
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主要表现为分值。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由省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选择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和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滚动管理,建立递补和退出机制。
绩效评价结果持续较差的退出动态名录。
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对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继续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予以支持;对国家一般引导江河湖泊,在后续安排中优先考虑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专项资金原则上按控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安排。
对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在实施方案实施期内累计安排专项资金东部不超过控制投资额的40%,中西部不超过45%。
对一般引导
江河湖泊,在纳入重点支持江河湖泊范围之前累计安排专项资金不超过控制投资额的1/3。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在年度预算安排过程中,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绩效评价分值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分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实施期结束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奖罚的重要参考。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按照控制投资额的5%安排奖励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持续较差的,按照控制投资的5%扣减已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绩效评价中发现的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项目资金绩效持续较差、重要数据信息造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应单位或负责人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与评分方法附件2: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