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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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民航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8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快推进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通用航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发挥通用航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民生、拉动大众消费的功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坚持民航发展“ 一二三三四” 总体思路,以改革思维促进通用航空从部门、行业管理向政府、社会管理转变,着力构建分类管理体系,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为实现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对公共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经营性与自用性通用航空、载客类与非载客类飞行活动实施分类管理。

放宽事前审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载客经营类通航飞行活动监管,放宽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通航飞行活动限制,有效投放监管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问题导向,提升服务。

聚焦制约通航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相对独立的符合通航发展规律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克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变过度监管状况,全面提升行业管理部门和保障单位服务水平,便利通航企业运营。

改革创新,试点引路。

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政策、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

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各类通用航空试点项目,勇于突破制约发展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建立试错容错机制,积极推进试点成果固化推广。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一)登记国对其领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登记规定》,民用
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1、管辖权——登记国对领域外的本国航空器在一定条件下 有管辖权 (P64讲了三种情况) 2、管理权——登记国有权保护在领域外的本国航空器( P64—65讲了六种情况) 3、保护权——登记国有权对从事国际航行的本国航空器加 强管理,予以控制 (P65讲了两个方面要求)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 民用航空器;
(3)国家机构或者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款购买 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用航空器。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程序
• (一)一般登记程序 • 申请人提交文件——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规定的,颁发国籍登记证书 。 • (二)变更登记程序 • 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到P69中讲的三种情形之 一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三)注销登记 • 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到P70中讲的五种情形之 一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四)临时登记 • 对未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民用航空器,申请人 应在进行飞行前30日内,办理临时登记。(办理临时登记P70
航空器的国籍相关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多)重国籍,它具有其登记 国的国籍; ——民用航空器的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民用航空器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条件、程序由登记国的 国内法规定; ——民用航空器登记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的国籍标志和 登记标志,这是从事航行的必要条件之一。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 ,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 过25%。”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4.01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
在附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中增加“6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3、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126716

3、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126716

国务院第553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四月十三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航空法

航空法

一、填空1 民用航空主要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运输两大类2 非民用航空主要包括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两大类3 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4 1919年《巴黎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4 1952年《罗马公约》,是第一个有关航空器对地面第三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5 空域划分包括飞行高度规定和各种空中交通服务区域的划分6 《民用航空法》第41条规定,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7 机组可以分为飞行机组和乘务机组8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年满60岁的驾驶员不得担任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班运输飞行的航空器的机长9 按照经营范围的大小,民用机场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10 国际机场的设立,应当经过民航总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11 空中航行可分为国内空中航行和国际空中航行两种12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责任是;不可抗力,第三者的责任,共同过失13 新航行系统主要是四部分组成,包括;通信(C),导航(N),监视(S)和空中交通管路(ATM)14 航空运输从性质出发,一般把航空运输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15 从航空运输的对象出发,航空运输还可分为航空旅客运输,航空旅客行李运输和航空货物运输16 在人员运输中因延误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17 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损失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18 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损失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19 航线,是指国际航班的走向,通常由始发地按、经停点、目的点和以远点连接的杭集构成20 行政性条款,是指为便利制定的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缔约双方关于海关、税务、商务、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21 按航空运输管理方式上的不同,可将航空运输合同分为定期运输和不定期运输22 联合运输主要有两种,即连续运输和多式运输23 我国民用航空法从管理的角度,将通用航空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24 从事经营性通用活动,应当与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25 通用航空企业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26 从事通用航空的,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二、名词解释1.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浅析通用航空运营企业成本构成及管控

浅析通用航空运营企业成本构成及管控

浅析通用航空运营企业成本构成及管控作者:陈翠公司来源:《航空财会》2021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通用航空业呈迅猛发展态势,但业内尚未出现标杆性企业,各企业运营成本管控水平参差不齐。

本文简要分析了通用航空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提出了运营成本管控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通用航空;通航运营;成本构成;成本管控DOI: 10.19840/ki.FA.2021.02.0062016年5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提出“5521”的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建成500个以上通用机场,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拥有通用机场或兼顾通用航空服务的运输机场,覆盖农产品主产区、主要林区和50%以上的5A级旅游景区;通用飞机机队规模达到5000架以上,年飞行量200万小时以上,通用航空业经济规模超过1万亿元。

