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6.06•【文号】民航规〔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健全民航应急预案体系,增强民航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航应急预案,是指民航管理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为有效应对涉及民航的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危害,或者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民航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航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遵循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航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分类与内容第五条民航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与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六条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级民航管理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民航管理部门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民航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的突发事件,或者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民航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
第七条民航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由各民航企事业单位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应急资源调用原则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民航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健全民航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航空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航突发事件协调、有序和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器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航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国民航领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 民航器事故;2. 民航设施设备故障;3. 民航运输安全事故;4. 民航旅客服务安全事故;5. 民航公共卫生事件;6. 民航信息安全事件;7. 其他影响民航安全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2.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3.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协同作战;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5. 信息共享、快速反应。
五、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民航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立应急工作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处置措施1. 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迅速展开救援;2. 加强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3.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4. 加强现场救援,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治;5. 保障民航运输安全,确保旅客、货物、邮件的正常运输;6. 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七、应急保障1. 人员保障:确保应急队伍的配备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2.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3. 资金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需求;4. 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指挥、救援现场的信息畅通。
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提高民航应急救援能力,确保飞行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航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指为应对民用航空器事故、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预先制定的组织、程序、措施和资源调配等方案。
第三条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第二章预案的编制第五条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民航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编制导则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民航企业、机场、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等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民航局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二)应急救援目标和任务;(三)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四)应急救援资源和设备;(五)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六)应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七)应急救援的评估和修订。
第三章预案的评审和发布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经过评审后发布。
评审可以由民航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也可以由民航企业自行组织。
第十条评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单位代表参加,评审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民航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二条民航企业、机场、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等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培训和演练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确保全体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培训和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第五章预案的修订和废止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

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分级标准1.4适用范围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办事机构2.3专家组3应急处置3.1信息报告3.2先期处置3.3应急响应3.4应急联动3.5应急结束3.6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着装与标志4.2通信保障5附则5.1责任与奖励5.2应急演练5.3预案修订5.4预案解释5.5发布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航空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编制本预案,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编制依据编制本预案主要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航空法》、《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国际民航公约》、《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国家民航总局第90号令)和《山东省特大航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民航华东地区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威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级标准突发航空事故从高到低可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I级(特别重大):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II级(重大》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III级(较大):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较大飞行事故。
Ⅳ级(一般):未达到上述级别的突发航空事故。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航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成立市突发航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民航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卫生局、外办、口岸办、信息产业局、海关、检验检疫局、海事局、供电公司、军分区、水警区、民航威海大水泊机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机场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民航局、威海机场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与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消防部门、医疗机构签订应急救援互助协议,明确应急救援职责、信息传递方式及联系人,确保应急救援规范、有序。
中国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与正常,促进民航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威胁或者危害民用航空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事件,以及为避免或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而紧急组织实施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五条按照事件发生的性质、过程和机理,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分为以下类别:㈠航空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航空器事故、航空器空中或地面遇险事件等。
