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解读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解读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解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13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2 已经 2012年 4月 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年 8月 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 5月 16日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A 章总则

第 67.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 67.3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 67.5条机构与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 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 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 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

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 67.9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 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 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 (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B 章体检鉴定

第 67.11条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a 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申请人在首次申请体检鉴定时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及相关医学资料。

(b 体检机构受理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 体检机构应当受理体检鉴定申请, 并根据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类别,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c 各科体检医师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根据其申请材料、身体状况和有效辅助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有效期为 90日 ,如实

做出并签署是否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单科体检鉴定结论;主检医师综合各科鉴定结论如实做出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

(d 记录体检鉴定各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 体检机构应当在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作出体检鉴定结论,但是因申请人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鉴定的除外。

(f 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等的, 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暂停其履行职责。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时限。补充检查和医学观察时间自本次体检鉴定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g 申请人在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反映健康状况, 不得隐瞒病史、病情。体检机构发现申请人可能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生物标本、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时,应当立即停止体检鉴定,并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h 体检医师和体检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实施体检鉴定和医学检查时,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恶意造成其身体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其身体状况和体检鉴定信息,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

第 67.13条体检鉴定结论

(a 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2暂时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但体检医师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足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b 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 3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 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 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 90日内, 申请人按照体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并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定结论。超过 90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进行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

(d 体检鉴定不合格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 67.15条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a 按照本规则第 67.43条的规定申请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接受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b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c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检查项目除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要求的检查项目外,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增加必要的医学检查项目。必要时,可以在模拟履行职责的状态下进行医学检查、健康检查和岗位能力测试。

(d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审查或者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即可合格的,其鉴定结论为合格。

(2特许鉴定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在满足相应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合格。

(3特许鉴定不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

状况不能够安全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不合格。

(e 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民航局及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第 67.17条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

(a 体检机构在体检鉴定中发现疑难或特殊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并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

(b 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疑难或特殊病例实施体检鉴定,作出体检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C 章体检合格证

第 67.19条体检合格证类别

体检合格证分下列类别: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 a 、Ⅲ b 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 a 、Ⅳ b 级体检合格证。

各级体检合格证适用的医学标准见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第 67.21条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

(a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b 除(a 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申请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 (c 机场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 a 级体检合格

证;飞行服务管制员、运行监控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 b 级体检合格证。

(d 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 a 级体检合格证。

(e 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 b 级体检合格证。

第 67.23条体检合格证申请条件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第 67.25条申请与受理

(a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 15日内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和民航局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b 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1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 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在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c 以信函方式提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关签收为准;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a 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 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b 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

(4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

(5其他必要的内容。

(c 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

(1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

(2 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 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经 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4 经 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 67.29条颁发

(a 受理机关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后,颁发体检合格证 (样式见附件

B 。

(b 受理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条件不能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

(a 受理机关能够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b 受理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处理意见的,当场将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审查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在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c 体检合格证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体检合格证送达必须保留送达回执或者邮寄凭证或者领取签收记录等。

第 67.33条有效期

(a 体检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龄计算以申请人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b 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12个月,年龄满 60周岁以上者为 6个月。其中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 40周岁以上者为 6个月。 (c Ⅱ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36个月。其中年龄满 40周岁以上者为 24个月,年龄满 50周岁以上为 12个月。

(d 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履行的职责,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1Ⅲ a 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24个月。其中年龄满 40周岁以上者为 12个月。

(2Ⅲ b 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24个月。

(e Ⅳ a 级体检合格证和Ⅳ b 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 12个月。

(f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 30日前,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更新体检合格证。

第 67.35条有效期的延长

(a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必须履行职责时,应当在体

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b 颁证机关接到延长有效期申请后,可以要求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推迟体检鉴定,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

(1第 67.33条(b 、 (d 、 (e 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 45日;

(2第 67.33条(c 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 90日。 (c 颁证机关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同意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的,应当以书面同意函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第 67.37条符合性要求

(a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履行职责时持有相应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2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3 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停止履行职责,并报告所在单位管理部门。

(b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在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前,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并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2 建立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观察档案, 了解掌握其健康状况, 实施健康风险管理和相应医疗保健措施,并将其纳入单位安全管理系统(SMS ;

(3 督促患有疾病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针对性的采取疾病矫治措施。

第 67.39条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且相关信息属实后, 可为其补发与原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相同的体检合格证。

第 67.41条信息变更

体检合格证载明的姓名和国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有人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信息变更。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后, 为其办理体检合格证变更,同时收回变更前的体检合格证。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第 67.43条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

(a 再次申请Ⅰ、Ⅱ和Ⅲ a 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 , 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 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 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 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表;

(2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除外 ;

(3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指定技术专家出具的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4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b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本规则第 67.15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c 特许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