此后,通用航空业飞速发展,到2019年底,通用航空飞机保有量达3556架(如图1所示),飞行小时数近107万小时[1](如图2所示)。

当前阶段,我国通用航空企业数量呈现不断递增的趋势,增长速度快。

截至2019年底我国通用航空企业实际运营企业数量为426家,主要分布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原、川陕、东北6大中心,整体较2006年增长了6倍多,如图3所示。

在通用航空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各种运营方面的问题也逐步凸显,主要包括前期投资额高、投资回收期长,投入产出效果不佳,运营成本难以控制等。

本文旨在探讨通用航空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实现有效控制的思路和措施。

一、通用航空运营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成本构成(一)通用航空运营企业业务特点分析2016年颁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取消了原有的筹建认可环节,降低了企业自有航空器条件,取消了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降低了企业设立时对基地机场的要求,放宽了通航业准入门槛,促进了航空服务业的发展。

我国通用航空运营规模近年来保持了较快发展速度,尤其是飞行总量、机队规模、运营企业数量等增速明显,为“十三五”“十四五”以及中长期我国通用航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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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

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规定》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决定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36号)、《公共航空运输
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
第160号)作如下修改:
一、《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修改为:
“第三条申请国际航班经营范围的空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空运输,年旅客运输量达到150万人次或1亿5千万吨
公里;
2.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
3.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施;
4.与经营国际航班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5.应的经营国际航班的管理制度;
6.必要的资产,足以承担国际航班经营中的民事责任。亏损的空运企业不能申请经营国际航班;
7.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下列
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第五十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
票、货运单、经营范围。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署商务合作协议并报
民航局备案后,可以共用二三字代码,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履行法定手续,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不得共用服务标志。”
3.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
“第六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实施联合、兼并、收购、
变更投资人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经营许可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共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
运单、经营范围,或者未经备案商务合作协议共用二三字代码,或者共用二三字代码未履行告知义务,或
者未履行法定手续使用其他企业的服务标志的,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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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核准经营许可航线在运营中因航空安全原因出现异议的,航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
程序向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的民航行政机关提出,民航行政机关经重新评审后作出核准决定。”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26日起施行。
关于《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的说明

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8号)(以下简称138号令)第
五十四条的修改说明
原规定禁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混用企业名称、字号、二三字代码、客票、货
运单、经营范围。但实际运营中为了提高运营效率和品质,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产生了公共航空运输企
业与其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共用二三字代码(二字代码是指IATA航空公司二字代码;三字代码是
指IATA三字结算码)的需要。为顺应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同时,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具有股权关系的大
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共用二三字代码带来的行业垄断问题,按照修改后的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之间可以共用二三字代码。此外,共用二三字代码的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之间应当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并向民航局备案,便于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业监管。
共用二三字代码,是指控股企业之间签订协议,由控股企业进行销售,并使用控股企业的运输凭
证、运输总条件和企业标志等,再由被绝对控股的企业执飞。这导致消费者在接受航空运输服务时,难以
得知真实情况。因此,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第五十四条还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履行告
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138号令第六十五条的修改说明
由于第五十四条的修改,罚则部分的第六十五条增加了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控股的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之间违反规定共用二三字代码的处罚,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第六十
五条的内容进行了完善。
对于吊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可以由民航行政机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应吊销
其法人营业执照。
三、关于138号令第三十一条和《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6号令)第三条的修
改说明
为了优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条件和程序,鼓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国际航空运
输业务,并考虑到经济类规章与安全类规章相互独立且并行适用的实际情况,将138号令第31条第(五)
项“运行合格证复印件”和36号令第三条第5项中“及有关手册”等内容删除,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共航空
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的申办效率;另一方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通具体航线航班仍需按照民航局相应
的安全类规章完成运行合格审定。
四、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
第十七条的修改说明
在160号令第十七条增加相关内容,适用于有单独运行合格证但共用二三字代码运营国内航线航
班中出现争议的处理。

来源:http://www.fae.cn/fg/zdalsyb/detail53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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