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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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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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相互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

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由母公司集中管理的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相互间密切联系的企业集团。

3、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4、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5、国际许可协议: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

6、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7、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8、BOT合作方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建设,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9、国际金融法: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资金融通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0、国际债券:是指发行人、债券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别采用债券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标价的债券。

又分为“外国债券”“欧洲债券”。

11、欧洲债券:是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

12、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13、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制度上的差异,采取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经济学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学名词解释

自给自足的相对均衡价格(equilibrium-relative modity price in isolation):在生产和消费那一点上一国生产可能性曲线和社会无差异曲线公切线的斜率。

贸易条件下的相对均衡价格(equilibrium-relative modity price with trade):两国贸易平衡时贸易双方共同的均衡价格。

不完全分工(inplete specialization):一国并不是花费所有的资源和技术生产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而是同时生产一部分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

提供曲线(offer curve):反映了一国为了进口的某一需要的商品数量而愿意出口的商品数量。

它具备了需要和供给两方面的因素。

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一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进口商品价格的比值。

在两国条件下,一国的贸易条件是另一国贸易条件的倒数。

在不止两种商品的贸易世界中,贸易条件是指一国出口商品价格指数和进口商品价格指数的比值。

要素密集度(factor intensities):是指生产一个单位某种产品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组合比例。

在资本与劳动两种生产要素的情形下,要素的密集度就是指生产一单位该产品所使用的资本-劳动比率。

要素丰裕度(factor abundance):要素丰裕度是一国的资源拥有状况,即一国的要素禀赋状况。

派生需求(derived demand):对一种生产要素的需求来自(派生自)对另一种产品的需求,其中该生产要素对这一最终产品会作贡献。

赫克歇尔-俄林定理(Hechscher-Ohlin theorem):一国应该出口该国相对便宜和丰裕的要素密集型的产品,进口该国相对昂贵和稀缺的要素密集型的产品。

要素比例或要素禀赋理论(factor-proportions or factor-endowment theory):一国应该出口该国相对便宜和丰裕的要素密集型的产品,进口该国相对昂贵和稀缺的要素密集型的产品。

国际经济学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国际经济学答:国际经济学主要研究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和国家之间经济的相互依存性。

它也分析一国与世界其他国家间商品劳务和资金的流向,分析直接约束这个流向的政策和这些政策对国家福利所产生的效应。

这种国家间的经济依存关系受国家间政治、社会、文化及军事关系的影响,又反过来影响这些因素。

生产可能性边界答:表示一国利用最优技术充分使用其资源生产的两种商品各种不同组合的曲线。

机会成本:是指增加某种商品(x)的生产而必须放弃的其他产品(y) 的数量。

用y商品来衡量的每单位x商品生产的机会成本为:x的机会成本=△y/△x。

相对价格:一国商品价格与另一国商品价格的比值。

社会无差异曲线:所谓无差异曲线是用来反映消费者在一定的偏好,一定的收入和价格条件下,提供同等满足程度的两种商品不同组合点的轨迹一般均衡:是指在完全竞争和资源稀缺的条件下,所有市场供求同时达到均衡状况。

局部均衡分析:(Partial equilibrium analysis)是指孤立地研究个别决策者(公司或国家)的学科。

国民供给曲线:经济学用一种曲线来反映商品价格和供给量的相互关系,称之为供给曲线。

国民需求曲线:在国民收入给定的情况下,商品需求量受价格变动的影响。

需求量与商品价格的关系用曲线来表示,称为需求曲线。

边际转换率(Marginal rate of transformation, MRT)定义为:一国要多生产一件某产品而必须放弃的另一种产品的数量,由生产点上生产可能性曲线的斜率给出。

边际替代率。

社会无差异曲线可用边际替代率来表示(Marginal rate of substitution, MRS),定义为:在同一无差异曲线上,一国为需求一单位第二种产品而必须放弃的第一种产品的数量。

MRTS:要素边际技术替代率,又叫劳动对资本的边际技术替代率(Marginal rate of technical substitution of labor for capital in production, MRTS):表示某公司在等产量线上增加1单位劳动力要放弃多少资本,为等产量线上一点的斜率的绝对值。

《国际经济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的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的名词解释1、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发票等)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2、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3、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5、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7、汇票:在国际贸易中,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要求其在见票或见票后的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8、跟单托收:指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9、不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消的信用证。

10、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1、《海牙规则》:全称《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31年6月2日生效。

