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及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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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尊敬的读者:在现代社会,奖励扶助对象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

每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条件来确定谁可以享受奖励并确定奖励的标准。

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一)经济状况申报获得奖励扶助的对象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状况条件。

具体来说,他们的家庭收入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过低或者过高都可能不符合申报条件。

他们需要通过提交相关的收入证明或者家庭资产证明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

(二)身体状况申报对象的身体状况也是一个重要的申报条件。

一些奖励扶助项目可能是针对身体残疾人或者慢性病患者的,所以申报对象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者病历来证明自己的身体状况。

当然,这些条件可能会因国家而异,但通常都会有一些基本的相似点。

(三)教育背景一些奖励扶助项目可能还会考虑申报对象的教育背景。

他们可能会要求申报对象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或者是在校学生才能够申请奖励。

申报对象需要提交相应的学历证明或者在校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教育背景。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当然具体的条件可能还会有所不同。

但总体来说,申报对象需要满足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条件。

二、奖励标准(一)经济扶助在确定奖励标准时,经济扶助往往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奖励的金额和方式会根据申报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是一次性的奖励金,也有可能是定期的经济扶助。

(二)医疗保障针对身体状况不佳的申报对象,奖励项目可能还会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看病费用报销、医疗保险等。

(三)教育支持对于教育背景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奖励项目可能还会提供一定的教育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助学金等。

这些是奖励标准的一些常见方面,具体的标准和方式可能会因项目而异。

但总体来说,奖励标准往往会涉及到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等方面。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往往需要满足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条件,而奖励标准则涉及到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等方面。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资料]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资料]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

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

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

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一、关于法定奖励及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____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____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别扶助主要内容(一)特别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0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个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和条件(一)扶助标准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

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三)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1.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和省按6:4承担,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中央和省按8:2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国办发[ 2004]21号和国人口发[ 2004]39号文件精神,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于2008年纳入特扶范围),本人1 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对象发放每年一定的奖励扶助金(包括半边户)。

另外,农村双方均未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的可纳入奖励扶助制度。

确认条件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包括半边户):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人每年960元(国家按实际情况相对调整)。

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对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或伤残死亡家庭,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对象,每年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确认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根据鄂政办发[2012] 70号文件精神,对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主要对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元。

确认条件奖励对象是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四、湖北省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政策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一般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又分为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区奖励救助政策、市奖励扶助政策、县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一、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 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区奖励救助政策(一)奖励类1、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2、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 元。

(二)救助类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其他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奖扶特扶工作,是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经济奖励、特别扶持等优惠措施的工作。

第三条奖扶特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应有的奖励和扶持。

第四条奖扶特扶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措施第五条奖励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奖励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奖励方式:奖励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奖励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奖励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奖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特别扶持措施第九条特别扶持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节育等原因导致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十条特别扶持标准:根据特别扶持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和生活帮助。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特别扶持方式:特别扶持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特别扶持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特别扶持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申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核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可以采取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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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
一:奖励扶助条件:(1)户口为农村户口、(2)有婚育史、(3)有生育史、(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5)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6)男方年龄60 周岁以上、女方年龄58 周岁以上。

二:特别扶助条件:
1、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
2、有婚育史;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
5、户口性质农村和城镇均可以享受;
6、现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鉴定为三级以上病残儿的
独生子女、且不再生育了的;
7、女方年龄49 周岁及以上、男方年龄不作限制。

三、2017 年1 月1 日起特别扶助子女死亡标准每月650
元、一年7800 元。

子女伤残标准每月520 元,一年6240
元。

四、特别扶助对象上报材料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申请。

3、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的,上报《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申
请表》。

精选
五、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1、身份证;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独生子女
证明材料、夫妻姓名、出生年月、结婚年月、曾经生育
子女数、子女姓名、性别、子女出生时间等内容。

由乡
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

二:收养子女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子女证
明。

2、解除收养子女关系的应提供解除证明。

3、独生子女病残儿的提供残疾三级以上残疾证。

4、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
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子女死亡
证明材料。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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