㈡航空保安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非法劫持民用航空器,在民用航空器上或民用机场扣留人质,强行闯入民用航空器、民用机场或民用航空设施场所,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非法带入民用航空器或民用机场,散播危害民用航空器、民用机场或民用航空设施场所内的人员安全的虚假信息等。
㈢民航卫生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在航空器与旅客聚集场所内发生的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生命安全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秩序的卫生事件。
㈣民航运行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因民用航空服务保障工作原因,或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而导致民用航空活动严重受阻的事件。
㈤应急航空保障事件:主要包括为协助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而紧急组织的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活动。
第六条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2023年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处置,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是:迅速应对、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协调联动、依法依规。
第四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民用航空局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组织和指挥体系第五条国家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设立应急指挥中心。
第六条各地民航局、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等有关单位应维护好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由国家民用航空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八条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监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应急通知、行动指南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应急处置工作的程序和措施第九条一旦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启动。
第十条各级民用航空局负责组织设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及时评估事故影响,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全国范围内的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由国家民用航空局统一指挥,地方级别的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由地方民用航空局指挥。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包括:救援被困人员、组织医疗救治、疏导和安置乘客以及家属、清理现场,保护现场证据等。
第十四条各级民用航空局应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四章应急通知与信息发布第十五条国家民用航空局在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应立即发布应急通知,调集应急救援力量,通知相关部门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地方民用航空局在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上级民用航空局,统一指挥地方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
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确保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4.《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5.《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三、适用范围1.民用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2.民用航空器在地面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3.民用航空器在机场区域内发生的各类事故。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成立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机构:(1)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报告、发布等工作。
(3)救援队伍: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医疗救护、物资保障等工作。
3.各相关部门职责:(1)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2)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现场保护等工作。
(3)消防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人员搜救等工作。
(4)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旅客疏散等工作。
五、应急处置流程1.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3.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生命救援。
4.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同步进行。
5.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情况,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6.事故调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善后处理。
六、应急保障措施1.人员保障:组织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物资。
2.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设备、药品等。
民航部门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确保民航飞行安全,提高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航部门在飞行、地面服务、维修、保障等各个环节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事故、航班延误、旅客骚乱、恐怖袭击、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民航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设以下机构:(1)指挥中心: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日常协调、调度和指挥。
(2)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
2. 民航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下设以下成员单位:(1)航空公司:负责航班运行、旅客保障、航空器维护等工作。
(2)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运行保障、安全保卫、应急救援等工作。
(3)民航监管机构: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公安机关:负责现场治安维护、旅客疏散等工作。
(5)消防部门:负责火灾扑救、现场救援等工作。
(6)医疗卫生部门:负责现场医疗救护、防疫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程序1. 预警阶段(1)密切关注各类风险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应急响应阶段(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2)根据突发事件类型,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3)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加强信息沟通,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3. 应急恢复阶段(1)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制定恢复方案。
(2)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开展恢复工作。
(3)恢复正常运行,确保民航安全、顺畅。
五、应急保障措施1. 应急队伍保障(1)组建民航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应急队伍培训,提高应急技能。
2. 应急设备与物资保障(1)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救援车辆、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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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对突发事件总体预案1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航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的以下工作:(1)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2)制定专项或地区应急预案;(3)组织、指挥或协调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 应急响应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中可能发生、引发的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3 指挥体系3.1 指挥机构(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民航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分指挥部;民航局派出工作组与相关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民航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民航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指挥部或分指挥部;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视情派出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地区管理局领导任指挥长;相关监管局成立分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相关地区管理局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应急处置指导小组,地区管理局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任指挥长或组长;相关监管局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指挥部。