目前有87个成员国。

《海牙规则》在制定时代表当时主要航运大国的利益,侧重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因此,在执行中颇受非议。

12、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的提单。

13、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14、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5、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国际经济学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学名词解释

国经名词解释(仅供参考)名词解释:1.绝对优势理论:又称绝对成本说、地域分工说。

该理论将一国内部不同职业之间、不同工种之间的分工原则推演到各国之间的分工,从而形成其国际分工理论。

2.比较优势理论:在两国之间,劳动生产率的差距并不是在任何产品上都是相等的。

对于处于绝对优势的国家应集中生产优势较大的商品,处于绝对劣势的国家应集中生产劣势较小的产品(即“两优相权取其重,两劣相衡取其轻”),然后通过国际贸易,互相交换商品,彼此都节省了劳动力,都得到了好处。

3.相互需求理论:从需求和交换比率方面论述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理论。

4.要素禀赋理论:即H-O理论。

H-O理论(即赫克歇尔-俄林理论)以要素分布为客观基础,强调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要素禀赋和不同商品的不同生产函数对贸易产生的决定性作用。

5.需求偏好相似性理论:又称偏好相似说或收入贸易说,是由瑞典经济学家林德提出的,用国家之间需求结构相似来解释工业制成品贸易发展的理论。

6.里昂悌夫之谜:根据H-O理论,里昂惕夫用美国1947年200个行业的统计数据对其进出口贸易结构进行验证时,结果却得出了与H-O理论完全相反的结论。

7.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该国国内价格或成本向外国销售商品的行为。

8.补贴:实际上是出口国为了能使自己的企业产品有竞争力,返给企业的税收。

9.绿色贸易壁垒: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

10.贸易依存度:外贸依存度是指进出口总额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其计算公式为:贸易依存度= 进出口总额/国内生产总值(GDP)×100%。

11.贫困化增长:它的含义为:当一国由于某种原因(一般总是单一要素供给的极大增长)使传统出口商品的出口规模极大增长,其结果是不仅导致该国贸易条件的严重恶化,该国国民福利水平绝对下降。

国际经济学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学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学:以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研究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是一般经济理论在国际经济活动范围中的应用与延伸,是经济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1、贸易基础:开展国际贸易的基础条件.2、贸易模式:分别进出口哪些商品.3、贸易所得:从贸易中获得的利益.4、绝对优势:当两个国家生产两种商品,使用一种生产要素劳动时,如果刚好一个国家在一种商品上劳动生产率低,另一国家在另一种商品上劳动生产率高,则两国分别在其劳动生产率高的商品上具有绝对优势。

5、比较优势:如果一个国家在本国生产一种产品的机会成本低于在其他国家生产该产品的机会成本的话,则这个国家在生产该种产品上就拥有比较优势。

6、机会成本:它是指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选择一单位某一物品而必须放弃的另一种物品的数量。

7、要素禀赋:一个国家或经济体所拥有的可利用经济资源的总量。

8、要素密集度:单位产品的相对要素投入比率9、要素充裕度: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经济资源的相对丰裕性,或者说是一个国家的相对资源供给量10、进口配额: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允许进口一种商品的直接数量限制。

11、自动出口限制:当一国出口威胁到进口国整个国内经济时,进口国以全面贸易限制相威胁,引导另一国―自愿‖地减少某种商品的出口。

12、国际收支: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国际间的经济交易以及国际间经济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3、国际收支平衡:一国国际收支净额即净出口与净资本流出的差额为零。

14、国际收支平衡表:记录一国居民与其他国家居民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发生的所有交易15、抛补套利:在即期市场上买入准备投资的外币,同时卖出外汇远期以避免汇率风险。

16、无抛补套利:利用两国市场的利率差异,把短期资金从利率较低的市场调至利率较高的市场进行投资,以谋取利息差额收入。

(区别:是否采取措施覆盖掉本币贬值的汇率风险)17、内部均衡:实现低失业率下的国内经济稳步增长(充分就业率/每年失业率不高于4%/5%,每年通货膨胀率不高于2%/3%)18、外部均衡:国际收支均衡(或一种有意的短期不均衡)(H-O模型基本定理):要素相对富裕度和要素相对价格的差异导致了生产成本的差异,而生产成本的差异又是导致了不同国家贸易前相对价格不同的原因。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1.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美国存托凭证,是美国信托银行公开发行的,表明非美国公司业已发行的某种股票,一经发行,即可在美国自由交易。

1 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中文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