(d 民航局按照本规则第 67.25条和第 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职责时承担的安全责任、可接受的保证安全履行职责采用的医疗措施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准予特许的,颁发体检合格证; 不予特许的,签署不予颁证意见。上述许可决定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和体检机构。 (e 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条件:

(1职责或任务限制;

(2履行职责的时间限制;

(3安全履行职责必需的医疗保障要求;

(4必要的其他限制。

第 67.45条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a 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在申请参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飞行运行不足 120日(含本数的,可以申请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见附件 C 。超过 12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b 外籍飞行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体检机构的体检鉴定, 取得符合本规则标准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可以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

(c 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外籍飞行人员办理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的申请后, 按照本规则第 67.25条和第 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要求的,给予颁发相应的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d 参加我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和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认可证书,或者持有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D 章监督检查

第 67.47条监督检查

(a 民航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体检鉴定和颁发体检合格证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

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体检鉴定和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体检鉴定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和违纪

的行为。

(b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则对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体检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 67.49条许可的撤销

(a 民航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颁发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行政许可决定: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4 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申请人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5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6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b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申请人在 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 67.51条体检合格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应当收回体检合格证,办理注销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已经死亡的除外和所在单位注销理由及依据:

(a 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为未延续的;

(b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c 体检合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 67.53条禁止行为

(a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申

请材料的;

(2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倒卖、出售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 (b 任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协助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或者提供非申请人本人生物标本, 或者在体检鉴定时冒名顶替的;

(2涂改、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售体检合格证的;

(3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E 章法律责任

第 67.55条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依据情节, 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 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b 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倒卖、出售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第 67.57条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履行职责,并对其处以警告或者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a 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时未携带体检合格证、或者使用的体检合格证等级与所履行职责不相符的;

(b 发现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按照程序报告的;

(c 履行职责时未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条件的。

第 67.59条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a 任何机构使用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人员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

并对其处以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 任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协助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或者提供非申请人本人生物标本, 或者在体检鉴定时冒名顶替的; (2涂改、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售涂改、伪造、变造的体检合格证的;

(3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第 67.61条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体检合格证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则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 67.47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 章附则

第 67.63条废止

2001年 8月 13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01号和 2004年 7月 12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 125号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废止。第 67.65条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本规则实施前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 67.67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 2012年 8月 1日起施行。

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略) B.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样式(略) C.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略)注:附件下载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3d13961768.html,/B1/B6/201205/P020120524390560804635.pdf —16—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机场图判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机场图判读 机场图: ①航图种类:机场图 ②机场坐标:N24°59′32″ E102°44′33″ ③机场标高:ARP(Airport Reference Point机场基准点)高度1894.9米6217英尺 ④机场各席位频率:通波128.45 放行121.7 塔台118.1,塔台备用118.85130.0 地面121.85,地面备用121.65 ⑤机场名称:昆明巫家坝 ⑥RWY:跑道TWY:滑行道 PCN代表道面强度,后面的数字为数字,数字越大强度越强 第一个字母有R或F,R是刚性道面(水泥),F是柔性道面,沥青 第二个字母是道面下面土的强度,A是最高,D是最低 第三个字母是可以允许的轮胎压力,W最高(1.5mpa~),Z最低~0.5Mpa) 第四个字母是评定标准,T是技术评定和U是经验评定 ⑦进近灯光种类:PALS CAT I类灯 PLAS( Pre. App.Lt.Sys.):精密仪表进近灯光 CAT:Category ⑧VAR(Variation ):磁偏角 N为正北方向,VAR是磁偏角,此处的磁偏角往西偏一度,就是说MAG(Mag heading 磁航向)=360,则TRU(True Heading真航向)=001

⑨CWY(clearway):净空道 SWY(stop way):停止道 后面是规格净空道60m*200m 停止道60m*45m ASPH(Asphalt)为沥青 ELEV(Elevation)是入口标高 ⑩HS(hot spot ):热点,比较容易拥堵的地方 ?ARP(Areodrome Reference Point):机场基准点 ?跑道规格:3400m*45m CONC(Concrete):混凝土 后者Strip是升降带长宽 ?跑道磁航向:033° ?跑道编号:03 最下面有个表格我忘记标号了,我只解释下第一个 34发来说,HIRL与RCLL都工作,VIS就是500米,只有RCLL不工作,VIS就是600米,都不工作,就是800米 HIRL:High Intensity Runway light 高强度跑道灯 RCLL:Runway Center Line Light 跑道中线灯 VIS:Visibility 能见度 PALS:Precision approach lighting system 精密进近灯光 REDL:Runway edge light 跑道边线灯 REIL:Runway end identifier light 跑到末端识别灯 SFL:Sequenced Flashing Light 顺序闪光进近灯 TDZ:Touchdown Zone Light 接地地带灯 HIALS:High Intensity Approach Light System 高强度进近灯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078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CCAR-375SE) (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工作。 民航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查标准实施及组织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和受民航总局委托的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具体组织民航标准化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 第四条民航企业推行标准化工作是实现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民航企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鼓励民航企业制定严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鼓励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包括公认的权威组织的标准和技术文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航标准化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拟订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计划; (三)组织制定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监督协调,办理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事宜; (四)组织实施或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有关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