3.2 指挥机构的组成(1)如已有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指挥机构的组成遵从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2)如缺少适用的专项应急预案,由指挥机构领导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决定指挥部或指导小组的组成;(3)成立指挥部时,指挥长可以要求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派出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参加指挥部工作;(4)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分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相关规定和应急处置需要决定。
3.3 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突发事件正在或者可能造成的威胁、危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组织、指导和协调维护事发现场的工作秩序;组织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尽快恢复民航的正常运行;改变应急响应范围,或宣告应急状态结束;发布相关工作信息;收集、记录和汇总应对工作过程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地方人民政府指挥部提供民航专业技术支持。
4 值守应急4.1 值守机构包括各级民航管理部门的值班机构、各级民航公安部门的值班机构、民航各级运行监控部门。
4.2 值守应急的工作职责接报、报告和通报可能威胁或危害民用航空活动的突发事件发生、发展与应急处置信息,协助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 预警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民航管理部门认为突发事件将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威胁或危害时,应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转发预警信息,并向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报告。
转发预警信息时应当说明事件的类别、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发展趋势与可能造成的威胁或危害。
6 防范与应急准备收到预警信息时,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和部署防范与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或全部工作:(1)研究、分析和判断突发事件可能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威胁与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2)熟悉相关应急预案;(3)完善和补充相关应急预案与防范、应急处置措施,并迅速落实;(4)检查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的备份设备、设施,做好随时启用的准备;(5)对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使用及民用航空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或调整;(6)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做好随时开展救援行动的准备;(7)检查、补充应急处置设备、装备和物资,并做好随时启用的准备;(8)向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7 事件发生时的信息报告下级民航管理部门在获悉情况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民航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监管局可以直接向民航局报告;民航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情况出现后的4个小时。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先报告部分内容,但应当尽快补充、完善信息内容。
8 先期处置(1)民航管理部门领导接到信息报告时,应当要求受到突发事件威胁、危害的企事业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2)上级民航管理部门启动应急响应之前,下级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3)民航管理部门指挥机构建立之前,值守机构应当发挥信息沟通优势,协助民航管理部门的领导组织、指挥或协调相关企事业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9 应急响应(1)民航管理部门领导接到信息报告时,应当尽快判断事件的类别或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2)民航管理部门领导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值守机构应当立即召集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前往指定地点集中;(3)被召集的指挥机构领导、成员和相关技术专家应当尽快赶到指挥机构办公地点并履行职责。
10 应急处置10.1 主要应急处置措施民航管理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2)组织民航企事业单位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处置;(3)组织、指导、协调民航企事业单位、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解放军与武警部队搜寻、援救和妥善安置受到事件危害的航空器与人员;(4)根据事件的类别或危害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处置专家与民航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措施;(5)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派出人员、设备支援应急处置行动;(6)维护事发现场的秩序,避免或减少对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的不利影响;(7)抢修被损坏的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启用备份设备、设施或工作方案;(8)对有关设备、设施、场所的使用和民用航空活动做出必要的限制;(9)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民用航空器;(10)组织、协调优先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和受到危害的人员;(11)调整民航运行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民用航空活动;(12)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妥善安置受到威胁或影响的人员;(13)组织、协调事发现场清理工作;(14)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15)组织应对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16)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17)及时对外发布应急处置工作信息;(18)详细记录情况的发生、发展、报告、响应和处置过程,妥善保存原始资料信息。
10.2 人员、设备和物资的征调征调的人员、设备和物资应当是开展应急处置必须使用的人员、设备和物资。
应急处置结束后,或处置过程中不需要继续使用被征调的人员、设备和物资时,应当安排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撤离。
10.3 信息发布(1)负责组织、指挥或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为主要信息发布单位;(2)信息发布可以采用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组织宣传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适当的形式;(3)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已经采取和确定将要采取的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采取的配合行动等。
11 终止应急11.1 终止应急的条件(1)事发现场的人员、财产抢救行动已经结束;(2)危害或威胁已经消失或清除;(3)次生、衍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已基本消除;(4)受到影响的民航运行正处于有秩序地恢复之中。
11.2 终止应急的批准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况下应急状态的终止由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的民航管理部门决定。
11.3 终止应急的程序决定终止应急后,指挥机构向所有参加应急处置的下级民航管理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发出终止应急的通知,并向参与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通报。
12 善后处理12.1 指挥机构部署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开展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撤离,归还征调的物资、设备、工具及其他装备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调查机构移交事发现场管理责任;总结指挥机构工作,汇总工作记录。
12.2 民航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工作总结与记录并向上级报告;统计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组织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对过程进行调查评估。
12.3 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总结应对工作情况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报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人员伤亡抚恤方案,申请人员补助与物资设备补偿;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13 调查与评估13.1 组织(1)民航局负责对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参加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评估;(2)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参加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评估。
13.2 内容相关情况发生、发展过程;事件的类别与等级,或危害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急处置过程;经验教训以与改进建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14 预案管理(1)本预案由民航局综合司负责组织编写、评估与修订。
(2)本预案由民航局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5 定义与简称(1)民航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局;(2)地区管理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3)监管局: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4)民航管理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5)民航地区管理机构: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6)民用航空器事故:指在我国境内发生,或由我国境内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事故;(7)民航各级运行监控部门:指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运行监控室和设立于民航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运行管理中心的值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