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价与下列CIF价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下列CIF价基本相同。

应该注意的是,CFR 价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又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2 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

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

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3 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carrier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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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真心不是人学的。

稀稀拉拉整出来这么多因为卷子上也木有标准答案(全尼玛是参照教材啊!!),基本上都是自己总结的有错的或不全的表怪我啊。

大家多多补充嘛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说明:黑体是历年考题,斜体是范晓波老师的重点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

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对于推定全损,可由被保险人选择,或按实际全损赔偿或按部分损失赔偿。

9、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或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长期实践、接受和遵守,并对他们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范或实践做法的总称。

国际商业惯例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任意的增、改、删等。

10、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

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

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所编辑整理的国际商事惯例汇总,有国际商事示范规则的地位和作用。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1999年修订,2000年生效。

12、汇付: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13、托收:一种在卖方按照约定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后,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提交汇票或货物相关凭证即所谓商业单证,以收取货款的支付安排。

卖方须先履行一定的交付义务才能以托收方式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14、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有违约方明确表示,或有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

15、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6、预付:一种买方按照约定在卖方履行某特定义务前向卖方提前支付款项的安排。

按照该安排,卖方在履行某特定义务特别是交付货物前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货款,因而对卖方风险最小,而对买方风险最大,且成本最高。

17、跟单托收:卖方将商业单证和金融单证一起交付给托收行,而托收行按照买方指示向买方交付单据的托收安排,是最常见的托收方式。

18、付款交单:买方必须首先按照即期汇票付款才能获得商业单证。

19、承兑交单:买方以接受远期汇票方式承诺付款时即可获得商业单证。

优点在于能够较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相对降低了双方由于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过程脱节所导致的风险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大幅度偏移。

2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商务惯例,该管理经过七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于2007年7月1日生效,又称为UCP600。

和第六次修订本(UCP500)相比,其主要在银行付款行为的性质、提高审单效率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1、《托收统一规则》:是在中国指导国际托收的主要规则,是由国际商会编辑的国际商事惯例体系,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通过各国当事人的主动接受和相关国内法的认可成为某特定国际托收安排的约束性规范。

22、汇票:是托收安排中所谓金融单证的主要形式。

目前尚没有关于汇票的生效的国际公约存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可进一步区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3、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一种应客户(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要求而由开证行开出的,以受益人(通常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为对象的,按照特定条件向受益人支付特定款项的承诺或安排。

其特点是买方通过向银行申请开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方式完成支付。

24、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25、班轮运输:有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26、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单据。

27、《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在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草拟的,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

28、《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77年生效,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

29、汉堡规则: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草案的修正案,1978年3月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是通过。

该公约对《海牙公约》进行了实质修改,主要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30、国际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形成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

31、索赔:再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

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称为索赔权。

32、理赔: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件的过程。

保险的理赔包括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并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33、时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

34、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35、代为求偿:是海上保险的重要制度之一。

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所依法享有的,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36、主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

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37、仓至仓条款:保险人的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时为止。

38、扩展责任条款: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延迟、绕道、被迫卸下、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以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而改变航程,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39、航程终止条款: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是运输条款优先于保险责任的终止而失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责任之货物被出售交付时止。

但如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日内仍未交付,保险任亦终止责。

40、驳运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驳运过程中的损失负责。

41、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的风险,是保险人在主要责任范围基础上扩展的责任。

“外来原因”指与海上的自然因素货运输工具没有联系的原因。

42、特别附加险: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此种附加险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用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此风险的产生原因往往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及一些特别的因素联系在一起。

43、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间的货币流通、兑换及其相互关系,是整个国际金融乃至国际经济关系的基础。

44、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国际金本位制因两次世界大战爆发和全球经济危机而瓦解的背景下,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合成“布雷顿森林协定”,以确保战后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全面恢复。

1945年12月27日,布雷顿森林协定生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世界银行同时在华盛顿成立。

《国际或低基金协定》确立了二战后黄金亿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史称“布雷顿森林体制”他和自发形成的国际金本位制不同,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达成的统一的国际货币制度,开辟了国际货币金融关系进入同一法律秩序的新纪元。

45、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8年在原有的普通货款权之外,按各国认缴份额的比例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特别权利。

特别提款权作为一种账面资产或账面货币,可用于办理政府间结算。

此外,由于特别提款权根据世界五大贸易国家的“一揽子货币”定值,其比值比任何一种货币更为稳定,因此特别提款权也是一种常用的计价和定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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