(五)指导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对其标准化水平的评估; (六)组织民航标准化人员的培训、考核; (七)组织民航标准化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指导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民航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九)监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十)管理国际标准的采用工作。 第七条民航总局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民航标准项目计划,制定或委托制定有关标准; (二)组织实施相关标准,并开展监督检查; (三)负责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四)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第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标准化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航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标准化工作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民航总局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三)受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五)受民航总局标准化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民航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估、标准化科技成果评定、标准化人员培训; (六)监督本地区民航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九条民航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受民航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制定本企业的企业标准; (四)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企业标准,并接受检查; (五)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标准化水平评估事宜;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

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这里我们将CCAR-91、CCAR-135和CCAR-121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CCAR-121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 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机长进入条件 组类I 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小时。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 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 基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 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 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毕业于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 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组类II 最 大 起 飞 全 有 副 驾 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 (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 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 有 机 长 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 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 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 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 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重13 6吨以下驶 经 历 者 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 300小时。 经 历 者 无 副 驾 驶 经 历 者 1、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 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 间;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 (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 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 任机长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 300小时。 无 机 长 经 历 者 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 00小时,其中在组类II飞机上不少 于1000小时,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 少于40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 段,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 员不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 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4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11.15 【实施日期】1995.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 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和计划草案,报民航总局领导审批。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AC-61-FS-2018-20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8年8月31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中国民用航空规新章第121部135部运行规范CAAC格式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A0097危险品航空运输 批准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的程序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允许在所运行的航空器上载运下列《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种类的危险品: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b.可以在下列机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A0097-1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行合格证编号: CDG-A-026-HD 生效日期: 2010 年04月 27 日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机场名称三字代码附加限制备注 济南国际机场 TNA 山航货运 烟台莱山国际机场 YNT 山航货运 北京首都机场 PEK 国货航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XMN 厦门航空港货运站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NKG 南京禄口空港国际机场货运公司 西安咸阳机场 XIY 仅限3-9类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HRB 仅限进港及第6类出港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昆明巫家坝机场 KMG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云南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长沙黄花机场 HHA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兰州中川机场 ZGC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青岛流亭机场 TAO 民航青岛流亭机场货运公司 桂林两江机场 KWL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桂林两江国际航空客货销售公司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FOC 福州国际空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地窝铺机场 URC 进港1-9类,出港6.2项,9类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运部 深圳宝安机场 SZX 深圳宝安机场航空货运站 A0097-2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行合格证编号: CDG-A-026-HD 生效日期: 2010 年04月 27 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咨 询 通 告 下发日期: 编制部门: 批 准 人: 机组资源管理训练(征求意见稿) 1、目的 本咨询通告旨在为设计、实施、强化、评估机组资源管理(Crew Resource Management,以下简称CRM)训练提供指导、并供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机组资源管理训练进行批准时使用。 2、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部)制订。 3、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121部要求应为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提供CRM 训练的合格证持有人,按照91部K章要求应为机组成员提供CRM训练的航空器代管人,以及为他人提供CRM训练的142部合格证持有人。上述合格证或运行规范持有人之外的其他运营人或人员,以及按照135部要求培训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及其他客舱工作人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在进行有关人为因素训练时也可以参考本咨询通告。

4、背景 航空事故调查表明,在多人制机组运行过程中,大部分事故与事故征候都涉及CRM问题,这类问题主要包括:沟通不畅、不妥当的团队决策、不胜任的领导、情景意识下降或丧失、工作负荷和驾驶舱资源管理不当等。究其根本原因,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首先,传统飞行训练的重点在于培养驾驶员的技术能力(主要体现为技术知识与操纵技能),偏重于个体的表现,同时认为个体表现的熟练和技术水平代表机组整体的熟练和技术水平;对于心理状态控制、团队集体决策、共同工作效率的提高等CRM能力的培养明显不足或缺失。其次,随着航空技术越来越先进,航空器控制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飞行过程的控制方式,由传统的以“操纵”为主转变为“监视-决策-控制”为主,更加强调在复杂系统工作环境中,人类角色的优化,从而对机组的CRM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航空业界现在已经形成共识,机组的技术能力与CRM能力对安全、高效飞行是同等重要的。CRM无法解决飞行技术知识欠缺和操纵技能低劣所造成的问题。同样,如果机组成员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与配合,飞行安全和效率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在重视飞行技术知识与操纵技能培养的同时,也应该强调CRM训练。 针对CRM训练效果进行的持续评估显示出训练的重要性。经过初始的CRM训练之后,受训人员对协作与机组资源管理的态度出现明显改善。如果训练计划中还包含了定期的CRM强化训练与实践,那么在航线模拟飞行训练与实际飞行过程中,机组的表现会明显改进,团队协作更加有效,特别是在遇到不正常情况的时候,会做出更有效的反应。相反,如果不开展或不定期地开展训练来强化CRM能力,通过初始的CRM训练获得的态度和行为改变很容易消失,并回复到原来的模式。 随着CRM在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效率方面的有效性日益突出。我国民航局发布的多部规章和咨询通告都涉及CRM训练的要求和内容,航空运输企业和民航许多相关培训机构也在广泛开展CRM方面的培训,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

部、现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和学习和研究。这里我们将、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CCAR-121CCAR-135CCAR-91适用范围、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CCAR-121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 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机长进入条件 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小时。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基I组类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毕业于CCAR-141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少有小时飞行训练时间。2301,500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 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有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有最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副机(不20小时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大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驾小时,且长或在涡轮驱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起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驶300经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经历3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小飞行70全组于历2200小时。

者时。重类者II 131无、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无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600小时,其中在组类II副飞机上不少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机吨间;1000于小时,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驾长以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少于40020小时驶(不经下历或在涡轮驱小时的飞行模拟机)10超过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经 历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者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者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有最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有副大担任组类II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50小时(不机驾起超过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500或在涡轮驱长驶飞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经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经全历5001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飞行小时。于4000 历重者小时。 者1361、毕业于无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无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5500吨小时,其中在组类II飞机上不少于副2该课程至少有28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机以长(不小时50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小时,500驾 其中45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2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经上驶超过2历经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历者50飞行10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500小者时。

CCAR纲要-民航规章 清单

重点: 中国民航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的审定,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行政程序规则(1-20部)回到页首部号局令号标题备注CCAR-11LR-R1 民航总局第4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1LR-R2 民航总局第1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2LR 民航总局第4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2LR-R1 民航总局第18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有效CCAR-14-R1 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效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有效CCAR-17 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有效CCAR-18-R1 民航总局第11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有效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有效

航空器(21-59部)回到页首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失效CCAR-25-R4 民航局第209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6 民航局第210号令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有效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有效 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 定 有效 CCAR-33-R2 民航局第207号令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有效CCAR-35 民航局发(1988)字第104号螺旋桨适航标准有效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有效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有效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有效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效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有效 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

2.适用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

编 号:CTSO-C100c 日 期: 局长授权 批 准: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37)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 1. 目的 本技术标准规定(CTSO )适用于为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的制造人。本CTSO 规定了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为获得批准和使用适用的CTSO 标记进行标识所必须满足的最低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CTSO 适用于自其生效之日起提交的申请。按本CTSO 批准的设备,其设计大改应按CCAR-21-R4第21.353条要求重新申请CTSOA 。 3. 要求 在本CTSO 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制造并欲使用本CTSO 标记进行标识的儿童航空安全装置(ASCD)应满足SAE AS5276/1运输类飞机

的儿童约束系统性能标准(2000年11月)中的最低性能标准的鉴定和记录要求,以及按本CTSO附录1所做的修订。 a.功能 本CTSO的标准适用于预期飞机环境和所有飞行阶段为儿童提供适当约束的设备。 b. 失效状态类别本CTSO没有标准的最低失效状态类别。设备适用的失效状态类别取决于其在特定飞机的预期用途。在设备设计时应记录其功能丧失和故障的失效状态类别。 c. 功能鉴定应按本CTSO附录1中试验条件,证明设备性能满足要求。 d. 偏离 如果采用替代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来满足本CTSO规定的最低性能标准要求,则申请人必须表明设备保持了等效的安全水平。申请人应按照CCAR-21-R4第21.368条(一)要求申请偏离。 4. 标记 a. 至少应为一个主要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应包括CCAR-21-R4第21.423条(二)规定的所有信息。标记必须包含设备序列号。 b. 应为以下部件设置永久清晰的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CTSO标准号: (1)所有容易拆卸(无需手持工具)的部件; (2)制造人确定的设备中可互换的所有组件。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 篇一:民航规章分类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 部号 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 局令号 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 标题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

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 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 的决定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 的决定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回到页首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令 航空器(21-59部) 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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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张露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发布日期】1995-11-15 【生效日期】1995-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 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3号)解读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13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R2 已经 2012年 4月 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2年 8月 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 5月 16日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A 章总则 第 67.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 67.3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 67.5条机构与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 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 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 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 A 《空勤人员和空中 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 67.9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 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 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 (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B 章体检鉴定 第 67.11条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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